我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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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征询1.我单位安装监控设备获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告知(财税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解决上与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与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状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增值税。3.获得国外的运送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区合用范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品公司获得运送发票,运送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获得国外的运送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某公司向汶川捐赠了一批自产货品,可以按照财税104号文献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吗?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知(财税104号)第七条规定,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12月31日。因此,公司发生的捐赠自产货品的行为,不能按照财税104号文献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5.已抵扣并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告知(财税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合用税率。本告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调节为180天后,如果于去年11月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否可以在5月之前抵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调节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告知(国税函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1月1日后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告知自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获得12月31日此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因此去年11月和12月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一般纳税人公司自制机井满足自身用水的同步,向周边居民供水并收取水费,这种行为合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公司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顾客供应的水。一般纳税人向居民提供的用水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措施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照13%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8.我单位销售货品时,与购买方商定根据其支付货款金额按月予以一定的折扣,该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告知(国税函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品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期期内合计购买货品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因素,销货方予以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9.供电公司电网改造材料进项税能所有抵扣吗?问题内容:供电公司进行都市电网改造购进的材料如水泥杆、铁塔、变压器、配电设施等进项税能所有抵扣吗?或者电网改造项目那些不容许抵扣进项税?答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征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告知(财税113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28为:输电、配电和变电专用设备、输电线路:铁塔输电线路、铁杆输电线路、水泥杆输电线路、木杆输电线路、电缆输电线路、其她输电线路;代码61为变压器;”因此,电杆、铁塔、变压器、配电设施即不属于构筑物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10.我们在税务审查时,发现公司有从外省农户手里收购的原料,这能否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不能应当开什么发票可以抵扣?目前购买农产品的抵扣规定涉及:(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农民专业合伙社有关税收政策的告知(财税【】第0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伙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我是个小个体户,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修订的告知(国税发156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一般发票,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与否可以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已保税证明单?按照规定,不可以。13.如果一家机床生产公司将自产的机床转作本公司的固定资产,请问与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与否需要计入应税销售额缴纳所得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四条规定所列的视同销售货品的行为,不涉及此问题所描述的行为。14.我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伙社的负责人,我合伙社是一般纳税人,重要是向市区各大超市供应自产农产品,各超市向我们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税务局不容许我们使用专用发票,请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农民专业合伙社有关税收政策的告知(财税【】第0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伙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第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你单位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对所提问题,有两个解决途径: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农民专业合伙社有关税收政策的告知(财税【】第0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伙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各超市可以凭合伙社开具的一般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品或者应税劳务合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根据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合伙社也可以放弃免税,以获得专用发票的使用权。15.发票是我管理,但开票人把发票作废后,第二联不见了,税务局会如何解决?对该状况,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措施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进行惩罚,可以根据实际状况,酌情处以一万如下的罚款。16.怎么辨认发票的真假,税务网站中能不能实现辨认发票的真假?手写版一般发票防伪标志: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映。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及各地的防伪措施,详见监制地税务机关公示。查询一般发票的途径:可以通过因特网登陆税务网站,访问一般发票查询栏目,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一般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手中一般发票的真伪以及此发票的开具单位。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一般发票前去本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17.怎么领发票?如何进行发票领购?它有哪些手续?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重要有下列三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后,可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使用发票的,也可以申请领购发票。临时到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具有领购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具体程序为:对于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她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对于临时到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有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18.公司购买车辆,获得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中有一联为报税联,请问该联应由哪方留存?有什么用途?答: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告知(国税函479号)规定,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因此,第三联报税联应由车辆购买税征收单位留存,用于办理车辆购买税。19.纳税人在某商场购买磁砖,由商场统一收款。开具发票时,是以商场的名义开具还是以销售磁砖厂家的名义开具?答:根据发票管理措施(财政部令1993第6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考虑经营实质内容,由商场统一收款,因此应由商场开具发票。20.收取对方违约金,与否开具发票?某公司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20万元,请问,A公司应当给该公司开票吗?应在税务机关代开何种发票?答:发票管理措施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她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20万元,是在未销售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状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畴,因此A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对A公司来说,应按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21.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认证,可以退回重新开具吗?答:有关修订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骍的告知(国税发156号)有关发票作废条件的规定,超过90天未认证的发票不可以做作废解决,不可以退回重新开具。认证发票密文有误,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该如何解决?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修订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骍的告知(国税发1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认证,有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列为失控专用发票等情形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因素,分别状况进行解决。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问题的告知(国税函96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涉及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导致的,容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导致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有关部门核算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算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22.将自产的鸡粪制成膨化鸡粪销售,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一般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0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告知(财税56号)规定,享有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原则为:有机肥料NY525-,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生物有机肥NY884-。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鸡粪制成膨化鸡粪且其产品原则符合NY884-的,属于生物有机肥,应按照上述规定开具一般发票。23.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与否缴纳增值税?某单位是一家从事电力产品经营的单位,部分顾客需要临时用电,与我单位签订了临时用电合同,并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请问,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与否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涉及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多种性质的费用。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商定期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24.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如何开具发票?公司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她单位使用,但是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并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6的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涉及我单位和承租单位的所有水费,现承租单位规定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样做可以吗?应按哪种征收率开具发票?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的合用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分货品合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措施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告知(财税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措施根据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按简易措施征收仅合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公司转售自来水,不合用简易措施,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5.自产设备用于出租,与否视同销售征税?公司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与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该如何拟定销售额?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视同销售。因此,公司将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额的拟定,应当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来拟定。26.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取暖费继续免增值税?,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物业公司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取暖费与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对社区内一加工厂供暖与否同样免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继续执行供热公司增值税房产税城乡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告知(财税11号)规定,自供暖期期间,对供热公司向居民个人(如下称居民)供热而获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获得的采暖费收入,涉及供热公司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她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公司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公司,财税11号文献明确了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措施,即根据热力产品经营公司实际从居民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公司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拟定。因此,该物业向居民供热而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公司供暖则不属于免税范畴。27.一般纳税人公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修订的告知(国税发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8.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修订的告知(国税发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步,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所有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9.嵌入式软件能否享有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有关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告知(财税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贯彻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告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有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若干政策的告知(财税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30.某公司获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标有两个单位名称,请问该如何抵扣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告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获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种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税款。31.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该如何解决?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解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用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措施解决。具体程序是,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获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有关手续。32.某公司把货品运到物流中心或者配货点(均在异地),然后向各购货单位送货、配货,这种行为与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所属机构间移送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品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品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状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33.大型商业公司获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多种返还收入,能否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答:根据有关商业公司向货品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36号)规定,对商业公司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多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公司向供货方收取的多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平销返利额当期获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品合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品合用增值税税率”的计算公式,来拟定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34.公司购进一套自动控制机床的软件,已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购进软件的进项税额与否可以抵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品及有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品的运送费用和销售免税货品的运送费用。因此,上述公司购进软件,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5.医药公司购进的药物寄存过期,与否属于正常损失?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品外包装或使用阐明书中注明有有效期限的货品,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解决的,可视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36.一般纳税人购买用于公司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公司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属于集体福利,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7.某公司销售货品,未收款先开具发票。请问,开具发票时与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品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上述公司未收款先开具发票,应确觉得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并申报缴纳增值税。38.某公司向A公司购买货品,获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A公司却委托B公司收款,即这家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请问,这家公司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支付运送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上述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A公司不一致,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39.某单位一张进项税发票认证期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星期一到税务局认证时,税务人员说进项税发票已过认证期,税票认证节假日不顺延。请问此种说法与否对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90日而不是90个工作日,因此节假日不能顺延。40.公司发售购进、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的进口免税设备,与否容许抵扣已缴的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58号)规定,根据海关进口货品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品,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为保证税负公平,纳税人在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获得1月1后来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品,应当按照增值税合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1.公司购进货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通过认证,稽核比对时发现该票属失控发票。因素是销货方当月没有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但事后已补申报纳税。请问在这种状况下,购货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的批复(国税函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送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答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上述购货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协查,确认销货方已经申报纳税,并获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42.一家欠税公司在办理注销手续前,需要补缴所欠税款。请问这家公司可否用其期末留抵税额补缴?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不不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其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所欠税款。43.外商投资公司采购国产设备,并已享有增值税退税政策。如果公司将该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国产设备转让,请问与否需要退还已收到的退税款?如何计算?答:根据外商投资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措施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公司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按下列计算公式补征其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合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合计已提折旧。4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品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品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品或者应税劳务合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品或者应税劳务的。此外,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公司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涉及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上述文献只是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品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在购买方索取的状况下,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5.公司既生产应税货品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原材料和固定资产不能精确辨别,其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答:1.原材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所有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所有销售额、营业额合计。2.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46.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6个月后对外出租,请问该项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否需要转出?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者应税劳务。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告知(财税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合用税率。47.公司将一批货品销售给其客户,货款尚未收到,发票也未开出,请问公司应于何时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品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48.如果因供应商未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与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品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02号)第一条规定,出口公司出口的下列货品,除另有规定以外,视同内销货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品;2.出口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品;3.出口公司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品;4.出口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品证明的货品;5.生产公司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她外购货品。49.一般纳税人获得的铁路运送发票,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与否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若干政策的告知(财税165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品通过铁路运送,并获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送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送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送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送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容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50.软件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办理软件公司认定,可以享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软件公司可享有下列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知(财税25号)规定,自6月24日底此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告知(财税1号)规定:1.软件生产公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公司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公司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公司所得税;2.国内境内新办软件生产公司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次年免征公司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公司,如当年未享有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4.软件生产公司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1.公司不慎将海关完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容许抵扣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4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了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种纳税申报期结束此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52.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否对注册资金有规定?答:注册资金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作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期没有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规定,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与否达到一般纳税人原则进行了限制。53.公司发生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品及有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涉及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54.一般纳税人商业公司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品,所销售的货品是按差价开发票,还是按货品的全价开发票?收取的旧货如果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告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品,应按新货品的同期销售价格拟定销售额。根据此规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品,应按货品全价计税,并开具发票,而不是按差价开具发票。收取旧货品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55.辅导期纳税人按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增购发票的预缴税款应如何缴纳?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新办商贸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告知(国税发明电第3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有关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公司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根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2.根据有关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献引用法规规章条款根据的告知(国税发第10号)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新办商贸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告知(国税发明电37号)第三条第三项有关公司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56.国际货品运送代理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品运送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54号)规定,国际货品运送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品运送和有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品运送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送费用抵扣进项税额。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若干政策的告知(财税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获得的国际货品运送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品运送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57.税务管理中所称的非正常户是如何认定的?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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