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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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单位安全网络图、岗位责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上墙。并要悬挂整齐醒目。 2、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记录,内容清楚、详细、齐全、属实。 3、公司所有员工必须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安全考试、知识竞赛等。 4、努力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普及完善标准化作业,建立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组成员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标准,做到会讲会用。 5、新工人和转岗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6、安全档案要严格按标准建立,妥善保管;车间每半年、各班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并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7、班长为班组教育的责任人,必须及时为每位员工建立每三级班组安全教育档案,制定和实现班组安全目标,做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岗位尘毒浓度不超标,安全文明生产好。8、各班班长为兼职班组安全员,负责本班组员工的安全工作。负责员工的安全教育,监督班组员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场设备、人员、环境的可靠性,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开始工作。9、各班长每天班前会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布置安全工作注意事项,检查场地、设备、机械、工具和防护措施,确认处于安全状态时,方可开展工作。10、班组长要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具备辨识危险、控制事故的能力,班组各成员要职责清、责任明。11、班组成员要有“安全第一”的意识,“我要安全”的觉悟,“我会安全”的技能,“我管安全”的义务,“我保安全”的责任,做到自我防护,自主管理、自我教育。12、每周生产调度会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全面落实。 13、严格落实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由安全员监督检查。 14、危险场所及危险设施应采取防范措施,设立标志,要害岗位、重要设施要人人清楚。 15、火药库、油库、化验室、氰化钠库、发配电室、信号室、锅炉房、污水处理厂等要害部门必须做到出入记录齐全,物资支领手续齐全,标志悬挂醒目。 16、工作前要充分休息,班中不准打闹,不准带小孩及无关人员到生产作业场所,杜绝带病上岗。 17、上岗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上岗证由安全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18、各种大型安装、维修、检修等重点工程,各单位必须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安全环保部同意,方可施工。在重点项目检修过程中,单位必须设立监督岗,3米以上高空作业须系上安全带。 19、接班时或工作期间,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安全设施以及使用的工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立即修理、更换,不许带病运转和勉强使用。 20、各种防尘、防护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操作岗位工人及班组长上班和生产管理人员进入车间、工段,必须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 21、氧气瓶、乙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22、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不准出现烟头,各种防火器材配备齐全,会正确保管使用。 23、严禁班前、班中喝酒,工作期间不准脱岗、睡岗、串岗,做私活,不经领导批准不准顶替他人上岗,更不准一人私自顶替别人连班。 24、不许在运转设备旁休息、换衣服,或把衣服放在运转设备旁。 25、及时整改公司、车间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所指出的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26、通勤车辆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厢栏板不得低于1米。 27、禁止跨越钢丝绳、皮带和电缆。 28、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由有关单位批准,执行本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由安环部人员及所到单位领导指定人员陪同。 29、不准私自安排、调动、设置特殊作业人员。 30、因违章违制被公司或职能部门通报的人员,年累计被罚款超过500元者,取消评比任何先进的资格。 31、对中层以上领导、机关管理人员、班组长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按对职工罚款额的2倍处罚。属于严重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者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除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外,再按对工人的罚款额的4倍进行处罚。 32、操作设备人员必须掌握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规和本企业所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性能及处理应急情况的措施。 33、操作机电设备必须掌握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不许擅自乱开、乱动机电设备以及仪表器具。 34、工作中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将设备交给他人操作。 35、运转的机械设备要设安全罩,设备检修完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36、检修时在必要的地方要挂警示牌及安全锁,停车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方可进行,并在电气开关处挂上“有人作业,不许合闸”的警示牌。 37、起重时必须由一人指挥,一人监护,杜绝多人指挥,紧急情况需停止起吊时除外。 38、不许检修正在运转的设备,不能用手或身体接触设备运转部件,不许检修压力没有排除的设备、容器、管路等。 39、焊、割作业中,容器内有可燃物、毒物、空气流通不畅,及遇热后膨胀、弹力变形等不许操作。 40、检修中各工种协调有序,不能双层作业,三米以上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大风天禁止高处作业。 41、有心脏病、高血压、孕妇、精神障碍病症者不能在机电设备岗位工作或附近逗留。 42、处理险情、突发事故、故障时,要有专人指挥,紧张有序,临危不乱,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尽快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43、检修高压设备、线路以及调整、整定变压器一、二次保护装置必须经辅助生产部批准,并备案,不得私自处理和调整、更换。 44、变压器、高压电缆、高压油开关和50KW以上的电机每半年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测试,并把测试结果上报辅助生产部备案。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绝缘油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避雷器每年春检试验一次,不合格的必须更换。 45、油断路器、变压器发生短路事故的,必须取绝缘油样进行化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6、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试验,并保存试验数据和试验结果。 47、电气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以防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电气设备。 48、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无人值班的硐室,必须关门加锁。 49、变压器室内不准存放任何材料,不得堵住通风系统,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0、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绝缘工具,劳保用品等,并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51、进行电气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工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检维护和定期检修工作,严防侥幸心理,防止误操作,不得走过场。 52、公司内部高低压停电,必须按照能源管理制度执行停电工作票制度。调度员根据工作票停送电时间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停电用户,竖井和斜井用户必须提前一小时通知。 53、检修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规程检查、清理现场,查明并通知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后,指挥拆除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接地线拆除后,应视为线路或设备即带电,不准任何人再进入现场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停电工作票上签字并通知送电,送电后无异常方可离开。 54、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电源开关离工作面较远时应派专人看守。高处作业、夜间作业、暑天、大雪天作业或其它危险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 55、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除接地线必须与此顺序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电流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56、对10KV以上电气设备、重要线路、重要工作场所的停送电,须经公司能源管理员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57、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持进网证、特种作业证、上岗证)或在专职电工指导下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作业,否则不得作业。 58、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的毛刷等工具,同时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59、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保护罩、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60、采掘工作面、天井、低于二米的分支巷道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有爆炸危险的工作面炸药、雷管库区,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61、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可靠接地。 62、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时,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63、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电线),检修或搬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64、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65、井下低压安全供电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 66、人体接触电容器之前,应用短接导线将所有电容器直接短接放电,并悬挂临时接地线,否则不能触及电容器。 67、井下设备排列拥挤,工作面空间狭窄,空气比较潮湿,顶板有滴水、淋水现象以及电气设备、电缆易受砸、碰、压的地方,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使用合格和相应等级的设备、器材,并要加强日常巡检,防止机电事故的产生和扩大,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68、机电设备工作繁重,起动频繁,负载变化较大,设备有过载现象的,其控制回路必须定期检查、检修。 69、在控制台看不到所控制全套设备或工作设备离控制开关较远以及其他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内,工作人员不能快速操纵控制开关终止危险发生的地方,都必须在工作设备附近装设紧急控制开关。 70、各单位应对使用电气设备的一般生产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用电知识和安全规程的教育、培训,作为三级教育的内容之一。 71、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装设自动合闸装置。 72、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73、个人不准私接电线和用电设施,发生电气故障不得私自处理,并立即通知电工处理。 74、工作服要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75、地面电缆必须按规程布置,井巷内的动力电缆应按规程悬挂。76、禁止在超重设备下停留或者通过。 77、地、测、采专业的各项技术设计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设计一律不得进行施工。 78、地质探矿工程设计必须考虑地质构造、岩石的稳固性、破碎带、断层、水溶洞等不安全因素,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和附图。 79、探矿及采准天井的单体设计必须避开破碎带、断层、水溶洞等地段,防止塌方及涌水事件的发生。 80、采场单体设计必须保证有两个天井与采场相通,确保采场通风良好及安全行人通道的畅通。 81、对于暴露面积较大的采场,必须有安全矿柱的技术设计说明书。 82、对于矿柱的回采和采空区的处理,要有总的设计方案。 83、露天采场的设计必须考虑边坡稳固,排水防洪等安全因素。 84、当专业技术设计与实际施工因安全因素发生冲突时,应及时调整技术设计,并编写补充设计说明。 85、地、测、采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86、地质技术人员要着重对井下的断层、破碎带、水溶洞等现象进行管理,发现上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及安全部门联系。 87、测量技术人员要及时准确地为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遇有贯通工程时,要在贯通前5米左右下达贯通安全通知书。避免伤亡事故或损坏设备的事故发生。 88、因技术工作的需要,各专业须进行危险性作业时,事前必须同生产车间和安环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允许后方可作业。 89、采矿专业要加强露采边坡稳定性的管理,避免岩体滑坡。 90、调度管理人员要协助公司领导,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生产、安全均衡发展。 91、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领导及专职安全员取得联系,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92、做好事故汇报和组织抢救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事故的发展情况。 93、听取各单位对安全工作及上次安全会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奖罚建议。 94、室内值班人员要通过监控电视严格监控,防止设备事故和盗窃事故的发生。 95、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发现电源、电器等有异常,立即向部门领导汇报。 9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阀、压力表、仪表等进行外校。 97、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将危险物品转借给他人。危险物品要有专业管理,建立完整的出入库手续。 98、对其有毒性、易燃、易爆、易挥发、麻醉性和刺激性气味的药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了解其技术性能、使用方法,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99、合理使用和维护化验室一切电器设备,当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找专业电工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不得私自拆卸、修理。100、化检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测定尾渣、尾液有害成份的含量,确保污水排放合格率达100%。101、安全员深入工作现场,把好安全关,跟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102、安全员每天必须参加班前会,讲解各地点安全注意事项,做好安全记录。103、入井前不许饮酒,如发现除责令其本人休息外,按制度给予罚款处理。104、入井配带劳动保护,如(安全帽、电石灯、打火机、矿靴等),不带全劳动保护用品,不准入井。105、入井行走时,遇有机车驶过,应迅速躲到安全地点,不许与电机车同时行走,严禁肩扛金属工具(如钎子杆、撬棍、铁管等),要注意机车架线,以防触电。106、禁止进入挂有危险警示牌及已封闭的地点。107、入井五不准:1) 不准损坏安全设施;2) 不准在井内或井口拥挤和打闹;3) 不准在井内明火取暖;4) 不准从高处向下投掷物品;5) 不准在电线及电气设备上放任何物品。108、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技术人员指挥,保证施工安全。109、井下作业地点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作业,不许单人作业。110、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111、及时整改公司、安全环保部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指出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要求。112、每周公司生产调度会所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做到全面落实。113、对爆破器材、电源照明、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不合格要及时整改。114、地表陷落区、采空区及危险设施,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立明显标志。115、高空作业、竖井检修安装、下料作业有坠落危险,员工必须配带安全带。116、乘罐人员上下必须使用罐笼安全门,罐笼运行时,各中段安全门必须关好。117、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的指挥,发出开罐信号后,不准上下人。118、不准在罐内吸烟、打闹、大声喧哗,不准探头和把手脚伸出罐外。119、每层罐加信号工准乘九人,乘罐人员必须手把把手,面部朝外乘罐。120、人员上罐后,信号工要关好罐门,罐未停稳前不准打开罐门。121、严禁人员与大件物品、矿车混载。122、携带炸药的爆破工一次乘罐不得超过五人,其他人员不得乘罐。123、爆炸品、易燃品、腐蚀品要随时提升,不准在井口停留时间过长。124、提升矿车后必须将罐停稳,拦点后上下矿车。125、提升运送火工材料时,必须选与卷扬工取得联系,罐笼起动、停止时不得使罐笼发生巨裂震动和撞击。126、在信号不明或无信号工指挥的情况下,不准私自开动卷扬机。127、斜井提升时,人、车不准同行,上下斜井人员必须服从信号工的指挥。128、井下临时炸药存放点贮存炸药必须是当天的用量,不许超过当天使用量。129、爆破工加工火工材料必须在指定地点,不许在主巷中加工。130、井下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送,运送时不得在人多的地方停留,要一直走到工作地点,避开机房、设施等要地。131、当几个人同时运送爆破材料时,人与人之间最少要保持十五米远的距离。132、爆破工对当班剩余的火工材料必须退回炸药库,严禁私自存放。133、爆破工运送火工材料时,必须使用炸药兜和雷管兜运送。134、运送火工材料时不许抽烟,电石灯与雷管兜不能放在同一肩上,并注意来往车辆。135、不许用电机车运送炸药、雷管等火工材料。136、不许用导火线代替绳子捆绑炸药。137、严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138、作业地点炸药、雷管必须分开临时存放,相距至少两米以上,在安全处存放。139、作业地点放炮前,岩工必须做好警戒工作,严禁一切行人、车辆等进入或行走。140、每个采场、作业地点必须配备合格的撬棍,做好撬顶工作,不准有浮石。141、作业面先进行排险,撬净顶盘、岩帮浮石后,人员方可作业。142、岩工只准使用木质的炮棍装药。143、严禁任何人看回头炮,严禁返回去点二次炮。144、矿车装货不得超出矿车车沿十厘米,上部不准装大块。145、不论空车或重车,一人只能推一个,禁止一人推两车或放野车,多人推车时,前后必须保持十五米以上距离。146、耙巷出矿,当班电耙工作业完毕后,如果斗井卡住,必须在下班时通知班长或下一班采场岩工。147、井下各种矿车出入必须挂链。148、严禁在炮烟未排尽的情况下作业,杜绝顶炮烟强制作业现象。149、中穿倒运毛石必须保证上口和下口有足够通风口方能作业,如有一处堵住,不许作业。150、禁止使用不坚固的圆木做撑木。151、天井作业平台上的杂石要及时清理。152、上天井时必须与天井作业人员取得联系后才能进入,禁止从天井上往下扔工具及钎子杆等。153、岩工不准骑在气腿上或伏在机器上打眼,以防断钎伤人。154、岩工排完险后再作业,不能一边凿岩,一边处理浮石。155、天井放炮必须使用长非电到地面点火,做好安全防范工作。156、天井作业时必须架设正规平台,牢固后方可作业。157、耙巷出矿禁止钻漏斗捅矿、崩炮,二层耙巷放炮,上、下人行井必须堵好人。158、天井梯子、作业平台架设要正规化、标准化,梯子间上下间隔为6.5米。159、电机车运送空(重)车进入车场,最前矿车不许超过警界牌。160、井下无论采场大小,照明必须保证23个照明灯泡,确保采场能见度。161、不准搭矿车、攀车、放野车。162、电机车工严格按照电机车操作规程驾驶,非电机车工不准乱动电机车。163、各中段通风井调节门,任何人不准乱动。164、通风较差的作业面要安装局部通风设施,否则禁止作业。165、平巷施工必须按规定打好管缆吊挂眼,每6米打一组,高度距底板分别是1.2米、1.4米、1.8米。166、在穿口、沿口、交叉口必须打过顶眼。167、主巷的水沟必须符合要求,规格为302020cm。168、井下各主要巷道要做到无积水、无废石,搞好工业卫生。 169、班组安全台帐清楚,危险源有标志,制定控制措施并责任到人。 170、岗位现场管理有序,工具设备无隐患,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有效、可靠,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71、作业环境整洁,安全通道畅通,安全标志醒目。 172、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车辆或员工,必须服从指挥,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否则现场负责人有权给予指正、处罚。 173、领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时,必须履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领用管理制度,对使用情况有严格的记录,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174、露天爆破时,必须清理现场确保安全,并设专人四面警戒,及时通知井采车间撤离人员和设备。 175、爆破后及时清理残炮,禁止在残盲炮未处理好的地点工作。 176、在同一台阶内要避免上下双层作业,遇有特殊情况时,上下作业人员不得在站在同一条直线上,以免滚石伤人。 177、在夜间或暗处工作时,一定要有充足的照明。 178、班长做到班班检查边坡稳定情况,对不稳定边坡及时处理,人工下放边坡毛石时,要先通知下面作业人员躲到安全地点之后,再行下放。 179、对爆破器材、消防设施、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等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及处理。 180、严禁在库房内油料、火工材料旁或运输火工材料进程中吸烟、用火。 181、堆浸场必须做到班班取水样,取样合格率100%,一旦超标及时处理,并报车间。 182、经常检查堆浸场地周围底垫情况,发现渗漏及时汇报、及时粘补。 183、做好载金炭、炭液的保存工作,班长要亲自押运、交库储存,做到万无一失。 184、堆浸场的液氰罐必须有专人保管钥匙,使用时班长亲临监督,并做好记录。 185、砸大块的工人要互相关照,工作中要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出现伤人现象。 186、车辆维护人员,要确保工作场所、所使用的工具在安全状态下,方可进行维修。维修中要设专人监护,佩戴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 187、设备检查完毕,确信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阀齐全,方准试车。 188、各特种车辆不准超定员乘坐。 189、个体车司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190、驾驶员必须做到“礼让三先”,不开“英雄车”,不争道抢行,以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畅通。 191、车辆的刹车、转向、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192、禁止违章驾驶,禁止客货混载和超员乘座。193、不经允许不许动用剧毒物品和危险品,如氰化钠以及硫酸、硝酸、盐酸、王水、氢氧化钠等。194、职工必须掌握氰化钠、氯气的性质和发生氰化钠、氯气中毒的抢救方法。195、吊车必须是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其它人不许开动吊车。196、凡属吊车等直接操作人员和有毒物品的操作人员,要注意力集中,操作时不许边操作,边看书,边吃饭,边饮水,边吸烟。197、不许在黑暗场所作业,工作场所要有良好的照明。198、设备运转中,不许移动防护罩和防护装置。防护罩和防护装置在原位方可开车。199、上下工序,各岗位、工种在工作中要作好联系,防止双层作业。200、不许依靠、攀登或坐在安全设施上。201、除检修需要外,原矿仓不能开空,不许在供矿不足时扒仓子。202、含氰药剂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加药库必须上双锁,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203、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岗位的作业特点,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岗位设备的性能特点,安全装置使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保管方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公司发展,依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区域内和在区域外从事公司科研生产 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享有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公司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经理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司各级安全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第九条 安全办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综合监督管理,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的安全工作小组对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部门经理及事业部内设定的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组织的负责人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部门和岗位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第十条 公司安全办和运营管理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时购买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确保贯彻执行。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并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1、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 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 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及时并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3、 提出保证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建议;4、 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如实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六条 安全办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1、 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公司生产安全事故;3、 提出保证安全办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经安委会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4、 督促检查公司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 及时并如实向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生产安全事故;6、 负责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7、 配合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8、 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9、 实施对公司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与公司对外出租房屋、出租场地和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与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与各租户和施工队伍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工作;10、 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11、 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设计方案和最终验收的申报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负有监督责任;12、 负责对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13、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理情况档案,并上网发布。第十七条 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1、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2、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安全办和公司主管领导处理。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3、 提出保证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安全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4、 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全办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 及时并如实向安全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6、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参加由安全办组织的特种作业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负责对特种岗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7、 配合安全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本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全办。8、 保护本部门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办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9、 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配合安全办加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办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10、 配合安全办实施对新到本部门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11、 确保本部门生产作业管理、工艺流程、物料流转、工位器具、搬运设备与装置等物流的运行处于受控状态,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第十八条 管理部室和各事业部内设定的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组织负责人的职责1、 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2、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岗位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各岗位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或安全办。3、 提出保证各岗位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本部门经理和安全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4、 督促检查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全办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 及时并如实向部门经理和安全办报告各岗位生产安全事故。6、 禁止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7、 配合安全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各岗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部门经理。8、 保护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9、 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配合部门经理和安全办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10、 配合安全办实施对新到本部门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11、 确保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第十九条 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由安全办提出年度投入预算草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纳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第二十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公司应对接触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对接触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人员应安排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 各事业部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事先掌握和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和设备供应商在作业实施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安全设施设计的资质和能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安全办应根据公司的要求,配合设计人或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获得审查部门和审查人员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招标、竞标、议标等方式选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组织验收的部门及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四条 安全办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 各事业部向顾客提供的设计、开发、生产、安装、交付和服务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各事业部的采购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公司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二十六条 运营管理部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运输工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专业生产单位采购,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产设备及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公司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产设备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并由运营管理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物品应按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工种安全防火规定和治安防范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各事业部与管理部室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房屋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房屋,其安全生产工作由安全办统一协调管理,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实施监管职能。第三十二条 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公司领导和事业部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详见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第三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相关事项。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三十六条 员工有权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因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员工在上述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从事特殊职务工作的员工除外。第三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按照公司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责任人或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第三十九条 员工的责任和义务1、 员工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3、 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员工从事岗位工作应具备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或部门经理或安全办或公司领导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并定期接受特种作业的培训。第四十条 工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四十一条 工会对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公司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工会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要求公司组织员工撤离危险场所,公司应立即做出处理。第四十二条 工会具有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第四十三条 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第四十四条 安委会成员应利用公司党、政、工、团系统的各种会议对干部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内部安全情况,并按安委会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第四十五条 安全办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四十六条 公司领导、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经理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带领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对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委会、安全办、安全组的监督检查人员(简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制度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的正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第四十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五十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纪录在安全检查记录台账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第五十一条 当事故隐患或者违反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均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第五十二条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安委会、安全办、安全组全体成员,各管理部室和事业部经理层及其内部设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工会分会主席,物业事业部工程队伍,公司聘用的保安队伍,为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成员,详见应急救援组织成员名单。应急救援组织的教育培训、管理协调和救援调度由安全办负责,并依托120(医疗救护)、119(消防)、110(公安)、122(交通)等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工作。安全器材和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工作和使用。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安委会、安全办和公司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五十四条 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安委会和公司领导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公司和员工应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章 奖励和责任处罚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加抢险救护,使公司财产和人员免遭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司领导及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经理不依照本制度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各部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和安委会应提出采取纠正措施的要求,公司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采取纠正措施,予以落实。对纠正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委会应责令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责任部门停产整顿,并由安全办负责监督实施。第五十七条 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安委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必要时由安委会责令其停产整顿,同时按下述原则给予经济处罚:1、 部门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办指出后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经理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2、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公司领导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办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3、 由于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使公司受到上级处罚的,其罚款由责任部门承担,安委会和安全办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公司领导和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安全主管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4、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未按本制度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如实告知员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应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5、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6、 上述个人罚款由安全办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公司的罚款由安全办从责任部门支取后缴纳。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5005000元罚款。受到上级处罚的,由责任部门承担。个人罚款由安全办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公司的罚款由安全办从责任部门支取后缴纳。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 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罚款;各租户和施工队伍违反安全协议书和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由安全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给予50200元罚款,由安全办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具体岗位或工种的安全生产要求见公司各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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