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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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章程(2013年5月2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英文名为Guangdong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Association, 缩写为GDMCHA)。第二条 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是由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妇幼卫生工作者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妇幼卫生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为本行业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全省妇幼保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全省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增进妇女儿童健康服务。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参与妇幼卫生事业改革,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服务。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准入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依法行医,不断提高妇幼保健工作的服务水平。三、开展调查研究,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妇幼保健机构的状况和妇幼卫生工作者的愿望与要求,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四、开展妇幼保健管理和专业理论研究、学术研讨、培训教育、经验交流等活动。五、开展妇幼保健领域各类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总结、推广妇幼保健工作经验,组织妇幼保健科技成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和评选。六、交流妇幼保健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出版妇幼保健期刊、信息资料、教材、书籍、音像制品。开展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七、组织开展妇幼保健服务相关技术、方法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八、加强与国内外妇幼保健机构的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引进、推广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交办的相关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一、单位会员(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医疗、科研、教学机构;(二)广东省内相关社会团体;(三)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二、个人会员(一)从事妇幼卫生医疗、保健、教学、科研、管理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二)热心妇幼卫生事业,支持和赞助本协会工作的人士。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填写入会申请表;二、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三、由本协会发给单位会员牌匾和个人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二条 会员须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一、副会长单位每年6万元(含该单位个人会员会费)。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万元(含该单位个人会员会费)。三、理事单位每年1万元(含该单位个人会员会费)。四、非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五、个人会员每年100元。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单位会员牌匾或个人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者,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核准予以除名,追回单位会员牌匾或个人会员证或聘书并通报全省。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订、修改会费收取标准;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负责与省卫生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联系与协调;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定期向省卫生厅和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报告和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必须召开1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属本协会会员;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三、组织协调能力强,群众基础好,愿意承担协会相关工作;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成员一届任期5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会长委托,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本协会办事机构员工的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六、根据会长授权,办理相关事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资金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社会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15日内,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卫生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厅和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剩余的资金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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