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作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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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与回避制度【案情】某市宇航服装厂与万家乐百货商场是两家相邻的公司单位。5月,万家乐百货商场为装修门面,经宇航服装厂批准,在该外墙安装有“万家乐百货商场”字样的霓虹灯。7月,宇航服装厂为扩大生产,在原有基本上施工加层,该工程承包给某区房屋修建公司。房屋修建公司的职工在施工中不慎将百货商场的霓虹灯损坏,宇航服装厂厂长得知后表达乐意承当新装霓虹灯的费用。数月后,宇航服装厂加层工程完毕,由于该厂领导发生变更,新上任的厂长不肯承当为百货商场新装霓虹灯所需费用。为此万家乐商场向法院起诉,规定宇航服装厂补偿元。鉴于该事实清晰,情节简朴,双方争执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合用简易程序。审判的那天,原告百货商场和被告宇航服装厂都准时到庭,审判员方明也来了,但书记员李甲却因昨晚突发急病不能来。当事人双方均觉得该纠纷标的不大,规定审判员开庭当即了结此案。方明见双方批准,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自己一边审问,一边记录。审理结束后,经原告申请,追加房屋修建公司为共同被告,继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仍由方明担任审判员,张乙暂代李甲任书记员。庭审中,三方各执已见,调解不成。法庭考虑到一案审理中,状况发生变化,争议较大,于是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方明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担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李甲担任。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状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房屋修建公司补偿原告1500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据查,李甲与百货商场总经理是同父异母兄弟。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由张亮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为合议庭成员,张乙为书记员,重审此案。【问题】1法庭在独任审判中有无违法之处?2由独任制改为合议庭审判与否还须征询当事人的回避意见?3重审时的合议庭有无违法?【案情】某甲4月建造270住房,未用。某乙的住房位于该13m处。1月,某乙在某甲新居后墙3m处挖一肥水井,某甲曾予以制止,但某乙坚持挖井并使用。6月5日发生特大洪水,水利工作人员曾让某乙填井以防险,但其未听。同年6月6日早8时许,某甲房前(20m处)的河水上涨,水位高达1.5m,高于水井口2.5m,水井开始泛水,涌沙,至下午2时许,镇村领导组织人员用碎石、沙包填井,至晚六时方堵死水井,此时已涌沙23,同步,某甲新居浮现裂缝、下陷,后成为危房,某甲对该房不能居住使用,损失5万5千余元。经房管部门鉴定觉得:某甲新盖新居的设计、施工均符合规定,某乙的水井所挖水井泛水、涌沙,使某甲新居地基被掏空,致使该房被损坏。对此,某甲诉至法院,规定某乙补偿所有损失约6万元。某乙以自然灾害所致,回绝补偿。法院受理后,觉得这一起复杂、疑难的案件,解决不好,也许导致矛盾激化。为此,该法院民庭进行集体研究,发挥集体智慧,做到集体把关,该案在事实查清之后,庭长决定先在庭内集体讨论。全庭审判人员(涉及该案三名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拟定解决此案的基本原则,然后由合议庭出面调解。事后,该院民庭庭长在总结该案的经验教训时指出:“此后,但凡遇到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案件,不管是独任审理,还是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都要坚持集体会诊的措施,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均实做到集体把好政策、法律关”。【问题】本案的解决程序及庭长的言论有何不当之处?【案情】原告北方电镀厂,从起,为该县汽车方向盘厂加工电镀零配件,到7月,汽车方向盘厂欠北方电镀厂的加工费已达8万余元。8月,汽车方向盘厂与汽车油箱厂合并,改名西风汽车制造厂。北方电镀厂向西风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法定代表人以“原厂已撤销,厂长已换人,汽车方向盘厂所欠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回绝归还债务。为此,北方电镀厂在多次追索欠款均遭东方汽车制造厂回绝的状况下,于起诉到某区法院。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规定参与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王小梅回避,理由是:王小梅是被告西风汽车厂厂长张大林的妻妹。经法院决定,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对此,被告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1王小梅是陪审员而非法院审判员,不应合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2本案当事人是西风汽车制造厂不是西风汽车制造厂的厂长,陪审员王小梅虽说是与张厂长有姻亲关系,但这里有个公私分明的问题。法院经复议,仍维持原决定。【问题】1被告申请有无道理? 2法院决定与否对的?期间、送达【案情】原、被告经人简介相识,双方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有一子。后,被告与她人来往密切,并有不合法两性关系。12月,被告离家不归,与原告分居且不给付孩子的抚育费。为此,原告于10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规定与被告离婚。被告觉得感情尚未破裂,并表达为了孩子临时不批准离婚。区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到合同。4月14日区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当原告问审判员何时可以重新再结婚时,审判员顺口便说:“只要过了15天上诉期后,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上诉状就可以结婚了。”过了15天上诉期后,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上诉状,便于5月15日与中学时期的同窗登记结婚。事后得知,被告于5月2日通过本地邮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了上诉状。5月8日市中级法院收到上诉状,10天后,市中级法院告知了一审法院。【问题】本案法院有哪些违法之处?【案情】8月16日,韩玉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被告吴忠明补偿医药费800元。由于起诉状不符合法定格式规定,审判人员告知原告3日内进行补正。法院于8月18日备案受理,8月26日向被告吴忠明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出答辩状。后经被告提出申请,法院批准将答辩期限延长5日。通过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决定在9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遂于9月2日将出庭告知书交给原告12岁的小孩带回家(该小孩所在学校紧靠法院),同步,又叫一位回家休假的县政府干部将出庭传票顺便带给被告人。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吴忠明补偿医疗费用等780元。审判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9月10日到庭审判,9月16日,法院把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并告知原、被告,如不服判决,可在宣判后第2天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告吴忠明不服一审判决,于9月28日通过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二审法院经审查,受理了被告的上诉。【问题】1指出本案中波及到的期间和期日。 2指出本案中的指定期间和法定期间。 3指出本案在合用期间和送达方式方面的错误。【案情】高某(男)与王某(女)均系粮库工人,两人在工作中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孩子。后来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王某以高某犯罪,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规定离婚。被告高某在答辩中表达,要让自己抚养一种女孩(由其父母代养),便批准离婚。否则,不批准离婚。法院审理后觉得,被告高某犯罪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某的离婚祈求,应依法予以支持。有关小孩抚养问题,因高某正在服刑,且刑期较长,无力抚养;其父母又已年迈,故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孩随原告王某生活。【问题】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和判决书用何种方式送达?【案情】金某是金家独生女儿。解放前,因爸爸早逝,生活困难,金某随母外出帮佣,家中祖传的3间房托其堂兄照管。后来其堂兄在未征得金某母女的批准的状况,便将3间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文化大革命”后,金母亦去世,金某回家规定收回房屋时,方知其堂兄已将产权变更登记,其堂兄回绝将3间房屋归还金某。金某诉至法院,规定法院确认3间房屋产权属自己所有,并规定被告立即归还3间房屋。一审判决这3间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金某不服判决,回家后即到处打听,聘任律师代为诉讼。恰逢此时,连日阴雨,山洪爆发,冲毁道路,交通中断,邮政不通,金某无法按期递交上诉状。待洪水退后,恢复交通时,金某拿着上诉状立即赶到法院,但上诉期已超过10天。【问题】金某还能否提出上诉?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案情】甲市万通家具厂与甲市展示艺术会社于5月1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商定:万通家具厂承租展示艺术会社的场地销售家具等商品。展示艺术会社除在家具厂销售过程中向其提供销售发票及代缴税款外,每年向其收取租金50万元,分两次支付。半年后,万通家具厂向艺术会社交付了25万元租金,而艺术会社规定其交付所有租金,并且扣留了万通家具厂尚未发售的多种家具。万通家具厂于12月2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规定展示艺术会社立即返还扣押物,并补偿损失。在诉讼中,原告万通家具厂于同年12月28日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保全。在法院采用保全措施之后,原告万通家具厂于1月6日又以家具价格浮动而影响其销售利润和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审查后,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被告展示艺术会社分别于1月3日和9日,就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提出了复议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在复议期间,中断了裁定的执行。【问题】法院对本案的解决有无错误?【案情】1月19日,北京市飞达电子公司从北京市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购买美颂牌700A-1型收录机30台和美颂牌700G型收录机20台,单价395元,货款总计18750元,飞达电子公司将这批货品售给她人后,始终未将货款付给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6月至3月,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委托飞达电子公司代销若干录像机、录像带和多种收录机。经双方结帐后,飞达电子公司处尚存供销的48台收录机,既未付款也未表达退货。多次追收货款及货品未果。7月3日,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被告飞达电子公司及时给付货款和返还代销物。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祈求,被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原告发现被告正准备把代销货品运到河北省某地,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问题】原告应向哪一种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案情】3月7日,张学军以自己所有的3间房屋作抵押从信用社贷款8万元,开办了一种小服装厂。4月21日,张学军委托吴继树协助购买布料,交给吴继树钞票5万元。吴继树收到钱后,主线没有替张学军购买布料,却将部分款用于自己购买了录像机、音响、照相机等。事后,张学军多次找到吴继树索要该笔款项吴继树总是以多种借口和理由拖着不还。3月初,由于张学军未归还信用社贷款,信用社限其1个月之内归还8万元借款及利息,否则,将依法变卖张学军抵押的3间房屋,以清偿借款。为此,张学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吴继树立即归还5万元欠款及利息。由于信用社规定归还贷款的期限仅一种月,否则,将变卖原告用于抵押的3间房屋,严重影响其生活,故原告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问题】法院能否裁定先予执行?【案情】长沙市某农工商贸易公司和北京市某干鲜果批发部在石家庄召开的业务洽谈会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购销广西初期蜜橘合同。合同商定,长沙市农工商贸易公司于8月底前供应北京市干鲜水果批发部广西初期蜜橘3000件,每件50斤(每筐装50斤橘子),每斤单价为1.05元,合计货款15.75万元;所供密橘每斤不不不小于5个头(每斤橘子不能超过5个),并且每件橘子腐烂限度不能超过5个橘子;收货后10日内将所有货款及运费付给农工商贸易公司。同年7月26日,农工商贸易公司按合同商定将3000件蜜橘运至北京西直门火车站。北京市干鲜水果批发部在卸车时发现接近车门的几十件橘子还可以,每件没有几种烂橘,但在车厢里边的橘子,每件里面有许多烂橘子,甚至有的烂掉7、8斤左右。为此,水果批发部把3000件橘子运回仓库后,立即给长沙农工商贸易公司拍了两封加急电报,规定其速派人来就商谈烂橘子解决问题。但是,农工商贸易公司收到电报后,却置之不理,于同年8月10日给水果批发部拍了一种电报:“请速汇款。”在这种状况下,又因天气太热,怕橘子放的时间越长、烂掉越多,水果批发部就组织人力把烂橘子从每件里挑出来,以每斤0.9元的价格将3000件橘子所有解决了。9月初,农工商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干鲜水果批发部立即给付货款和运费。同步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规定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财产。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觉得,原告一方面违约,在被告及时拍电报规定原告来解决问题时,原告不作任何答复,重要责任在原告方。被告为避免损失扩大,及时采用措施把橘子解决掉。是完全对的的,但卖掉后橘子的实际所得货款应给付原告,由于存款被冻结被告遭受到了一定经济损失。【问题】1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有无不当?2存款被冻结导致的损失由谁承当?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案情】王波以性格不和,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规定判决与陈艳丽离婚。在诉讼中,王波忽然来到法院对审判人员讲:“昨天下午我下班回家,发现家里的彩电、冰箱、空调等电器都被被告陈艳丽转移走了。”审判人员通过查实,随后传唤被告陈艳丽,规定其将转移的东西搬回。陈艳丽称:“上述电器都是结婚前我家买的,属于我的婚前财产,我有权搬走。”审判人员觉得,这些财产与否属于婚前财产,有待于调查,因此坚持规定被告陈艳丽搬回,被告则坚持不搬。于是,审判人员以陈艳丽实行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为由,对陈艳丽罚款300元,并规定陈艳丽搬回家具物品。陈艳丽不服,申请复议。【问题】1陈艳丽转移电器的行为与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审判人员的做法与否对的?2对罚款决定的复议如何进行?【案情】12月10日上午10时许,某人民法院对蒋小光诉孟小中离婚一案进行公开审判。在审判长宣读离婚判决书期间,被告孟小中忽视法庭纪律,先是吸烟,而后将其子打倒在地,挑起事端,并扑向原告。此时孟小中的兄弟,孟亮中、孟辉等人也闯入法庭哄闹。在这种紧急状况下,法庭按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法院对违背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决定对孟小中立即采用拘留措施。当法警上前对孟小中实行强制措施时,孟小中立即采用拘留措施。当法警上前对孟小中实行强制措施时,孟小中极为抗拒,孟亮中、孟辉中档人也一哄而上,围攻、谩骂审判人员和法警,并夺去手铐。对此,审判人员和法警口头制止无效。孟氏三兄弟继续哄闹,并殴打法庭工作人员,抢夺法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审判长见状,即鸣枪警告,孟亮中上前掐住审判长的脖子,摁着头往汽车上撞。法警见状,再次鸣枪警告,孟亮中档扑向法警抢夺枪支,法警被迫开枪制止,击伤孟亮中的腿部。后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才共同将事态制止。经当场勘验。具法院觉得,孟小中、孟亮中、孟辉中三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审判人员和法警,抢夺干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和枪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的秩序,严重阻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于其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公务活动秩序,且情节严重,因此,孟氏三兄弟均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审理蒋小光诉孟小中离婚案件的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孟氏三兄弟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依法判处孟亮中有期徒刑3年;孟小中有期徒刑2年;孟辉中有期徒刑6个月。【问题】1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2本案的解决与否对的?案例:原告甲县宏发耐火材料厂(下简称宏发厂)诉称:5月25日宏发厂与甲县宗泽建筑公司(下简称宗泽公司)签订合同,商定由宏发厂于6月供应宗泽公司多种规格的耐火砖计币10万元,并由宗泽公司预付5万元,余款于7月底此前付清。之后,宏发厂按约履行了合同,但宗泽公司迟迟不付款,宏发厂遂于1月6日,诉至甲县人民法院,规定判令宗泽公司清偿货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宗泽公司辩称:之因此未按合同商定给付货款是由于宏发厂的耐火砖存在质量问题,并反诉规定:1.判令退回所有购买的耐火砖;2.判令宏发厂返还预付款5万元;3.判令宏发厂承当违约损失1万元。问:本案宗泽公司的反诉与否成立?为什么?案例:王维之于4月1日上午到甲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存款15000元,将填好的单据和15000元交给营业员。营业员由于粗心,在填写和打印存款单时,写成150000元,即多加了一种“0”。王维之拿到存单一看,没有说什么就回家去了。当天下午,王维之到建设银行用上述存单取款14000元。储蓄所在核对帐目时发现缺少十多万元,经查帐、核对单据查明系王维之的存单打印错误,即把存款15000元”打印填写为150000元”,建设银行储蓄所第二天即派人找到王维之,阐明状况,规定改正存款单。但王维之不批准,她觉得她就是存款150000元。无奈之下,甲市建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祈求法院判令确认王维之存款数额为15000元,载明150000元存款单无效。法院对起诉状通过审查觉得,原告甲市建设银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其理由是,虽然按原告甲市建设银行所述,被告王维之实际存款15000元,由于其工作人员粗心出错,误填写为150000元,被告已取款14000元。被告仍有1000元存于原告处,因此,原告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因而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甲市建设银行只能是不按150000元支付,由王维之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作被告。问:法院不予受理与否对的?案例:6月2日,原告秦方向人民法院诉称:被告吴想的牛车往地里运肥时,通过她的承包地,损坏了她地里的庄稼,导致了很大的损失,规定法院判令被告补偿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吴想辩称:牛车拉肥往田里运是事实,但没有通过原告的承包田,更不要说损坏原告田里的庄稼,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人。法院备案后,通过调查和庭审查明,庄稼的损失系刮大风导致,并非被告牛车运肥时导致,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问: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与否对的?n 案例:美心服装厂与单丽在5月签订了一份肖像权使用合同。该合同商定:美心服装厂从至12月31日之间使用单丽的肖像作为美心服装厂生产的服装的包装袋的画面,美心服装厂按商定向单丽给付酬金。下半年,美心服装厂与单丽协商续签合同,但双方因酬金支付问题达不成合同,故未能续签合同。2、3月间,单丽在多种商场柜台上发现美心服装厂继续在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其生产的服装的包装袋的画面。单丽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美心服装厂补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诉讼中,被告美心服装厂称:单丽的肖像照片是美心服装厂专门请出名照相专家拍制,其肖像照片属于创作作品,其所有权为美心服装厂所有。现单丽擅自将此肖像照片交其她服装厂使用,导致美心服装厂服装销售不畅。据此觉得,单丽实行了对美心服装厂著作权的侵犯行为,提出反诉,祈求法院判决单丽补偿美心服装厂的损失。合议庭合议后觉得,被告美心服装厂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n 问:法院觉得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与否对的?n 案例:甲市映松中学于3月8日与王松签订了映松路56号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商定:王松承租映松中学铺面房两间,租期两年,使用面积为60平方米,用于经营食品文具等。每月30日支付租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映松中学按商定把房屋交给承租人王松使用。但王松却不按合同商定交付租金,截止3月8日,王松共欠租金5000元,学校派人多次催收,但王松以无钱交租金为由,置之不理。于是,学校起诉到法院,诉讼祈求为:1终结与王松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收回房屋;2判令被告王松立即给付拖欠的租金5000元,并按合同支付滞纳金1000元。n 问: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祈求存在几种何种性质的民事之诉?n 案例:李松静因分娩住进甲市妇幼医院,以待生产。2天后产下一男孩,出院时发现男孩是畸形且有先天性疾病,便怀疑是医院换婴。因此离开医院时拒不要小男孩,也不给付住院费和医药费。医院多次与李松静协商均无成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医院提出何种诉讼?n 案例:沈文定和沈文沁系姐弟,由于其母早逝,二人由其父沈楷养大。沈文沁出嫁后在外地工作。3月沈楷因患病生活难以自理,姐弟俩协商,其父沈楷到沈文定家居住。沈楷在其子沈文定家居住时间不长,沈文定便开始找茬与其父吵闹,不久沈文定即以其父难以相处为由,提出不肯与其父住在一起,于是沈文沁将其父接到自己家里住。9月,沈文沁因患急病去世,之后,沈文沁的丈夫祈求沈文定把其父接回家赡养,但沈文定置之不理,为此,沈楷始终住在沈文沁丈夫陈顺家里。5月,沈楷因病去世,留下遗产4万余元。沈文定与陈顺因分割遗产意见不一致,发生纠纷。沈文定以陈顺无继承权为由,规定法院判决其父的4万元遗产由自己一人继承,诉讼中,陈顺觉得原告沈文定没有尽赡养义务,祈求法院判令原告沈文定无继承权,沈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n 问:陈顺提出的祈求法院判沈文定无继承权,沈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的意见是对原告的辩驳,还是反诉?案例:甲和乙因电机买卖发生纠纷。乙不支付电机款,甲诉至法院,乙称甲的电机质量存在问题,故不付款。请问:乙的抗辩属于辩驳还是反诉?【案例】胡天生和胡天兰系姐弟,由于其母早逝,二人由其父胡文康养大。胡天兰出嫁后在外地工作。6月胡文康因患病生活难以自理,姐弟俩协商,其父胡文康到胡天生家居住。胡文康在其子胡天生家居住时间不长,胡天生便开始找茬与其父吵闹,不久胡天生即以其父难以相处为由,提出不肯与其父住在一起,于是胡天兰将其父接到自己家里住。8月,胡天兰因患急病去世,之后,胡天兰的丈夫祈求胡天生把其父接回家赡养,但胡天生置之不理,为此,胡文康始终住在胡天兰丈夫赵仁厚家里。2月,胡文康因病去世,留下遗产5万余元。胡天生与赵仁厚因分割遗产意见不一致,发生纠纷。胡天生以赵仁厚无继承权为由,规定法院判决其父的5万元遗产由自己一人继承,诉讼中,赵仁厚觉得原告胡天生没有尽赡养义务,祈求法院判令原告胡天生无继承权,胡文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问题】赵仁厚提出的祈求法院判胡天生无继承权,胡文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的意见是对原告的辩驳,还是反诉?【案情】甲市居民高正义,居住于甲市棉纺厂旁。,棉纺厂在住房南面盖了5层高的楼房,使高正义的房间终日见不到阳光。接着棉纺厂又在高正义住房的西窗边建起一种永久性厕所,导致高正义住房内臭气熏天,无法生活,严重影响了高正义全家的身体健康。在高正义与棉纺厂多次协商达不成合同的状况下,高正义提动手扒坏了棉纺厂的厕所。于是棉纺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高正义修复被扒坏的厕所,并补偿一定经济损失。在审理中,高正义提出,棉纺厂的楼房影响她家住房的采光,厕所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其全家的身心健康,必须将此厕所彻底拆掉,并规定棉纺厂补偿定经济损失。 【问题】高正义提出的反诉与否成立?【案情】顾经权外出打工,10月外出后来,始终杳无音信。两年多后,顾经权的姐姐顾经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布顾经权失踪。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于底宣布顾经权失踪,并指定顾经霞为顾经权的财产代管人。3月,王秀荣找到顾经霞,拿出顾经权在1990年8月借款1万元的借款条,规定顾经霞归还,顾经霞以顾经权已经失踪为由回绝归还。于是王秀荣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顾经霞在顾经权家中发现了王秀荣借款给顾经权却以顾经权两台6千瓦的电动机为抵押担保的凭据,凭据写明还款必须返还电动机。顾经霞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规定原告返还电动机。【问题】1本案被告应当是谁?2本案反诉能否成立?应由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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