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规定

上传人:jin****ng 文档编号:124857783 上传时间:2022-07-25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辐射防护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辐射防护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辐射防护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规定导读:1.1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 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1.2伴有辐射照射的 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1.3开展伴有辐 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 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 施。1总则1.1 为了保 障放 射工作人 员和广大 公众 的安全 与健 康、保护 环境, 促进 核科学技 术、核能 和其他辐射 应用 事业的发展,制 定本 规定。1.2 伴有辐射 照射 的一切实践 和设施的 选址、设计 、运行和 退役,都必 须遵守本 规定。1.3 开展伴有 辐射 照射的实践 以及设施 的新建、扩 建、改建 和退役,必 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事先向 主管部门 和环境保护 部门提交 辐射防护和 环境影响 报告书, 经审查批准 后方 可实施。在假设中 必须做到 辐射防护和 环境 保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 、同 时投 产。1.4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 的手 续。1.5 从事下列 实践 活动必须事 前得到批 准后方可进 行。A、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 中添 加放 射性 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1.6 一切伴有 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 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 防护最优化原则, 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1.7 从事辐射 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 保护机构(或 专、兼职人员)。这些 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 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1.8 辐射工作 单位 保鲜建立辐 射防护和 环境防护的 岗位责任 制,建立职 工安全防 护教育和 培训考核制 度,认真 执行和字据 遵守有关 辐射防护和 环境保护 的规定, 防止各类辐 射事 故的发生。从事辐射 工作的人 员,必须具备辐射 防护基本 知识,理解 辐射 防护 最优 化的基本 原则,熟悉 辐射 防护方面 的规 章制度,并经 过培训考 核取 得辐 射工作人 员合格证 后方可参加 工作 。1.9 在存在辐 射照 射的场所,以及在能发射辐射的 物件 上(1.4 除外 ), 必须有“ 电离辐射 ”的标志( 附录 D)。1.10 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 应加 强对辐射防护工 作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的特点,制定 相应 的辐射防 护规程和 管理方法。1.11 要切实关心 辐射工作人 员的身体 健康。应由 授权 的医疗机构对辐 射工作人 员进行定 期常规医学 监督 和异常受照人员 的医 学处理。辐射工 作人员应 享受的劳 动保护和相 应待 遇,按照有关部 门的 规定执行。2 剂量限制体 系2.1 基本原则2.1.1 为了防止 发生非随 机性 效应,并将随机性效 应的 发生率降低到可 以接受的 水平,用下述的 剂量限制 体系 对正常 照射 加以限制 。2.1.2 一切实践 和设施的选址、 设计、运行和退役, 必须遵守辐射防护 三原 则:A;实践的正当性: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都必须经过 正当性判断,确认这种实践具有正当的理由,获得的利益大于代价(包 括健康损 害和非健 康损害代价 )。B: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应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在考虑到经济和社 会因素的条件下, 所有辐射照射都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 平。C:个人剂量的限制:用剂量限值对个人所受的照射加以限制。2.2 实践的正 当性2.2.1 判断伴有 辐射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应当在全面考虑经济和社会 因素,并与作为替代的其他实践相比较的基础上作出。2.2.2 当发生引 起的损害称为主要的考虑因素时,正当 性判断由本单位 或上级辐 射防护部 门作出。2.3 辐射防 护的最优化2.3.1 辐射防护 的最优化 时辐 射防护的 重要原 则,必须 贯穿于实践或设 施的选址 、设计、 运行和退役 的全 过程。2.3.2 各单位应 制定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并定 期评审,以确定是否需 要予以调 整。2.3.3 辐射防护 最优化纲要应在防护机构设置、 防护管理、防护人员的 培训和资格的审定、各类 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发生 控制措施和应 急计划等 工作中加 以贯彻和体 现。2.3.4 发生防护 最优化纲 要评 审主要由 本单位 或上 级辐射防 护部门负 责。2.3.5 各级领导 及所有人 员都 应对辐射 防护最 优化 原则有所 了解,并为 最优化纲 要的实现 承担各自的 责任 。2.4 对个人 剂量的限制2.4.1 剂量限 制剂量限制 时不允许 接受的剂量 范围 的下限,而不是 允许接受 的剂量范围 的上限,是最优 化过程的 约束条件。剂量 限制 不能直接 用于设计和 各自 安排的目 的。2.4.2 基本限 值2.4.2.1 个人受到 由可控制的 源和 实践产生的辐射 照射(包括内外 照射)不得超过中规定的剂量当量限值。2.4.2.2 剂量当量限 值不 包括 医疗照射 和天然本底 照射。2.4.2.3 剂量当量限 值分两类:一类适用于辐射工作人员(见 ), 另一类适用于公众成员(见 2.4.2.8 )。2.4.2.4 为了限制随 机效应,辐射负责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为50MSV 。为了防止非随机效应,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 150MSV ;其 他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 500MSV 。2.4.2.5 辐射各自 人员由于实现计划的特殊照射所受的有效剂量当量在因此事件中不得超过100MSV,在一生中不得超过250MSV ;并同时受2.4.2.4 中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的限制。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必须得到本单位或设计辐射防护部门的批准,并应 经过周密 的计划安 排。对接受这种照 射的人员,应进 行个人剂 量监 测和 医学观察 ,结果记 入个人剂量 和健 康档案。下列人员 不得接受 事先计划的 特殊 照射:过去已接 受过有效 剂量当量超 过250MSV的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育龄妇女;年龄未满18岁者。2.4.2.6 措施辐射工 作的育龄妇女接受照射时,应按 月大致均匀地加以 控制。对已知怀孕的妇女接受的照射,除按均匀的剂量率加以控制外 在一年内 接受的有 效剂量当量 应限 制在 15MSV 以下 。年龄在1618周岁的学生和学徒工,由于教学培训需要接受 照射时,一年内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不得超过15MSV。年龄小于16周岁 按公 众成 员控 制。2428公众成员的 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1MSV。如果按终生剂量平均 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1MSV。则在某些年份里允许以每年5MSV作为剂 量限 制。公众成员 的皮肤和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 50MSV。243 次级限 值2431 内照射的次 级限值用年慑入量限值( ALI )表示。职业性内照 射的 ALI 值列于附录 E。辐射工作人员在吸入222Rn和220Rn的短寿命子体的情况下, 内照射的次级限值用吸入的A潜能表示。222Rn和220Rn的A潜能年限 值为 :222Rn:002J220Rn:006J2433 在一年事件 内既受到外照射又受到内照射时, 应满足(1)式和 2424 中关于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的规定:式中:(HE)外照射产生的有效剂量当量,mSV ;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慑入量,Bq/年;(AL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慑入量限值,Bq/年。在公众成员 受到照射的情况下,其内 照射的次级限值取 ALI 值的五分之一,则在某 些年份允许取 ALI 值的十分之一;当关键组高空婴儿或儿童时,原则上 应根据器官大小和代谢方面与成人的差异估计应取的ALI值的份额,在 缺乏有关资料时可区ALI值的百分之一。导出限值气载放射性浓 度的导出限值用导出空气浓度(DAC )表示,其数值列于附录E。它可以 用于评价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状况时的参考。2.4.5 管理限 值为了管理目的,主管 部门或企业负责人可以根据最优化原则,对辐 射防 护有关的任何量制定管理限值,但它们必须严于基本限制或导出限 制。2.4.6 参考水 平为有 效地 实施防护,辐射 防护部门 可事 先规定 确定 行动的参 考水平,参 考水平包括:记录水平、调查水平和干预水平。A 记录水平:由辐射防护部门对某种量指定的一个量值。从辐射防护的 观点来看,大于这个水平的记录有重要意义, 值得记录和保存。B调查水平:有辐射防护部门指定的量值,大于此值的结果被认为足够 重要,应当进行调查。C干预水平:对异常情况下辐射防护部门事先制定的某种水平,小于这 个水平通常就没有必要采取干预行动。2.5 公众照射的限制 原则2.5.1 对医疗照 射的限制原则 医疗照射必须遵守剂量限制体系的正当性和最优化原则。一切治疗和诊 断照射的应用,必须 由有合格证的医生认为必要时才可施行。使用 的放 射性药剂和照射装置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从事医疗照射的医生应接受辐 射防护专业训练, 并取得主管部门 发给的合格证。2.5.2 对向环境 中排放放 射性 物质 的限 制 将放射性物质排放到环境中去(包括固体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的具 体要 求见 本规 定第 4 章 。2.5.3 对使用含有放射源的产品所受照射的限制原则 使用含有放射源的产品,除必须遵守有关剂量限制的规定外,还应 按最 优化原则加以限制。 这些限制应体现在产品的技术标准中。公众中广泛使用的含有放射源的产品,应当接受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 门的管理,保证每种产品引起的照射都有正当的理由。2.5.4 对可能使 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增加的实践的限制 可能使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增加的一切实践,都应在得到正当性和最优化 审定后才能进行,必要时可建立阶段性的挂历限值。对现 有的超过限值 的实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今 后可能产生的照射应在计划设计和 作出决定 的阶段, 就按最优化 原则 制定适当的限值 。3 辐射 照射 的控 制措 施3.1 管理措施3.1.1 为了便于 管理,将 从事 辐射工作 单位的 场所 分为三区 :A 控制区:在其中 连续工作的 人员 一年内受到 的辐射照 射可能超过 年限 值的十分 之三的区 域,应标以 红色 。B 监督区:在其中 连续工作的 人员 一年内受到 的辐射照 射一般不超 过年 限值的十 分之三, 而可能超过 十分 之一的区域,应 标以 橙色。C 非限制区:在其中 连续工作 的人 员一年内受 到的辐射 照射一般不 超过 年限值的 十分之一 的区域,应 标以 绿色。3.1.2 为了便于 监测,将工作人员所处 的工作条件分为两类:A、第一类:在此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可能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的 十分 之三 。B、第二类:在此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不大可能超过个人年剂量 限值的十分之三。3.1.3 开放型放 射源工作场所按操作量的大小分为三级,具体分级表见 表 1 。表 1 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的分级级别日等效最大操作量i),Bq甲4X109乙2X107-4X109丙2X104-4X107注:1)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计算见附表F。3.1.4 工作场所 的工作台、 设备、 墙壁和地面等表面的放射性物质污染 控制水平 见表 2。表 2表面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Bq/cm2表面类型a放射性物质B放射性物质工作台控制区极毒性其他设备墙壁地面监督区44X104X10非限制区4X10-144工作服 手套工作鞋控制区 监督区4X10-14X10-14非限制区4X10-24X10-24X10-1手、皮肤、内衣、工作袜4X10-24X10-24X10-1注:表2所列数值系指表面上固定污染和松散污染的总数。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污染时,应及时清洗,尽可能洗到本底水平。 其他表面污染水平超过表 2中所列数值时,应采取去污措施。 设备、墙壁、地面经采取适当的去污措施后,仍超过表2中所列数值 时,可视为固定性污染,经辐射防护部门检查同意,可适当提高控制水 平, 但不得超过表 2所列数值的5倍。 p粒子最大能量小于0.3MeV的p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可为表 2 所列数值的 5倍。 227Ac、210Pb、228Ra等p放射性物质,按a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污染 控制 水平 执行 。 氚和氚化水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可为表2所列数值的10倍。 表面污染水平可按一定面积上的平均值计算:皮肤和工作服取100cm2 , 设备 取 300cm2 ,地 面取 1000cm2 。3.1.5 工作场所 的某些设备与用品,经去污使其污染水平降低到由表 2 中所列设备的控制区数值的五十分之一以下时,经辐射防护部门测量许 可后,可当作普通物件使用(但不得用于炊具)。3.1.6 一切伴有 辐射照射的工作,应事先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必要时 应在辐射防护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演习,使操作人员达到熟练掌握操作技 能的 程度 。3.1.7 要严格控制 放射性分为向环境排放。排放口应设立有相应的标志。 含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废渣、 副产品或废水的利用, 必须首先作出评价, 得到 辐射 防护和环 境保护部门 批准 后方可进行。3.1.8 产生辐射 的产品销售应得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在 产品质量和包装方面必须经过鉴定,随产品应附有载明红色名称、活度、 状态、包装方式、表面剂量率和分装日期等内容的说明书,并且只允许 售于持有 辐射工作 许可证的单 位。3.1.9 辐射工作 单位要建立有效的辐射防护监测和监督制度,严格 控制 无关人员 浸入辐射 工作场所,经常检 查辐射防 护计 划和措施 有效性,发 现异常情 况,及时 采取改进措 施。3.2 技术措施3.2.1 一切直接 从事辐射工作的场所,应 根据放射源、工作场所的级别 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其内部并做到合 理布局,表面装修易于去 污,合理 采用 各种操作器 械和设备 ,设置净化 装置 ,使各区 域的辐射照 射及对环 境的影响 控制在相应 的数 值之内。3.2.2 对于外照 射源,应根 据需要设置永久性或临时性屏蔽、 或确保人 与源之间 有适当距 离的可靠防 护措 施。3.2.3 对于辐射 装置,除应 满足 3.2.2 的要求外,还应设置联锁门、 报 警设备和 其他安全 装置。3.2.4 在可能发 生空气污染的区域, 必须设有全面或局部的送、排风 装 置,如操 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箱、手套 箱和通风柜等,其换气速率、负 压大小和 气流组织 应能防止污 染的 回流和扩散。3.2.5 工作人员进入辐射 工作场所时,必 须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衣具。 在开放型 放射源工 作场所入口 处,一般应设置 更衣 室、淋浴室 和污 染监 测装 置。4 放射性废物管理4.1 放射 性废物的分类4.1.1 放射性核素 含量 超过国家 规定 限值的 固体 、液体和 气体废 弃物, 统称为放 射性废物 。4.1.2 从处理 和处置的 角度,按 比活 度和半 衰期 将放射性 废物分 为高 放长寿命 、中放长 寿命、低放 长寿 命、中放短寿命 和低 放短寿命等五 类。4.2 放射 性废物管理原则4.2.1 一切产生 放射性废 物的 实践或设 施,均应设 立相 应的放射性废物 收集系统,并采 取一 切必要的 措施,尽量 减少 或减 小放射性 废物的 产生 量或 体积 。4.2.2 需要在环境 中处 置的各类 放射 性废物 ,必 须按国家 废物处 置方 针和环境 保护部门 的有关规定 进行 处置。4.2.3 低放液体 和气体废 物向 环境的常 规性排 放,必须 事前经环境保护 部门批准 后方可进 行。4.2.4 每一个实 践或设施 都应 确定向环 境排放 的限 值,确定 这些限值时 应进行最 优化分析,并留 出余地。不止一 个实 践或设施 影响同一个 关键 人群组时 ,应由环 境保护部门 对每 一个实践或设施 规定 一个排放上界 值。4.2.5 除低放液体和气体废物 可有控制 地向环境排 放外 ,其余废物 必须 转化为不 同类型的 固化物,经过 最优 化分析,在保证 安全地与 生物 圈隔 离的条件 下,以固体废物 的形态在 环境 中处置,并做 好长期的 管理 和监 测工 作。4.3 低放 气体或所溶胶的排放4.3.1 由气体或所 溶胶的排放 造成的公 众生活环境 中的 气载放射性核素 深度年平均不应超过附录E中DAC的1/150。4.3.2 由于排放 使关键人群组的摄入大于相应的年摄入量限值的 1/3 时 除对实践或设施的排放浓度限制外,必须对总排放量施加限制。4.3.3 当气载放射 性核素不止一种时,混合气体的导出空气浓度按式(2) 确定 :式中 : Cj 第 j 种核素 的浓 度;L该核素规定的相应限值。4.4 低放废 液的排放4.4.1 低放废液 排放使关键人群组一年所受的剂量只能是2.4.2.8 的限 值的 一部 分。 4.4.2 低放废液 就尽 量采用糟式排放 。排 放前必须进 行监 测,超过 排放管理限值时不得排放。一般不得采用稀释方法,将超过排 放管理限值的废液排入环境。4.4.3 低放废液 向江河和海洋排放时,在 排放口位置、排放总活度和浓 度等方面,都必 须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排放区域应避开经济鱼类 产卵区、水生 生物养殖场、盐场、海滨游泳和娱乐场所等;排放口应设 在集中取 水区的下 游。含有长寿命放射性核素(放射性半衰期大于30 年)的废液,严禁向封 闭式湖泊 排放。4.4.4 下列低放 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 10 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 道:每月排放的总活度不超地 10ALImin ,每一次排放的活度不超地1ALImin(ALImin 是附录E中食入和吸入ALI值中的较少者)且每次排放 后用水进 行冲洗。4.5 固体 放射性废物处理4.5.1 放射性同位 素和辐射应用中产生的低放固体废物(包括废放射源) 应分类收集在专用的放射性废物容 器中,然后集中送往指定的废物库 (场)存 放或处置 。废物容器 及其 暂存处应有电离 辐射 标志。4.5.2 核设施中 产生的中、 低放固体废物,应采 用区域性的浅地层废物 埋藏场进 行处置。4.5.3 对于各类长 寿命的超铀 固体废物 和不再进行 后处 理的乏燃料元件 应采用深 地质层处 置方案,使 其与 生物圈隔离。4.5.4 含天然放 射性核素的尾矿砂和废旷石及有关固体废物,当比 活度 处于(2 - 7 ) X 10Bq/kg时,应建坝存放,退役时应妥状况管理,要防 止污染物再悬浮和扩散。当比活度大于7 X 10Bq/kg时,应建库存放。5 放射性 物质安全 运输5.1 放射性物质的分类为了放射性货物的安全运输, 将放射性物质分为五类:a.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b. 表面污染 物体 ;c. 可裂变 物质 ;d.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e. 其他形 式放 射性 物质。5.2 货包和包装的分类 、分级和放射性活度 限值放射性物质运输中,货包分为豁免货包、工业型货包、A型货包 和B型货包四类。相应的包装分为豁免型包装、工业型包装、A型包装 和 B 型包 装。5.2.2 低比活度 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一般用工业型包装。其他 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分为A型和B型两类。工业型包装允许的放射性活度 限值 见表 3。表 3 在一个交通工具中的低比 活度物质和表面污染 物体的 总放射性活度限值货物性质除内陆水路外的每一交通工具的放射性活度限值1)内陆船舱或货舱中的放 射性活度限值1)I类低比活度物质不限不限II类和III类低比活度物质不限100A的非易燃性固体2II类和III类低比活度物质100A10A的可燃性、液体和气体22表面污染物体100A210A2*注:1)液态氚 的浓度限 值此 处不适用 ,详见放 射性 物质安全运 输规 定 。A型包装允许装入的物质的活度: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活度在A什以 下;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活度在A值以下(A、A值见附录G)。B型 包装分为只需以货方主管部门批准的B(U)型和需运出、运入方等主管 部门多方批准的B(M)型两种。B型包装可以装入的放射性物质的活度 按批准证书所规定的限值加以限制。5.2.3 按放射性物 质货包 和集 装箱的表 面剂量当量 率及 运输指数的 大小 将放射性物质货包分为表 4、 表5所列的三个级别。表 4 货包的 分级运输等级货包外表面任意一点的最大剂量当量运输指数TI率 HmSv/hI级白色H=0.005 (0.5)TI=0II级黄色0.005(0.5)H=0.5(50)0TI=1III级黄色0.5(50)H=2(200)1TI=10表 5 外包 装(包 括用作外包装的集装箱)的分级运输等级运输指数I级白色TI=0II级黄色0TI=1III级黄色1TI=105.2.4 一切放射 性物质的包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计和检验,经辐射防 护部门和承运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5.3 豁免和邮 寄5.3.1 当放射性 物质货包外表面任何一点上的剂量当量率不超地 5v/h, 且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总量不超过表 6所列豁免限值时,可按豁免货包 运输 。5.3.2 符合5.3.1 豁免条件的放射性物质货包,其活度低于表6所列数值的十分 之一时,经授权 的辐射防 护部 门证明,可以 在邮政部 门办 理邮 寄。表 6 可按豁免货包运输的放 射性活度限值内容物性质仪表或物件物质货包限值1)物品限值货包限值1)固体:特殊形式其他形式102A110-2A2A1A210-3A110-3A2液态10-3A2IOTA110-4A2气态:氚特殊形式 其他形式2X102A210-3A110-3A22X101A210-2A110-2A22X10-2A10-3A110-3A2注; 1)液态氚的浓度限值(附录 G 中规定的)此处不适用。名类货包 外表面放 射性物质非 固定 的污染水平不得 超地表 7所规定的限 值。表 7货包和运输工具表面放射性物质非固定污染限值 1)货包类型污染限度Bq/cm 2B、Y和低毒性a发射体1)其他a发射体豁免货包外表面,载有豁免货包的 外包装、集装箱和运输工具的内、 外表面4 X 10-1 ( 10-5)4 X 10-( 10-6)除豁免货包外的货包外表面,不载 有豁免货包的外包装和集装箱的 内、外表面4 ( 10-5)4 X 10-1 ( 10-5)注:1)表中限值 允许在表面 的任 意部位的任何一 个 300cm3 的面 积上求 平均。小于300 者按实际污染面积平均。2)低毒性的a发射体指的是:天然油、贫化铀、天然钍、235U、238U、23 2Th ,在矿石和物理或化学浓缩物中的 228Th 、 230Th ,以及半衰期小 于 10 天的 放射 性核 素。5.5 运输 管理5.5.1 不同等级 的货包混 装运 输或整载 运输时 ,各运输 工具所装载的货 包所造成 的剂量当 量率不得超 过相 应的限值。整载运输的 车辆、货舱和 甲板,其 两对侧必 须有“电离 辐射 ”的标志牌(见 附录 H)。5.5.2 放射性物质 货包不得与 食品、易燃 易爆 物品混装 在同一车箱(舱) 内运输。 II 、III 级货包应与 人员 和未感光的胶片 保持 一定的距离 ,保 证人员与 胶片所受 剂量和照射 小于 相应的限值。5.5.3 承运放射 性物质的站、场 或港口,应有相应的放射性物质货包贮 存库和其他专用工具。贮存库就有明显的“电 离辐射”的标牌,严禁无 关人员进 入。对工 作人员和场 所应 进行辐射监测和 管理 。5.5.4 托运放射 性物质的 发货 人,必须 向承运部门 提交 有关放射性物质 特性、包装 容器 性能和合 格证等方 面的 报告书,以及 授权的辐 射防 护部 门所签发的“放射性物质货包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经审 查批准后才 能办理发 货等手续 。首次发运 放射性物 质货包的单 位, 还应提交运输方 案的 专题报告,按5.2.4 相应 的管 理办法审 查批准后 方可 运输。6 选址 要求6.1 选址的一 般原 则在选择伴 有辐射照 射设施的地 址时,应根 据该 设施 的污染源 项、地理环 境、生 态、地 质、水 文、气 象条 件和 人口 分布 等因 素,在 分析 比较 的基 础上作出 决策。凡被选取的地址均应同时考虑到正常运行和意外事件 并满足关 键人群组 所受的剂量 当量 不得超过相应限 值的 规定,公众所受 的集体剂 量符合可 合理达到的 尽量 低的原则。6.2 放射性同 位素 和辐射应用 单位的选 址。6.2.1 开放型放 射源工作 场所 的甲级实 验室不 得设 于城市市 区。有特殊 必要时, 经辐射防 护和环境保 护部 门审查批准的方 可设 于市区。622密封型放 射源、X射线机、加速器等辐照装置可以设于市区。这 些装置均应采取有效屏蔽措施,使周围公众所受的照射不超过相应的限 值。623 产生并向 环境排放放射性废物的辐照装置,在建 设前应对所选地 址周围环境影响作出预评价,报 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63 核设施的 选址631 核设施选 择厂址时 ,应首先考虑 在事故情况 下引 起的放射性物质 释放可能对公众的影响,同时考虑核设施正常运行期间放射性物质对环 境的长远 影响。6.3.2 在评价和 选定核设施的厂址时,必 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主 要有:厂 址周围人口分布状况;厂址区域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 生态和交 通等条件;土地 利用情况 和远 景规划;厂址 区域外可 能发 生的 事件对核 设施安全 的影响;放 射性 物质和放射性废 物的 贮存与运输等 等。6.3.3 核设施的 厂址应选 择人 口密度较 低、放射性 流出 物稀扩散条件较 好的地点 。6.3.4 核设施厂 址的确定, 应进行最优化分析, 从全面规划出发,至 少 选择三个 候选厂址 ,进行综合 评价 ,择优选定。6.3.5 根据核设 施的性质、 规模和当地的环境条件, 应在核设施厂址周 围划定适 当大小的 非居住区。在非居住 区外,应 设置规划限 制区 ,并控制该区人 口的 机械增长。6.3.6 核设施的 厂址应与 城市 市区保持 适当的 直线 距离。7 辐射监测7.1 一切伴有 辐射 的实践或设 施,都应 根据具体情 况,按辐 射防护最优 化原则制 定出相应 的辐射监测 计划,开展 辐射 监测。监测 结果 应定 期向 辐射防护 和环境保 护部门报告,发现 异常情况 时应 随时报告。辐射 防护 和环境保 护部 门也应对这 些辐射工 作单 位进行 抽样性的 监测 。7.2 个人 监测7.2.1 辐射工作单 位必须对第 一类工作 条件下的工 作人 员进行个人监测 工作人员可能受到、x、高能射线或中子照射时,应佩带相应的个人剂 量计。当内照射可能较大时,应定期进行内照射监测。个人监测结果要逐个记录、存档,其保存时间不少于停止辐射工作后 30 年。7.2.2 在事故或 应急情况下,根据 情况可对有关人员以及少数有代表性 的公众成员进行个人监测。7.2.3 工作人员 离开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时,应该进行体表放射性污 染检 查。7.3 工作场所 监测7.3.1 为检验工 作环境在连续操作时是否符合辐射安全要求,鉴别 是否 有异常或紧急情况发生,工作场所应进行常规监测。依据 辐射源的特点 和操作方式,常规监测应对工作场所中的辐射水平、空气 中放射性核素 的浓度以 及表面污 染水平等进 行监 测。在可能出 现高水平 照射或事故 照射 的场合,必须配 置可以自 动报警的连 续监测装 置。测量结果,连同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 时间等一同记录并妥 状况保存 。7.3.2 在实践或 设施的运 行过 程中,会使工作人员 所在 环境的剂量当量 率发生较 大改变的 岗位,应进 行操 作监测。7.3.3 当工作环境安全控制的 资料 不够充分,或操 作过 程可能出现 异常 时,应进 行特殊监 测。7.4 流出物( 源项 )监测7.4.1 产生放射性 流出物的单 位必须根 据设施的性 质、规模及运行 情况, 制定相应 的放射性 流出物的监 测计 划,并实施监测 。7.4.2 要对流出 物所有可 能的 流出途径 进行监 测。监测 内容应包括流出 物中放射 性核素种 类、浓度和 排放 总量等。7.5 环境 监测7.5.1 运行前的 调 查辐射工作 单位应开 展运行前调 查, 调查的目的是:识别 可能 的关 键核 素 ,关键 途径 及关 键人 群组,确定 出环 境中 辐射 和放 射性本底水平及变化规律。对于 大型 核设施,这种调查至少应连续进行 两年。调查的内 容包括环 境介质中的 放射 性核素种类和浓 度,以及 环境辐射水 平;设施 附近的水 文、地质、气象和生态 资料 ;人口分 布以及饮食及生 活习惯等 。7.5.2 运行期间 的 监测运行时环 境监测的 目的在于评 价核 设施对环境的影 响。关键核素、关键 途径和关 键人群组 应作为考虑 的重 点。发现异 常情 况时,应追 踪污 染趋 势并修正 监测计划 。运行期间 除对与人 有关的食物 链的 关键核素进行测 量分 析外,还应对能 够浓集放 射性核素 的指示性生 物进 行调查。7.6 事故 调查7.6.1 为减少在 紧急或事故情况下工作 人员以及公众所受的照射,辐射 工作单位 必须根据 设施的特点、出现 紧急或事 故的 可能情况,制订 出相 应的应急 或事故监 测计划,配备 相应 的监测设 备,并对人 员进 行培训。 应急或事 帮监测必 须灵活、快 速。7.6.2 出现紧急 或事故时, 首先要确定对人有直接危害的数据,以便 采 取必要的 应急和防 范措施。7.6.3 在事故排 放情况下 ,事故监测应 包括放射性 物质 在环境中运动情 况的调查 。7.7 监测质量 保证监测质量 保证要贯 穿于从监测 方案 制定起直到监测 结果 评价的每一个 阶段。任何 监测 计划必须 包含有质 量保 证计划,以确 保做到仪 器设 备能 正常工作 ,测量程序能正 确地建立 和执行,分析能 正确地进 行,监测记 录能得到 及时妥状 况的保存,测量所需 的准确度能 得到保证 以及误差能 得的控制 。8 辐射事 故管理8.1 辐射工作 单位 必须贯彻预 防为主的 方针,坚持 管生产必 须管安全的 原则,加强辐 射防护知识 和技能的 教育与训练 ,严格事故管 理,制定有 效的事故处理方案,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 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各 类事故的 发生和扩 大。8.2 可能发生 事故的单位,必 须制 定事故应急 计划,确 保在一旦出 现此 类事故时 可立即采 取相应行动。应急 计划应报 监督 部门审批,主管 部门 备案。平 时要组织 适当的训练 和演 习。8.3 辐射事故 的分 类和分级8.3.1 辐射事故 的类型,按 其性质分为五类:超剂量照射事故、表面 污 染事故、丢失 放射性物质事故、超临界事故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按 其影响范 围分为:发生在 辐射工作 单位 管辖区(归辐 射工作单 位直 接管 辖的除生 活区外的 区域)内部 的事 故和管辖区外部 的事 故。8.3.2 辐射事故 按其危害 程度 分为三级 :一般 ,较 大和重大 事故。8.3.2.1 超剂量 照射 事故、表面 污染 事故和丢 失放射性 物质 事故的 分级 见附录 I。8.3.2.2 凡是超临界 事故均为 重大事故,其他 辐射事故 的级别参照 附录 I 确定 。8.4 事故报告 和管 理8.4.1 为了加强 对辐射事 故的 管理。辐射工作单位 应建 立事故报告和管 理制 度。8.4.2 辐射工作 单位的辐 射防 护和环境 保护机 构,应协 助单位领导做好 各类事故的预防、调查、分析 及处理工作,并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 作。8.4.3 辐射工作 单位否认 发生 何种辐射 事故,均应 及时 按要求填报事故 报告表(见附录J)。一个事故可作多种分类和分级时,按其中最高的 一级上报和处理。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和 监督部门。各单 位的领导 要对 事故报告 的及时 性、全面性和真 实性 负责。 对于隐瞒 不报、虚 报、漏报和 无故 拖延报告的,要 追究 责任。8.4.4 辐射工作 单位应建立全面、系 统和完整的事故档案,认 真总结经 验教训, 防止同类 事故再次发 生。9 辐射防护评价9.1 伴有辐射 照射 实践和设施 的单位, 应按本规定 进行辐射 防护评价, 并向上级 辐射防护 和环境保护 部门 上报评价报告。9.2 在设施的 选址 、设计、运 行和退役 阶段,均应 有相应的 辐射防护评 价、运行 阶段的评 价应定期进 行。9.3 辐射防护 评价 的基本要求 ,是评价 辐射防护工 作是否符 合辐射防护 最优化原 则。辐射防护评 价的内容 包括 辐射防 护管 理,技术措 施和 人员 受照情况 三个方面 。9.3.1 辐射防护管 理评价,主要 是评价辐 射防 护的机构 设置、规章 制度 、 人员素质 、经费管 理及统计报 表等 是否有效地实现 了最 优化纲要。9.3.2 辐射防护技术措施 评价,主要是评 价辐射安全技术、排放控制、 废物处理 及辐射监 测等技术措 施,是否 按辐射防护 最优化原 则进行设计 运行中效 能是否符 合设计要求 。9.3.3 辐射照射 评价是辐 射防 护评价的 重点,包括 个人 剂量当量的评价 和集体剂 量当量的 评价。评价辐射照 射时,应包括所 有有关的 源或 实践 所造成总 的照射,评价集 体剂量当 量时,通常 可以仅对 给定的源或 实践 作出评价 。计算集 体剂量当量 时, 对核设施应计算 给定 源或实践周围 80km 范围 内的 所有 人群 。9.4 在每次辐 射防 护评价中, 应包括根 据辐射照射 评价的结 果,提出改 进辐射防 护工作的 意见。10 辐射工作人员的健 康管理10.1 常规医学监 督10.1.1 对辐射工 作人员的医 学监督根 据一般职业 医学原则 进行。其目 的是:评价职工健康情况;提供原始健康状况的资料;以及 确保职工的 健康情况 在开始从 业时和从业 期间 都能适应他们的 工作 。10.1.2 对第一类 工作条件下 的工作人 员必须进行 常规医学 监督。10.1.3 从事辐射 工作前的健 康检查内 容包括医学 史的询问 ,特别是先 前的辐射照射史和各种毒物接触史的调查:一般医学检查;末 梢血化验 检查;以及根据工作和健康情况,由负 责医师提出的其他有关检查。10.1.4 辐射工作 从业期间的 定期医学 检查,内容 根据其受 照类型的程 度,以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确定,除一 般健康检查项目外,尚可追加对 辐射照射 敏感的检 查指标。10.1.5 定期医学 检查频率一 般为一年 一次,如辐 射照射情 况和工作人 员健康状 况需要的 话,则可将 检查 周期缩短或延长 。10.1.6 医学检查 应由授权的 医闻机构 承担。医学 监督记录 与个人剂量 监测数据一样,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其停止辐射工作后 30年。10.1.7 授权的医 疗机构的负 责医师依 据辐射工作 人员健康 标准(附录K),对受检工作人员适任性作出判断,以保证辐射工作人员在正常和 异常情况下, 都具有安全地执行任务的健康条件。10.2 异常受照人 员 的医学处 理10.2.1 授权的医 疗机构的负责医师应参与辐射应急计划的讨论和制定; 参与对人员受照的异常事件的调查,负责对异常受照人员进行必要的医 学检 查、 治疗和尽 量完善的医 疗照 料。10.2.2 对辐射照 射或放射性核素摄入量超地年限值两倍的异常受照人 员, 授权 的医疗机 构的负责医 师应 根据情况给予迅 速、 正确的医学处 理。10.2.3 异常受照 人员的医学 处理包括 就地的初期 医学处理 , 就近医疗 机构的医学检查和处理,以及将严重受照人员转入专门医疗机构的论断 和治 疗。10.2.4 授权的医 疗机构对那些受照剂量较高或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辐射 有关的健康改变的工作人员, 应进行系统的医学追踪观察。10.2.5 异常受 照的工作人员 是否继续从事其本职工作,由授权的医疗 机构会同辐射防护部门,考虑其以往照射情况、工作需要、本人技能等 情况后, 可令其继续从事原任工作;也可改做受照剂量低的辐射工作 乃至调离辐射工作。11 名词术语的定义和 解释为了便于 理解和执 行本规定,对本规定 中使用的部 分名词术 语定义和解 释如 下:11.1 辐射: “电离辐射”的简称。11.2 实践: 伴有辐射照射的人类活动;有时也称“伴有辐射照射的实 践”。11.3 辐射工作人 员:其职业岗位伴有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 也称职业性受照人 员或放射 工作。11.4 公众: 除辐射工作人员 以外 的所有其他 社会成员 ;离开工作 岗位 后的辐射 工作人员 也作公众看 待。11.5 职业性照射 :辐射工 作人 员因从事 本职工作而 接受的辐 射照射。11.6 剂量: 有效剂量当量、 集体 剂量当量或 待积剂量 当量的泛称 。计 算中所用的品质因数和权重因子列在附录A和附录B中。11.7 个人剂量限 值:个人在一年期间受到的外照射所着重的有效剂量 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的放射性核素气所着重的待积有效剂量当量两者 之和 的限 值。11.8 关键人群组 :在某一给定实践所涉及的各受照人群组中,预期将 受到最大辐射照射的人群组,简称关键组。关键人群组所受到的辐射照 射是量度公众成员由于该实践所受剂量的上限。11.9 辐射源: 产生或能产生电离辐射的物质或装置。11.10 放射(性 )源:产生电离辐射的放射性物质。11.11 密射(放 射)源: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 壳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 在设计的使用条件下和正常磨损下,不会 有放 射性物质泄漏出来。11.12 非密封( 放射)源 :除密封放射 源以外 的放 射源。11.13 损害:由辐射引起的所有有害影响,包括对健康的影响。11.14 正常照射 :人员在 正常运行 情况下受到 的照射。11.15 异常照射 :人员在辐射源失控时受到的照射。11.16 辐射事故 :辐射源失控引起的异常事件, 它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产 生对生命 、健康的 危害或财产 的损 失。11.17 事故照射 :辐射事故引起的且非自愿的、 意外的辐射照射,它可 能超过为辐射工作人员制定的一种或多种剂量限值,还可能导致公众成 员受到异常情况的辐射照射。11.18 应急照射 :在异常情况下为抢救受危害的人员和财产,防止大量 的人员受照和事态扩大,经判断为正当的照射。由此 接受的剂量可能超 地为辐射工作人员规定的剂量限值,从而也有可能超地事先计划的特殊 照射的限值。 这种照射应是自愿接受的。11.19 事先计划 的特殊照 射: 引起年剂 量超过为辐 射工作人 员规定的年 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正常运行期间的某种情况下,当不 可能使用不包 含这种照射的替代措施时,方可作为一种例外而得到允许。11.20 糟式排放 :拟排放的放射性废液先注入贮糟中,然 后监测其放射 性浓度,当浓度 低于排放 管理限值 时可 以排放,并同 时记录排 放总 量和 排放浓度。当浓度高于排放管理限值时,该糟 度液要返回处理,不准排 放。11.21 退役:核设施、核装置 、放射性 固体废物处 置场 等的关闭。11.22 低比活度 放射物质: 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 比 活度等于 或低于一 定限值的放 射性 物质。11.23 表面污染 物体: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 但表面散布着 放射性核 素的固体 物体。11.24 可裂变物 质:系指 或这些 可裂变物质的任 意组 合。11.25 特殊形式 放射性物 质: 系指不会 弥散的固体 放射性物 质或装有放 射性物质 的密封盒 。11.26 运输指数 :系指给货包、外包装、罐或货物集装箱,或 元包装的 I 类低比活 度物质或 I 类表面污 染物体指 定的 一个数字 ,利用它同 时对 核临界安 全性和辐 射照射量进 行控 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