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模板(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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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合同发行方:【】公司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声 明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合同(简称承销合同)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合同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合同的纸质、电子或其她形式版本。合同各方可根据承销合同的有关商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合同第二十一条),签订相应补充合同。合同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合同、补充合同(及其修改)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目 录第一条定义2第二条合同的构成与效力级别4第三条对承销方的委任5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5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7第六条募集资金划付9第七条费用及支付9第八条信息披露13第九条付息和本金兑付13第十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14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14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15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17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19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21第十六条 保密22第十七条 转让23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23第十九条 告知方式及其生效23第二十条 合同的签订和生效26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修改27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结27第二十三条 法律合用及争议的解决28第二十四条 附则2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合同为规范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措施等有关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如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本上签订本合同:甲方/发行方:【】公司乙方/主承销方:【】丙方/主承销方:【】第一条 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1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措施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商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2发行方:指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联合发行人。1.3主承销商:指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质,并已在本合同中被发行人委任的承销机构。1.4主承销方:指与发行方签订本合同并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承销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1.5簿记管理人:指根据本合同制定簿记建档程序并负责簿记建档操作的主承销商。1.6承销团:指主承销方为发行本合同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与其她承销商构成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队。1.7承销团合同:指主承销方为与其她承销商共同承销本合同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签订的用于明确各方在承销活动中的有关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安排等内容的书面合同。1.8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9注册金额:指本合同项下的,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该金额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告知书中拟定。1.10注册有效期:指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告知书中核定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金额有效期。1.11发行公示: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措施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为发行本合同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制作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示。1.12募集阐明书: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措施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为本合同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而制作,并在发行文献中披露的阐明文献。1.13簿记建档:指在发行日记录投资者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并进行配售的程序。1.14余额包销:指主承销方在募集阐明书载明的缴款日,按发行利率/价格将本方包销额度比例内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所有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1.15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1.16公示日:指刊登发行公示、募集阐明书等文献之日。1.17 发行日:指募集阐明书拟定的发行日。1.18 缴款日:指募集阐明书拟定的缴款日。1.19中国法律/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实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献。第二条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级别2.1 本合同由如下部分构成:2.1.1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合同(简称“承销合同”);2.1.2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合同补充合同(简称“补充合同”,若有);2.2上述文献构成合同各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合同。(简称“本合同”)。2.3 补充合同(若有)与承销合同不一致的,补充合同有优先效力。第三条 对承销方的委任3.1 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承销商。发行方委任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主承销方批准接受发行方委任,按照本合同的商定协助发行方进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备案、销售及后续管理等工作。3.2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簿记管理人。乙方批准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工作。3.3簿记建档的配售成果及最后发行利率由主承销方协商拟定。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4.1发行方按照本合同的商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并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告知书拟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按照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发行债务融资工具。4.2发行方有权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自主决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4.3发行方有权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告知书拟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与主承销方协商拟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数以及每期发行的期限、金额、利率/价格区间等发行条款,并可书面签订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最后发行利率/价格根据第三条第3.3款拟定。4.4本合同生效后,发行方有权决定与否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请,以及在获得交易商协会的发行注册告知后与否实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4.5发行方有权规定主承销方及时通报因其承当本合同项下义务而先于发行方懂得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信息。4.6发行方有义务按本合同规定准时、足额支付承销费及其她费用。4.7发行方应配合主承销方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4.8发行方应及时向主承销方提交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材料,涉及但不限于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有关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有关发行文献及其修改或补充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告知、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或暂停使用发行文献的告知、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献、资料、数据,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献、资料、数据是真实、精确和完整的。4.9发行方应当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托管、流通、兑付和信息披露等事项。4.10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前(涉及交易流通首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方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合同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存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不精确或不完整的状况,应立即告知主承销方,并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按主承销方的合理规定,采用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发布。4.11发行方应在公示日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托管机构签订有关合同,就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转托管、债权管理、代理本息兑付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进行商定。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5.1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为发行方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由主承销方承销的中期票据。5.2除补充合同另有商定外,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乙方、丙方包销的额度比例为【】%:【】%。主承销方之间不对对方的包销额度承当连带责任,每一主承销方对其承销义务的违约不构成其她主承销方的违约。5.3主承销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尽职调查,并有权规定发行方提供发行所需的各类材料,涉及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献、资料和数据。5.4主承销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准时、足额向发行方划付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5.5主承销方有义务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从事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承销工作。5.6主承销方有义务在发行方提出规定期向发行方提供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建议或方案。5.7主承销方有义务对发行方所出具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有关的文献提供征询建议,但就会计、法律、评级等事项发行方仍应依赖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并独立做出决策和判断。5.8主承销方负责组织承销团,开展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工作。5.9 主承销方负责承销团成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发行方共同协调会计、法律、评级等中介机构的工作。第六条 募集资金划付6.1除非补充合同另有商定,募集资金采用如下第6.1.2种方式划付:6.1.1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所有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6.1.2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所有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6.2若发生承销团其她成员缴款违约或认购局限性而导致主承销方承当余额包销责任,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应不迟于缴款日当天14:00将相应的募集款项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6.3 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特此确认,在簿记管理人按照本第六条的商定足额向发行方划付了募集资金且发行方实际已收到了该等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在本条下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结,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她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结。6.4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履行划款义务,以第十二条先决条件在缴款前持续得到满足为前提。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7.1基于主承销方就本合同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为发行方提供的承销服务,发行成功后,发行方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主承销方支付承销费。承销费计算方式如下: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年承销费率为(请勾选):短期融资券:_%;中期票据:_%;中小公司集合票据:_%;其她请填写_,_%。7.2 承销费涉及支付给主承销方的所有承销费用,分为主承销费和销售佣金,销售佣金的分派方式和比例由主承销方与其她承销团成员另行商定。7.3除非补充合同另有商定,上述承销费通过如下第7.3.2.1种方式支付:7.3.1一次性支付:7.3.1.1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一次性扣收;7.3.1.2由发行方在缴款后来_个工作日内另行向簿记管理人一次性支付。7.3.2按年支付:7.3.2.1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扣收首年承销费(含销售佣金),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相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7.3.2.2由发行方在缴款后来5个工作日内向簿记管理人支付首年承销费,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相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7.3.3除非补充合同另有商定,主承销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派比例与本合同第五条第5.2款商定的包销额度分派比例相似,由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足额收取应收承销费。簿记管理人在收到应收承销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足额支付当期应收承销费。7.4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所需之会计、法律、评级及与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托管、兑付等中介机构费用及其她因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发行方承当,并由发行方直接支付给相应机构。7.5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获得交易商协会注册后的有效期内,如果发行方放弃发行本次注册债务融资工具所有额度或在两年注册有效期内没有发行,发行方仅需向主承销方支付发行顾问费。除非补充合同另有商定,发行顾问费金额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额度的0.05%,并在其放弃所有额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注册有效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方支付。在丙方存在时,除非补充合同另有商定,上述发行顾问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派比例与本合同第五条第5.2款商定的包销额度分派比例相似。7.6本合同各方指定账户如下:甲方户名:【】开户行:【】账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乙方户名:【】 开户行:【】账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丙方户名:【】开户行:【】账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第八条 信息披露8.1发行方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措施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准时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当主承销方协助其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献时,发行方应保证其提供应主承销方的有关文献、资料、数据是真实、精确和完整的。8.2主承销方有义务协助发行方披露发行文献,并督促发行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如因发行方因素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由发行方承当相应责任。第九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9.1 债务融资工具在有关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之后,债务融资工具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将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有关登记托管机构进行。9.2 发行方应根据其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有关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的有关合同以及有关交易场合的有关规定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及时足额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有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9.3主承销方有义务告知发行方准时、足额划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和本金并履行其她义务,主承销方无义务垫支任何还本付息款项。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10.1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主承销方应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规定,持续对发行方开展跟踪、监测、调查等后续管理工作,以及时精确地掌握发行方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发行方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发行方应积极配合主承销方的后续管理工作。10.2除非补充合同另有商定,簿记管理人负责牵头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11.1各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公司法人。11.2 各方保证遵循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措施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开展注册发行工作。11.3各方已按其应合用的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获得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利,以便签订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11.4各方已采用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使其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其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合法授权签订本合同,并使各方受本合同约束。11.5各方签订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违背任何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约束该方的任何合同或文献。11.6各方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也许严重影响其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能力的诉讼、仲裁、政府调查、其她法律或行政程序。11.7主承销方保证不从事违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等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的行为,涉及但不限于就利率区间、利率水平、发行规模、注册时间等不拟定事项向发行方做出承诺;发行方保证不规定主承销方从事此类行为。11.8本合同各方在此向其她签订方承诺,其将不会因其与其她签订方或其她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12.1主承销方所承当的每期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义务,如下列各项条件已于发行日前得到所有满足为先决条件:12.1.1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措施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规定,已经依法获得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有关机构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12.1.2发行方已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和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及时、精确、完整地公开披露了与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各类信息;12.1.3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已经就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价格区间等达到一致,并可书面签订利率区间确认函;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在簿记建档的基本上,就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及最后发行规模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订发行条款确认书; 12.1.4发行方未违背其在本合同和发行文献中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及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未发生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状况;12.1.5发行方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托管机构签订了有关登记、托管及兑付合同。12.1.6发行方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持续合法有效且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12.1.7信用增进合同或有关文献(若有)持续合法有效且信用增进方案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12.1.8各方在补充合同中商定的其她条件(若有)。12.2在上述先决条件所有满足之前,主承销方已经作出的任何决定和采用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其承当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义务。12.3主承销方有权放弃上述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合用;多方担任主承销方的,上述放弃先决条件的行为应经主承销方各方协商一致。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13.1如果在簿记建档结束前发生国家货币管理当局调节货币政策,涉及但不限于基准利率调节、法定准备金率调节或汇率制度变更等状况,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障碍,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均有权暂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13.2如果主承销方发生下列状况,且足以对顺利承销债务融资工具导致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告知发行方。发行方有权暂停或停止发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献的商定采用措施:13.2.1主承销方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13.2.2主承销方的承销资质发生变化;13.2.3主承销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状况;13.2.4主承销方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3.2.5主承销方波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惩罚;13.2.6主承销方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波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13.2.7其她足以对主承销方顺利承销债务融资工具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13.3如果发行方发生下列状况,足以对发行或归还债务融资工具导致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告知主承销方。主承销方有权暂缓或停止发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文献的商定采用措施:13.3.1发行方经营方针和经营范畴发生重大变化;13.3.2发行方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13.3.3发行方波及也许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13.3.4发行方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发售、转让或报废;13.3.5发行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状况;13.3.6发行方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13.3.7发行方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3.3.8发行方波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13.3.9发行方波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惩罚;13.3.10发行方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波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13.3.11其她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14.1发行方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14.1.1如果发行方未能根据本合同商定向主承销方支付应付款项,发行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主承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4.1.2如果发行方违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措施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的规定,涉及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应补偿由此给主承销方导致的实际损失。14.1.3如果发行方违背其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上述第14.1.1款、第14.1.2款所波及义务以外的其她义务而导致主承销方遭受损失,发行方应补偿主承销方的实际损失。14.1.4如果发行方发生上述第14.1.1款、第14.1.2款或第14.1.3款违约事件,主承销方有权暂缓履行或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尚未完毕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部分或所有承销义务。14.2主承销方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14.2.1如果主承销方未能根据本合同商定向发行方支付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发行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14.2.2如果主承销方违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措施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的规定,主承销方应补偿由此给发行方导致的实际损失。14.2.3如果主承销方违背其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上述第14.2.1、14.2.2之外的其她义务而导致发行方由此遭受损失,则主承销方应补偿发行方的实际损失。14.2.4如果主承销方发生上述第14.2.1款、第14.2.2款或第14.2.3款商定的违约事件,发行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项下尚未完毕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对主承销方的委任。14.2.5每一主承销方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各自独立,任一主承销方对于因其她主承销方的违约行为、采用的行动或提出的意见而导致的任何实际损失,均不承当任何连带责任。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15.1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对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合同导致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客观事件,涉及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中国法律发生重大变化等事件。15.2 上述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并不固然的构成本合同项下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商定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5.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告知本合同其她各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持续的充足证据。15.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以暂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该等影响消除之日,但应及时采用措施努力避免该影响导致的损失继续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其她各方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15.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60天,且双方尚未通过协商就解决措施达到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其她方发送书面告知(“终结告知”)以终结本合同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合用。第十六条 保密16.1任何一方因发行承销工作获得其她方有关业务、财务状况及其她非公开信息的资料(涉及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如下简称“保密资料”),除有关合同另有商定外,接受上述保密资料的一方应当对该资料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懂得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机构透露上述保密资料。16.2上述第16.1款的规定不合用于下述保密资料:16.2.1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发行承销工作之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16.2.2非因接受方违背本合同而已公开的资料。16.2.3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当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16.3每一方均应保证其自身及其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其她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16.4接受方有权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目的把保密资料披露给其关联方、承销团成员、中介机构及各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状况下,只应向有合理业务需要的人或机构披露该等资料,并规定上述各方遵守本保密条款。16.5一方有权根据法律和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及有权机构的规定把资料披露给有关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但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的前提下,被规定做出上述披露的一方应在上述披露前把该规定告知其她方。16.6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应阻碍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的发布或披露。16.7本条规定不合用于在本合同各方事先予以书面批准之情形下所做出的披露。第十七条 转让17.1未经各方事先书面批准,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18.1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第十九条 告知方式及其生效19.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合同其她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告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中文书写,并以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挂号邮寄、传真、电子信息系统等形式发往本合同列明的有关地址。19.1.1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但是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或对收件方行使破产管理人权限的人士回绝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发件方可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或可根据合同各方在补充合同中商定的公示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做出有效告知,且经公证送达、公示送达或留置送达而生效的告知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具有与根据原送达方式而生效的告知相似的效力。19.1.2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19.1.3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笔迹清晰的传真当天生效。19.1.4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告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19.1.5采用其她方式的,于合同各方另行商定的时间生效。19.2若以上日期并非工作日,或告知是在某个工作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收到或进入有关系统的,则该告知应被视为在该日之后的下一种工作日生效。19.3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合同商定的措施告知对方。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自对方收到变更告知时生效。19.4 本合同各方的联系方式如下:甲方邮寄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乙方邮寄地址:【】联系人:【】 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丙方邮寄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第二十条 合同的签订和生效20.1本合同经各措施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各方之间可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此前各方就本合同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达到的任何承诺、谅解、安排或商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20.2合同各方在签订承销合同和补充合同之后应自觉遵守本合同。20.3主承销方应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献的规定及时将承销合同和补充合同(及其修改)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修改21.1 在不违背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合同各方可在补充合同中对承销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特别商定或对承销合同未尽事宜进行补充商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承销合同的下述内容:21.1.1第一条第1.19款对“中国法律/法律”的定义;21.1.2第二条“合同的构成与效力级别”;21.1.3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21.1.4 第二十条“合同的签订和生效”;21.1.5本第二十一条;以及21.1.6第二十三条第23.1款、第23.4款和第23.5款。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结22.1除非本合同另有商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22.2如果发行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承销方有权向发行方发出书面告知解除本合同。22.3如果主承销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行方有权向主承销方发出书面告知解除本合同。22.4本合同因解除而终结时,合同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或部分权利、义务即行终结,但这种终结不影响任何已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各方因本合同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而应承当的责任,涉及但不限于对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义务及有关费用支付义务。22.5除非本合同另有商定,本合同于本合同项下各期债务融资工具所有兑付完毕之日终结。第二十三条 法律合用及争议的解决23.1本合同合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23.2 合同各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在本合同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23.3若合同各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合同各方批准应将争议、纠纷或索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北京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人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23.4若合同各方另行商定其她仲裁机构解决争端,该其她仲裁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合法登记或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23.5若合同各方另行商定不采用仲裁而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3.6 针对本合同任何争议条款所进行的仲裁或诉讼不影响本合同其她条款的效力和继续履行。第二十四条 附则24.1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24.1.1 凡提及本合同应涉及对本合同的修订或补充的文献;24.1.2 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24.1.3 本合同名称、目录以及本合同所列标题仅出于便于参照之目的,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构造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合同的任何内容。24.2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一份由交易商协会备案,其他各份由签订方分别留存。每份正本具有相似的法律效力。(本页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合同之签订页)甲方/发行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签订时间: 月 日(本页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合同之签订页)乙方/主承销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签订时间: 月 日(本页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合同之签订页)丙方/主承销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签字)签订时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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