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题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124457152 上传时间:2022-07-25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7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题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题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题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题1、建设法律,是全国人大对建设管理活动的宏观规定,侧重于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组织、职能、权力、义务等以及建筑产品生产组织管理和生产基本程序进行规定,是建设法律体系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建设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中授权条款和管理全国建设行政工作需要制定的,是法律体系中的第二层次,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3、建设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颁布的建设行政规章,以部委第号令形式发布。4、地方性建设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本行政区的特点,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情况下制定的行政法规,仅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力。5、地方性建设规章,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章,仅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效。6、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制定、发布。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标准代号为“GB/T”7、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8、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对产品的要求,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备案。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10、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1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1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13、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14、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15.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7、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8、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21、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2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5、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28、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9、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1、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32、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33、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34、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5、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3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37、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38、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39、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40、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41、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2、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43、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4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4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4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47.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4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49、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50、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5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5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施工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5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54、施工现场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制定项目部各部门、各班组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确定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55. 企业应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应悬挂在操作岗位上。56.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1)伤亡事故控制目标;(2)安全达标目标;(3)文明施工目标。57.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建筑企业和项目部对全体员工和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一项重要制度。58、三级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安全教育。公司级教育,是对新入公司的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以及到工地参加实习的学员,在分配到项目、工地以前所进行的教育。时间应不少于15个学时。项目(工地)教育,是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在分配到项目、工地时所进行的第二级安全教育。时间应不少于15个学时。班组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到了岗位工作开始前,由班组进行的第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59、三级教育完毕后,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同时应填写好“三级教育”登记表,教育人、受教育人必须在登记表上签字。60、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教育。这主要是指电工、起重工、司炉工、爆破工、电(气)焊工、架子工、机动车辆司机等工种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并应按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作业。每年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61、因工作需要,从原工作岗位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上岗前,应熟悉、了解和掌握新工作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62、“四新”操作人员安全教育: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63、经常性安全教育:这是职工业务学习的必修内容,应贯穿于生产活动和管理工作全过程,也是安全管理经常性的工作。64、“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这是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40学时。“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执业。65、建筑施工企业除应按要求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外,还应按不同作业对象(脚手架、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除、起重吊装、拆除、爆破工程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审批和组织实施。66、凡属下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原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进行专家论证和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评审后,必须提出书面审查报告,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报告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 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 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67、一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应由项目部负责人审核,企业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复核,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备案。68、大型、特大工程、重要部位(深基坑、高大模板、地下暗挖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须经企业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由企业技术、安全负责人审批,并送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审查,审查合格并签字后,按审批方案组织施工。69、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施工负责人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职责落实的法律要求,要严肃认真,不能流于形式。70、安全检查主要坚持六查:查思想、查领导、查组织、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71、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安全隐患、事故苗头要采取“定人员、定时间、定经费、定措施”的原则,及时解决问题,清除事故隐患,把不安全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72、“三级”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企业月检查;项目周检查;生产班组必须坚持上班前、下班后每日二次检查。73、专项检查:一是重大危险源检查(深基坑、高切坡、大型模板、超高架、桥梁架吊、山体滑坡等);二是施工现场搭设各种类型的钢管脚手架;机械设备、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维修等情况。7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75、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审核符合要求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76、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项目费用清单备查。77、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8、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79、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80、“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我国宪法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8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2、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方针政策,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奖惩办法;(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和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83、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并组织落实,协助法定代表人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工作;(2)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3)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负责审核其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提出预防措施,组织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对重大项目负责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4)主持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改进和研究项目;(5)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检查措施的落实,做到持续改进。8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范、规程,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2)认真贯彻企业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3)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4)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和有效使用,不挪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5)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并在工程施工作业前,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或措施的要求,向有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参加人员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6)在施工中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针对安全生产隐患,采取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进行整改;(7)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如实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和上报,并制定和认真落实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关措施。8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2)参与制定、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3)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探索安全生产的规律,提出安全生产的建议。86、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施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87、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是五类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88、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除外)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89、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企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90、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9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92、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3、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95、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96、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04206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必须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措施项目总费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98、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施工。99、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才能继续持证上岗作业。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复审不合格、无效操作证等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100、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还应接受安全教育,教育培训时间为:特殊工种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101、建设部制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102、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应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随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03、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0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10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10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布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107、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工程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109、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企业和施工单位,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110、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111、现场施工围挡材质: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采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作施工围挡。严禁砌体干码和以房代墙。112、围挡高度: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不得超过2.2m。113、施工围挡在施工前应进行设计、审批;围挡必须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设置完毕后必须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114、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四周应连续设置封闭式围挡,封闭后应设置固定的进出口。115、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按规定设置大门,进出口大门应设置门卫室,建立施工现场进出入管理制度,并派专人值班,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佩戴工作卡,外来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116、施工现场进出口大门道路必须按规定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沟、沉砂井,严禁污水乱流和带泥上路,污染环境。117、施工现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建立施工现场内的循环干道,并进行道路硬化,无条件的可采用其它硬化地面的措施,使施工现场地面平整坚实。118、施工现场内应建立有效的排水系统,防止施工产生的废水、泥浆任意流放,污染施工区域及围挡外的道路。119、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各层建筑垃圾应按规定的位置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严禁从高空抛洒建筑垃圾和乱倒污水,严禁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挡外。120、运输渣土或易撒漏物质,必须按市政府164号令的要求,采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到指定地点进行倾卸。121、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构件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进行堆放。在堆放时,各种材料、构件必须按品种、规格堆码整齐,并设置明显的标示牌。12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放,必须按规定分类进行存放,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123、施工现场必须将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按规定严格分开设置,不得把在建工程兼作办公、生活区。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有明显划分,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24、职工宿舍室内净空高度不低于2.6m,必须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和防火等要求。每间宿舍不超过10人,严禁使用通铺、地铺,宿舍内住宿人员名单上墙,建立卫生保洁制度,有消暑、保暖和防蚊叮咬措施,室内无异味,应保持室内整洁、卫生。125、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措施,并按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配备消防器材。126、当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米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水源和自救所用的水量,设置消防水管,水管直径应在2寸以上,保证有足够扬程的水压,并在每层设置消防水源接口。127、施工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报批,作业时,应按审批的意见和措施进行,并设置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才能离开作业现场。128、施工作业区禁止吸烟,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按工程情况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吸烟处,并按规定设置应有的消防器材。129、施工现场应在生活区设置工人业余学习和娱乐场所,以使工作后的人员有合理的学习和休息的场所。工地内治安秩序良好,无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130、施工现场的进口处一侧应设置明显、整齐的“六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现场出入制度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建筑物效果图)。131、施工现场应根据不同的部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标示和警示标语,并进一步对职工做好安全宣传工作。标志、标示应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明显处,应有必要的安全内容的标语。132、施工现场应在生活区内设置读报栏,黑板报等宣传园地,丰富学习内容,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和事。133、施工现场应针对作业条件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标牌或标志,并应绘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当多层建筑各层标志不一致时,可按各层列表或绘制分层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有绘制人签名,并经项目经理审批。134、施工现场的安全标牌或标志应有专人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标牌损坏时,应及时更换或维修。135、建立安全标牌标志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应有标牌名称、数量、购买时间、发放时间、悬挂位置、管理及检修人员等内容。136、职工食堂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严格的食堂管理制度,所购食品必须卫生,保障职工的食品安全。137、食堂应设置在距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20m以外的地方。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得小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食堂应配备消毒、冷藏和排风设施。食堂必须配备纱门、纱窗、纱罩。138、淋浴室应安全卫生整洁,有冷热水供应,厕所地面、墙面、便槽内应铺设瓷砖,地面应铺设防滑砖,并有冲洗设施,专人进行管理。139、施工现场应设有医疗保健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项目较小的现场应设置医药保健箱,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并建立一支经过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队伍,有合理的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140、施工现场应针对施工工艺要求,设置防噪音和防尘设施,在施工中不超标( 施工现场噪声规定白天6585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不扰民。141、施工作业时间应控制在6:0022:00之间。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夜间施工,必须经过批准和制定有效的降噪声措施,才能进行夜间连续施工。142、施工现场严禁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或物质,严禁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工地生活燃料必须符合环保有关要求,不得从建筑物高处向下排放污水、倾倒垃圾。143、施工现场自拌砼,必须严格按市政府和市建委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控制施工扬尘。14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14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146、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50%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147、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48、单位工程综合评定为优良时,专项费用按合格费用增加20%;评定为市级文明工地时,专项费用按合格费用增加35%;当单位工程综合评定为不合格时,不得收取专项费用,已支付的专项费用在结算中扣除。149、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50、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15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15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5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154、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15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15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157、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15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59、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160、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161、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162、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2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