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跟踪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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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跟踪调研报告(截至2010年1月28日)第一章 绪 论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人民币基金”)是相对于外币基金的业内惯称,描述的是基金募集时的资金的币种状况。在人民币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之前,成立人民币基金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投资范围、退出渠道等方面。近年来,中国经济形势发展良好,资产价格看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尤其是创业板的推出丰富了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的退出渠道,相反,境外红筹上市却一直遭遇政策障碍。在资金上,国内一批新兴财富阶层的迅速产生构筑了设立人民币基金的坚实物质基础。基于前述原因,现阶段人民币基金的表现普遍优于外币基金(主要为美元基金)。在此情况下,境外资金开始谋求参与人民币基金,外资PE更以设立人民币基金为重中之重。鉴于境外资金参与人民币基金目前并无成熟的理论指导和完整明晰的法律法规规定,本调研报告将采用实时跟踪、实证调研的方式,及时追踪分析境外PE设立人民币基金的各类既有操作,旨在从业界实务操作出发加强对外资PE设立人民币基金各类问题的理论分析,并对各类现有政策进行实时归纳总结。第二章 外资PE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现状一、外资PE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热点地区目前,外资PE进入中国的热点地区包括:上海市、天津市和北京市。三地相继出台各类优惠政策以吸引PE进入,其中上海市(尤其是浦东新区)更是走在吸引外资PE的政策前沿。上海力图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想法历来以久,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政策上,2008年上海即出台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等文件。但对于外资PE设立人民币基金的明确态度始于2009年。2009年4月份,国务院宣布把上海打造成金融中心,明确“鼓励发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金)”,上海市立刻做出了积极的政策响应,例如浦东新区立即出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二、外资PE设立人民币基金的优惠政策目前对于外资PE设立人民币基金并无特别的、普遍的优惠政策,坊间热议的针对外资PE的一些优惠政策带有个案性质。但各地普遍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大力的政策扶持。具体优惠政策请参见本调研报告附件一:京沪津股权投资鼓励政策比较。三、首个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汇通天下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汇通天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众多场合被认为是首个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1) 其被认为是首家外资设立的人民币基金,基金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名称为“上海汇通天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注册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转投资形成的企业。(2) 其由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和香港上市公司宝福集团发起投资,采用定向募集方式;(3) 其资金来源:国内产业资金、政府引导资金及海外资金;(4) 其税收上享受合伙制的征税待遇。虽然汇通天下股权投资基金被认为是外资PE成功设立的首个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但其并不具有代表性,原因在于:首先,其基金的组织形式采用的是公司制,而公司制并不是PE的国际主流模式;其次,作为公司却享受合伙制征税待遇,这明显带有地方政府特殊扶持的色彩,是对当前不确定政策的一种变相的解决,该方式是否能被其他外资PE参考具有不确定性;再次,基金发起人只是PE界的新军,虽拔得头筹,但不可避免带有打品牌的目的,其对PE模式选择、外汇监管及税务处理等事项未必有长远的、妥善的安排。四、外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外资PE巨头进入中国的第一步考虑到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管理及运作等各方面问题,目前人民币基金最优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外资PE设立人民币基金主要存在两种操作思路,一是直接设立合伙企业型基金;二是先设立境内实体,再由该境内实体间接设立合伙企业型基金。由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虽已公布,但尚未正式实施,相关的外汇、税务等各方面操作未能细化,存在一定的政策性风险,因此外资PE直接设立合伙型人民币基金在短期内仍不会成为主流。那么,更为稳妥的方式仍是设立间接的合伙型人民币基金,事实上,众多外资PE巨头在浦东新区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正是选择该种方式的体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首先出现在上海,截至2009年10月15日,共有10家外资PE机构在上海设立了外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主要几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如下表所示:注册区域公司名称备 注上海市浦东新区百仕通(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注册资本为1.5亿人民币,总投资额为3.75亿人民币;(2)设立时间:2009年10月26日,目前实缴注册资本为0元。第一东方(上海)股权股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3306室德丰杰龙脉(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春晓路289号张江大厦301室A中启东(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伽利略路11号1幢1层05室普凯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534室(表一:截至2009年10月15日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情况)五、外资PE设立人民币基金的外汇问题目前,在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依然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外资PE设立人民币基金时,普通合伙人(即“GP”)的提供的配比资金,目前在外汇上并没有更好的解决方式。这就是为什么众多外资PE巨头选择在浦东设立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但并未完成设立人民币基金的原因。他们一方面希望以合伙方式设立人民币基金,另一方面又希望提前产生品牌效应,为将来外资PE设立人民币基金的正式开闸作好准备。在没有新政出台前,对于外资PE资金的外汇监管问题,业界及官方的倾向是采用QFII的监管模式,将外资结汇成人民币投资于内地项目,已经成立的汇通天下股权投资基金即采用的此种方式。第三章 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第一节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体性要求一、各地的相关规定(以上海、天津和北京为例)上海市、天津市和北京市已出台相关规定对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进行规范,以此作为外资PE进驻中国进而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第一步。上海市天津市北京市法律形式境内基金管理企业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既可以是公司制也可以是合伙制。但是,事实上,由于中国法律的限制,外资目前只能以公司制的形式设立境内基金管理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2年内全部到位。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股东(或投资者)资格至少有一名投资者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对股东或投资者的要求参照现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资格至少有两名以上管理人员有两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并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管理团队应具备投资经验,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须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证明):(1)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2)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表二:上海市、天津市和北京市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条件的相关规定)第二节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程序性要求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如何确定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组成规则: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注意事项:1、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名可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3、除准备一个企业名称外,应准备二至三个备用名称。4、拟定经营范围可表述为“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二)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级别管辖范围样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百仕通(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冠有市级行政区划名的企业名称的核准第一东方(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表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管辖级别表)(三)提交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四)登记程序(以上海市为例)登记程序为:审查受理决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一般当场决定。二、 企业设立外资审批(以上海市为例)(一) 审批层级1、 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2、 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批。3、 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二) 申报文件1、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2、 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 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4、 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5、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7、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8、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9、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10、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11、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三、 企业设立登记(以上海市为例)(一) 登记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二) 提交材料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原件)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3、 公司章程(原件)注: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5、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加盖转递章确认。6、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8、 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9、 前置批文或证件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11、 其他有关文件第四章 成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一、人民币基金细分类别所谓人民币基金,是指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募集的基金,通常是相对于外币基金(主要指美元基金)而言的,即在基金募集时的投资者交付的货币为人民币。从国家产业政策角度,人民币基金应根据其所募资金的最终来源区分为完全本土的人民币基金(纯人民币基金)和带有外资成份的人民币基金。由于国际惯例在股权投资基金中GP往往需要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一般是不低于1%。因此当外资PE设立人民币基金时,如果遵循国际惯例投资一定比例的资金,则面临两个问题:(1)这一操作与外汇管理局对资本金的外汇管制规则冲突;(2)该等人民币基金可能将不被认定为纯人民币基金,进行影响到其投资范围。基于现有法律法规,人民币基金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类 型组织形式投资领域法律依据备 注纯人民币基金合伙制/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没有特别限制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无外资成份,资金的募集及退出均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PE通过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基金以合伙制为首选目前不能排除对外资准入的行业限制,是否会根据基金外资成份的比例给予与纯人民币基金相同的待遇尚未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技术性障碍:(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外汇结汇问题是否受142号文限制;(2)人民币基金的性质是否会被否认,是否适用外资准入的行业限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非法人制/公司制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贷款进行投资;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条件较高:(1)投资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3)必备投资者在主营业务、累计管理资本、专业管理人员等方面均存在较高要求;(4)设立需省级商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等机构的审批同意;(5)进行项目投资时需要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二、成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实体条件上海市关于成立人民币基金的实体条件如下:1、基金可采用的形式:合伙企业制/公司制2、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单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3、投资人数要求: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不应多于200人。三、成立人民币基金需要准备的文件目前各地对成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需准备的文件并无统一的规定,但一般来讲,需要准备如下法律文件:1、 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2、 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3、 章程;4、 管理协议;5、 托管协议;附件一:京沪津股权投资鼓励政策比较北京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法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2009年3月)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适用对象在北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登记且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浦东新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设立模式公司制、合伙制等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注册资本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股权投资基金: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税收政策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二)股权转让。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十一、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二、对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金融企业职工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单独计税,即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四、按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五、金融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六、金融企业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职工按不超过其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受月缴存额上限限制。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七、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八、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一)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二)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五)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六)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政府补贴、奖励措施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七、对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京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 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照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二)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第四条 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照金融机构人才,依据其贡献给予补贴。(一)对于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的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40%给予补贴;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位的骨干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20%给予补贴。(二)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以及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达到10亿元的,对其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的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或租房补贴20万元。办公用房补贴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十五、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十八、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业自律职能。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八、对在京注册的金融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该规定在金融街试点,由西城区政府负责执行。九、在金融功能区设立金融创新发展基地。对进入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初创阶段可向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三年内免交租金。该规定在金融街试点,由西城区政府负责执行。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浦东新区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办公。对在上述区域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在上述区域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八、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四)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新兴产业优惠措施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 浦东新区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浦东新区的国有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浦东新区有关部门每两年公布一次鼓励投资的产业目录,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上述产业目录下的企业或新区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产业项目,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50%标准,奖励该股权投资企业人才引进鼓励政策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十、金融企业聘用的属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可办理调京手续并办理本市户口;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金融企业聘用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市户口。十一、金融企业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人事部门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十二、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在京参加高考,录取时与北京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需在中小学入学或借读的,由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安排。十三、金融企业可根据对外工作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市外事主管部门或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务活动有关手续。附件二:津、京、沪、渝四地PE扶持政策比较地区对象优惠政策内容北京有限合伙制PE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率20%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为已缴纳所得税后收益GP已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不收营业税管理企业符合条件,参照金融企业享受支持政策,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奖励所得税地方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多管理企业人员的奖励免收所得税其他金融街建立PE中心大厦,PE入住参照金融企业给予补贴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投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训计划,支持上市,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海(浦东)有限合伙制PE个人LP:所得税率20%个人GP:所得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制开办费一次性奖励开办费,金额可按多支基金累计:(1)公司制PE,注册资本5亿元奖500万元,15亿元奖1000万元,30亿元奖1500万元;(2)有限合伙制PE,按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0亿元奖500万元,30亿元奖1000万元,50亿元奖1500万元。高管人员高管按当年个人所得税的40%给予补贴,投资经理等骨干按个人所得税的20%给予补贴办公场所及其他在陆家嘴和张江功能区租赁办公用房给予500万/平方米/年的补贴,或按购房价给予1.5%补贴,投资于浦东新区鼓励产业的企业,奖励所投资企业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的50%。重庆有限合伙制PE个人LP:所得税率20%个人GP:所得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制公司制PE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执行15%税率其他税收营业税: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办公场所及其他在指定区域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租赁办公房按房屋租金30%补贴天津有限合伙制PE个人LP:所得税率20%个人GP:所得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制,5年返还地方留成公司制PE所得税: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地方留成其他税收营业税: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新购建自用办公房产:免契税,免房产税三年高管人员PE作为金融创新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执行,聘任的副总级以上高管5年内奖励个税地方分享部分办公场所及其他新购建自用办公房产,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租赁的自用办公房,三年内每年补贴房租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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