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宣传标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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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社 会 保 险宣 传 手 册目 录社会保险基础知识 . 3企业养老保险.12工伤保险.23失业保险.35生育保险.40医疗保险.45社会保险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二、社会保险险种有哪些? 企业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分别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单位承担。 三、参加社会保险有什么好处?(一)职工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1、老有所养。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终生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基本生活有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3、没有职业差异。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参加养老保险,退休时可享受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职工生病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险后,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就相当于有了一项最重要的健康保障: 1、基本自己不花钱,轻松拥有医疗保障。如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月职工个人仅缴纳月工资总额的2%,其他由单位付费,个人负担较小; 2、住院期间的费用在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医疗费; 3、发生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时,大部分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大大减轻了职工个人的经济压力。 (三)职工因公负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企业以种种借口未按规定进行工伤赔偿,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工伤的,由政府劳动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等级鉴定,并由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进行赔偿。这样,就能够较好地处理好工伤事故,协调好企业和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有效地防止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企业也不会因工伤事故的发生牵涉很多的精力和财力,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2、减轻企业负担。若企业职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由企业承担职工工伤所带来的医药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诸多费用,会给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 (四) 职工失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可在丧失生活来源时两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金期间可获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培训等待遇。我区2012年度失业金标准为500元/月,同时享受物价补贴。 (五) 职工本人或配偶生育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独立的险种,生育保险是与生育相关的福利,即享受生育报销及相关补贴,保障的是妇女从怀孕到生育期间的部分费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后,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生育津贴等,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社会保险,可为个人提供生活、工作上的便利。社保参保记录是当前个人办理购房、购车贷款、子女入学、入户等手续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后,社保参保记录今后与人们的工作、生活中息息相关。总之,参加社会保险,可确保公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补偿、失业有救济,个人投入较小,终身受益。 四、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及缴费工资构成?社会保险缴费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稽核、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票据结算”。参保缴费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参保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即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基数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认缴费基数(即缴费基数下限)。 缴费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社会保险的险种不同,征缴比例也不同。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三险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承担缴费,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单位性质和视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 社会保险各险种险费征缴比例表险种名称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备注养老保险188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社平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医疗保险62以4.5比例缴纳,但不建个人账户。离休人员单独筹集。失业保险21工伤保险0.5-20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生育保险10 六、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有何损失,应该怎么办? 缴费基数是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记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依据。少报、漏报缴费基数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更重要的是,减少了职工个人账户的记账金额,降低了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直接损害了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职工对用人单位侵犯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举报人可采用来信、信函、电话或网络等形式进行举报,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将对用人单位进行稽核。举报电话: 七、社会保险是否可以选择性参保? 社会保险相对于商业保险而言,具有强制性。凡参保单位须按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不允许选择性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以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八、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在合法成立、合法用工后,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单位和所用职工的个人基础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登记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社会保险档案。 , t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增减变化、缴费基数变化、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化等情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和手续,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和减免。 (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个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不得截留挪用代扣代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 (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用人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必须接受职工的监督,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九、我国社会保险的税收优惠体现在哪些方面?我国社会保险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前列支。(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免征利息税。(3)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十、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责任有哪些?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十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十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于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的强制征收手段有哪些?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的强制征收手段依次是:(1)责令欠费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足额补缴;(2)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3)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4)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5)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十三、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十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十六、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养 老 保 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有哪些?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我市自2005年1月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二、企业如何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1份;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其中,外地驻临沂市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书原件1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其中,驻临沂市的养老保险省级管理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省社会保险局等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1份;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批准证件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3、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结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法院破产裁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4、其他有关注销文书。 三、如何核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亦称“缴费工资”,我市目前采取的是按年申报即职工所在单位于每年年初申报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情况,作为当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有上、下限额限制,即“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社会平均工资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干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额的60确定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由选择。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申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基数增减变动情况,每月10日前结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应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参保档案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如何认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视同缴费年限”系指:国家尚未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系指:职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 六、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达到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达到15年,只是按月领取养老金必备的条件之一。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后,只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退休后会严重影响养老金计发额。 七、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体年龄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八、基本养老保险费现行的征缴比例是多少?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单位18、职工个人8。另,根据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数在上、下限范围内自由选择。九、为何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企业职工退休核准的条件之一?劳动合同作为企业职工在认定特殊工种、退休职工工作经历等方面的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制约措施,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核准其企业职工退休手续。 十、职工失业期间是否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照常计息。职工再就业后,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职工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保险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被判有期徒刑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可以与其他职工相同。 十二、出国定居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并取得居住国国籍,经职工本人申请,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有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待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什么时间建立的?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号)精神,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1996年1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其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时间、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十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是多少?如何进行对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为: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自2006年1月起,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即职工本人缴费的全部,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转。 按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要求,经办机构应每年以个人账户对账清单形式将个人账户存储额打印给职工本人审核签字后,贴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十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六、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如何办理转续手续?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即:“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条件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未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十七、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 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 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统筹基金转移额为: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八、国家对职工退休(退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 5年的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企业与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退休核准条件 1、正常退休: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 5周岁,女工人年满5 O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男年满6 0周岁,女年满5 5周岁;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年满6 O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1 O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男年满5 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 5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职核准条件 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个人缴费满1 5年,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十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符合规定年限,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 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2、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3、 死亡后的1 000元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二十、具备领取条件时,如何办理退体手续?1、本人书面退休申请;2、本人档案;3、劳动合同或托管协议;4、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一式二份; 5、二代身份证原件; 6、养老保险手册。 7、因病退休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书面鉴定结论。 二十一、办理退休手续后,何时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十二、退休待遇如何计算?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并足额缴费,且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可以办理退手续。根据鲁人社发20113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一般每年都还要进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二十三、影响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高低的因素是什么?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高低具体因人而异,其影响的原因有三个:与退出劳动队伍前的缴费基数高低有关系;与缴费时间的长短有关系;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退休的早晚有关系。缴费越多、缴费时间越长、越晚退休的,养老金计发的标准也就越高,相反就越低。 二十四、企业是否必须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职工从到企业工作之日起,企业就必须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职工个人也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是企业和职工应尽的义务。企业不为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这就侵害了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职工可以要求企业改正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如企业仍不办理,可以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举报,由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立案查处。 二十五、企业与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待遇高低也与职工的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多少有关。职工缴费年限长,个人帐户储存额多,则退休时待遇就高,反之则低,如果企业与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就会影响职工退休时的待遇,甚至一些职工因缴费年限不够,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六、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如何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应携带死亡证明、死者档案、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各种有效原始证件,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登记表一式三份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办理手续。工 伤 保 险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 二、工伤有哪些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苦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酗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的时限? 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申请。 四、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及时履行工伤事故备案制度? 1、发生伤亡事故、参保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伤职工进行抢救治疗,尽快帮助其脱离生命危险;对工伤死亡职工要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同时,参保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至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2、工伤事故备案的要求: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告;发生一般事故或者被诊断、确认为职业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报告。 3、工伤事故备案的主要内容:书面报告中应包括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受伤者住院治疗情况等。具体填报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隐瞒与虚报。 4、凡参保单位未在发生工伤事故30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参保单位负担。 五、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时应提供的材料和证据? (一)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该立即组织抢救,并于24小时内报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在30日内报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区社保处领取); 2、就医初次诊断证明;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4、企业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加盖公章);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7、两人以上证人证言。 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二)个人申报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区社保处领取);2、就医初次诊断证明;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等; 4、企业职工提供信息查询证明(企业在工商局查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交组织机构代码;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6、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三)特殊情况下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六、工伤职工就医有哪些规定? 1、工伤职工门诊和住院治疗,原则上必须在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因病情危急,必须在就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2、工伤职工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告知是工伤参保职工,属于旧伤复发的还应提供经办机构的审核表(病情危急的除外),并说明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协议医疗机构有责任询问了解及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3、工伤保险旧伤复发必须门诊、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区社保处办理审核手续,如病情危急,可先行救治,用人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住院审核手续。未经区社保处审核和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看门诊的,原则上必须到协议医院机构就诊,实行双联处方。否则,其医药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工伤职工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无故转入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确因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院或转外地治疗时,应先组织院内或院外会诊,由协议医院机构提出转达会诊意见,并由两位主治医师签字报区社保处同意后方可转诊,病情危急的可先行转诊,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处补办手续,转诊后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区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给予支付,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 七、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间享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它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为负伤、致残者和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制度。 九、参保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单位如何进行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临港经济开发区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另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十一、工伤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工伤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额。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临沂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全市所有参保单位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分三个行业类别确定费率;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行业分类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其缴费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缴纳。 十二、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十三、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四、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个月,六级伤残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八级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九级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十级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八级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九级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十级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五、如何界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十六、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的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l倍。“赔偿基数:是指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对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人员,支付一次性的赔偿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失 业 保 险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答:失业保险制度足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哪些? 1、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中的工勤人员;3、事业单位及其职工;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5、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三、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准备哪些材料? 新成立的单位应在成立后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登记证件。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 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l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及失业保险金的支出项目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及标准是什么?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八、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有没有其他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十、用人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有何处罚措施?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生 育 保 险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 四、享受生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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