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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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1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2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法规体系法规体系主要管理要求主要管理要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1页/共43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法律(1)条例(7)部门规章(29)第2页/共43页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第3页/共4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令 第六号第六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目的: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第4页/共43页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内容:共8章63条 总则(8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9条)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10条)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6 6条)条)铀(钍)矿和伴生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5条)放射性废物管理(9条)法律责任(12条)附则(4条)第5页/共43页业主的责任业主的责任p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接受监督管理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后果成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p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p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采取,采取有效的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防护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第6页/共43页8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p 许可管理:许可管理:依法取得依法取得许可证。许可证。p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文件,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查批准。(许可的前置条件许可的前置条件)p 三同时管理: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三同时管理: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7页/共43页9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p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管要求:安全保管要求:应当应当单独存放单独存放,不得,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其贮存场所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账物相符。p废物管理要求:废物管理要求:生产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对其产生的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包装、贮存贮存。生产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放射源的单位,应,应按照按照规定规定回收回收和利用废旧和利用废旧放射源放射源;使用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应按照规定将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或者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第8页/共43页10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p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生产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p事故应急:事故应急:公安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处理工作。第9页/共43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第449449号)号)p2005年8月31国务院批准,2005年12日1日施行。p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动。p明确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10页/共43页内容:共内容:共7 7章章6969条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9号)第11页/共43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1号)(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p 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周生贤局长签署,2006年3月1日施行,2008年修订。p 适用范围: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进口、出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第12页/共43页内容:共6章47条第一章 总则(制定的依据、分级审批模式等)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罚则(违反本办法要受到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1号)(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第13页/共43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p 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周生贤部长签署,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p 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第14页/共43页内容:共9章61条第一章 总则(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等)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源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第七章 豁免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第15页/共43页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管理对放射源的监管全寿期跟踪管理废旧金属回收熔炼管理人员资质管理辐射监测管理第16页/共43页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许可管理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许可管理许可管理许可管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许可证。申请领取许可证前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环保部负责审批颁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许可证。第17页/共43页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许可管理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许可管理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评分类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评分类p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其退役项目;使用类放射源(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类射线装置。p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其退役项目;医疗使用类放射源,使用、类放射源;使用、类放射源的退役项目;销售类、类、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使用、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退役项目第18页/共43页对放射源的监管全寿期跟踪管理(1)放射源编码制定了放射源编码规则,每枚放射源均有一个唯一编码,由12位数字和字母组成。(2)放射源进出口管理 列入目录的放射源的进出口活动,应当先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进出口申请并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获得批准后,再到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19页/共43页(3)放射源转让管理放射源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源。转入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4)放射源台账与备案所有在用放射源台账都纳入国家核技术利用管理系统管理,台账信息包括放射源的活度、编码、来源和去向等信息。核技术利用单位在放射源进出口、转让、转移和送贮活动完成后20/10个工作日内,应当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对放射源的监管全寿期跟踪管理第20页/共43页(5)废旧放射源管理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类、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对放射源的监管全寿期跟踪管理第21页/共43页(6)豁免管理当某项实践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的正当性原则,并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准后,该项实践或实践中的放射性物质才能豁免。低于基本标准所规定的豁免水平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核准,对内装有高于基本标准所规定的豁免水平的放射性物质的设备的豁免,由环境保护部核准。对放射源的监管全寿期跟踪管理第22页/共43页废旧金属回收熔炼管理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当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送贮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所产生的费用,由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第23页/共43页25人员培训应该进行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培训考核,关键岗位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当。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第24页/共43页辐射监测管理(1)辐射工作场所对场所进行相关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2)辐射工作人员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26第25页/共43页放污法放污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26页/共43页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条例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对放污法第五十三条的细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第27页/共43页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28页/共43页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29页/共43页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30页/共43页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31页/共43页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32页/共43页条例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33页/共43页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34页/共43页条例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35页/共43页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条例第六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36页/共43页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37页/共43页【18号令】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38页/共43页【18号令】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一)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39页/共43页【18号令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40页/共43页【18号令】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8号令】第五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41页/共43页 谢谢 谢谢 !第42页/共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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