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考点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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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考点攻略【必备】物权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同时在司考中所占分数也比较多F面是最近几年物权法所占的分数情况考U旻分电担保物权之何前滝屢帧序h物权诺求权1、硏有权的耽需不勃产物权的取解、登记2.三有在抵歼珑的实丸获201218共有人贵权畀己有5、个人所有权1.2-X2.抿押与陰乜关茅比塑电變任刃童型4抵押权的忏建220135*物权的璇得1*担保物权之何的淸錐颇序h描得遗失物去物(保护2、咱工关系2、魁忆2、粵曼抵押2、杠士车抵押与贵押2.抵押登记22014*1抵祎与保征共克汀拒佟贵汪叮薰起J巨有氛把昼记2、土匕承岂总董忙2、均養仝示暑2O15*527p物权登记&抵押与保证共存时担逅费汪祺担3、共有赃产处分花锂犧物硏有松1抵垢5、頁評1、垂置杖氛fl有4匚重点法条1第九十二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通意见98.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99.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100.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101.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102.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命题题眼1相邻关系的认定。(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2)相邻关系的内容:一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二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2.相邻关系的类型及具体内容。(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第86条的规定。(2)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第87条的规定。(3)施工相邻关系:第88条的规定。(4)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第89条的规定。(5)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有害物质:第90条的规定。(6)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第91条的规定。(7)在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第92条的规定。历年试题【2013年试卷三第55题】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C。重点法条2第九十三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命题题眼1按份共有的一般规定。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明确的。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应有份必须是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104条的规定,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2.共同共有的一般规定。(1)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2)共同共有的特征: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3)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有:夫妻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家庭共有: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分割前的遗产。3.共有物管理:第96条的规定。(1)本条中的共有物管理包括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则不属于对共有物管理的内容,在第97条中另行规定。(2)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4.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第97条的规定。(1)约定优先。(2)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实行“多数决”原则,即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共有物。(3)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实行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的原则。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第101条的规定。(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在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无须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应遵守法律的规定。此外,在共有关系中有禁止共有人出让其份额的约定的,对共有人应当具有约束力。共有人之一不按照约定处分自己应有份额的,应当无效。但是这种约定是对所有关系的特别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相对于非共有人而言的,在共有人之间并无优先的问题。当数个共有人均欲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时,应由出卖人自行决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与其他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例如,按份共有人将共有房屋出租后出卖该房屋时,就发生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应当认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3)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法律中一个重点和难点。下面结合其他规定,对法律中的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权作一个详细系统的分析。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前已论述。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后,会发生优先购买权,即民通意见第92条的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注意,其他物品的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房屋的抵押权人也无优先购买权。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典权人对承典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依民法原理)。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其权利顺序为: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强制执行程序(拍卖程序)、破产程序出卖标的物时,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以支持。除了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商法、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上也存在优先权。下面一起分析。合同法上的优先权。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第339条第2款、第3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3条、第42条、第74条的合伙人优先购买权。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第102条的规定。(1)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法律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2)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3)共有人的追偿权: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5. 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第103条的规定。共有关系类型不明确的,一般视为按份共有。但共有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的,应将共有财产视为家庭共有财产,按照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则处理。注意:物权法关于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与民通意见第88条的规定不同,应以物权法为准。历年试题【2011年试卷三第56题】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答案】BCD。物权法第99、103、104条。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并不是说双方共有的任何一件物品都必须双方共同处分才有效,而是说对于那些价值较大或者重要的物品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处分才有效。所以,C项正确。重点法条3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通意见8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85. 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86. 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命题题眼1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对所有权人有一定限制,但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有存在的必要性。(2)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注意: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例如,当事人出于善意,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善意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法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3)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不同。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行为自始有效,无须权利人追认。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受让人是非善意第三人,其知出让人无处分权仍受让财产,故该行为是可追认的行为。权利人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有效;权利人不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无效。2. 准善意取得。准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取得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无权处分人进行处分,不限于转让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如果取得人善意,同样发生该项物权的善意取得。例如,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即善意取得质权;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解释第84条)。3.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1)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且非基于他人行为而丧失占有之物。遗失物限于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问题。(2)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要受到限制,注意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1)本法中的善意取得的规定,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第108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动产善意取得。(2)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但动产之上主要是担保物权。例如,甲将某物质押于乙,乙将该物送丙修理,丙将该物出让于丁,丁善意取得该物,则该物之上的甲的所有权、乙的质权均归于消灭。(3)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其他权利的,该权利不消灭。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中的“权利”,不包括所有权。如果善意受让人受让时知道该动产之上存在他人所有权,就不是善意,不能善意取得该动产。历年真题【2013年试卷三第9题】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答案】D。根据物权法第107条,本题中,李某是拾得人,王某是第一受让人,郑某是第二受让人,若手表由这三人中的任何人占有,那么张某可依据上述条文请求返还手表。但手表现由朱某占有,且由于手表是遗失物,不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所以朱某不享有物权法第230条的留置权,所以朱某属于无权占有手表,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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