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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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篇一:车辆长期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自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出租方同意将 从至 型辆,车牌号:出租给承租方自驾使用,承租方同意 元/月。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每辆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二、出租方基本权利和义务1. 出租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有效证件。2. 应对车辆拥有所有权,不应在租赁期内出卖该租赁车辆或在该车辆上为第三方设置担保。3. 提供车辆的基本保养、年检、车船使用税,承担50公里范围内车辆抛锚急救;因承租方使用不当引起的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人为操作造成机油烧干、水箱漏水、发动机进水、轮胎及车身人为刻意损坏等类似情况)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负担。4. 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的第三者责任及交通事故在保险索赔范围以外的或其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5. 出租方按双方约定每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6. 如因租赁车辆维修、理赔、定期保养等原因,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逾期一天以上,出租方应及时提供相似车型、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备用车辆供承租方使用而不另行收取额外租金或费用。7. 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并解除合同,已收取的款项包括押金不予退还,并追偿承租方应付的费用以及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租金三十日以上(含本数)的。(2)承租方将所租用车辆转借、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等非法处分行为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3)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营利性营运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4)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不符国家规定的驾驶资质的其他情形的。(5)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或其证照被第三方扣押或者承租方对车辆被盗抢有重大过错的。(6)承租方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拆动车辆里程表或从事有损出租方合法权益的其它活动。三、承租方基本权利和义务1. 租赁车辆前,应如实提供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在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自变更之日起5天内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有诈骗等犯罪嫌疑的,报公安机关处理。2. 租车时须检查并妥善保管各种随车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如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或其他证件,应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3. 租赁期内配合出租方按时进行保养、年检。应每天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4. 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5. 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否则应负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赔偿责任;由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6. 车辆仅限于经承租方认可的且仅由承租方提供的具备合法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并承担车辆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由于交通违章、交通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7. 承租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严禁拆动车辆里程表。承租方在租用车辆期间,必须配合出租方按厂家规定:2年或6万公里内,每行驶5000公里内做一次车辆定期保养;2年或6万公里外,每行驶7500公里内做一次车辆定期保养。8. 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交通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知出租方,以便出租方协助参与处理保险索赔事宜。9. 车辆租赁期满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辆的轮胎、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不得因使用不当导致车辆过度磨损,车况的确认以本合同附件租车单为准。如有新的碰撞,擦伤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承租方应按出租方的实际损失支付维修或重置等其他相应的费用。10. 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的第三者责任、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11. 承租方有权自主选择正常维修、保养期间的替代车辆,但替代车辆应与租赁车辆租金水平相当(即不高于租赁车辆),如出租方提供的车辆有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更换车辆。四、租金及支付1. 本合同签署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押金人民币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押金不能用于抵扣租车费及其他承租方应支付费用,租赁结束,若承租方无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出租方应及时向承租方不计息退还押金。租期内,承租方若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抵扣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的款项,经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补齐足额押金,逾期按拖欠租金标准计算滞纳金。2. 租金每月通过方式预先支付。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叁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日前向出租方支付上月租金。逾期支付租金,出具当月租金发票,承租方应在次月的按逾期日数每日加收月租费3%的滞纳金,但不超过逾期租金的5%。逾期十天,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车辆,并有权在押金中扣除拖欠的租金和损失费用。3. 租金包括:(1)在租赁期限内的租费、保险费及年费;(2)维修、定期保养的材料及人工费;(3)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4. 收款单位:_开户行:_ _银行帐号:_ _五、行驶里程及行驶范围限制租赁期限内行驶里程限额为 公里/月/台,超里程按元/公里计费,本条所列费用由承租方在还车时一并支付。六、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1.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车辆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万元人民币)、司机座位险(每座位保额 人民币万元)和不计免赔、交强险。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他险种,出租方可善意代办手续,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2. 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和车损后,承租方应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并在事故发生当日及时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将车送到指定的地点进行修理。在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和车损后,由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裁定承租方负全责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保险公司索赔范围以外的责任与赔偿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承租方无责任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向肇事方索赔。如无法进行索赔或索赔数额不足所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如实提供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出具的事故证明、责任裁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等文件。3.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出租方须协助承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由于承租方的原因或无法追讨的情况下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4. 出租方对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的事故停运、交通肇事责任及导致的车辆停运、车辆被扣,或车辆机械故障方面的缺陷引起承租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5. 保险公司免赔和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方还应承担车辆在维修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和向出租方补偿事故车辆修复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部分的10%作为车辆加速折旧损失费。6. 因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导致的违章及罚款,由出租方在当月月底前查询本月车辆违章信息并报承租方(未能及时查出的违章,累计到下月),承租方可自行处理,对自行处理的违章信息承租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承租方亦可委托出租方代办,出租方代办的收费标准按出租方官网公布的标准执行,承租方在按月支付租车费用时一并支付。七、车辆维修、保养1. 为保证车辆的安全和维修质量,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由出租方指定维修厂进行,如果租赁车辆在出租方城市以外的地方行使时损坏,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其维修地点也由出租方指定;2. 涉及到由承租方负责的车辆维修费用时,其配件和工时价格按用车品牌4S店的价格为准。八、车辆被盗抢1. 若车辆在租赁期限内被盗、被抢,承租方应在发现当日通知出租方,并向公安部门报案。2. 承租方应支付出租方获得赔偿义务人赔偿或保险理赔之前的租金,索赔期间超过本合同期限的,以索赔期间为准。出租方不得放弃或者怠于索赔。3. 在上述索赔期间,若出租方另行提供替代车辆的,承租方除支付被盗抢车辆的租金外,还须另行支付替代车辆的租金。4. 若车辆系在承租方或承租方的司机驾驶或保管时失窃,承租方应承担保险公司免赔范围内的损失。如保险公司因故不能赔偿或者不能全额赔偿,承租方应当承担不能赔偿或者不能全额赔偿部分的损失。九、燃油1. 甲方将车交付乙方时,随车的燃油加满并经过双方验收确认;乙方将车交还甲方时,甲方要求加满燃油归还。2. 乙方在给租赁车辆加油时,必须按甲方所租赁车辆规定的燃油使用标号93#加油,否篇二: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汽车长期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无锡金南接送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电话:0510-85215426承租方(乙方):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电话:0510-81813000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补充说明:1、 以上租金为标准租金,以每月行驶5000公里计算,超过该公里数按2元/公里计算。2、 以上租金不包含可能产生的驾驶员加班费。3、 甲方于15天内提供出SONATA新车,在此期间暂时使用瑞丰商务车,工作时间为早9:00晚11:00。二、 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为乙方指定车辆,并应提供车辆(驾驶员)之行驶证(驾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保单等有效证件或复印件。2、 免费提供每行驶5000公里的常规保养、车辆年检和非人为造成的故障维修,承担车辆抛锚抢修。3、 负责处理在租赁其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4、 甲方提供的车辆在修理或保养、年检期间,甲方将提供替代用车。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桥过路费以及停车费用和油费。2、 租赁车辆时,应如实的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3、 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因为赶时间而教唆甲方驾驶员超速行驶,或指定车辆停放在非安全区域或国家未许可区域。4、 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业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5、 不得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支付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的超公里金额。6、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内饰、外观。若乙方违反本条,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支付甲方损失的五倍作为违约金。四、 费用支付1、 月租车费包括:(1) 在租赁期限内的车辆月租费、保险费(2) 驾驶员工资、午餐费(3) 定期保养、年检材料及人工费(4) 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2、 本合同每月付款一次。双方于每月的24号确定当月的超出公里数及相应租金并开具发票,乙方需在月底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或信用卡或现金方式支付,节假日顺延。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当期租车费用的5%作为滞纳金。3、 乙方需在合同签署后,先支付3个月租金21000元。五、 驾驶员工作时间约定及用餐约定1、 驾驶员工作时间为14小时/日(AM 7:00PM 21:00),超出时间按每小时10元计算,每周工作六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按法定比例计算支付。2、 乙方每月需补贴驾驶员通讯费100元。3、 加班补贴和通讯费由乙方直接与司机按实际加班时间予以结算。六、 车辆保险约定1、 车辆保险由甲方负责,投保险种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2、 发生车辆事故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修理。3、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乙方须协助甲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有第三方承担费用。4、 若在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处理交通事故。七、 合同的终止与违约责任1、 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可要求赔偿。2、 若经友好协商,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在租赁期内解除合同,则不追究任何责任。3、 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完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本合同随即终止。4、 合同即将到期时,如乙方不需续签合同时,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逾期未予通知,则现合同内容包括相关租金继续有效,自动顺延一年合同周期。合同续约三年期间租金价格不得变动。八、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于甲方所在地法院。九、 本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无锡金南接送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日期:2009-2-5 日期:2009-2-5篇三:车辆长租合同范本长租合同范本合同编号:易租汽车租赁管理系统软件汽车租赁合同书模板(长租)合同签订方: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车辆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租赁物:华晨宝马520Li领先型(或豪华型)颜色_车辆号牌_。租赁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租赁费用:每月租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不含汽油费,车辆保养费,驾驶员工资)租车押金一辆:陆万元整。押金、租金的支付方法:租车租金每月预付结算一次。租车押金一次付清。租金以现金、支票或托收方式支付到甲方银行账号:银行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一、甲方的权利:1、拥有车辆的所有权。且保证无第三方主张权利,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车辆的使用没有障碍。2、按期、足额收取双方认定的租赁费和相关押金。二、甲方义务:1、负担出租车辆的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年度检验、车辆丢失车辆现值损失。2、向乙方提供不低于一级技术状况的车辆,并提供齐全的行驶证件。3、向乙方提供救援服务,具体办法执行甲方救援制度)的规定。注:五环内24小时免费救援。(1)接到救援电话后视救援地点远近2-4小时到达现场场。(2)如故障2小时可以排除的现场排出故障,如2小时不能排除的安排同档次车型替换。(3)救援内容不含更换轮胎、忘带钥匙、钥匙忘在车内。如确实需要救援五环内按每次100元收费。4、负有对事故车辆及丢失车辆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5、协助乙方对交通事故的处理。6、租赁前,甲方除了要保证车辆的发动机、仪表盘等技术状况良好外,还需保证车辆随车物件配备齐全,车内应该备有随车工具、备胎、灭火器、防盗装置等。7、甲方负责车辆正常上路行驶一切手续办理及费用、并承但车辆六种主险的费用(车损险、划痕险、玻璃破碎险、不计免赔、三者20万、司乘险2万)。8、承担不低于7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9、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10、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三、乙方的权利:1、按合同约定拥有车辆使用权。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四、乙方义务:1、如实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或营业执照、代码证等身份证明。2、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3、自行加注燃油料,且必须加注与车辆使用说明牌号一致的燃油料,(97#油料)。4、按车辆使用说明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特别对机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轮胎气压的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刮水器、喇叭性能的监控。如发现异常,通知甲方后应即刻去华晨宝马4S店进行维修及保养。5、乙方承担租赁车辆使用期内的车辆保养费用。保养地点按车辆购车地点4S店为准。或乙方就近的华晨宝马4S。6、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转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经济责任。7、禁止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零部件、附件和设备装置及甲方所设的标志铅封等物。8、乙方指定驾驶员须是驾驶技术熟练,路况熟悉、责任心强、驾龄不低于1年者。9、承担不高于30%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保费上浮损失;承担因交通肇事引发的其它责任。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五、租金、保证金: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六、意外风险: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七、甲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3. 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八、乙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养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1%交纳滞纳金。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1)提供虚假信息。(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5)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的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6)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7)未协助甲租方按时参加车辆年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8)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9)租赁车辆不按车辆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或不到指定的4S店维护保养的。注:收回的车辆按第八款第2条执行。(10)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提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九、车辆事故及丢失的赔偿:1、保险条款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2、乙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丢失等,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3、承租期间如出现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乙方除应即刻向有关部门报案外,还应在一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并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作为甲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的根据,如因乙方延误,超出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或者乙方提供的证明不够理赔条件,其所有损失(含租金)全部由乙方向甲方赔付;4、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其原因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付,同时租金照付。5、如乙方负事故全责,事故处理期间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甲方协助处理事故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款额的先行垫付款。7、如乙方负事故全责,在事故未处理完毕、车辆未修复时,乙方仍须按天或月交纳租车费用。8、公安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事故结案后的乙方垫付金由甲方负责退还乙方,但免赔和不予赔偿部分均由乙方承担。9、乙方负事故全责的、车辆维修期间甲方可以提供替换车辆,替换车辆租金另计,并且承担事故造成车辆现值的损失及保费费率上浮损失。保险公司定损修复车辆费用在伍仟元以内的、现值损失按实际修车费用的20%赔付甲方。保险公司定损修复车辆费用在伍仟元以上的、现值损失按实际修车费用的30%赔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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