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资金管理办法---new---new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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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沂南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县棚改居民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棚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等。第四条 棚改资金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第五条 对列入计划的棚改腾空区和安置区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先进行成本测算,为棚户区改造筹集资金提供依据,项目实施完成后据实进行成本核算。县国土、财政和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腾空的地块要进行收益核算,为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六条棚改贷款资金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筹集应当根据棚改项目推进需要,统筹考虑县财力状况和承受能力,确定筹集数额,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国有公司作为承贷或承接主体,并负责棚改项目的实施。第七条 中央、省、市棚改补助资金由县房管局、发改局等单位负责向上申报。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八条 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一)县财政要把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纳入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区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棚改工作相关的业务支出等。(二)县房管局作为棚改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符合国家规定已开工的项目,县房管局应及时提出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用款申请,载明专项资金级次、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审批意见等。(三)县财政根据县房管局提供的项目进度材料或验收资料及时审核资金拨付计划。县房管局根据可用财政资金拨付计划,及时拨付至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再拨付到施工单位。(四)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的支付,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五)县房管局、国有公司、承建、施工等相关单位都要对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资金级别、类型分账核算,建立资金台账,严格按照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会计记账科目的要求,详细记载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收到和支出项目资金后,记账凭证和账簿都应有对应的资金级别和具体资金项目的记载。(六)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棚改资金。不得将财政棚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第九条 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一)严格做到来源明确、去向清楚、专款专用、凭证齐全、手续规范。棚改项目各项支出原始凭证要规范,严格落实“审签制度”,原始凭证上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有关业务事项还需附佐证材料。(二)(三)四、资金支付流程第十条 棚改资金使用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度。(一)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支付流程:1.支付申请:国有公司向县房管局提报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监理单位盖章的工程量清单;国有公司开具的收据;建筑公司发票;建设合同。2.支付审核:由县房管、发改部门联合审核会签。3.资金拨付:县房管局在财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作支付业务,财政部门审核并直接支付至国有公司账户,国有公司再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二)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支付流程:1.支付申请:棚改项目实施单位(棚户区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1)搬迁补偿类资金付款申请必须附有以下资料: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房屋搬迁安置协议;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评估报告;搬迁补偿资金发放明细原件(发放完成后及时交棚改资金管理单位入账)。(2)安置区建设类资金付款申请必须附有以下资料:棚户区改造工程款拨付审批表;发改部门批复文件;合同原件;税票或收据;工程进度表或工程量清单(监理单位确认);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棚改工作相关的业务支出必须附有以下资料:资金拨付审批表;与棚改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合同、协议、评审中心提供的评估报告或资金使用说明等);发票或收据。2.支付审核:实施棚改项目的国有公司应对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交班子成员会集中讨论决策。3.资金拨付:实施棚改项目的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及时拨付。第十一条实施棚改项目的国有公司每年编制棚改资金使用统计表,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县财政、房管和发改等部门。第十二条 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截至项目年度12月31日,凡是未拨付至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棚改资金,都属于结余结转资金。对结余结转两年以上和结余结转不到两年但已经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棚改资金,都由财政部门予以收回。第十三条 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有无结余结转处理规定?第五章 绩效评价第十四条 县财政、房管和发改等部门要及时对棚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科学、完整的指标体系,并按照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要科学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开。第六章 资金监督第十五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对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的,一经查出,除追回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院令第427号)、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各棚改项目实施单位要接受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对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八条 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的银行监督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二O一八年 月 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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