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厂设计统一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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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设计统一技术规定(十)环境保护篇钢铁公司目录l基本规定,1022设计原则,0s*-*/Z-JZ-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1033设计控制值,*0s*-、*二3*-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1084.1废气,M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1084.2废水,1084.3废渣,1094.4噪声,1094.5环境监测,1094.6工厂绿化,10101 基本规定1.0.1本篇规定是我公司的新建工程及技改工程环境保护设计中必须遵守的技术准则与基本要求。具体的环境保护设施,如治理工艺的选择、系统设计、设备选型等,均由各设计单位有关专业在满足本篇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并符合各有关专业的设计规定。1.0.2在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我省省现行的有关环保法律、法令、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必须在总结工程设计和环保设施实际运行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进行。1.0.3工程设计中防治污染及其公害的设施,必须贯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1.0.4环境保护设计文件按以下现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编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3号令(1998年11月18日);(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1990年6月);(10)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31号文(1996年8月);2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1996年3月);(1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13)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2007年10月23日)(14)上级环保部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设计原则2.0.1工艺设计应符合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原则。在工艺设计过程中要积极采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无污染或低污染以及不用水或少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2.0.2推进清洁生产,尽可能采用洁净原燃料,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尽可能从源头控制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降耗、增效、节能、减污。2.0.3环境保护设计中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与工艺装备水平相适应。2.0.4引进项目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值,允许使用合同比效时该国现行有效的、并经确认的标准和规范.但不得与国内现行标准相矛盾,如有矛盾,应按高标准的一方执行。2.0.5环境保护设计应满足我省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2.0.6工厂设计要努力实现“三废”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提高综合技术经济指标。2.0.7工业用水要按照分级、分质供用水原则,采用清污分流、循环用水、串级用水等技术,提高各工序生产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的取水量和外排废水量。废水处理应根据其水质和水量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对产生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废水,其生产区域及输送此类废水的沟渠、管道,必须采取防止渗漏、腐蚀的措施。2.0.8固体废弃物要尽可能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凡有成熟利用技术和有回收价值的固体废弃物均应考虑回收或综合利用。2.0.9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2.0.10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宜选用低噪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应对噪声源进行控制。噪声和振动超过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应根据噪声和振动的性质,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阻尼等措施或综合控制措施。2.0.11其它不得不外排的废气、废水和废渣,必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0.12在工厂总平面设计时,应尽可能使主要污染源、噪声源远离敏感区并和厂界保持适当的距离。2.0.13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深度必须符合现行环保法规和环保审查的基本要求。2.0.14本篇规定中所列国家、行业和我省颁布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一律以现行版本为准:新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执行后,自然代替本篇规定所列版本。3 设计控制值3.1环境质量标准3.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3.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I1999),松花江W类。3.1.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H类。3.2.1 3.2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气(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I62971996);(2)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I32712001);(4)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I61711996);(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I455493);(6)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3.2.2 废水(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2.3 (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I345692);噪声(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2)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CBI234890),H类。废弃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3.3.1 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值工厂设计“三废”排放除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的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值。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烧结(球团)污染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吨产品排放限值kg/t产品污染物监控位置烧结(球团)设备颗粒物500.25除尘器排气筒出口二氧化硫1000.35除尘器排气筒出口氮氧化物3000.80除尘器排气筒出口氟化物3.50.011除尘器排气筒出口二噁英类0.5ng-TEQ/m3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其他生产设备颗粒物300.25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炼铁污染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吨产品排放限值kg/t产品污染物监控位置颗粒物200.12除尘器排气筒出口热风炉二氧化硫1500.05除尘器排气筒出口氮氧化物(以NO2计)3500.10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原料、煤粉系统颗粒物300.12除尘器排气筒出口高炉岀铁场颗粒物300.12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炼钢污染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吨产品排放限值kg/t产品污染物监控位置混铁炉20除尘器排气筒出口铁水预处理(含扒渣)20除尘器排气筒出口转炉一次烟气80除尘器排气筒出口转炉二次烟气20除尘器排气筒出口电炉20除尘器排气筒出口精炼炉颗粒物20除尘器排气筒出口中间罐倾翻和修砌20除尘器排气筒出口连铸火焰清理及切割30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其他含尘废气(废钢加工、炼钢辅料加工、钢渣处理等)20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轧钢污染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吨产品排放限值kg/t产品污染物监控位置热轧精轧机颗粒物30净化装置排气筒拉矫、精整、抛丸、修磨机20净化装置排气筒焊接机20净化装置排气筒酸再生20净化装置排气筒工业炉二氧化硫150净化装置排气筒氮氧化物150净化装置排气筒酸洗机组等铬酸雾(以Cr计)0.070净化装置排气筒氯化氢(盐酸雾)10净化装置排气筒硫酸雾10净化装置排气筒碱雾10净化装置排气筒废盐酸再生盐酸雾30净化装置排气筒序号污染物名称排放控制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联合企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冷轧热轧1pH值6969总排口2SS2020总排口3COD3030总排口4石油类33总排口5铜一0.3车间排放口6锌一1.0车间排放口7铁一10车间排放口8氰化物一零排放零排放0.5车间排放口9总砷一0.5车间排放口10六价铬一0.1车间排放口11总铬一0.5车间排放口12总铅一0.1车间排放口13总镍一1.0车间排放口14镉一0.1车间排放口15汞一0.05车间排放口基准排水量(m/t)2a一一2a(2b)注:a指在总排放口监控污染物的基准排水量。b指在车间排放口监控污染物的基准排水量。注*:除PH色度外,单位均为mg/L3.3.2焦化废气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级标准;焦化废水排放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3.3.3表中未列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值应参照现有相关设施的设计值。3.4其它3.4.1作业环境的颗粒物含量及有害气体的控制值应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及其陆续批准颁布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单项卫生标准。(1) 3.4.2辐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4设计要求4.1废气4.1.1原料、辅助原料及燃料等堆场须设喷水抑尘设施,必要时可添加化学凝固剂。4.1.2 物料在转运、储存、破碎.筛分和制粉等生产过程中的扬尘点均应采取密闭、除尘或其它抑尘措施。4.1.3 大宗散装物料的输送,应有密闭和防落料措施,对粉状轻质物料可采用管道输送和密闭无尘装卸措施。4.1.4 烧结各工艺产尘点应设置密闭抽风除尘系统,并应选用高效除尘设备。烧结、球团处理后排放的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和排放速率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限值。4.1.5 大型焦炉应采用无烟装煤、无烟出焦及干熄焦方式控制烟尘。化产回收装置应加强设备的密闭性,排出的尾气应采取净化措施.。4.1.6 干法熄焦运焦系统带式输送机应设喷雾抑尘设施,并应采用密闭通廊或封闭机罩。各转运站、炉前焦库、焦炭整粒室、筛焦楼和贮焦槽各落料点应设除尘装置。4.1.7 高炉出铁场的一次和二次烟尘必须采取消烟除尘措施。炼铁的贮矿槽、贮焦槽及其槽上受料及槽下筛分、称量、给料、输送等产生粉尘的设施应采取密闭措施和除尘措施。转运站、胶带机头、尾卸料产尘点应进行密闭,并应设置除尘或抑尘装置。4.1.8转炉、电炉的二次烟尘及精炼等产生的烟尘应采取治理措施。4.1.9 煤气放散应设燃烧装置。4.1.10 轧钢过程中产生的含油烟雾、酸雾、碱雾、烟尘应设净化装置。4.1.11 钢材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及烟雾应采取净化措施。4.1.12 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应回收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回收率和减少放散,对有条件回收的废热、余热和余压均应回收利用。4.1.13 各种工业炉窑尽可能采用清洁燃料和先进合理的燃烧工艺,以减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4.1.14 被列为环境监测对象的废气污染源,应在其处理设施的进出口风管或排气筒上按有关规定设置取样孔、监测所需的安全操作平台、梯子及电源等。4.2.1 4.2废水对工业废水应实行按质分流,积极采用循环、串级使用、一水多用的供水技术,各工程工业用水的循环率应控制在96以上。4.2.2 钢铁工艺间接冷却废水都应设置循环供水系统,其排污水也要尽可能予以申级使用。4.2.3 对不同类型的循环水系统,应分别根据其各自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水质稳定措施,以保证循环水系统在高循环率下正常运行。4.2.4 工业废水的处理,应根据废水的特性选用技术无进,运行稳定,处理效率高,投资少、运行成本低、环境效益好的治理方案。4.2.5 如几种废水混合会增加处理难度和费用时,应分别进行处理或先经预处理,再进行混合处理,以利于提高废水的处理效果,降低处理费用。4.2.6 对于间断排放或水量,水质波动很大的废水,应设置必要的调节池,实现连续运转,以减小废水处理装置的能力,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投资费用。4.2.7 煤气洗涤水、冲渣水必须循环或串级使用,不得外排。4.2.8 含氧化铁皮的废水,应经净化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不外排时,要满足排放要求。4.2.9 各种含油废水,应根据油的性质、含量以及物理性状等选用不同的油水分离方法,收集到的废油须集中妥善处理,回收利用。4.2.10 乳化液要尽可能循环利用,需外排的废乳化液必须处理,达标排放。4.2.11 酸洗废液,凡有回收价值的都应回收利用。4.2.12 含铬废液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含铬废水须经处理,达标排放。4.2.13检化验废水应按不同情况采取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4.2.14 零星废水,如焦炉和混合煤气管道冷凝水、油罐排出的废水、电瓶废液等均须回收,送酚氰废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4.2.15 各循环水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可靠、灵敏的计量.控制和检测仪表。4.3.1 4.3废渣钢铁渣应资源化,高炉渣应尽量提高水渣冲制率。4.3.2 对除尘设施捕集的粉尘和水处理污泥,凡有利用价值的均应考虑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则应有妥善的处理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4.3.3 氧化铁皮渣应回收利用,其它废渣也应尽可能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有妥善的处理措施或送到专门的弃渣场。危险废物妥善堆存,并应设防雨,防渗措施或送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4.3.4 焦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渣可掺入炼焦煤中,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4.3.5 弃渣场应统一规划,分类堆放,并应有防止各种污染的基本措施。4.4.1 4.4噪声工艺设计、设备设计和设备选型都应首先从噪声声源上控制生产过程和单体设备产生的噪声,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4.4.2 对噪声源所采取的各种降噪措施,如消声、吸声,隔声、减振、阻尼或上述多种措施的组合,应确保降噪效果。4.5.1 4.5环境监测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进行监测管理。4.5.2 主要污染源环境监测设施符合松花江流域涉水企业污染源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设计。工业废水总排放口实现在线计量监测。4.5.3 监测方法(1)监测方法应按国家或省市有关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执行。(2)如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按其相应的监测方法进行,但须经有关部门确认。(3)作业环境的颗粒物、有害气体的含量和噪声值测定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6.1 4.6工厂绿化绿化设计应根据生产性质和自然条件统一考虑,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利用可绿化的土地、墙面及空间,美化厂容,保护环境。绿化养护点应与全厂辅助设施统一规划布局。4.6.2 厂区内的新建工程项目绿化设计应与原来的绿化相协调,确保总体绿化指数不低于30的水平,在面临居民集中区方向设置绿化隔离带。4.6.3 绿化的宗旨是净化环境,注重效果。绿化所用的品种应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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