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撤资协议书(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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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撤资协议书(共7篇) 同立退伙契约人简称甲方 同立退伙契约人 等简称乙方 兹就双方于年月经订立合伙契约所合伙经营,因合伙人 意欲他迁令图事业。声明退伙并经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议定撤资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退伙双方合伙经营的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2013年2月 日甲方撤资而脱离合作关系事实。 第二条:自甲方退伙后即自2013年2月 日起, 由乙方所有,该 日后运营盈亏、赋税、债务、债权及一切经营事务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合伙期间内一切运营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条:合伙截止2013年2月 日为止收支决算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无互欠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有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绝无异议。 第五条:甲方撤资回款具体金额为:。 第六条:本契约一式四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 备注:附件表一、表二 退伙人: 退伙人: 住址: 住址: 身份证:身份证: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撤资协议书 同立退伙契约人简称甲方 同立退伙契约人 等简称乙方 兹就双方于月日经订立合伙契约所合伙经营企业家共赢会馆,因合伙人 意欲他迁令图事业。声明退伙并经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议定撤资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退伙双方合伙经营的企业家共赢会馆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2011年12月 日甲方撤资而脱离合作关系事实。 第二条:自甲方退伙后即自2011年12月 日起,企业家共赢会馆由乙方所有,该会馆日后运营盈亏、赋税、债务、债权及一切经营事务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合伙期间内企业家共赢会馆一切运营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条:合伙截止2011年12月 日为止收支决算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无互欠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有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绝无异议。 第五条:甲方撤资回款具体金额为:。 第六条:本契约一式四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 退伙人: 退伙人: 住址: 住址: 身份证:身份证: 签名: 签名: 退伙人: 住址: 身份证号: 签名或盖章: 退伙人: 住址: 身份证号: 签名或盖章: 名称 协会合伙协议书 本合伙协议书由以下签名合伙人于二一三年五月二日共同制定。 第一条 组成 以下签名各方特此依据 国家名称 的法律和法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条 名称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企业名称。 第三条 期限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自 日期 起,至 日期 止,除非发生本文中所假设的情况而提前终止。 第四条 宗旨 从合伙人的教育和经济利益考虑,帮助合伙人更好地从事股票、证券及有价证券等投资活动,同时指导合伙人遵守投资的基本原则,以健全投资活动,并训练其实践技能。 第五条 会议 定期召开的会议应经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第六条 出资 在每月的定期会议上每个合伙人应至少缴付 数额 。也可以选择以任何 数额 增量为合伙企业额外出资。如果合伙人预计不能出席每月定期会议,则应在定期会议召开之前缴付每月出资;如果合伙人因意外或突然的健康状况不能参加定期会议,则应在该会议结束后的三天内缴付出资。任何合伙人的资金帐户都不能超过所有合伙人资金帐户的0%。 第七条 合伙企业资产评估 应定期评估合伙企业的资产现值,评估日期应安排在每次定期会议之前。 第八条 资金帐户 每个合伙人都存在一个资金帐户。在任何评估日期,合伙企业现值的增长或缩减都将在当天分别向每个合伙人资金帐户记入贷方或借方。如果其他计算每个合伙人资金帐户的方法能产生与此完全相同的结果,则可以用这些方法来代替此方法。如果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或从中撤回资金,都将分别向该合伙人的资金帐户记入贷方或借方。 第九条 管理 除非进行了约定,否则所有决定都必须由大部分合伙人讨论通过。 第十条 共负盈亏 合伙企业的净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各自资金帐户的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担。 第十一条 帐薄 帐薄应包括所有帐目,如资产、负债、个人合伙帐目、以及适当的税收和支出帐目。采用复式计账方式。合伙企业交易的帐薄都应保存,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随时查阅帐簿。 第十二条 年度清算和合伙企业审计委员会 每年应向合伙人提供有关合伙企业经营状况的详尽帐目。在年会上公布上一年度的年度清算。 合伙企业审计委员会每半年对所有财务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银行帐户 合伙企业可以选择一家银行开设银行帐户。合伙企业授权的任一合伙人都可以签署支票提取银行帐户上的资金。 第十四条 经纪人帐户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都不能成为经纪人。但是,合伙企业可以选择一位经纪人,并与之签定进行有价证券买卖所需的协议,如下所示: ? ? ? ? 所有有价证券都必须以合伙企业名义购买。 所有有价证券都必须存放在合伙企业的保险箱中,或由经纪人保管。 首席合伙人与首席合伙人助理负责监管所有有价证券。 如果无需审核交易指令或转让书签署人的权限,以及无需调查对合伙企业名下的有价证券进行转让的有效性,则任何授权公司或转让代理可以对合伙企业名下的有价证券进行转入或转出,他们应依照合伙人签署的交易指令或转让书进行交易。 ? 在进行有价证券转让的时候,公司或转让代理有权假定: 该合伙企业依然存在。 该协议完全生效,并未作修改,除非公司或转让代理已收到与此情况不同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无赔偿 除了退还一些必要的费用以外,不对任何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增加合伙人 在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任何时候批准增加合伙人,但合伙人数量不能超过 数量。 第十七条 转到信托名下 在向其他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以后,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到一份可废止的生前信托名下,其中,合伙人是转让人和唯一受托人。 第十八条 除名合伙人 经大部分合伙人的同意,可以对任何合伙人进行除名。有关除名合伙人会议的书面通知应该包括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除名将在支付被除名人资金帐户现值时生效。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 经大部分合伙人的同意,可以解散合伙企业。有关解散合伙企业的会议的书面通知应包括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解散合伙企业决议的书面通知应分发给所有合伙人。首先支付合伙企业的所有负债,然后按合伙人资金帐户所占比例,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将剩余资产分派给合伙人或他们的个人代表。 第二十条 合伙人自愿撤资 任何合伙人都可以撤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资金帐户的部分或全部现值,而合伙企业仍将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存在。合伙人撤出这类资金帐户中的部分或全部现值都需要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意向通知秘书。提交书面通知后的第一次合作企业会议,将被认为是正式接收该书面通知。如果书面通知是在两次会议之间接收的,则后一次会议被认为是正式接收书面通知。 在确定支付的时候,为第一次会议准备的评估声明中公布的合伙企业现值将用来确定合伙人帐户的现值,此处的第一次会议是指在正式接收合伙人提出书面撤资通知后的下一次会议。 合伙企业将根据本协议以下的“支付条款”来支付退出其资金帐户的部分现值或全部现值的合伙人。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死亡或丧失能力 如果合伙人死亡或丧失能力,则所接收的通知应被视作是全部撤资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支付条款 在部分撤资的情况下,应该以现金或合伙企业的有价证券进行支付,或者根据部分撤资合伙人的选择,结合这两种方式支付。在全部撤资的情况下,应该以现金或合伙企业的有价证券进行支付,或者根据其他合伙人的意见结合这两种方式支付。任一情况下,都将对有价证券进行分配,其他合伙人再选择有价证券。 现金转让时,合伙企业将现金转让给申请撤出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合伙人,数额为以下两种情况中的较少的一种: 被撤出的资金帐户现值的7%,或 被撤出的资金帐户现值,再减去合伙企业通过出售证券获取现金来支付撤出的实际成本。撤出的金额将在确定撤出金额的评估日后 10 日内支付。 如果撤出在合伙企业中资金帐户的部分或全部现值的合伙人希望以现金立即支付,合伙企业会在最方便的时候,先支付其资金帐户预估值的0%,然后根据上面提到的评估和付款流程进行结算。 转让有价证券时,合伙人将选择被转让成相当于被撤出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帐户现值的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将自投资协会评估声明之日起转让。协会经纪人将被告知有价证券所有权已自撤出评估日起被转至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的忠实义务 合伙人不得: ? 利用权利或职务将合伙企业牵连到任何合伙目的之外的一切事务中。 ? 除了本协议进行约定的以外,在未取得其他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时,向其他合伙人或其他自然人分派、转让、典当、抵押或抛售他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或签署任何致使非合伙人的其他人在合伙中受益的协议。 ? 在低于完全购买价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买进投资。 ? 使用合伙企业名义、信誉或财产从事合伙目的以外的活动。 ? 进行任何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或从事任何导致合伙企业交易或事务难于开展的行为。 本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人各自的继承人、执行者、管理人员或个人代表具有连带作用。 合伙人已同意该合伙协议书将于如下签署日期起执行,并自上面标注的日期起开始生效。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撤资协议书范本 撤资的方式是转让股权或者公司收购,根据情况定。下面的模板仅供参看。 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_ 受让方: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_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于_年_月_日在_订立。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_公司股份_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_公司_股份,原价每股_元,共计_元,以每股_元转让给乙方,共计_元。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甲方的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_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即退出_公司,其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合同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律师费、_费等,由_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_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分,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_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 普通合伙协议书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籍贯:籍贯 现住所: 现住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不违反国家强制法律的,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 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占合伙股份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期限 姓名 出资额 占合伙股份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期限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本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每 年结算一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方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伙委托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的表决办法 。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合伙各方可在不影响合伙企业经营的情况下申请退伙,一方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应当退伙, 并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也可协商一致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普通合伙企业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籍贯: 现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籍贯 现住所: 企业名称: 企业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现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制定该普通合伙企业协议。 1、 甲方出资方式:以现金的方式投资,于二零零柒年十二月一日前,投资到位,投资总额占合伙企业总投资的百分之四十投资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2、 乙方的出资方式:以现金的方式投资,投资普通合伙企业的资金占企业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投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于二零零柒年十二月一日前全部到位。 3、 利润分配:甲乙双方的利润以合伙企业经营盈利后,按每人在企业总投资的比例进行分工,各填税务费物均按例进行分担,利润的分配每月的最后一天分配。 4、 甲方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执行人,全权管理经营普通合伙企业“春天生态园”,乙方不得过问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人事安排调动,甲方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各项业务的权利。 5、 甲乙双方不得以普通合伙企业的名义贷款、低押、担保等,造成损失的要给于对方和合伙企业进行赔偿并缴纳合伙企业总投资额100%的违约金。 6、 企业合伙经营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提出撤资,转让投资份额和变相退伙。 7、 甲方任命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乙方不得干预。甲方有任用、调动、解聘、嘉奖各个员工的权利,嘉奖的奖金额每人每月不超过人民币壹百元整。 8、 甲乙双方有权每月查明合伙企业的会计、财务帐薄。合伙执行人每月向乙方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合伙企业的当月盈利作为合伙企业的共同收益,扣除所有的税费、工资、房租、差旅费、损耗等等一切运作资金,剩余的资金按双方总投资的比例分红,当月分清。 9、 甲乙双方不得在合伙经营企业期间从事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相关业务,更不能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有竞争的相关业务,同样甲乙双方不能跟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 本合伙企业的一切外部收受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都作为本合伙企业的共同收益。 11、 如有新的合伙人入伙,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的视为不能加入新合伙人,另一方不得刁难阻挠。如同意入伙,必须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付清,入伙后分红按实际的投资比例,亏损按实际投资的比例分担并承担无限联带责任,不得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12、 合伙人退伙的不能转让给第三方本企业的投资,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给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并缴纳其投资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13、 甲乙双方在企业经营期间不得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为此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并赔偿违约金给守约方。 14、 甲乙双方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合伙企业的资金、财务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造成损失的要给守约方赔偿损失,给合伙企业赔偿损失并缴纳违约金。 15、 合伙企业的银行帐户由执行人统一管理。 16、 合伙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时,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提出解散。 17、 合伙企业的解散由执行人做为清算人,清算出的亏损的债务、税款欠缴的费用、租金、员工的工资,甲乙双方的工资,和各项业务往来的债务、费用、损耗等等,按甲乙双方实际投资比例的份额承担。合伙企业亏损后偿还债务,不得以实物的方式进行抵消,需经合法的评估部门价格评估后再做处理。 18、合伙企业偿还各项债务后,剩余的财产按甲乙双方各自的投资总额的比例份额划分。 19、合伙企业解散后,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清的事务,甲乙双方有无限联带责任。责任的分担同样按其各个投资比例的份额承担。如一方按自己承担的份额解清,剩余的由另一方自己承担,以后的事务解清方不再承担。 20、清算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期间的一切费用由合伙企业共同承担。 21、合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财务帐目,需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每月要查阅一次。 2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赊购物品,违约方自行支付为此付出的费用,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如有赊购的必须,需经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生效。 23、合伙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用合伙企业的资金,对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等送实物、现金、有价证券、宴请等,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合伙企业和守约方,送出物品有违约方自行承担。 24、甲乙双方的工资为每人每月人民币贰仟元整,每月的15号发放,其他员工的工资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合伙企业的执行人在经营管理中,有对员工工资调动的权利,员工嘉奖由执行人确定,合伙企业共同承担。 25、甲乙双方每月和每人壹仟元的活动经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个人,作为差旅费车船费,此项金额合伙企业共同承担。 26、合伙企业因公出差期间,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合伙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27、不具有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和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并负无限连带责任。 28、甲乙双方的某一方因违法或违规给合伙企业和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加以赔偿并负无限连带责任。 29、合伙企业的合伙执行人有权对自己的员工、员工工资、任免、解雇、聘用、更换岗位、嘉奖、处罚的权利,其他合伙人不得干预。 30、甲乙双方就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相关联的业务,达不成协议时,先按执行人的意见执行,以保证合伙企业的正常运作。 31、甲乙双方在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过程中,给第三方早成损失的由合伙企业共同承担。 32、甲乙双方不得对外泄露合伙企业的商业机密,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要赔偿合伙企业和合伙人。 33、合伙企业聘任新员工或新管理人员,由执行人同意后方可安排。 34、合伙企业某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损失,并缴纳违约金。 35、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隐瞒相关的事物,给合伙企业和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守约人。 36合伙企业的员工由于重大的过失造成损失的并且数额较大,给自己或企业造成损失的,认定属于企业的责任的由企业承担。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投资全部到位、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合伙人经营协议 第一条、合伙人三方: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经上述合伙人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设立的公司名称: 2、法定地址: 3、法定代表人: 4、经营范围: 5、注册资本:由甲方现经营环誉国际物流公司为基础 第三条、合伙宗旨:_ 第四条、出资方式及占利润股比例: 1、甲方以经营环誉国际物流公司办公场地和营业资格所有证件作为出资, 并保证有流动资金 万元人民币。甲方占公司经营利润的55% 。 2、乙方以经营管理经验及提供客户资源等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各项资源代替现金作为出资,占公司经营利润的18% 。 3、丙方以培训团队及业务开拓经验和负责带领业务开拓团队代替现金作为出资,占公司经营利润的17% 。 4、余下10%经营利润在公司的不断发展中,经股东三方研究确定后分配给在公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员工。 第五条、各合伙人在签字成立合作公司后,五年内任何一方不得撤资退股,任何一方不得 转移公司共有的财产。如任何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强行撤资,撤资方应负责赔偿另两方合伙人所占公司股份的二倍股份。在合伙期间转移公司共有财产的,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合伙经营前甲方原有的债务与乙方、丙方无关。 2、 合伙人各方达成协议共同经营后、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按各合伙人占有股份的比例进行承担。 盈余分配:以股权占有率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分配方式:一年一结。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股权占有率为 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承认并签署合伙协议;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有共同承担责任。 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股权的转让。 1、不允许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2、乙方或丙方退伙,结算完毕后,所占的股权则自动失效。 第八条 合伙事务执行 1、成立公司股东管理组,成员由甲、乙、丙三方合伙本人组成,出任法人代表甲方股东为管理组组长,组长负责组织计划新投资项目以及扩大办公场所,装修、设立公司各类文件资料等。 2、在计划新增投资项目时,由出任法人代表的甲方股东组织股东会议,经一致通过,并由三方在计划文件上签字确认,公司设立成功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成立财务部门,统一流动资金管理,设立会计和出纳人员,同时各项开支需由股东甲方和乙方或丙方二名股东签名生效,或由各股东方委托人员签名生效。同时每月固定给予甲、乙、丙三方股东发放生活保障工资每人每自然月二千元人民币。给予其他聘用员工设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公司有重大投资时,由股东三方民主决议,赞同率高于二人时可以通过并签字执行。 5、全体股东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全体股东决定,由甲方为执行董事,其权限为: A、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B、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监控财务状况,支付合伙债务;规避经营风险 D. 6、全体股东决定,由乙方担任 ,其权限为: A、执行人事行政管理,承接业务 B、公司日常营业管理,理顺营业各环节流程 C、监控各项报表,规避经营风险 D、 7、全体股东决定,由丙方担任 ,其权限为: A、培训团队 B、业务开拓 C、带领业务开拓团队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8、上述各合伙人在出任公司相应岗位时,需按公司要求负责好各岗位管理公司的各项 日常工作事宜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占 有股权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 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 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 人应继承的收益分配,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被依法撤销; 3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移财产的,可按退伙处理,转移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 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第条 合伙期限为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2、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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