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掌握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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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审计规范与法律责任 审计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规范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审计准则规范是对审计工作本身进行约束的规范;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审计人员应达到的道德标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务1 掌握审计准则 任务2 熟悉审计职业道德 任务3 掌握审计责任任务1 掌握审计准则 学习目标:1、掌握审计准则的含义和作用2、掌握审计准则的基本内容和我国审计准则3、掌握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的基本体系4、熟悉我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基本准则5、熟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任务引入 P28 任务分析P29一、审计准则的含义和作用审计准则的产生:(1)审计准则是适应审计自身的需要和社会公众对审计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审计实践经验的总结。(2)审计准则是对审计主体的规范和要求。它规定了审计人员应有的素质和专业资格,并对 审计准则对于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予以规范和指导。(3)审计准则提出了审计工作应达到的质量要求,是衡量和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的依据。(4)审计准则一般由国家审计组织机构或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制订颁布。(5)审计准则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很强的约束力,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一)审计准则的含义 审计准则是由国家审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审计准则是由国家审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制定的,用以规定审计人员应有的素质和专业资格制定的,用以规定审计人员应有的素质和专业资格,规范和指导其执业行为,衡量和评价其工作质量,规范和指导其执业行为,衡量和评价其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的权威性标准。发展:审计准则是总结广大审计人员的实践经验,适应时代需要,为保障审计的职业声誉而产生的。(二)审计准则的作用 审计准则是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要求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1、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一定的专业素质,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提供保证。2、审计准则为评价考核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提供了依据。3、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审计工作应达到的质量,为审计人员的培养明确了方向。4、审计准则的制定实施便于明确责任,维护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另一种说法:(1)制定、实施审计准则,可以为规范和指导审计工作提供依据,有助于审计工作规范化的实现。(2)制定、实施审计准则,为衡量和评价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从而有助于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3)制定、实施审计准则,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结果的信任。(4)审计准则的制定、实施,有助于维护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的正当权益,使得他们免受不公正的指责和控告。(5)制定、实施审计准则,有助于推动审计理论的研究和审计人才的培养。(6)制定、实施审计准则,有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审计事业的国际化。二、审计准则的基本内容(一)一般公认审计准则 一般公认审计准则适用于民间审计实施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包括三项:1一般准则。一般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还规定了基本职业道德规范。2作业准则。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3报告准则。报告准则是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其中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在此后的三个月内监督其采纳、执行情况。一般准则是对审计人员提出的要求;工作准则是对实施审计行为提出的要求;报告准则是对审计报告提出的要求。(二)国家审计准则 国家审计准则又称政府审计准则,是政府审计准则的总纲,由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和附则组成。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必须遵照执行的规范。我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的。(三)内部审计实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准则是指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对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行为所作出的行为规范。三、我国的审计准则P31(一)国家审计准则 国家审计准则:是指由审计署颁布的,指导国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国家审计准则包括一般准则、工作准则、报告准则三部分。1、国家审计的一般准则。2、国家审计的工作准则。3、国家审计的报告准则。(二)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颁布的,指导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是指注册会计师进行民间审计时应遵循的专业标准和各专业标准之间相互联系而构成的有机整体。它具体包括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职业规范指南。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定要求具有强制性,执业规范指南不具有强制性。(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3)执业规范指南。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制定的,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由于上述三个层次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不同,因而约束力也有所区别。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参照执行,可以根据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具体应用。(三)内部审计准则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同时也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四、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的基本体系(一)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的基本体系P33 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基本体系由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三大部分构成。1、第一部分: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鉴证业务准则 (45个)、鉴证业务基本准则(1个)、审计准则(41个)、审阅准则(1个)、其他鉴证(2个)2、第二部分: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2 2个)个);3、第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1个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二)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的特点 1、准则体系强化了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宗旨。执业准则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标准,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同以前制定的审计准则相比,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更加突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针对实务中暴露出的不足,严格了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切实承担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针对新形势下财务报表舞弊的特点,更加积极主动地识别和应对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并为注册会计师履行好这一责任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准则特别强调,舞弊导致的风险是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又如,为避免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片面理解风险导向审计,过分依赖分析程序,而减少实质性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应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再如,针对“安然”事件暴露出的会计师事务所销毁不利工作底稿的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和保存年限,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2、准则体系符合国际趋同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在体系结构、项目构成和基本内容上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从体系结构看,我们按照国际趋同的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性质的不同,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进行了重构,与国际准则体系保持了充分的一致。从项目构成看,除个别项目因对我国几乎不适用而未被纳入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涵盖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所有项目。在审计准则的内容上,我们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由于我国准则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便把国际审计准则中包含的举例等解释说明性材料写入准则正文,但我们会把这些内容写入正在起草的指南中,以帮助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准则。3、准则体系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审计风险准则是整个审计准则体系的核心准则,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等4个项目。同以往审计准则相比,审计风险准则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程序,更广泛深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了解内部控制,为识别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认定层次等重大错报风险提供更好的基础。(2)、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都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实施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3)、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与识别、评估的风险相联系,以防止机械利用程序表,从形式上迎合审计准则对程序的要求。(4)、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同时,我们以审计风险准则为基础,在新制定的其他准则中体现了审计风险准则的要求,并根据这一要求对26个准则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4、准则体系严格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要求 健全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技术准则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系统地总结了近些年审计失败的经验教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落实对业务质量的领导责任、确保职业道德规范得以遵守、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和监控等七个方面。例如,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又如,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独立性、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及其应对措施、审计过程中作出的重要判断、意见分歧、调整事项及审计报告等。再如,准则规定,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不长于三年的周期内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5、准则体系实现了形式和结构上的创新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类型较多,既有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内部控制审核等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又有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还有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和税务咨询等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为了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要求,更好地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新的审计准则体系在准则框架、准则名称和准则编号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五、我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基本准则(一)鉴证业务的定义、要素和目标 1、鉴证业务的定义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鉴证对象是指注册会计师将运用一定标准对其进行评价的事物;而鉴证对象信息是鉴证对象的载体或表现形式。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鉴证对象信息应当真实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真实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2、鉴证对象的要素 鉴证业务要素为: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人、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1)三方关系人 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2)鉴证对象.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具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历史或预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当鉴证对象为非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企业的运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当鉴证对象为物理特征时(如设备的生产能力),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有关鉴证对象物理特征的说明文件;u当鉴证对象为某种系统和过程时(如企业的内部控制或信息技术系统),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关于其有效性的认定;u当鉴证对象为一种行为时(如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3)标准。标准是指用来评鉴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4)证据。审计是一个获取证据的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提出鉴证结论的基础。(5)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鉴证对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适当的标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发表能够提供一定保证程度的结论。3、鉴证业务的目标 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合理保证的保证水平要高于有限保证的保证水平。(1)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2)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与有限保证的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区别鉴证业务的区别(一)目标不同 (二)证据的收集程序不同(三)所需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四)鉴证业务风险不同 (五)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不同(六)提出结论的方式不同(一)目标不同(一)目标不同 合理保证的目标是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具体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并对鉴证后的信息提供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的目标是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具体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并对鉴证后的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但该保证水平应当是一种有意义的保证水平,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二)证据的收集程序不同(二)证据的收集程序不同(cont.)(cont.)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为了能够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一个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其证据收集程序包括五个阶段:(1)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在适用的情况下也包括了解内部控制;(2)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二)证据的收集程序不同(二)证据的收集程序不同(3)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4)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5)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相比,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是有意识地加以限制的,主要采用询问和分析程序获取证据。(三)所需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不同(三)所需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不同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其对鉴证对象提供某种水平保证的基础。相对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而言,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相对较高,相应地,对证据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也就更为严格。(四)鉴证业务风险不同(四)鉴证业务风险不同 (cont.)(cont.)鉴证业务风险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鉴证对象信息在鉴证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对同一个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进行鉴证,不管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其重大错报风险均不存在差异。但检查风险则不然,它是指某一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的高低显然取决于注册会计师所实施的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四)鉴证业务风险不同(四)鉴证业务风险不同 由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证据收集程序在上述方面受到有意识的限制,因此,其检查风险高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相应地,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五)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不同(五)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不同 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相比,注册会计师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实施的证据收集程序更为系统和全面,收集的证据更充分,提供的保证水平更高,相应地,鉴证后的鉴证对象信息也更为可信。(六)提出结论的方式不同(六)提出结论的方式不同 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提供的保证水平不同,鉴证后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也不同,为了使预期使用者能够清楚地了解两者的区别,两者提出结论的方式也不同。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应当指出的是,不管是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还是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其保证水平一般都是事先约定好的,而不是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执行情况再确定是提供高水平的保证还是提供低水平的保证。当然,如果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业务的保证水平。在实务中,保证水平的确定本身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二)业务承接 1、一项业务作为鉴证业务承接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在接受委托前);(2)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3)拟承接业务具有以下五个特征:鉴证对象适当;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2、标准不适当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拟承接的鉴证业务所采用的标准不适当,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拒绝承接该项业务。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某项鉴证业务采用的标准不适当,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项新的鉴证业务:(1).委托人能够确认鉴证对象的某个方面适用于所采用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该方面执行鉴证业务,但在鉴证报告中应当说明该报告的内容并非针对鉴证对象整体。(2).能够选择或设计适用于鉴证对象的其他标准。3、已承接鉴证业务的变更(1)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2)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3)业务范围存在限制。(三)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 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1、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会计师事务所。实务中通常难以明确区分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准则中的“执业者”、“审计师”。如果鉴证业务涉及的特殊知识和技能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执行鉴证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包括专家在内的项目组整体已具备执行该项鉴证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充分参与该项鉴证业务和了解专家所承担的工作。2.责任方(1)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员:(一)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也可能不是委托人。(2)责任方声明。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当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获取此类书面声明。(3)预期使用者 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识别使用鉴证报告的所有组织和人员,尤其在各种可能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识别预期使用者。当鉴证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鉴证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四)鉴证对象 在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鉴证业务中,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鉴证对象、相应地,鉴证对象信息也具有多种不同的形式。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鉴证对象可以识别。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五)鉴定标准 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1)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2)完整性: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3)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4)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5)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如果确定的标准仅能为特定的预期使用者获取,或仅与特定目的相关,如行业协会发布标准可能仅能为本行业内部的预期使用者获取,合同条款仅能为合同双方获取,且仅适用于合同约定事项,在这种情况下,鉴证报告的使用也应限于这些特定的预期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六)证据P39 1、职业怀疑态度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CPA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如果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CPA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2、证据的特性 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可信性保证是建立在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基础上的。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分别是对证据数量和证据质量的衡量。3、重要性 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估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错报时,CPA应当考虑重要性。CPA应当综合数量和性质因素考虑重要性。在具体业务中评估重要性以及数量和性质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CPA运用职业判断。4、鉴证业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鉴证业务风险是指在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CPA提出不恰当结论的可能性。在直接报告业务中,鉴证对象信息仅体现在CPA的结论中,鉴证业务风险包括CPA不恰当地提出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标准的结论的可能性。鉴证业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 一般来说,鉴证业务风险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虽然这些组成部分并非对于所有的鉴证业务来说都是必须或重要的:(1)重大错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鉴证对象信息在鉴证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2)检查风险。检查风险是指某一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CPA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CPA对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的考虑受具体业务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受鉴证对象性质,以及所执行的是合理保证鉴证业务还是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影响。不同保证程度的鉴证业务,要求CPA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不同的水平。CPA在合理保证鉴证业务中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要低于有限保证鉴证业务中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七)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业务的不同而不同。从理论上说,即便是针对同一项业务或同一个认定,也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证据收集程序。实务工作中,尽管对证据收集程序进行明确而清晰的沟通非常困难,但CPA仍应尽量清楚表达证据收集程序,并以适当的形式运用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为了能够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CPA应当通过下列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1)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包括了解内部控制;(2)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3)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4)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5)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相比,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是有意识地加以限制的。例如,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是一项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该业务中,CPA主要通过询问和分析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无论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如果注意到某事项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需要作出重大修改产生疑问,CPA应当执行其他足够的程序,追踪这一事项,以支持鉴证结论。(八)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报告责任,包括在适当时与治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就执行业务过程中注意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与治理层沟通的适当性。如果委托人并非责任方,注册会计师直接与责任方或责任方的治理层沟通可能是不适当的。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发表结论的报告。如存在下列情形,注册会计师应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提出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1)注册会计师的结论提及责任方的认定,且该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达。(2)注册会计师的结论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且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报告责任,包括在适当时与治理层沟通。1鉴证结论的两种表述形式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可以采用下列两种表述形式:(1)明确提及责任方认定,如“我们认为,责任方做出的c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2)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2提出鉴证结论的积极方式和消极方式 提出鉴证结论的方式有两种积极方式和消极方式,它们分别适用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区分两种鉴证结论提出方式,有助于向预期使用者传达不同业务的保证程度存在差异这一事实,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提供的保证水平高于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提供的保证水平。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或“我们认为,责任方做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如“基于本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根据标准,系统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无效的”或“基于本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责任方做出的根据标准,系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不公允的”。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无保留结论报告的情况 第一,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必要的证据以便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第二,责任方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做出公允表达或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如果注册会计师的结论提及责任方的认定或结论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且该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做出公允表达或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审计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一)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P40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2)职业道德规范;(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4)人力资源;(5)业务执行;(6)业务工作底稿;(7)监控。(二)领导对业务质量承担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注册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内部质量文化能否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的努力。领导层及其做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各级管理层应当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要求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根据具体的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组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2.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组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3.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组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1.了解客户的诚信的要求(1)了解客户的诚信,拒绝不诚信的客户,以降低业务风险;(2)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诚信的了解程度,通常将随着与该客户关系的持续发展而增加。2.了解客户诚信应当考虑的事项(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2)客户的经营性质,包括其业务;(3)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态度的信息;(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8)关联方的名称、特征和商业信誉。3.评价客户诚信情况的途径(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他第三方讨论;(2)询问事务所其他人员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比如,通过客户的年报、中期财务报表、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等,获取相关信息。评价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的影响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在承接新业务前应当评价专业胜任能力,具体的事项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或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人员;4.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5.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6.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评价其他事项的影响 1.考虑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客户守法经营意识淡薄或内部控制环境恶劣,或者对业务范围施加重大限制,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业务执行的情形等,则应当考虑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可以考虑终止该审计客户关系。2.考虑接受业务后获知重要信息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可能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在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政策和程序:(1)适用于该业务环境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2)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和客户关系的可能性。3.解除业务约定或客户关系时的考虑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客户关系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1)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2)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3)考虑是否存在职业准则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现有的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4)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四)业务执行P42 1、指导、监督与复核 2、咨询 3、意见分歧的处理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五)业务工作底稿 1.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 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天内。2.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1)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2)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3)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4)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3.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密 除特定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这些特定情况包括:(1)取得客户的授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对客户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如果未经客户的许可,除下述的2、3两种情况外,不得泄露客户的信息给他人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使用与检索 无论业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质,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针对业务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1)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2)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3)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4)仅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5.对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的业务工作底稿的控制 对于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1)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2)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的索引和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3)能够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6.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计算。7.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六)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监控的人员、监控的内容、实施检查的内容与周期,并对监控结果进行处理和记录;会计事务所应当设立投诉渠道,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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