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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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一)传染病1、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职业性炭疽/不明原因肺炎:发现1 例病例。2、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流脑病例、10 例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两种传染病各有2 例死亡病例。3、皮肤炭疽或肠炭疽: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4、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病例,或者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出现1 例死亡病例,伤寒(副伤寒)出现2 例死亡病例。5、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病例。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病例,或出现1 例死亡病例。7、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 例流感样病例,或5 例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流感样病例死亡。8、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病例,或者1 例死亡病例。9、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区发生5 例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10、血吸虫病: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11、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12、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13、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区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二)食物中毒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或死亡1 人;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或死亡1 人。(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或者死亡1 人。(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事件。(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或死亡1 例。(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十一)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四级。4.1.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病例数未超过10例。(2)霍乱在本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县级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1.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3)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4)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9)市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1.3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一个市(州)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4)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超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3)省级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临近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超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局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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