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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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国卫办妇幼函2020928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粤卫办妇幼函20219号)有关精神,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目标实现,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全面规范落实消除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减少相关疾病母婴传播,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2) 具体目标。至2023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8%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5%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80%以上。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早期诊断检测率达90%以上。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5%以上。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5%以上。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6.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7.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下降至1%以下。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见附件1。(三)进度目标。市卫健局于2022年3月前对各县(市、区)、XX高新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进行评估评估(见附件15),辖区所有消除指标达标为通过评估。2022年全市各消除指标达标,已通过评估县(市、区)须确保工作目标保持稳定。二、工作原则(一)逢孕必检。助产机构对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在孕12+周前或初次产前检查时,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纳入必检内容。(二)逢阳必治。对所有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对所有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阳性的新生儿,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均进行相应干预治疗。三、工作内容消除母婴传播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综合防治体系为支撑,以常规妇女保健、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为基础,为育龄人群、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消除母婴传播相关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与各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并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时机,开展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青少年、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人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水平,增强其“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健康行为。(二)孕产妇及相关人群检测与咨询。1.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为结婚登记人群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尽早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并依据结果提供后续咨询;落实“逢孕必检、首诊负责”,对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在初次产前检查时,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纳入必检内容。对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在孕晚期(建议32周)再次进行检测。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保健服务的孕产妇,要尽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HIV快速检测30分钟内出结果,乙肝检测2小时内出结果,有条件医疗机构行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检测尽快出结果);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原则上按照感染者处理,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安全助产服务。对艾滋病筛查HIV抗体试验有反应的孕产妇,要及时进行补充实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为孕产妇开通“绿色通道”,缩短确认时间,确保及时检测获得结果。对初筛采用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的孕产妇,应用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进行复检确证,同时进行定量检测,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上述三类孕产妇均须根据检测结果,提供相应治疗。孕产妇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见附件3。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4。2.孕产妇配偶/性伴检测服务。对所有艾滋病、梅毒孕产妇的配偶/性伴进行宣传教育,动员其接受筛查检测,对于发现的感染配偶/性伴提供咨询和治疗转介。建立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咨询检测服务流程。在产前保健、临产/产时以及产后,在知情同意下,提供夫妇咨询服务,为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的配偶/性伴提供咨询检测服务。孕产妇配偶艾滋病、梅毒检测服务流程见附件5。3.重点人群孕产妇检测服务。为流动人口、青少年、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确保在本辖区内所有孕产妇均可享受到免费、便捷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重点人群孕产妇检测服务流程见附件6。4.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和综合关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所有的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分级,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在省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建档,完善高危因素,做好转接诊以及追踪随访管理。辖区妇幼保健院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辖区工作协调会或收集转介卡、填写信息统计表格等途径和方式对转接诊情况进行反馈。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进行相关检测加强孕期全程随访,对阳性感染的流动孕产妇须由专人进行随访管理。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避免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标准防护措施,配备合理的防护物资,减少分娩过程中的疾病传播。加强避孕指导和咨询,帮助孕产妇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落实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综合关怀服务。尊重感染者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三)消除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所辖县(市、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母婴阻断工作,由各县(市、区)选定1-3间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规范化治疗干预服务,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对于初次接受产前保健的孕妇,由取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孕妇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对艾滋病筛查有反应者,医疗保健机构需另册登记或用醒目标识注明,并进入复检试验,复检试验有反应者尽快进行补充试验,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填写“HIV样品检验信息单”,于表格“送检人群”一栏中标明“孕/产妇”,采集的样本和信息单须24小时内送达辖区疾控中心或由疾控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收取,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证报告。补充试验结果阳性者,由辖区疾控中心或检测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送检单位,同时要电话告知辖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做好登记。送检单位负责将补充试验结果转交被检测人员,并提供后续咨询。已经接受艾滋病抗体筛查的孕产妇应在“围产期保健手册”中张贴检验单。确保筛查发现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尽早开始抗病毒治疗,必要时建立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病毒治疗绿色通道。孕期未接受HIV检测的即将临产或已临产的产妇,助产机构应采用快速法两种试剂或两种方法进行检测,并于采血后30分钟内将检测结果反馈至产科。如检测结果为阳性,则按照孕期检测的流程进行后续工作(送检、报告时限和要求与孕期一致)。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不具备抗病毒治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并与接诊机构做好信息对接。在孕产妇用药前、用药期间进行病毒载量、CD4+T淋巴细胞计数等,有条件地区可进行耐药检测。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药依从性。及时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根据其母亲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或普通暴露风险,按要求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给予科学、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儿童进行治疗或提供转介服务。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7。2.消除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县(市、区)要建立梅毒阳性孕产妇治疗干预归口管理的机制,由各县(市、区)选定1-3间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感染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规范化治疗干预服务,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辖区性病防治机构负责对辖区梅毒检测机构定期进行实验室质控,同时要加强与妇幼保健院沟通联系,性病防治机构应该把梅毒感染孕妇、18个月内的婴幼儿及时转介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诊断、干预、随访,承担归口管理的妇幼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干预能力,确保孕妇、婴幼儿在本机构进行规范、归口管理。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 要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对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同时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各地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对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及时给予治疗,在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及时转诊。消除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8。3.消除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孕产妇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加强对免疫效果的追踪,在儿童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及时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了解儿童乙肝感染状态及获得抗体保护的情况,以明确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效果。消除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9。4.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转介服务。为艾滋病病毒、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及时提供消除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不具备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取得转诊对象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应及时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转介服务。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区域间、区域内、机构间及机构内的转介平台,制定转诊流程,做到转介“闭环管理”。需要转介到省内其他县或省外接受服务的孕产妇及儿童,由XX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协调转介,市内转介由转出地与转入地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请市妇幼保健院协调;省外转介由市妇幼保健院统一收集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请省妇幼保健院协调。转介过程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注意保护转介对象的个人隐私。(四)营造无歧视的社会环境。1.针对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强调在提供服务中隐私保护、知情同意、尊重服务对象的决策权、避免歧视,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保障感染妇女获得高质量的消除母婴传播服务。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感染妇女和所生儿童就诊。医疗机构公布投诉电话、明确投诉途径,建立服务监督与反馈机制。2.关注女性感染者生殖健康,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感染妇女小组活动或支持性活动,鼓励和动员女性感染者主动参与项目相关活动;降低艾滋病感染妇女重复非意愿妊娠比例。3.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消除母婴传播服务,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提高其参与消除母婴传播能力。建立社会组织与妇幼保健机构、镇卫生院之间和合作环节机制。在遵循感染者意愿的前提下协助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关怀服务,使社会组织在及早发现孕产妇、及早检测和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等方面发挥作用。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成立XX市卫生健康局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市消除母婴传播工作,对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2.成立XX市消除母婴传播技术指导专家库。XX市消除母婴传播技术指导办公室设在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负责技术指导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成员包括卫生管理、预防母婴传播、妇幼保健、流行病学、统计学、实验室检测(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抗病毒治疗(包括HIV感染儿童治疗)、法律、人权、社会科学、社会组织等相关领域内的专家,负责消除工作的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消除母婴传播服务体系,结合辖区内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流行状况和工作实际,出台本辖区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加强区域间、机构间、机构内转诊和协作。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健全专家队伍和师资力量,有计划地对消除母婴传播管理、临床、实验室、信息、人文关怀等服务人员进行逐级培训。加强产儿科建设,定期开展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儿童评审。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完善区域检测网络,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提升检测服务水平,确保及时获取检测结果。规范实验室数据信息管理,确保实验室检测结果与相关科室互联互通。强化婴儿艾滋病早期诊断区域实验室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早诊服务水平。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能力提升,推进社区组织参与消除母婴传播工作,使其在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环节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应遵照标准预防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建立职业暴露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和职业暴露。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发生职业暴露后,按照职业暴露处理程序要求及时处理。(三)强化信息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预防母婴传播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报送、审核、分析和质控等工作,强化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建立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与传染病信息报告、免疫接种等系统间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通过医疗保健机构、疾控中心、慢病站(皮肤医院)等多部门协作机制,做好区域间及区域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个案信息对接。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负责消除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与数据分析工作的人员和职责,结合婚前、孕前、孕产期和儿童保健等服务阶段,及时收集、整理、填报相关数据,并按照要求进行网络报送。XX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方案详见附件10。(四)规范资金和物资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消除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和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物资及时招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品目和数量满足工作要求,避免浪费或断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国家消除母婴传播项目经费用于疾病检测、综合干预、随访和管理等工作。做好消除母婴传播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协同工作,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衔接,提高服务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资金和物资管理方案详见附件11。(五)加强指导评估。建立健全我市各级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指导与评估体系。市卫生健康局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和评估。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订辖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指导与评估计划,细化相关评估指标,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消除母婴传播工作质量。XX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督导评估表详见附件12。五、职责分工(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妇幼牵头,医政医管、疾控、财务等科室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妇幼科牵头负责全市消除母婴工作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医政医管科、妇幼科负责管理协调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科负责组织全市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工作,财务科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促进社区参与,明确职责分工,保障消除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二)医疗卫生机构。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1)市妇幼保健院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协调和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建立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服务流程。负责项目的师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负责指导全市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治疗、预防性用药、喂养方法和随访等综合性干预措施的实施。负责全市艾滋病病毒母婴阻断药物及早期诊断耗材的领取、保存、分发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母婴阻断相关数据的审核和上报、质控和分析,完成半年总结和年度总结。(2)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协调和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具体的服务流程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辖区项目的基层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指导本辖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治疗、预防性用药、喂养方法和随访等综合性干预措施的实施。负责本辖区艾滋病病毒母婴阻断药物的领取、保存、分发等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艾滋病和梅毒阳性孕产妇的治疗干预归口管理,对艾滋病和梅毒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规范化治疗干预及42天后随访服务。负责本辖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负责对本辖区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婴儿出生42天后的追踪随访和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对艾滋病随访儿童的血样采集进行婴儿感染早期诊断;负责对梅毒随访儿童提供相关的先天梅毒感染检测。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消除艾滋病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支持,协助对各县(市)疾控中心和各助产单位单位的艾滋病病毒检测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医务人员的咨询培训。定期与市妇幼保健院交换信息数据。负责全市艾滋病疫情监测。为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艾滋病补充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检测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负责将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体系进行管理。负责全市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及试剂评估。负责全市乙肝疫情监测,乙肝实验室质量管理;乙肝免疫规划。负责接收XX区医疗机构转诊的终止妊娠或分娩42天后的HIV感染妇女。(2) 县(市、区)疾控中心提供消除艾滋病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支持,协助各助产单位单位的艾滋病病毒检测人员进行培训,负责本辖区医务人员的咨询培训。定期与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交换信息数据。负责本辖区艾滋病疫情监测。为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艾滋病补充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检测工作。负责将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体系进行管理。负责本辖区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及试剂评估。负责本辖区乙肝疫情监测,乙肝实验室质量管理;乙肝免疫规划。负责接收辖区医疗机构转诊的终止妊娠或分娩42天后的HIV感染妇女。3.皮肤性病防治中心(1)市皮肤病医院负责提供消除梅毒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支持,协助对各县(市)慢病站和各助产单位的梅毒检测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医务人员的咨询培训。负责全市梅毒疫情监测,定期与妇幼保健机构交换信息数据。负责对全市梅毒实验室质量管理及试剂评估。为管理的有生育意愿或计划的梅毒阳性育龄妇女和孕妇进行转介,接收XX区医疗机构转诊的终止妊娠或分娩42天后的梅毒感染妇女。(2) 县(市)慢病站负责提供消除梅毒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支持,协助对各助产单位的梅毒检测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医务人员的咨询培训。负责本辖区梅毒疫情监测,定期与妇幼保健机构交换信息数据。负责对本辖区梅毒实验室质量管理及试剂评估。为管理的有生育意愿或计划的梅毒阳性育龄妇女和孕妇进行转介。4. 其他相关机构。县级及以上助产机构各单位需指定专人(预防保健科或其他相关的职能科室医务人员担任)负责具体的联络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开展消除母婴传播健康教育,主动提供检测与咨询服务。负责本机构发现的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健康教育、咨询、标本采集、检测、随访、转介等工作。负责本机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治疗、预防性用药、喂养方法和随访等综合性干预措施的实施,对于急产、临产等不具备转诊条件或拒绝转诊感染孕产妇,进行安全助娩、药物阻断治疗。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禁止出现言语羞辱、差别对待或拒绝推诿。做好消除母婴传播检测试剂、药品及相关物资的管理,包括领取、保存、使用、登记等工作。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出生后42天内的干预治疗和随访等相关工作。将梅毒感染孕产妇转介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归口治疗和干预。负责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参与并接受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组织实施本机构内的全员培训。负责以上所有业务工作原始信息的登记、整理、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县级以上助产单位的服务能力,调整相应的职能分工。(2)县级以下助产单位各单位需指定专人(预防保健科或其他相关的职能科室医务人员担任)负责具体的联络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开展消除母婴传播健康教育,主动提供检测与咨询服务。负责本机构发现的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健康教育、咨询、标本采集、检测、随访、转介等工作。负责将发现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转至县级以上助产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将梅毒感染孕产妇转介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归口治疗和干预。负责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禁止出现言语羞辱、差别对待或拒绝推诿。做好消除母婴传播检测试剂、药品及相关物资的管理,包括领取、保存、使用、登记等工作。参与并接受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组织实施本机构内的全员培训;接受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负责以上所有业务工作原始信息的登记、整理、上报工作。各级抗病毒治疗机构(点)为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为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处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应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所发生的毒副反应及耐药监测;为治疗的有生育意愿或计划的艾滋病阳性育龄妇女和孕妇进行转介;协调、调配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使用;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相关资料收集上报;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及时提供评估和处置方案。各级梅毒定点治疗机构为消除梅毒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辖区内不具备梅毒复检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所筛查出的梅毒初筛阳性进行诊断;为辖区内现症梅毒患者提供规范治疗、随访和转介。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上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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