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课件:第十一章 刑罚的裁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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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刑罚的裁量刑罚的裁量三、累犯三、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定犯罪人。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定犯罪人。累犯与再犯的区别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再犯,是指再次(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但后犯再犯,是指再次(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但后犯之罪在实施时间上并无限制的情形。之罪在实施时间上并无限制的情形。 共性共性:即都是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即都是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区别区别:第一,累犯之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第一,累犯之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再犯之前后罪则没有此种限制。第二,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再犯之前后罪则没有此种限制。第二,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应判处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两罪被判处或应判处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第三,累犯所犯后罪,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第三,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累犯不同于毒品再犯累犯不同于毒品再犯 刑法第刑法第356356条规定: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1.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 刑法刑法第第65 65 条第条第1 1 款规定: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 5 年以内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除外。”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成立条件一般累犯成立条件: 1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期徒刑以上刑罚。 3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赦免以后5 5 年以内。年以内。 4.4.犯前罪时必须年满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18周岁。周岁。 2.2.特别累犯成立条件特别累犯成立条件 刑法刑法第第6666条规定: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论处。 ” 1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 2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重不受限制。 3 3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对累犯处罚原则对累犯处罚原则 1.1.刑法刑法第第6565条第条第1 1款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款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 2.刑法刑法第第74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 3.刑法刑法第第8181条第条第2 2款规定,对累犯不得假释。款规定,对累犯不得假释。 四、自首四、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一)自首的概念 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67 67 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二) )自首的种类和构成条件自首的种类和构成条件 1.1.一般自首一般自首 刑法刑法第第6767条第条第1 1款规定,一般自首,是款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a.a.投案时间投案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1998年年4 4月月6 6日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自动投案可以包括: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自动投案可以包括: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投案;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没有查清犯觉时投案;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没有查清犯罪人的时候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罪人的时候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觉,但犯罪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觉,但犯罪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投案;投案;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意见(20102010年年1212月月2222日)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日)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供认犯罪事实的; (3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b.b.投案对象投案对象。 c.c.投案方式投案方式。 d.d.投案动机投案动机。 e.e.投案效果投案效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为自首。” (2)(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a.a.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b.b.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c. c.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既不缩小也不扩大。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根据根据20042004年年4 4月月1717日最高人民法院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的问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的问题的批复题的批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2.2.特别自首特别自首 刑法刑法第第6767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被采取强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以自首论。”条件条件: (1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人其他罪行。 (1 1)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实)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实施施的其他罪行的其他罪行。解释解释第第2 2条规定,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罚”。 (2 2)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罪行。关于交通肇事后的自首关于交通肇事后的自首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能否认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定为自首?(三)自首的认定(三)自首的认定 1.1.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本质在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行为。坦白三个特征:坦白三个特征: (1 1)犯罪人被动归案。)犯罪人被动归案。 (2 2)犯罪人如实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犯罪人如实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 (3 3)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 (1 1)二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二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 2) 都能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能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 3)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1 1)归案方式上,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归案方式上,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 (2 2)交代的罪行上)交代的罪行上 (3 3)交代态度上,自首基本上是主动供述自)交代态度上,自首基本上是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则多是被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己的罪行,而坦白则多是被动供述自己的罪行。 (4 4)人身危险性程度上)人身危险性程度上 (5 5)情节类型上)情节类型上,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2.2.对于犯有数罪,投案后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对于犯有数罪,投案后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其中自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其中自首之罪,即只对该部分自首之罪从轻或者减轻首之罪,即只对该部分自首之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从宽处罚,对于没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从宽处罚。处罚。 3.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共犯人,而不能适用于未自首的其他于自首的共犯人,而不能适用于未自首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犯罪人。 4.4.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位自首。第二节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四、自首的法律后果 刑法刑法第第6767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处罚。” 1 1犯罪以后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都可以从轻或犯罪以后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者减轻处罚。 2 2犯罪较轻而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较轻而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 3.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第67条第条第3款规定款规定) 第二节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 五、立功五、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一)立功的概念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立功立功 条件条件: 1 1立功的主体必须是犯罪人立功的主体必须是犯罪人 2 2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预备终于刑罚执行完毕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预备终于刑罚执行完毕 3 3立功的内容应当真实有效立功的内容应当真实有效 (1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2 2)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得以侦)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破其他案件的。 (3 3)根据)根据解释解释规定,属于立功的情形还有:阻止规定,属于立功的情形还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第二节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第二节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 (二)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二)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三)立功的法律后果(三)立功的法律后果第二节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 刑法刑法第第68 68 条对立功犯依不同情形规定条对立功犯依不同情形规定了二种法律后果:了二种法律后果: 1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2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此外,解释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 第第三三节节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特点:特点: 1 1一人犯有数罪。一人犯有数罪。 2 2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第第三三节节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归纳起来大体有以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下几种: (1 1)并科原则)并科原则, (2 2)吸收原则)吸收原则, (3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4 4)折中原则)折中原则第第三三节节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 (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我国刑法刑法第第6969条规定: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以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第第三三节节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 (1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 2)数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刑的,采取限)数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制加重原则。 (3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第三三节节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 三、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三、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69 69 条、第条、第70 70 条、第条、第71 71 条的规定,适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用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第第三三节节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法刑法第第7070条规定: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第三三节节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 适用适用刑法刑法第第7070条规定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条规定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 (2 2)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 (3 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并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并罚。 (4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并罚。 (5 5)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犯罪人还有)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犯罪人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的,应当依照其他罪没有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刑法第第7070条的规定实行并条的规定实行并罚。罚。第第三三节节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刑法刑法第第7171条规定: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该条规定,该种数罪并根据该条规定,该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罚的特点是:第第三三节节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 适用适用刑法刑法第第7171条的规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条的规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 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并罚。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并罚。 (2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既犯新罪又有漏罪的并罚。子既犯新罪又有漏罪的并罚。 (3 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并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并罚。 (4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并罚。第第四四节节 缓刑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3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宣告缓刑者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第第四四节节 缓刑缓刑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不同。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不同。缓刑与监外执行不同缓刑与监外执行不同。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不同。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不同。(1 1)适用对象不同)适用对象不同。(2 2)执行方法不同)执行方法不同。(3 3)考验期限不同)考验期限不同。(4 4)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后果不同。第第四四节节 缓刑缓刑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1.1.被判处拘役或者被判处拘役或者3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 3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第第四四节节 缓刑缓刑 缓刑的宣告缓刑的宣告 1.1.一般适用一般适用 2.2.特别适用特别适用 (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别身份状况的,应当宣告缓刑) 不满不满1818周岁的未成年人周岁的未成年人 怀孕的妇女怀孕的妇女 年满年满7575周岁周岁 第第四四节节 缓刑缓刑 (二)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二)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刑法刑法第第449 449 条规定: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在战时,对被判处3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条件:条件: 1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2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军人。 3 3适用的基本依据只能是在战时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适用的基本依据只能是在战时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现实危险。第第四四节节 缓刑缓刑 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1 1)适用对象不同)适用对象不同 (2 2)适用时间不同)适用时间不同 (3 3)适用根据不同)适用根据不同 (4 4)适用方法和考察内容不同)适用方法和考察内容不同 (5 5)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后果不同第第四四节节 缓刑缓刑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三、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1 1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的考验期限 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73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判刑期以上1 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 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 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 1年年。第第四四节节 缓刑缓刑 2 2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 (1 1)缓刑的考察机关)缓刑的考察机关 刑法刑法第第7676条规定: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以配合。 (2 2)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3 3)缓刑考察的内容。)缓刑考察的内容。第第四四节节 缓刑缓刑四、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四、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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