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曲琳琳-统计法规概论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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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精编优秀教案统计法规概论教案第一章重点掌握政府统计的概念、与统计法的关系;统计法的特点、 统计法的效力;统计法律1、政府统计统计是一种认识活动, 是人们了解和认识客观世界的工具。统计作为一种方法无所不在,存在与社会生活中, 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同,其调查结果也是不同的,为此大多数国家都有一个特定的机构专门负责经济和社会的统计工作,这就是政府统计。政府统计是统计中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意义上讲统计既指政府统计。政府统计承担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的重要职能。综合考察我国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的政府统计情况,2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指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 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二、统计法律体系的概念及要素统计法律体系是统计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统计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是统计法律规范对统计活动调整的结果。统计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主体。既参加统计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每一项具体的统计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构成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内容。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同一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所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靠主体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权利是指享有权利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对方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因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使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时, 有权用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统计法律体系的框架共分四个层次,即统计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统计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 12月 8日第六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律于1996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其常务会制定和发布的,并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订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即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统计部门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第二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基本原则就是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它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统计法基本原则主要有: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二、统计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是指在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应当是统一的,协调的,不得自立标准,各行其是。统计工作是统一性是保障统计数据客观性、科学性的前提条件,对整个统计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是指统计机构履行职权、责任和义务, 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也是在积极履行其义务。这一原则对于统计机构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在统计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是保障统计工作有效运转,及时取得国家管理所必须的全面、准确的统计资料的基础。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统计调查的对象是法定的; (2)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是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调查资料给予秘密、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在统计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以便更好地取得调查对象的理解、支持与合作, 促进统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包括的内容:(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到法律保护;(2)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4)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包括的内容:(1)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2)统计资料的公布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统计信息用户查找和利用;( 3)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统计法规概论学员可利用的学习资源一、 统计法规概论一体化教材二、统计教育培训网网上资源三、教学录像四、面授课学习统计法的意义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的主要方面、基本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学习统计法是了解政府统计工作的最简捷的途径;统计法对参与统计活动的方方面面(包括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成果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也作了清楚的规定,通过学习有助于正确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第一章重点问题一、政府统计的四个基本特征二、统计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三、统计法律关系的性质及特殊性四、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三个基本问题1、统计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一般地说是指广义的概念。(P3-4 )2、统计法的调整对象(P4 由定义可知)3、统计法的效力问题(P5-6)政府统计的概念、性质所谓政府统计,简单地说,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政府统计,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活动。政府统计的四个特征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主要是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性:依法统计,严格依法实施具有强制性:义务性、无偿性调查结果的公共性:统计成果是社会公共产品,应由社会共享统计法律关系(P8、P11)法律关系就是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社会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后,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受统计法律规范调整后,形成统计法律关系。现实的法律关系的形成,首先要有一种社会关系存在;其次要有某种法律规范存在;最后还要有法律事实的出现或存在。统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9-10)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内容: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客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目标或载体)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例如:在统计行政处罚(如罚款)关系中,主体一方只能是某个县级以上统计局,不能是其他机关另一方只能是某个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能是国家机关或个人;内容是收缴罚款;客体是钱款。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权利: 1、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 2、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作为或不作为; 3、有权靠国家强制力达到上述目标义务: 1、必须或应该作为或不作为; 2、内容、范围受法律限制; 3、不履行要承担法律后果统计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特殊性从性质上说,统计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主体的特殊性:主体地位不平等,指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称;内容的特殊性:内容与国家行政权力有关问题:如何理解统计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权力和权利的区别主体不同:权力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组织;权利主体广泛;性质不同:权力属国家行为;权利属非国家行为;内容不同:权力指法律所确认的权能或支配力;权利则为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益; 处置方式不同:权力不能自由处置;权利一般可自由处置。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立法主体效力等级效力范围统计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全国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全国地方性统计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统计行政规章:部门或地方政府统计行政规章(部门统计规章、地方政府统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也低于行政法规,但与地方性统计法规存在着复杂的关系。需要具体分析。效力高低的意义在于:效力低的法律规范不得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可简称为“不抵触原则” 。三部重要的统计法律法规中华民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熟记:初次颁布、实施及修订的时间;立法主体。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第二章重点问题一、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统计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三、统计法的五大基本原则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P26)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指导意义。返回论述统计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普遍性:贯穿于四个层次的统计法规,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统计立法、普法、执法中;基础性:统计法律规范创制、发展的基础和依据,具体规范不明确或缺位时,用基本原则作解释或直接适用;概括性特殊性重点掌握: 1、普遍性、基础性特征的含义; 2、统计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我国的统计法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国家应有统一的统计体制,统一的标准和制度,统计资料也应统一管理和公布)二、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统计机构的职责法定,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权,统计机构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三、依法履行义务的原则(统计义务法定,统计对象应当严格履行义务。)四、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私人资料受保护,商业秘密受保护,统计机关要减少调查对象的负担,对非法定义务调查有权拒绝)五、信息共享原则(定期公布)返回作业第三章重点问题一、政府统计三大职能的概念二、三大职能的相互关系三、区分三大职能、三大任务、三大职权四、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是什么五、为什么我国统计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信息、咨询、监督功能的概念政府统计的功能,各国不尽相同,不同时期也不相同。它源于“统计”这种活动的自然功能,但却是国家或法律赋予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能”。所以,又可以称为“政府统计的职能” 。统计信息功能:P42 统计咨询功能:P43 统计监督功能:P43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信息、咨询、监督的关系1、信息职能是基础,是发挥咨询、监督职能的前提2、咨询、监督职能是信息职能的深化、发展、延续3、咨询、监督职能又对信息职能提出更高的要求,促进其优化4、三大职能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注意:简答题和论述题的不同答法。选择简答三组不同的概念一、政府统计的三大职能二、政府统计的三大任务 -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三大职权: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返回作业统计管理体制的构成要素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包括人员编制配备)二、统计机构的职责或管理权限三、各类统计机构的相互关系(横向关系、纵向关系)统计管理体制的类型从横向关系或分工角度:分为集中型、分散型从纵向关系角度:分为垂直领导型、相互协作型这种划分只是从理论上进行,实际的统计管理体制都不是那么纯粹的。重点掌握:各种类型管理体制的优点和缺点(P52-53)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般称我国实行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的统计管理体制。具体内容多而杂,经常变动,见书中 54-56 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计管理体制的必要性(一)从根本上说,实行这一体制是统计工作科学性、统一性的要求, 是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要求,是我国统计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实行统一领导的必要性:一是统计调查科学性、统一性的要求, 统一性是统计调查活动的根本性要求,没有统一性就没有科学性;二是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排除外部干扰的要求,这在我国尤为重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计管理体制的必要性(二)实行分级负责必要性:一是满足我国目前分层次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特点;二是解决统计经费和条件,必须多渠道,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三是我国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统计工作的环境、条件、需求等都不一样,需要照顾各地的特点,发挥各地的积极性。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形成性考核作业(1)内容及讲解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重点问题:一、三类统计机构的设置规定及其相互关系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统计机构:“独立”的含义及必要性三、统计人员的分类四、统计人员的职权名词: 统计机构 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 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是完成统计任务的组织保障。三类统计机构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置的国家统计局和省、市政府设置的统计局,县级政府设立的统计处、统计科等。二、部门统计机构: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统计法规定,各部门应当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以完成统计任务,为部门或行业管理服务。三、企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指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部门、地方、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注意:政府统计机构只包括前两类,不包括企事业组织统计机构三类机构不同的设置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县级以上都要单独设立(统计法第十六条) ;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单独设置统计机构,也可以在其它的机构中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但要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法第十八、十九);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本单位履行统计法所规定的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三类机构的相互关系(pm) 横向关系: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统计机构的指导;纵向关系: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受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为主;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也受地方统计机构的指导。注意:“指导”关系与“领导”关系不同。统计人员的分类(按技术职务划分)一、高级统计师(高级)二、统计师(中级)三、助理统计师(低级)四、统计员(低级)注意区分:统计专业职务、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统计专业职务资格)统计人员的职权(*P75-76 )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独立”的涵义: 统计法第七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条)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另外两项是权利,并非职权第五章统计调查的管理重点问题:一、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及其审批权限二、统计标准化内容和统计调查表的法定标识;三、几种常用的统计调查方法;四、新时期我国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的目标模式及其必要性。政府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概念: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包括 (P88)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如何界定一项具体的调查属于那类?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属于新的、重大的项目,由国务院审批;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统计部门审批。何谓“系统内” 、 “系统外”?统计标准化的五项内容(P96-98 )在五个方面标准化:1、指标涵义; 2、计算方法(不是计算手段);3、分类目录; 4、调查表式(不是调查标识);5、统计编码。两类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区分:制定主体、效力高低案例)统计调查表的法定标识:表号、制表机关、 批准或备案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限 (P97)几种常用的统计调查方法(*P99-101 )一、普查( P99) :全国性普查有哪几种(*P 1 00 )二、抽样调查(P100)三、统计报表(P101)四、重点调查(P101)五、综合分析方法(101)重点掌握:各种调查方法的概念及各自的优点、缺点统计调查方法的管理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题,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收集、整理你本统计资料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够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P299, 统计法第十条)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P307, 实施细则第 11 条)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的目标模式(论述)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的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十条,P299)确立上述模式的必要性(一)一、传统的全面统计报表方法已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统计报表方法是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分级管理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分配方式、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特别是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全面统计报表方法已难以为继。确立上述模式的必要性(二)二、实践中, 全面统计报表方法方法暴露出越来越大的弊端:1、笨重、 缺乏灵活性; 2、基层负担重、调查效益差;3、中间环节多、容易受到来自各级的行政干扰,统计信息质量难以保证。确立上述模式的必要性(三)三、面对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必须加快改革步伐,按照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普查加抽样调查”的基本思路重新构筑我国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即以普查为基础,以抽样调查为主体确立上述模式的必要性(四)四、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双轨运行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各级政府分级管理经济的特点也将长期存在,统计报表、 重点调查、 综合分析仍是我国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章统计资料管理重点问题:一、统计资料的公布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三、为什么要对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四、为什么要对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统计资料的管理一、统计资料的概念、范围(P109)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连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1、原始资料 2 、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二、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P110)三、管理权限( 统计法第十三条) :谁收集,谁管理(P111)统计资料的公布一、非保密的统计资料的公布:公布权限与资料管理权限类同二、保密的统计资料的公布原则:谁加密,谁解密。三、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P117)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三类需要保密的资料统计法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熟记:国家秘密的概念、种类;P118)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单项资料);单项调查资料的概念( P119)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P121) 。国家秘密三要素(P118)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商业秘密四要素(P121-122)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私人、家庭单项资料保密的必要性往往涉及到私人、家庭的隐私,一旦泄露,侵犯合法权益,可能造成伤害;消除被调查者的后顾之忧,增进被调查者的信任感,有利于被调查者对政府统计调查的合作和配合思考:对统计调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同样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第七章重点问题一、民间统计的特征二、涉外社会调查的概念三、涉外社会调查的管理权限四、涉外社会调查的管理内容民间统计调查的特征民间统计政府统计非特定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不得违反法律依法实施自愿性或非义务性强制性调查结果属特定主体社会共享重点理解:自愿性特征的含义(P129)涉外社会调查的概念(P134-135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指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外国组织驻华机构等 (简称涉外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国内调查机构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及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社会调查活动。1、涉外机构的概念;2、境内、境外的含义;禁止性规定(P138)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境内的个人和未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权限一、管理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二、管理权限:跨省(区、市)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由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级统计机构审批本省区域内的涉外社会调查(P141)涉外社会调查的管理内容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进行审批:只审合法性对从事涉外社会调查的调查机构(不是所有机构)进行资格认定:颁发许可证对涉外社会调查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审查: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查第八章重点问题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三、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四、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五、统计行政处分与统计行政处罚的区别。统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书里指狭义的。违法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1、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要是侵犯统计行政管理秩序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故意或过失3、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4、行为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P147-156 )共十四种,重点掌握四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熟记上述四种违法行为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形式;了解十四种违法行为的名称。统计法律责任的分类(P157) 相关概念:法律责任(狭义、广义)。本章指狭义的违法责任统计法律责任分为:统计行政法律责任、统计刑事法律责任、统计民事法律责任统计行政法律责任分为:统计行政处罚、统计行政处分统计行政处罚的特征(P158)1、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2、被处罚的是违反统计法的行为3、性质属于行政制裁4、处罚对象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统计行政处罚原则(P58-159)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指设定和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准则。三项基本原则法定原则:1、依据法定;2、主体及其权限法定;3、程序法定公正、公开原则:依据、过程、结果三公开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过罚相当。统计行政处罚的几个重要问题统计行政处罚四个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P159-160)罚款的额度、对象问题: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P160)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P313)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等不属于统计行政处罚统计行政处罚的时效或追诉时限(P16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的概念(P161)统计行政处分统计行政处罚适用对象: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适用前提:存在隶属关系存在管辖关系适用范围:属人主义属地主义性质: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争议解决方式:申诉复议、诉讼等统计行政处罚、统计行政处分和其他法律责任统计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统计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P162)其他法律责任(P172-174)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的职务第九章重点问题一、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特征二、统计执法检查的效力表现三、统计执法检查的查处程序统计执法检查的特征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实施。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才具有统计行政处罚权。具有国家强制性。对检查机关和管理相对人都具有强制约束力。按照一定的权限、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同主体,权限不同;不同执法行为,程序不同。具有主动性。与司法行为不同,行政行为具有主动性。统计执法检查的效力表现先定力:统计执法行为一经作出,首先推定其合法、适当,具有法律效力。确定力:统计执法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拘束力: 执法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对管理相对人和执法机关都有约束,要保证得到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履行。执行力:执法行为必须执行,法律效果必须得到实现(两个具体含义)。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立案。立案的三个条件(P185)调查。调查人数(P186) ;证据的收集(187)处理。告知程序(P189) ;听证程序( P190)结案。办案期限(P192)告知程序( P189)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点: 1、事前告知;2、书面告知 3、完整告听证程序( P190)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时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要点: 1、听证条件;2、听证申请时限和形式书面告知;3、告知听证举行的时限第十章重点问题一、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二、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三、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四、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五、几个重要的时限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有权的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P196-197 )、特定行政机关的活动。统计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种:一是统计行政机关,二是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参见复议机关的选择:P199-200)、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五个环节申请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 P199)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P199)复议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最多可延长30 日) (P202)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P202)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统计行政诉讼的重要问题一、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P207)二、被告只能是统计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能成为被告;统计局局长在诉讼中的地位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三、诉讼时效:两种情况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相同点:1、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3、都因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或起诉)而引起。不同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性质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裁决主体行政机关法院适用程序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裁决效力一般可起诉不得再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 年 12 月 8 日通过 ,1984 年 1 月 1 日生效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 年 5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1987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同年2 月 15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2000年 6 月 2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同年 6 月 15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民国统计法 1932年由民国政府颁布,38 年修订。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 ) A.中华民国统计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C. 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实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D.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解析: P17 ,第二段答案: A 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3. 根据统计法 的规定, 一切 ( )都必须依法如实、 按时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A.统计调查对象 B.国家机关 C.社会团体D.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解析: P7 ,倒数第1 段 答案: A 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 )修正。A.1983 年 12 月 8日 B.1996年 5 月 15 日 C.1987年 1 月 19 日 D.1987年 2 月15 日解析:见链接答案: B 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7. 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的第一项法定的基本任务是( )。A.向政府提供统计咨询意见 B.对政府实行统计监督C.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资料 D.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解析: P47 ,第二段答案: D 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9. 下列各项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B.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C.部门统计机构是政府统计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D.国有大中型企业统计机构是政府统计机构的一部分答案: D 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包括( )和公民个人。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企业事业组织 D.个体工商户 E.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答案: ABCDE 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2.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 )。A.虚报 B.瞒报 C.拒报 D.伪造 E.篡改答案: ABCDE 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3.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有( )。 A.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B.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C.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D.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E.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5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答案: ABCDE 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4.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主要表现为( )。A.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B.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C.企业的统计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D.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E.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P35-36 统计法基本原则(五)答案: ABDE 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5.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A.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B.进行统计调查C.进行统计分析D.实行统计监督E.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答案: ABCD 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三、名词解释题1. 统计法 (P3)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2统计法律关系(P8)统计法律关系是统计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即统计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3统计监督(P43)统计监督就是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检测和预警,以促使国民经济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1. 统计法的特点是什么? 答:统计法的特点:(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6 页,共 17 页名师精编优秀教案2. 简述政府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答:(注意论述题答题)形成性考核作业讲评(1)1. 试述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答: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她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特征: (1)具有普遍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全部统计法律规范之中, 也就是贯穿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 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及其它统计规范性文件之中,任何统计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修改和执行都必须体现和遵循这些原则。二是,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应贯穿于整个统计活动中,对统计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具有基础性,作为统计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是指导整个统计法制工作的原则,任何统计法制工作的进行,都应以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3)具有概括性,它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了一系列统计法原则的一般本质,反映了统计规范的共同立法精神和宗旨。(4)具有特殊性,作为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其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是统计法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同时,符合其本身的特殊要求,反映统计法的特点。(5)既然是最基本原则,就不应过多和过于分散。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7 页,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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