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上传人:xins****2008 文档编号:114931870 上传时间:2022-06-30 格式:DOC 页数:151 大小:44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151页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151页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15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计划名称: 工程名称: 发包人(建设管理方):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 合同编号:发包人(建设管理方):承包人:签订日期: 二一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一、勘察部分二、设计部分三、施工部分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广州市。工程内容: 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准。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财政投资。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一)承包范围: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勘察部分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经招标人审批同意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红线范围外的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勘察、测量和现场服务工作:工程测量(含详测,含规划放线册满足报建要求等)、岩土工程勘察(含详勘)、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以及其他相关为配合设计进行的勘察、勘测任务,如旧路、旧桥摸查及勘察工作。按相关要求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水电,包通过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报告审查,包配合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土建施工现场的跟踪技术服务,包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2.设计部分2.1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编制概(预)算、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等。专业内容: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公共交通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景观绿化工程、配套工程(含管线综合设计)等。22 设计其他服务(1)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2)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3)协助招标人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及初步设计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批报建工作。2.3设计成果文件要求:按合同要求。3.施工部分3.1施工内容包括: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含超前钻):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工程保修以及项目移交等,完成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应进行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并提供竣工测量记录册,满足穗管线办【2017】29号文件的要求。3.2负责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对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3.3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配合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若是中标人联合体则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3.4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环保验收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 除按规定由招标人缴交的行政管理费用外,其余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3.5负责本项目临时场地(含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临时办公场所及设施)、预制场地、临水临电(含红线外接驳)、外水外电(含红线外接驳)等工程的施工工作;3.6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直至项目移交。3.7红线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和恢复。3.8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包括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防雷验收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各项专业验收及涉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手续及证明,按要求整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移交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3.9负责施工管理配合服务,对由招标人另行发包的其他工程提供配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检测、造价咨询、监理的配合工作。3.10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等。3.11最终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及合同为准。3.12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科学化管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立施工期间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承包人应在每一个施工工点安装的带全方位云台、室外防护罩及带自动光圈镜头一体化高清摄像机,并通过网络实现与发包人监控中心连接,在监控中心可通过键盘、鼠标操作,可实现云台的上下、左右,镜头的远近、自动长短焦变化的操作,摄像机的安装数量应满足实现对施工现场情况的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发包人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相应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里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支付。3.13承包人应编制本项目施工期间的交通疏解专项方案。必须根据施工工艺和设计方案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分析与改善建议及现状交通调查与分析、交通仿真模型、施工期交通疏解方案影响分析等,满足交警部门审批要求,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提前做好各相关管辖部门的审批沟通工作,并将具体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报交警、交委审批,在交通繁忙期间,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在取得交警部门及交委书面同意后先试围蔽后通过管辖交警部门到现场核实,并做好施工安全评估后方可施工。(二)承包方式:包勘察、包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概(预)算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及施工项目措施费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包干(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按规定若不需送审预算评审的以经评审的概算为准)。承包人进行设计时设计的范围、标准、规格、限额均不能超过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三)设计及施工的限额及标准工程总投资估算 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 万元。设计时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结合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根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由承包人编制项目概(预)算。工程概(算)编制包含编制概算、预算以及协助发包人就概算和预算的评审等工作与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对接。概(预)算编制时,勘察设计费应按2002年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工程建安费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套用施工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及人、材、机信息价格(市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的价格参考厂商价格信息或实行市场询价)。三、合同工期合同总工期,自本项目中标公示完之日起计,201 年 月 日完工,各节点工期如下:勘察部分:本工程的具体勘察工作开工日期为中标公示完之日, 15 日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设计部分: 1、初步设计图,提交日期为中标公示完后15日内;2、施工设计图、施工图(概)预算,提交日期为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通过后15日内;3、其余各阶段政府部门、发包人、施工图评审单位对图纸及概预算等提出修改或者评审意见的,要求在收到意见3日内提交合格的修改文件。施工部分:暂定 日历天。自发出开工令起(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201 年 月 日完工。承包人应于中标公示完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包含勘察设计各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放线、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审查时间等);施工阶段(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报建、检验、审查、备案等时间)。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四、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相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一次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暂定为:_¥ 万元(大写:人民币 _)。其中:(一)暂定勘察部分:¥ 万元(大写:人民币 ),投标下浮率为: %;(二)暂定设计部分:¥ 万元(大写:人民币 _),投标下浮率为: %,合同约定下浮率为 10 % (合同约定下浮率是指建设管理单位在计算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下浮率,用于后续补充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的计算);(三)暂定施工部分:¥ 万元(大写:人民币 ),投标下浮率为: %,合同约定下浮率为 5 % (合同约定下浮率是指建设管理单位在计算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下浮率,用于后续补充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的计算);上述的(一)(三)项费用仅作为合同暂定价,暂定合同价作为合同价款拨付的依据。根据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编制的概(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根据下述原则调整合同价并根据调整后的合同价签订第一个补充合同,具体如下:1.勘察部分: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中的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为准,单价固定不变,根据经发包人批准的勘察工作大纲中的工作量调整合同价。补充合同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额中的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1-勘察费中标下浮率)。勘察部分补充合同价=补充合同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经批准的勘察工作大纲的工作量。2.设计部分:设计部分补充合同价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额中的设计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按规定若不需送审预算评审的以经评审的概算为准,并且不再计算预算编制费。3.施工部分补充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即分部分项工程费(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计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合同。补充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此处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概(预)算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具体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后固定不变,工程量暂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概(预)算的工程量计算。其中,若实际工程量低于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时,工程量按实计量支付;若实际工程量高于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时:a.因中标单位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计量支付;b.因发包人要求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工程量按实计量支付(进度款上限为已签订补充合同价的80%)。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费=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程量;(2)补充合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按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概(预)算中的措施项目费,分为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和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不下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补充合同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单价=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中的措施费单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后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补充合同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中的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补充合同措施项目费=补充合同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单价工程量+补充合同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3)补充合同其他项目费:按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概(预)算中的其他项目费按实计取(除总承包服务费按包干计取外)。(4)规费、税金:规费及税金按实计取,费率固定不变(市造价站等政府部门下发文件可以调整的除外)。(5)施工部分补充合同价=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费+补充合同措施项目费+补充合同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4、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仅供报价所用,投标报价明细表所报单位价值只用作参考。本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内容,以批复的概算清单为准。5、本工程概(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需综合考虑,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编制单位由中标单位内部自行考虑,费用申报自行考虑。6、若在签订第一次补充合同后续仍有补充合同,计价基础按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金额并按上述约定原则进行计价。六、价款支付(一)预付款/首付款支付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施工、勘察、设计各部分按穗建计2012686号文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合同预付款/首付款,约定如下:1、勘察部分:首付款为勘察部分合同价的20%作为定金,计 ¥ 万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2、设计部分:首付款为设计部分合同价的20%作为定金,计 ¥ 万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3、施工部分:工程预付款在承包人提供了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完成设计审核后及财政拨款到位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其金额和时间为根据穗建计2012686号文规定,按施工部分暂定合同价,按工程预付款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控制比例如下: 合同金额( 需扣除暂列金)工程类别500万500-1000万(不含500万)1000-3000万(不含3000万)3000万土建、水电安装30%20%15%10%沥青、交通设施照明、绿化50%50%40%30%计 元(预付款需去尾数取整万元)。该笔预付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广州市有关规定逐期扣回。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按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暂列金额)的比例扣回,当累计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暂列金额)的60时扣回全部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逐笔扣回,具体按下表执行: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暂列金额)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20%a30101030%a40203040%a50306050%a6040100注:a=已完工程量/合同承包价(扣除暂列金额)(二)进度款支付1.勘察部分:勘察费按节点工作量支付,递交完整的勘察结算资料后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勘察进度款的80%,且累计上限为补充合同价的80%。2.设计部分:设计费按设计工期分节点支付,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可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50%;项目概(预)算批复后可支付至补充合同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施工配合工作并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后可支付至补充合同价的80%3.施工部分:工程款(进度款)按月支付,概(预)算批复后,最多支付至本期工作量的80%,且累计上限为已签订补充合同价的80%。4、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进度款可以支付至已完工作量或补充合同价款的90%。(三)结算款支付1、勘察部分:待工程完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合同结算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结清勘察费(不计利息)。2、设计部分: 待工程完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在合同结算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等,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97%。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结清设计费(不计利息)。3、施工部分:待工程完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在合同结算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7,结算价的3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并取得工程保修期任期终止证书后,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结清施工费结算余款(不计利息)。(四)工人工资支付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穗建造价201777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以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承包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项目管理。根据上述要求,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施工部分承包人约定如下;1、承包人须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工人工资与其他资金进行分账管理,不得挪用。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2、该工程施工部分中标价为 万元,暂约定该部分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为 %。3、支付期限为发包人确认进度款计量批复后一个月内。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款账户进行监管,掌握账户内资金流出情况。承包人依法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企业的相应账户进行监管,掌握资金流出情况。发包人或承包人发现问题的,及时上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5、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要求对本项目的工人实施实名制管理。七、工程变更根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概(预)算结果调整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后,就该补充合同产生的变更视为工程变更,应遵循如下变更计价管理原则:1.变更的提出(1)中标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及遗漏造成的经审查的施工图内容的变化:可由中标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2)实际工程量与经审查的施工图不对应造成的工程量的变化:可由中标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3)设计方案的变更: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优化设计等要求造成的变更,可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不得由中标单位提出。(4)施工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如果有)可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进行材差调整,可由中标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具体如下: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0】69号)的精神,施工工期不超过12月,承包人承担工料机涨落风险;施工工期超过12月后调价原则如下:1)、按合同约定的人工、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砂、石等主要材料(按补充合同附件有关主要材料价格表所列示的主要材料)在实际施工期间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签订补充合同时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两个时期的材料价格进行比对,材料价格变化在10%(含10%)以内的按签订补充合同的材料价格执行,不作调整;材料价格变化超出10%的部分作材料价差调整,超出+10%的部分补偿,低于-10%的部分扣回。主要材料价格表有列示但签订补充合同时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无的材料不参与价格调整。其他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项目措施费均不予调整。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延误时段内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但如物价下跌,则仍按下款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及扣回相应价款。3)、价款调整以各调价工料机的数量乘以单价价差,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1-合同约定下浮率)计算。调整的造价应计取规费及税金。 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a、主要材料价格下降时价差= |实际施工期间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签订补充合同时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0.9)|b、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价差= |实际施工期间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签订补充合同时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1.1)|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如有不同品牌的,则取算术平均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4)、需调整价差的各工料机的数量按该当期实际完成的适用清单综合单价项目的工程量计取。5)、价款调整以季度计算,承包人于中期计量支付报表中分期上报。监理单位收到后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发包人最迟于结算前予以审定,结算时一次性调整。6)、发包人负责造价涨落的初审、资金申请和扣减。调价超过10的部分,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并经市住建委、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核准后调整合同价款。2.变更的计量计价(1)非中标单位原因(除不可抗力外)引起的变更,可通过合同约定予以计价和支付;中标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发的变更,由此增加的所有费用应由中标单位承担;(2)变更单价的确定补充合同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如工艺相同或相近,仅主材变更的,只调整主材价格);补充合同中没有相同项目或者类似项目的,按新增单价处理,其计价依据执行当期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取费标准参照经评审的工程概(预)算成果。变更单价=新增单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中标下浮率)(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3.工程变更的管理(1)严格执行事前变更,做好变更事前、事中控制。工程变更未获批准而已实施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不另计价。(2)考虑变更审批时间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变更应有一定预见性,并做好提前报批工作。(3)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的变更,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根据有关要求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作为中标单位进行变更设计的依据。由中标单位提出的变更,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再报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审核(根据有关要求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定)。(4)中标单位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按建设管理单位相关的变更管理办法依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申请、审核事宜,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复后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款。(5)中标单位按月填写工程变更汇总月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应通过各类工程变更项目、原因、费用增减额等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6)如通过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审查,中标单位可立即开展施工,且同时报送工程变更预算审核。(7)其余按建设管理单位规定的以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八、合同结算本工程结算按以下原则进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新的结算要求,则按新要求执行。(一)勘察部分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结算价=补充合同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实际工程量。(二)设计部分采用第一次补充合同价总价包干方式进行结算。(三)施工部分以补充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分综合单价或合价包干方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结算价=(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补充合同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措施费单价实际工程量+补充合同按宗包干的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九、预付款担保本工程预付款保证金为本合同工程施工费的 %,即大写:人民币 (小写:¥ 万元)。提交形式为保函,须广州市内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预付款抵扣完毕之日。十、履约担保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本合同施工部分合同价的10%,即大写:人民币 (小写:¥ 万元)。提交形式为保函,须广州市内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十一、承包人为联合体时的各成员方的约定1、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各成员方应签署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分工以及职责,联合体协议应在签署本合同前提供一份原件报发包人备案。2、联合体协议应确定一名成员方为本联合体的主办方。联合体的主办方作为第一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合同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保修等事项以及协调和督促各成员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若是成员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有违反合同约定或有关法规的行为,主办方承担连带责任。3、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的主办方有义务协助及督促各成员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成果材料,否则每超过一日,处罚联合体中的责任方并处罚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如存在联合体内责任不清,则所有责任方共同承担责任并按各责任成员所对应合同价的比例进行处罚金额的分担)。4、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的成员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服从主办方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管理。若成员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按合同要求对该成员方进行处罚,并且主办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可再对主办方处以罚金的10%-30%处罚。5、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所有支付的款项由联合体的主办方负责统一申报,发包人分别支付联合体各方相应款项。如果广州市财政局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十二、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包括: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建设业主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 7.本合同勘察、设计部分合同条款,及本合同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8.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9.投标文件及附件;10.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工程量清单(若有);13.合同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四、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五 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证明。3、政府对本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十六、违约、索赔及争议(一) 违约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违约或者过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人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内约定所有处罚承包人应罚的违约金,承包人均应以现金形式或银行转账形式按期限要求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的支付。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暂停或停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视为严重违约。2.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违约金额标准2.1.1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管理,对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每次扣1万-10万元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所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本条第(1)款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计扣1万元违约金。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经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要求为止。(4)对于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讨论会、设计评审会、工程概(预)算评审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等)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发包人有权计扣5000元违约金。2.1.2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工期节点的,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天的标准计扣违约金;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如果承包人按期竣工并移交的,则本项违约金可予以免除。(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关键节点工期比计划滞后达到5日以上但不满10日的,计扣30万元违约金;滞后达到10日以上但不满15日的,计扣60万元违约金,且承包人应在3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不予补偿;滞后30日以上(含30日)并确实表明承包人已无法采取正常赶工措施弥补工期损失的,除计扣60万元违约金外,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诚信处分。在未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如果承包人按期竣工并移交的,则本项违约金可予以免除。2.1.3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合同关于质量管理方面规定,承包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不符合的,承包人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按1万元/次的标准计扣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按10万元/次的标准计扣违约金。(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建设管理单位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并按1万元/次的标准计扣违约金;总计发现5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超出的次数,按10万元/次的标准计扣违约金。(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的,承包人除限期返工或修补缺陷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外,并按工程费结算价2的标准计扣违约金。返工或修补缺陷后,第二次验收仍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的,除继续返工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外,第二次开始,每次按工程费结算价5的标准计扣违约金。如出现永久缺陷工程,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不支付永久缺陷工程的费用,承包人应负责拆除缺陷工程并承担相关的费用。(4)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同时按该不合格工程造价10%的标准计扣违约金。2.1.4施工人员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被施工人员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发包人有权计扣10万元/次违约金。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施工人员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发包人有权计扣30万元/次违约金,并有权责令承包人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除有权计扣10万元/次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施工人员工资金额的120%作为补偿。(3)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含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合同价款或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2.1.5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一次,发包人有权计扣10万元违约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人在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监理人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连续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发包人有权计扣10万元违约金。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监理人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0万元;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20万元;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发生上述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计扣违约金,且情节严重的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他损失。2.1.6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监理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未能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应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计扣1万元违约金。(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发包人有权计扣5万元/次违约金,承包人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发包人有权计扣1万元/次违约金。2.1.7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发包人将严格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2.1.8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发包人或监理人将书面通知其限期改正;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或者累计发生同一性质的违约行为达两次的,发包人有权计扣5万元/次违约金;累计发生同一性质的违约行为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从第三次起每次计扣10万元违约金。2.1.9承包人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据实赔偿。2.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二) 索赔1、索赔1.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5)如承包人未按约定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1.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纳入合同价款;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合同条款第76条约定处理。1.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详细的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条款第76条约定处理。1.5在任何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三) 争议1、争议解决1.1适用法律本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1.2解释规则(1)完整的合同本合同构成双方对本合同工程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合同或安排。(2)变更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增补或改动,只有在形成文字并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3)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1)其它部分仍应保持有效;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1.3争议解决(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3)诉讼因本合同及本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5)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已完工程。承包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3)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4)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于此情形下,不同意停止施工的一方应自负其责。十七、其他事项(一)发包人派驻本项目的负责人:姓名: ,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技术、投资控制等施工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与承包人签订的本合同事务。(二)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负责人:1、总负责人姓名: ,职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务,拥有上述事务的最终决定权。2、施工负责人;姓名: ,职权:代表承包人处理本合同施工部分的事务。3、勘察负责人:姓名: ,职权:代表承包人处理本合同勘察部分的事务。4、设计负责人:姓名: ,职权:代表承包人处理本合同设计部分的事务。(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八、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本合同双方约定:各方签名、盖章并在承包人提交施工履约担保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十六份,发包人执十份,承包人执六份。(此页以下空白)发包人: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地址:广州市站南路1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承包人(主):(盖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账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承包人(成):(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账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大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