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第二章 汽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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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生于汽车产生于1886年年,由于它适应社会生产和交通运输的需要,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非常重要的交通工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汽车产量的不断增长以及车速的提升,致使车祸不断发生。汽车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很惊人的。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对此越来越加以重视,不断改善交通设施,严格交通及行车安全的规章制度,积极鼓励发展汽车保险事业。 2.1 汽车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 2.1.1汽车保险的起源 国外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治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的关注。 1896年11月,英国的苏格兰雇主保险公司发行的一份保险情报单中,刊载了为庆祝1896年公路机动车辆法令的顺利通过而于11月14日举办伦敦至布赖顿的大规模汽车赛的消息。在这份保险情报中,还刊登了汽车保险费年率。 最早开发汽车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l898年该公司首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附加汽车火险。 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 汽车保险在财产保险领域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在汽车保险出现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责任作为主险,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而今,汽车保险已从单一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发展到车身保险。车身车身保险又由单纯的火险、碰撞损失险逐步发展到综合性保险又由单纯的火险、碰撞损失险逐步发展到综合性的风险保障。的风险保障。同时,针对投保人特殊的风险保障需求开发设计了种类繁多的附加险,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特殊的风险保障需要。 2.2.2 2.2.2 美国汽车保险美国汽车保险 美国在1935年至1959年间,相继推出了5种标准化保险单,即:基本汽车保单基本汽车保单(BasicAutoPolicy,BAP)、家庭汽车保单家庭汽车保单(Family Auto Policy,FAP)、综合汽车综合汽车保单保单(Comprehensive Auto Policy,CAP)、特惠汽车保特惠汽车保单单(Special Pachage Auto Policy,SPAP/SAP)和车行车行责任保单责任保单(Garage Liability Auto Policy,GAP)。 1977年,美国保险服务社对使用了多年的标准化保单进行了修正并做出了重大调整。将原基本汽车保单、家庭汽车保单和特惠汽车保单合为个人汽车保单;原综合汽车保单和车行责任保单合为商用汽车保单。 2.2.3 2.2.3 英国汽车保险英国汽车保险 1895年,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费为10-100英镑的汽车责任保险单汽车责任保险单(第三者责任保单),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汽车保险单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汽车保险单。汽车火险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险费。1903年,英国成立了第一家专门经营汽车保险的公司,即“汽车综合保险联合社汽车综合保险联合社”。1906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每年由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一次保险汽车,成为确保保险顺利开展的技术手段,其运作经验对汽车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l898年,美国的旅行者保险公司签发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份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人身伤害责任保险。随后,其他的保险人也以提供统一的保险费(每年高达l25美元)而进人汽车保险市场。l899年,汽车保险责任可以扩展至与其他车辆互撞所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单由意外险部门的综合第三者责任险组意外险部门的综合第三者责任险组签发。 1901年开始,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单,已具备了现在综合责任险的条件,在上述承保的责任范围内,增加了碰撞、盗窃和火灾。 1902年美国第一张汽车损失保险单问世。 1903年,英国的“汽车综合保险联合社”(专一汽车保险公司)成立。 1906年,英国的“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成立。 他们保险单的特点之一是,每年由保险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一次被保险的车辆。1906年成立的“汽车法令综合保险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实际工作中该公司对各类险种都接受,仅收取少量保险费用。例如l910年该公司保险费收人为344万英镑,赔款为442万英镑,各种杂费和手续费为128万英镑,由于出现如此大的亏损,使该公司很快倒闭了。 最初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并彻底改革汽车责任保险制度、谋求对社会大众提供相当保护的是美国的马萨诸塞州。该州认为公路是为全体行人而建筑,行人中欲以车辆代步者,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应预行提供具有赔偿能力的证明。这种赔偿能力证明的方法即为投保责任险或依法提供保证金。马萨诸塞州根据这种理论,l925年着手起草保险史上举世闻名的汽车强制保险法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年公布实施。 新西兰于l928年采用美国马萨诸塞州式强制保险,其后,英国于l931年、德国于1939年、法国于1959年相继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当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它被保险公司的保险单给否定了,因为欺诈、欺诈、机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机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原因不明等情况造成的损失,都能造成的损失,都能获得赔款。获得赔款。欺诈也可能在违反保险单的条件下而获得赔偿,例如,不适合在公路上行驶的汽车或司机生理上有某些缺例如,不适合在公路上行驶的汽车或司机生理上有某些缺陷造成的事故所引起的赔款等陷造成的事故所引起的赔款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采用一般侵权行为原则,以过失作为责任的基础。联邦德国则通过法律,责令汽车所有人和驾驶员负绝对责任。美国自1971年1月1日起在一定限额内放弃过失原则,改为无过失保险。汽车保险从任意保险至强制保险;从过失责任为基础转变为绝对责任或无过失保险,是一重大改进,在确保汽车驾驶人于肇事后具有相当的赔偿能力;一方面使被害人及时得到经济补偿。 作用:作用: 1.汽车保险的发展对于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汽车保险的出现,解除了企业和个人对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担心,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 2.汽车保险解决了汽车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出现的承担对第三者责任赔偿的能力问题,稳定了社会关系和公共秩序。同时,汽车保险的保险人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开展对于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和应用汽车安全新技术并为此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从而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1980年,我国保险业开始复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 1983年,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在此后的近20年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险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2汽车保险及其特点 221汽车保险的概念 汽车保险是以保险汽车的损失,或者以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驾驶员因驾驶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汽车保险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汽车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人按照等价交换关系建立的汽车保险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简而言之,保险公司要从它所开展的汽车保险业务上赚到钱,因此汽车保险属于一种商业行为。 2汽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投保人与保险人要以各类汽车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签订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比如要填制保险单,否则汽车保险没有存在的法律基础。 3汽车保险是一种权利义务行为 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所共同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汽车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确定了违约责任,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共同遵守。 4汽车保险是一种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行为 正是这种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行为,才成为人们转移车辆及相关责任风险的一种方法,才体现了保险保障经济生活安定的互助共济的特点。 汽车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汽车保险具有保险的所有特征,其保险对象为汽车及其责任人。从其保障的范围看,它既属财产保险,又属责任保险。在保险实务上,因保险标的内容不同而赋予不同的名称。随着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其保险标的除了最初的汽车以外,已经扩大到所有的机动车,世界上许多国家至今仍沿用汽车保险的名称,而我国已经将其改称为机动车辆保险。 2.2.2汽车保险的特点汽车保险的特点 对象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对象具有差异性的特点 保险标的具有可流动性的特点 具有出险频率高的特点 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具有刚性特点1 对象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这里广泛性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被保险人具有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广泛性。具体体现是:汽车日益成为人们普遍采用的交通工具,企业和个人更加广泛地拥有汽车,尤其是私人拥有汽车的数量不断增加,使汽车逐步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使得汽车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第二层含义是指汽车保险业务量大,普及率高。由于汽车出险概率较高出险概率较高,汽车的所有者需要寻求以保险费方式转嫁风险。各国政府在不断改善交通设施,严格规定交通规章的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对第三者责任险都实施强制保险;保险人为适应投保人转嫁风风险不同的需要,为了对被保险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在开展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附加险,使汽车保险成为财产保险中业务量大、普及率高的一个险种。 2对象具有差异性的特点对象具有差异性的特点 (1)汽车本身存在较大差异。首先,汽车的类型逐年增多,从生产用车为主,逐步发展到以生活用车为主,同类车辆的车型品种繁多,性能各异;其次,生产厂家也从国产到进口,从整车进口到进口零部件组装,从合资建厂生产到独资生产;第三,汽车的价格也根据车型、产地、品牌、功能的不同差异较大,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不等。 (2)差异性来源于汽车的普及。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类型的家庭,不同的个人,不同的风险倾向使得汽车保险具有差异性。这就要求保险业不断创新,推出个性化产品,满足用户需要。而正是因为汽车拥有者的广泛性,必然存在差异性,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类型的家庭,不同的个人,不同的风险倾向均是这种个性的体现。 3保险标的具有可流动性的特点 汽车保险标的的可流动性是由于标的作为动产和运输工具的特点决定的。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流动性直接影响到其面临的风险以及风险的种类。 由于汽车保险标的流动性的特点,就对汽车保险的市场营销、核保、出单、检验、理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由于保险标的的可流动性,导致其风险概率增大,增加了经营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人在研究条款和费率的同时,更应注重研究核保和核赔技术以及风险的防范工作;二是由于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核保时加大了“验标承保”的难度,因此,保险人对于承保风险的实际控制能力较差,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诚信,为此,保险人更应注重防范道德风险和完善监控机制;三是由于保险标的可流动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给检验和理赔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为此,保险人应建立和完善保险事故查勘检验的实务规程,还应建设和完善查勘检验的内外部代理网络。 4具有出险频率高的特点 汽车保险相对其他财产保险而言具有出险率高的特点。汽车是陆地上的主要交通工具。 由于经常处于运动状态,它总是载着人或货物不断地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很容易发生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由于汽车数量的迅速增加,而一些国家的交通设施及管理水平跟不上汽车的发展速度,再加上驾驶员的疏忽、过失等人为原因,使交通事故发生频繁,汽车出险概率较高。根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大约为50万,相当于每200个人就有一个人死于车祸。 5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具有刚性特点 由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如何加强管理,确保其健康发展的问题。之所以特别需要强调对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其原因有二: (1)机动车辆保险涉及一个庞大和广泛的消费群体,其中大部分是单一和弱小的消费者,国家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必须加强对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使他们的利益得到切实和有效的保护。 (2)由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财产保险业务领域一个相当大的比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和管理的情况将对财产保险,甚至整个保险业带来较大的影响。 所以,其始终是财产保险市场中竞争的焦点,始终存在着管理和失范的问题。同时,有关管理部门也特别注重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2.2.3汽车保险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其重要性和社会性也正逐步突现,作用越加明显。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扩大对汽车的需求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可以扩大保险利益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扩大对汽车的需求 从目前经济发展情况看,汽车工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汽车的原动力,离不开汽车保险与之配套服务。汽车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对于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汽车保险的出现,解除了企业与个人对使用汽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担心,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消费者购买汽车的欲望,一定程度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 2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重要的生产运输的和代步的工具,成为社会经济及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汽车作为一种保险标的,虽然单位保险金不是很高,但数量多而且分散;车辆所有者既有党政部门,也有工商企业和个人。车辆所有者为了转嫁使用汽车带来的风险,愿意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投保。 汽车出险后,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开展汽车保险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有利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 在汽车保险业务中,经营管理与汽车维修行业及其价格水平密切相关。原因是在汽车保险的经营成本中,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车辆的维修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汽车保险产品的质量。保险公司出于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需要,除了加强自身的经营业务管理外,必然会加大事故车辆修复工作的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水平。同时,汽车保险的保险人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汽车安全新技术,并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而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 4可以扩大保险利益 汽车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只要驾驶员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保险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是为了对被保险人和第三者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并非是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违背。但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美国汽车保险保险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险费的45左右,占全部保险费的20左右。亚洲地区的日本和台湾地区汽车保险的保险费占整个财产保险总保险费的比例更是高达58左右。 我国在过去的20年里,汽车保险业务保险费收入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在国内各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险费收入占有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险费收入的50以上,部分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保险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险费收入的60以上。 汽车保险业务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吃饭险种”。其经营的盈亏,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公司效益。可以说,汽车保险业务的效益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汽车保险业务的效益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 23汽车保险的种类 231汽车保险种类的发展 汽车保险因保险标的及内容不同而赋予不同的名称。汽车保险的设计随各国国情与社会需要的不同而不同。汽车保险是承担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汽车保险种类是根据保障范围的差异而制定的。各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都由基本险和附加险组成基本险和附加险组成。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必须先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必须先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者责任险。对于车辆损失对于车辆损失保险,不同国保险,不同国家之家之间间的承保的承保范围都有所不范围都有所不同。对于汽车同。对于汽车责任保险,保责任保险,保险业发达的国险业发达的国家均在承保内家均在承保内容上力求扩张容上力求扩张,以便,以便所有交所有交通事故受害人通事故受害人均能得到合理均能得到合理的赔偿的赔偿,这是,这是现代保险业发现代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展的必然趋势。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把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把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机动车辆强制性投保险种,若不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机动车辆强制性投保险种,若不投保该险种,车辆就无法上牌和年检。投保该险种,车辆就无法上牌和年检。对于车辆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如果对于车辆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如果投保了车辆保险,在出险后则可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以减少或避投保了车辆保险,在出险后则可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以减少或避免车祸带来的经济损失。免车祸带来的经济损失。 232汽车保险的种类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实施后,商业车险随之变化。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目前我国车险行业产品体系实际上可分为交强险和新商业车险两大块。交强险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新商业车险的险种由基本险和附加险组成新商业车险的险种由基本险和附加险组成。除附加险种仍由各财险公司差异化经营外,商业车险市场上将施行商业车险市场上将施行行业协会统一条款,行业协会统一条款,分别为分别为A(人保财险人保财险)、B(平安财险平安财险)、C(太平洋财险太平洋财险)三个版本三个版本供各财险公司选择,现行条款和供各财险公司选择,现行条款和费率将被废止。费率将被废止。 1交强险 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规定: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者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者险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者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本的保障。险别险别家庭自用车产品体系家庭自用车产品体系基本险基本险车损险车损险三者险三者险车损险车损险+三三者险者险三者险三者险+车上车上人员责任险人员责任险附加险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盗抢险条款盗抢险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拖车服务特约条款拖车服务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新车特约条款新车特约条款A新车特约条款新车特约条款B不计免不计免赔率赔率特约条特约条款款附加油污污附加油污污染责染责任保险条款任保险条款附加机动车附加机动车出境出境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异地出险住宿费宿费特约条款特约条款附加交通事故精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保险条款A款家庭自用车商业保险条款基本险和附加险适用关系表款家庭自用车商业保险条款基本险和附加险适用关系表 2机动车损失险 机动车损失险又称车辆损失险,简称车损险,是保险人机动车损失险又称车辆损失险,简称车损险,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承保的汽车,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致对于被保险人承保的汽车,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致的毁损灭失予以赔偿的保险。的毁损灭失予以赔偿的保险。由于涉及保险汽车钓意外事故很多,各国为扩大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一般提供综合保险。针对一些损失频率很高的危险事故,有时会被列为独立险种。如美国和日本的车辆损失险,包括碰撞损失险和汽车综合损失险 (非碰撞损失险),全车盗抢包括在汽车综合损失险内。我国由于机动车盗抢现象较为严重,发生频我国由于机动车盗抢现象较为严重,发生频率很高,所以将全车盗抢险作为车辆损率很高,所以将全车盗抢险作为车辆损失失险的附加险单独险的附加险单独列出。列出。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法给予赔偿的一种保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法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险。由于汽车的第三者损失对象既有人身伤亡又有财产损失,所以汽车责任保险又分为第三者伤害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汽车责任险有代替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特点,是为无辜的受害者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于以过失主义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一般遵循“无过失就无责任,无损害就无赔偿无过失就无责任,无损害就无赔偿”的原则,所以当被保险人负有过失责任,或者第三者有由过失直接造当被保险人负有过失责任,或者第三者有由过失直接造成的损害发生时,保险人才能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成的损害发生时,保险人才能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4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险人负责赔偿。另外,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偿责任。 目前,在投保车险时,被保险人大都选择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盗抢险,但对自身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对车上人员责任险较少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员或车上人员受伤,将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因此,应考虑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更有效地使司机及同车人员拥有保险保障。 5附加险 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与汽车有关的其他风险的保障要求,保险人常提供附加险供被保险人选择。附加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在购买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在购买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选择性地投保。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选择性地投保。以A条款家庭自条款家庭自用车产品体系用车产品体系为例,人保财险提供了玻璃单独破碎提供了玻璃单独破碎险、盗抢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险、盗抢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可选免赔额特约险、机动车停驶损免赔率特约险、可选免赔额特约险、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等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等附加险附加险供被保险人选择。24 汽车保险活动的原则及服务体系 241汽车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国家为维护经济、社会生活的正常的、合理的秩序而制定的,任何人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时,都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的要求。违反法律的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保险活动为民事活动之一,当事人应当遵守须遵守法律。保险活动为民事活动之一,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律。 从事保险活动应当合法,不仅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还不得违反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视为违法。因此,从事保险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的意思,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订立、变更和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威胁、强任何人不得威胁、强迫、欺骗他人从事或参与保险活动。保险行为是合同行为,保迫、欺骗他人从事或参与保险活动。保险行为是合同行为,保险活动是围绕着保险合同进行的。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险活动是围绕着保险合同进行的。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真则,也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正的市场经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计划经济时代,不承认当事人自由订约的权利。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我国法制的完善,合同自由已为我国法律所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守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法第十条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3境内投保原则 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投保。”该条法律约束的该条法律约束的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前提是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情况下,要求是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三个“境内”是本条的关键所在。境内投保原则,一方面保险标的一旦受损,可以及时得到赔付,迅速获得保险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和发展中国的保险市场,扩大保险需求,刺激保险消费,促进民族保险业的繁荣。 4专业经营原则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条规定的含义是:未经法定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兼营其他业务。 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业务。”这一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实行分业经营。以财产保险为以财产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后,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后,可以经营短期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从事人身保险的其他业务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从事人身保险的其他业务;以人身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不得从事财产保险业务、除;以人身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不得从事财产保险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专业经营原则是国际上保险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保险的特殊性保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国际上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营业的法律规定比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开业、营业的法律规定比一般的商业公司严格得多公司严格得多。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因为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是广大保户的债务人是广大保户的债务人。一旦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亏损,乃至破产,将会给广大保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损失失,直接损害了国家、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甚至会酿成社会动荡社会动荡的恶果。另外,保险具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规范它们的行为,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坚持保险专业经营的原则,使保险业按照特有的规律健康发展。 5公平竞争原则 保险法第七条规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公平竞争原则不是保险法的特殊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不是保险法的特殊原则,而是民法原则之一,也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而是民法原则之一,也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是鼓励竞争的,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调动积极性,并使财物得到充分利用,达到以市场调节经济的作用。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优胜劣汰,整个社会经济才会充满活力。但竞争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一种公平交易的秩序,即需要形成公平的竞争。所谓公平的竞争是指竞争主体间在价格公平、手段合法、条件平等的前提下展开的竞争。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由于保险市场刚起步时,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效的监管措施,造成某些混乱。保险法将公平竞争规范化、法制化。 保险公司在从事保险活动中,不仅要遵守保险法保险法规定的公平竞争义务,而且还应 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不公平竞争。我国l993年9月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了一系列当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竞争原则不仅适用于保险人,也适用于保险中介人。虽然保险中保险中介人不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不是合同主体介人不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不是合同主体,但他们却代表着保险人代表着保险人一方或投保人一方的利益,他们是连接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中一方或投保人一方的利益,他们是连接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中问环节问环节,是保险市场的要素之一,是公平竞争原则最直接的适用者、执行者。他们的营销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保险市场的秩序。 242汽车保险服务体系 1保险管理机构 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真正的走上了专业和规 范的轨道。但是,要确保我国保险业能够健康发展,仅仅依赖中国保监会的力量是不够的。因为,中国保监会只能就保险业的宏观和全局性的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且这种管理往往只能通过非现场的管理实现。 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业的自律组织保险业的自律组织。这些自律组织对于规范和协调当地的保险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的表现尤为突出。从各国的实践看,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是规范市场、引导和加强行业自律的一种最佳和有效的组织,应当予以提倡和支持。 2保险组织机构 目前,我国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保险公司、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以及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等。公司以及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等。 (1)中国人保。 中国人保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事故车辆定损系统,互碰赔案快速定损办法和“异地出险、就地理赔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网络,人保开发的事故车辆定损系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在事故车辆定损中,对车型信息、零部件信息和维修工时及价格等实现了标准化、规范化处理,可以使消费者得到准确、迅速、合理的定损服务;当车辆在外地出险时,会有人生地不熟的感觉,此时只要拨打当地的中国人保服务专线,消费者就会得到中国人保在当地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的理赔服务(包括救援、查勘、定损、赔付等全方位的售后服务);保险车辆“互碰业务互碰业务” 指的是符合条件的发生事故的车辆,只要交换“互碰卡”,即可得到损失赔偿金,省去了分辨事故责任的麻烦,方便了被保险人。 (2)中国太保。 中国太保产险的产品体现了“无缝隙无缝隙”的特点,将一些风险较大但客户迫切需要的功能纳入产品,此外还增加了法律援助、代步车等服务性特约条款。为体现对客户平等的观念,公司在条款中推出车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确定的方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确定的方法法,以解决以往车险产品投保与赔付不对价解决以往车险产品投保与赔付不对价的问题。 太保还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对一些保险专业术语保险专业术语进行了解释解释,便于消费者增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并对客户关注的赔付计算采用了透明的公式表述方法,使客户在购买太保产品时一目了然。 (3)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也于2003年6月实现了全国通赔车险理赔服务。该服务于中国人保的“异地出险、就地理赔异地出险、就地理赔”类似,是指通过承保机构网上委托授权,由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所在机构通过网上理赔系统完成案件全部理赔流程操作并支付赔偿的操作平台。即客户在投保地以外的任何地区出险,都能享受和投保地一样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平安新提供的“代步车费用附加保险代步车费用附加保险”,用以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提供代步车服务,也充分体现了保险公司与服务衔接的发展趋势。“交通事故精神损害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补偿附加险补偿附加险”则为被保险人解除了后顾之忧,只要在事故中受到保险的第三方经依法认定需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被保险人就可以将该风险转给保险公司。“他人恶意行为损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附加险失附加险”则使原来一些比较令人尴尬的事件,比如小孩子淘气损坏车辆这些其他险别不理赔而造成的损失,从这个险别中得到补偿。 3汽车保险服务模式 由于机动车辆具有流动性的特点,要求保险人在经营、特别是在提供的服务方面建立和完善与机动车辆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体系或者服务机制,解决机动车辆异地出险后的处理工作。这种服务体系或机制主要是围绕在保围绕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及时的援救、查勘、定损和修复方面,同险车辆出险后及时的援救、查勘、定损和修复方面,同时,还包括处理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案件时,还包括处理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案件。目前,较为成熟的模式:模式:一是建立全园统一的服务热线建立全园统一的服务热线,对被保险人实行全天候、全方位的服务,通过热线可以提供接受报案、业务咨询和受理投诉等内容的服务;二是建立急救建立急救担保卡制度担保卡制度,对于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责任保险的车辆和被保险人发放担保卡,并与当地的医疗系统达成协议,对拥有担保卡的伤病员,进入“绿色通道”,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和治疗。 4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是指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或保险理赔保险中介是指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或保险理赔、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活动安排、价值评估、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活动安排、价值评估、损失鉴定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损失鉴定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费的组织或个人。 保险中介是相对于直接业务的一个范畴,它是存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一种市场媒介,通过这种媒介的作用能够促进保险业务的增长,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在我国保险市场化的进程中,虽然,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务大量的仍然是通过直接业务的渠道获得,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局面将会有所改变。从发展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非常有必要将市场营销的功能剥离,由专业的保险中介组织完成,而保险公司应集中精力专注于保险产品的经营。 保险中介对于保险公司,甚至整个保险业而言均具有保险中介对于保险公司,甚至整个保险业而言均具有“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作用的作用, 即如果能够加强对于保险中介的管理,使其顺着规范、健康的轨道发展,那么,它能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如果放松甚至缺乏对保险中介的管理和规范,它则可能对保险市场起到严重的负面作用,近几年出现了一些不法的保险代理人利用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竞争和管理的漏洞、恶意哄抬代理手续费、非法挪用侵占保险费等问题。 保险中介的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等三种。他们在保险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人。 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保险代理人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领域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日本日本大量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机构开展通过保险代理人机构开展的。在我国我国刚刚恢复保险业务的时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由车辆管理部车辆管理部门门作为机动车辆保险的代理,随着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完善,车辆管理机构已经退出了代理领域退出了代理领域。取而代之的是以车车行、汽车修理厂、车辆检测机构、金融机构为主的代理机行、汽车修理厂、车辆检测机构、金融机构为主的代理机构。构。 保险代理人的性质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保险代理人的性质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进行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进行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2)机动车辆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从保险人那里收取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从保险人那里收取佣金的公司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佣金的公司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在投保人的授权范围内,经纪人的行为可以约束投保人;投保人因经纪人的过失而遭受损失,经纪人在法律上需负赔偿责任。 目前,保险经纪人一般较少涉足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领域,其主要原因:一是两三年以前,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均为统一和法定的,没有太多的调整余的条款和费率均为统一和法定的,没有太多的调整余地。地。二是机动车辆风险管理较为规范,作为投保人的机动车辆风险管理较为规范,作为投保人的大型运输单位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经验和技术大型运输单位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经验和技术,保险经纪人在机动车辆保险领域不具有特别的优势,所以,保险经纪人较少涉足这一领域。 (3)保险公估人。 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专业人员,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鉴定保险事故,其公正性难以使人信服。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估、鉴定工作的专家。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一等形式。一般分别应当具有般分别应当具有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住所、高级管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住所、高级管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例如学历例如学历为大学本科为大学本科)或具有相应资格或具有相应资格等方面的条件要求。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保险法在第一百二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人必须是具有法定法定资格资格的专家。的专家。 (3)保险公估人应当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真实、准确、完整。因故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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