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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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概述第一节基础知识一、法的基本理论与畜牧业法规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 行为规则的总和。2、法的基本特征(1)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从行为规范反映和调整的领域来看,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即 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2)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3)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4) 必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3、畜牧业法规 畜牧业法规是指由国家或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来保 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确保我国畜牧业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和。这里所指的 畜牧业法规是广义的法规,泛指与畜牧业相关的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而从法的具体表现形式看,畜牧业法规又可分为以 下表现形式:(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国 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宪法是制定畜 牧业法规的基本依据,也是畜牧兽医行政的根本法律依据。(2)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3)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 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例如兽药管理条例。(4)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具有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 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畜牧业的部门规章一般是 由农业部制定的,也有的涉及其他部门的,可以联合制定。(5) 地方性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 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相抵触,且仅在本地区有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后,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了本地区的防疫条例,如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6)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包括民族自治地区 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 其他有关畜牧业法规。是指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决定、命令、通告等。(8) 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包括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或地方性解释等。(9) 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国际协定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 约。例如,我国加入W 丁 O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 )的有关规 定。(一)行政二、行政执法1行政的概念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行政的含义并无统一的见解,现将几种主要观点介绍 如下:一是以美国行政学家F 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为基础,认为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二是以“排除说”为基础,认为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职能,或者说除司法、立 法以外的所有国家作用。三是认为行政是政府事务的管理。这种见解目前在国外比较普遍,与 的行政也比较接近。从我国当前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活动的实际出发,多数学者将行政定义为: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活动,即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 行政权力的行为。2行政的特征(1) 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行政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而是国家活动。也是以国家机关名义 进行并体现国家意志。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表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 进行管理,通过实施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实现动物防疫行政。(2) 行政具有执行性。行政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行政 是一种执行活动,是行政机关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3) 行政具有法律性。依法行政是当代行政法的原则和核心,它要求一切行政都遵循法律所 规定的条件、程序、方法和形式等。畜牧业行政也不例外,如防疫依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 法规,兽药管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4) 行政具有强制性。由于行政是国家的活动,是法律的活动,必然有国家政权和法律的强 制力为保障。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活动,相对人有服从、接受和协助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 借助法律手段强制相对人行政决定。例如,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对生产和人体 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反规定,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 国家有关规定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 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行政主体L 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主体的分类(1) 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等。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2) 被行政授权的组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属于被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3) 行政机构。是应行政事务需要设置和存在的,是行政组织系统中的构成单位,也可以成 为行政主体。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我国的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草原法的规定,我国的草原行政主体包括?各级人民 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饲料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的饲料、饲料添加 剂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能够产生行 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分类 以行为所指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 和抽象行政行为。 、(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的行为,以及发布决定 和命令的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均有权实施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选定的抽象行政行为 同特定的行政主体有一定的对应性。(2)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行为q例 如,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草原法的管理相对人依法进行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应用广泛, 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行为就是指这类行为。在畜牧兽医行政行为中,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特点: 羁束性: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受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无自由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例如,某管理相对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件,向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动物卫生合格 证,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经审查合格,必须予以办理,没有任何裁量余地。 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或虽无法律规定,但允许畜牧兽医行政主体 将自己的意见评价参与其间。例如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本规定给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留下自由裁量的余地,罚款金额在违法所得一倍至 五倍之间,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依职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畜牧 兽医行政主体不需要管理相对人的请示,自行做出行政行为。例如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发现个体 兽医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而从事兽药经营及行医活动,可对其依法实 施行政处罚。须申请性: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按照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而被动地做出行政行为。例如 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就是二者的 互赖性。(四)行政执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管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 依法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人一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执 法的组成部分,相关内容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论述。第二节 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内容、性质及任务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是一门新兴课程,是畜牧兽医专业的专业课,它结合有关畜牧业法 规,介绍动物的饲养、管理、动物防疫、检疫、兽药和饲料管理、草原管理、实验动物及病原 微生物安全管理以及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有关知识,旨在使学生在从事专业工作之前,具备运 用专业法律知识,指导实践和行政执法的能力。一、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内容本课程的内容包括畜牧业法规和行政执法两大部分,首先介绍行政执法的有关内容,包括 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概述、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畜牧兽医行政诉讼等, 同学们通过学习能够基本掌握畜牧业行政执法的有关知识。接下来是针对目前畜牧业法规,重 点介绍畜禽养殖管理、动物防疫管理、兽药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标准化管理、实验 动物与实验室生物安全和草原管理等法规知识,同时介绍动物卫生国际规则,使同学们对畜医 制度的有关内容。当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根据专业培养方向的不同,选讲有关内容,各地 还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时间介绍当地的畜牧业法规,尤其是各省、自治区的相 关法规。为了使枯燥的法律法规变得易记易懂,作者在每章复习思考题中安排了案例分析,以 加强学生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在书后附有重要法律法规,便于同学对照学习。二、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性质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与本专业的其他专业课不同,它不仅对现行的畜牧业法规作了 具体的介绍和解释,而且涉及到畜牧业行政执法的有关知识,是畜牧、兽医、动物防疫检疫、 兽药及饲料等相关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之一,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在中国加入WTO之后, 这门课的设置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它是适应当前大学生对专业法律知识的需求开设的。学生 走上工作岗位后,无论是从事养殖、防疫、治疗还是行政管理及咨询工作,都需要相关的法律 知识作指导,这是畜牧兽医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三、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任务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任务,是通过传授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使同 学们充分认识预防为主、依法防疫、依法治疫的重要性,了解我国畜牧业法规的发展,充分认 识畜牧业法规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我国畜牧兽医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的差距,树 立法制观念;严格履行公民义务,自觉地遵守畜牧业法规,依法养殖、防疫、治疗,依法行政, 依法维护国家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地宣传专业法规,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成为知法、懂法、有知识的新一代的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第三节 学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目的及意义1、学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畜牧兽医专业的学生将来要从事养殖、 防疫、治疗、兽药或饲料的生产及营销、行政执法等工作由于法制的健全,所有这些工作都必 须依法进行,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实践工作,所以学生们首先应该知法懂法,然后才能执行法规, 用好法规。2学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是中国法制建设和畜牧业法规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 国的法制建设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畜牧业法律法规也同牧业各方面的法规有一个全面系统 的了解,并了解动物卫生国际规则和官方兽样不断完善。1985年 2 月 14日,国务院颁布我国 第一部畜牧业法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 年和1997年分别颁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一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也相继出台,畜牧业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这就要求将来的畜牧业生产和管理者要学习和掌握畜 牧业法律法规,成为新一代的知法、懂法的应用型技术人才。3学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是适应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 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例如在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控制方面,最为突出的就是 执法主体多,职责不明。在现行兽医体制下的另一问题是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只认机构公章不 认人,很难实行责任追究。因此,我国有关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的兽医监督不是全过程的,而 是分段的,责任不明,也很难有效。OIE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2001年版)明确规定“兽医 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并在第三章中对国际贸易中出证兽医必须由兽医行政部门授权和应遵循 的职业道德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国于2004年7 月建 立国家兽医官制度,目前部分省(市)的兽医官制度试点工作有了一定的经验,全国范围的兽医 官制度改革也开始了,面对这个充满了挑战和希望的时代,我们责无旁贷,任重而道远,改革 在即,我们有必要学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4。学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放心的动物性食品的需要 改革开放 以来,畜牧业生产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从肉蛋等动物性食品凭票供应到放开经营,老百姓餐桌 上的动物性食品越来越丰富了。但随之而来的是动物性食品中药物和农药的残留问题,一些不 法经营者在饲料中违法添加药物问题私屠滥宰问题人们在满足于数量的同时,更注意动物 产品的质量了,注水肉、农药和药物残留、瘦肉精、苏丹红等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此国家 出台了绿色食品工程,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来保障动物性食品的食用安全。例如 NY /T471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472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和 NY / T473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等,这些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动物性食品的生产, 保证老百姓吃上放心安全的动物性食品。5学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是宣传群众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国民的文化素质 并不是很高,有一大部分人对畜牧业还有一些偏见,畜牧兽医人员的社会地位还不是很高,从 事养殖、屠宰、加工和饲料兽药生产的人员的专业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同学们应当承担起宣传 群众、教育群众的重任,向群众宣传新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专业法律知识,以提高全社会对 畜牧业的认识,认识动物防疫重要性,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让老百姓用专业知识去解决日 常生活和养殖中的问题,遇到问题时能用专业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节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畜牧兽医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 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人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外国组织和外国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一)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 人。1、畜牧兽医行政主体 是指依法行使畜牧兽医行政职权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机关或组 织。目前我国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以及经其授权的委托机构。拥有立法权、行政监督管理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和行 政司法权等。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执行法律、依法行政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和承担行政 赔偿的义务。2管理相对人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管理相对人是指与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相对应的 当事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 外国人等都可以成为管理相对人。管理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拥有平等权、 申请权和起诉权等,同时拥有守法的义务、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义务。行政主体 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种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在另一种行政关系中 可以是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首要构成要素,因为有了主体的 存在,由行政法律关系反映出来的内寄才有所归属,行政法律关系才能成立。(二)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 标。包括行为、人身和财物。1、行为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它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包括 相对人的一般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 受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2人身 指人的身体和人的身份。行政行为可以对人的身体发生作用,如行政拘留;也可 对人的身份发生作用。3财物 是指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资料。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这里所指的财 物,可以是物质形式的,例如被没收的违禁物品、假劣兽药或病害肉等;也可以是货币形式的, 例如罚款;还可以是精神财富,如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表现形式,它是行政法律关 系内容的体现形式,直接影响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三)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 于主体被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关系的内容也分为行政主体的权力义务和行政相对 人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不能只强调行政主体的权利而不强 调其应承担的义务,也不能只讲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而不讲其权利。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内 容是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是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意义所在。1、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权力(1) 行政立法权。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拥有制 定发布行政规章的权力。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制定有关动物防疫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权力。(2) 行政监督管理权。审查验收、核发证照、技术监测、考试考核和技术鉴定等权力。(3) 行政命令权。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依法命令特定人或不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权力。命令权具有强制作用,无须征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管理相对人有遵守命令的义务。(4) 行政制裁权。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有权实施行政制裁。(5) 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裁决权和行政调解权。行政裁决权是指行政主体裁决行政争议并 做出决定的权力。行政调解权是指管理相对人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法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失,行 政主体可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处理的权力。对调解不成的,可责令赔偿。2、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义务(1) 为人民服务的义务。(2) 执行法律,依法办事的义务。(3) 接受监督的义务。接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一般监督及司法监督和上级机关的 监督。(4) 承担行政赔偿的义务。3、管理相对人的权利(1) 平等权。指管理相对人在法律所规定的同等条件或同一情形下,享有平等待遇。(2) 申请权。管理相对人有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利。若申请后行政主体 不予答复,管理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3) 起诉权。管理相对人对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裁决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4) 索赔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并造成损害时,有权请求赔偿。4、管理相对人的义务(1)守法的义务。(2)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管理相对人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义务。(3) 、承担责任的义务。二、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变化的条件与原因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以相应的畜牧兽医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为前提条件,以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例如,动物防疫法及其法律规范的存在, 有可能产生动物防疫法律关系;但是仅有法律规范而没有相应的法律事实,行政法律关系也不 可能发生。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事实。一 般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 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事件的特点是:它的出 现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 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一旦做出,也是一种事实,它与事件 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成为引发此种事实的原因。因此,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 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 而被归人意外事件。例如,某禽场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这是法律事实,因动物防疫法 规定发生一类疫病时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应进行封锁、消毒、扑杀病禽和无害化处理等,这时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和禽场场长之间 就形成了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又如,某人非法销售病害肉,这是法律行为,当事人明知此 行为是违法的,仍然在作为,那么动物防疫行政法律关系产生。也就是说一旦某种条件具备后, 主体双方就自然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主体是否意识到,或者主体是否承认它。当然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是同样的道理。(二)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实际 构成。例如,养殖场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公 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及处理等。(三)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消灭前,行政法律关系 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变化。可见,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1)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变,但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2)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变,但内容发生部分变化。(四)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失或不复存在。行政法律关 系的消灭包括两种情形:(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例如,从事非法 销售病害肉的当事人被吊销经营许可,不再从事肉品销售,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2)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因被撤销或履行不复存在;从而使行政法律关系消灭。如被处 以罚款的公民,交纳罚款后,原处罚关系消灭;或者某人被兽药监察所处以罚款,该人申请行 政复议,被上级行政机关撤销。第五节 畜牧兽医行政法制监督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主体及国 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进行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行政法的一 项重要制度,它包括由宪法、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有关监督主体的范围、权限、监督的内容、 方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制度。二、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和方式(一)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1、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法制监督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以监督主体的不同种类为标准 可以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 机关的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领导监督、行政 监察和审计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组织和团体的监督等几种,也有人主张将行政法制监 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两大类。2以介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 可以分为事先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事先监督是 指在行政行为实施前由行政监督主体所进行的监督,目的在于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以防患 于未然。事先监督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例如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立法的监督。 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目的在于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 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地防止违法和不公正的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后 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行政行为实施终了之后,对行为过程及行为结果进行的监督。事后监督是 一种救济性监督,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予以纠正和补救,例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些 司法性的监督活动就是典型的事后监督。3以监督的侧重点为标准 可以分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两大 类。在实践中,监督往往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而发生。在我国,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对 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的监督;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制监 督,除了要对他们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所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外,还 要对他们本身的素质,即他们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是否廉洁奉公、是否遵纪守法,也就是是否符 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定条件进行监督。4以监督的内容为标准 可以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对行政合法性的监督和行政合理性的监 督两类。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是从属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的一种监督内容,但在行 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是一种十分必要的、不可缺少的监督内容。5以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关系为标准 可以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外部行政法制监督和内 部行政法制监督。外部行政法制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之外的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是否坚持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如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国家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内部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作为监督主体的行政 机关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所实施的监督。例如,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这里也包括对行政主体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二)行政法制监督的方式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全面性特点决定了其监督方式的多样性。不同的监督主体基于其法律 地位和权限具有不同的监督方式,如作为立法机关监督方式的审议、质询,作为司法机关监督 方式的司法审查、法纪检查,作为行政机关监督方式的行政监察,作为公民监督方式的申诉、 控告、检举等。三、畜牧兽医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对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包括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 根据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不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 织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对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不仅要对合法性进行 监督,而且还包括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其实质标准不仅要求合法、合理,还要求客观和 公正。畜牧兽医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监督; 对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监督;对兽药和饲料管理的监督;对草原管理的监督;对有关公职人员 的行为的监督等。复习思考题1畜牧业法规及其表现形式。2学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目的及意义。3行政的概念及其特征。4行政行为的分类。5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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