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绩效考核核查认定办法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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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郑州市绩效考核核查认定办法(草稿)为切实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客观准确地评价各单位完成目标、创造业绩、规避过错等情况,依据郑州市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核查认定办法。一、目标认定办法目标主要包括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单位的年度责任目标以及向市委市政府作出的承诺事项、年度安排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绩效考核样本点建设等内容。目标认定程序:一是制定标准。各核查认定部门要以实现的结果作为考核标准,在征求各绩效责任单位的基础上,报市绩效考核办审查备案;二是严格考核。各核查认定部门根据市绩效考核办批准的考核标准,采取灵活多样的有效形式对绩效考核责任单位进行考核,考核要力求低成本高效率,尽可能不增加基层负担,确有必要或把握不准时,进行实地查看;三是研究意见。对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须经认定部门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并将认定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反馈;四是个别复审。责任单位对核查认定部门的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在收到反馈意见3日内向核查认定部门复审。对复审结果仍存异议的,在收到复审结果3日内向市绩效考核办提出申诉,市绩效考核评审小组作出最终认定;五是结果审核。各核查认定部门要及时将单项考核结果报市绩效考核办审核;六是确认公示。市绩效考核办对各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市主管领导予以确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二、业绩认定办法(一)县(市)区业绩项目、认定部门和证明材料1、特别重大业绩(1)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总量或增速在全市县(市)或城市区排序位列第一名且有当年投资15亿元以上工业、服务业引资项目的,或超过市定招商引资目标50以上。由市商务局招商引资促进处、外商投资管理处、经济技术协作处、运行监测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当年投资15亿元以上工业、服务业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注册资金证明等引进资金及来源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其他材料;城市区排序位列第一名或超过市定招商引资目标50以上的需提供:郑州市引进境内域外资金月报表和郑州市商务局确认的县市区排名名次证明;外资认定依据年初所定目标和省商务厅按月反馈的实际完成金额和超目标的比值及县(市)区排名名次。(2)依靠自身努力争取且不属于政策性均衡分配的国家、省各项政策性或专项资金数额巨大或累计数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由市发改委投资处牵头认定,证明材料:省发改委投资计划文件或市发改委转发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配合认定,证明材料: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分配办法、全省分配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材料。(3)积极谋划50亿元以上重大前期项目,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国家核准或批准文件,且当年开工建设。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上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申请文件;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市统计部门关于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4)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项目建设,按期开竣工,保质保量,实现投资控制,无安全事故,廉政方面不出现问题,项目完成特别出色。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督查室牵头认定,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市政府督查室配合认定,证明材料:市工信委、安监局、重点项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没有发现或收到违反廉政要求的举报材料;其他证明材料。(5)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处、科教干部处负责认定中央颁发的,证明材料:正式表彰文件。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认定国务院颁发的,证明材料:正式表彰文件。(6)创造的经验、成果被国家部委以上机构认可,并在全国系统范围内推广。由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处、科教干部处负责认定中央部委认可的,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市人社局专业技术处、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认定国家部委认可的,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7)信访工作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且未发生赴京非访、赴京集访、到省集访和到市大规模集访。由市信访局驻京工作组、驻省工作处、接访处和综合调研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中央联席办和省联席办通报证明。(8)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到位,全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等事故。各责任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等事故的申请,由市公安局、安监局、煤炭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分别负责消防事故、安全生产、煤炭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情况的认定。2、重大业绩(1)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总量或增速在全市县(市)或城市区排序位列第二名且有当年投资10亿元以上工业、服务业引资项目的,或超过市定招商引资目标40以上。由市商务局招商引资促进处、外商投资管理处、经济技术协作处、运行监测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当年投资10亿元以上工业、服务业引资项目的需提供:引进资金及来源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注册资金证明等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城市区排序位列第二名或超过市定招商引资目标40以上的需提供:郑州市引进境内域外资金月报表和郑州市商务局确认的县市区排名名次证明;外资认定依据年初所定目标和省商务厅按月反馈的实际完成金额和超目标的比值及县(市)区排名名次。(2)依靠自身努力争取且不属于政策性均衡分配的国家、省各项政策性或专项资金数额巨大或累计数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由市发改委投资处牵头认定,证明材料:省发改委投资计划文件或市发改委转发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配合认定,证明材料: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分配办法、全省分配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材料。(3)积极谋划10亿元以上重大前期项目,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国家核准或批准文件,且当年开工建设。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上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申请文件;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市统计部门关于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4)为完善城市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积极谋划项目,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且当年开工建设。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发改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市统计部门关于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5)重大项目融资超过10个亿以上,且融资的重大项目对带动郑州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贷款合同及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等相关融资证明。(6)积极运用BT运作模式,在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运作有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BT项目,并成功规避风险。由市发改委工业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BT项目立项手续;BT项目合同(协议);竣工验收报告。(7)在重大的交通、能源(不含矿产资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和公益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面,在保证将工程的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在批准文件规定范围的前提下,经竣工决算、验收,项目实际投资比概算投资节省1000万元以上的或工程质量获得“鲁班奖”或建设工期在合理工期内比计划工期缩短20以上。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批复;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文件;相关获奖证明。(8)列入省、市、县(市)区重点项目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总量或较上一年度增速在全市县(市)或城市区排序位列第一名。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市重点项目办出具的认定证明。(9)列入省、市、县(市)区重点项目年度新开工投资千万元以上项目个数或完成投资总量在全市县(市)或城市区排序位列第一名。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市重点项目办出具的认定证明。(10)年度出口创汇总额位列全市第一名且较上一年度增幅达到40以上。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运行监测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出口数据以省商务厅海关数据查询系统为准。(11)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发展总部经济等办法,从域外争取税收,单项年度税收超过1000万元。由市财政局预算处、税源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盖有本市税务征收机关确认章的入库税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12)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项目建设,按期开竣工,保质保量,实现投资控制,无安全事故,廉政方面不出现问题,项目完成出色。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督查室牵头认定,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市政府督查室配合认定,证明材料:市工信委、安监局、重点项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没有发现或收到违反廉政要求的举报材料;其他相关材料。(1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位列全市前三名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0以上。由市统计局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文字材料。(14)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由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认定。(15)在完成年度行政执法任务且不发生错误、错案的前提下,未发生不文明执法事件或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指导组、监督处、应诉处、行政复议中心负责认定,证明材料:所办理上级交办、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案件或在明查案访、卷宗评查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案件中,经市政府法制办核实认定后,该单位全年确实没有发生不文明执法事件或事项的视为重大业绩的内容。(16)获得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颁发的综合性工作奖励或称号的(如获得文明、卫生、环保、城建、科技、园林县(市)和平安建设先进县(市)称号等。由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处、科教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表彰奖励文件。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表彰奖励文件。(17)信访工作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在京、省未发生有影响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局驻京工作组、驻省工作处、接访处和综合调研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中央联席办和省联席办通报证明。(18)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到位,全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等责任事故且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各责任单位提出本地年度内关于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等事故的申请,由市公安局、安监局、煤炭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分别负责消防事故、安全生产、煤炭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情况的认定。3、重要业绩(1)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总量或增速在全市县(市)或城市区排序位列前三名,且高于市定目标30以上。由市商务局招商引资促进处、外商投资管理处、经济技术协作处、运行监测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需提供郑州市引进境内域外资金月报表和郑州市商务局确认的县市区排名名次证明;外资认定依据年初所定目标和省商务厅按月反馈的实际完成金额和超目标的比值及县(市)区排名名次。(2)依靠自身努力争取且不属于政策性均衡分配的国家、省各项政策性或专项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由市发改委投资处牵头认定,证明材料:省发改委投资计划文件或市发改委转发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配合认定,证明材料: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分配办法、全省分配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材料。(3)积极谋划5亿元以上重大前期项目,在规定时间内获得省核准或批准文件且当年开工建设。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上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申请文件;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市统计部门关于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4)为完善城市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积极谋划项目,经可行性研究论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年开工。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发改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市统计部门关于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5)重大项目融资超过5个亿以上,且融资的重大项目对促进郑州经济发展有较大示范作用。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贷款合同及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等相关融资证明。(6)积极运用BT运作模式,在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运作有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BT项目,并成功规避风险。由市发改委工业处牵头认定,证明材料:BT项目立项手续;BT项目合同(协议);竣工验收报告。市财政局工业处、专户处、城建处配合认定,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7)在重大的交通、能源(不含矿产资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和公益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面,在保证将工程的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在批准文件规定范围的前提下,经竣工决算、验收,项目实际投资比概算投资节省500万元以上的或工程质量获得“中州杯”或建设工期在合理工期内比计划工期缩短10以上。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批复;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文件;相关的获奖证明。(8)列入省、市、县(市)区重点项目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总量或较上一年度增速在全市县(市)或城市区排序位列第二、三名。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市重点项目办出具的认定证明。(9)列入省、市、县(市)区重点项目年度新开工投资千万元以上项目个数或完成投资总量在全市县(市)或城市区排序位列第二、三名。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市重点项目办出具的认定证明。(10)年度出口创汇总额位列全市前三名且较上一年度增幅达到30以上。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运行监测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出口数据以省商务厅海关数据查询系统为准。(11)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发展总部经济等办法,从域外争取税收,单项年度税收超过300万元。由市财政局税源处、预算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盖有本市税务征收机关确认章的入库税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12)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项目建设,按期开竣工,保质保量,实现投资控制,无安全事故,廉政方面不出现问题,项目完成。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督查室牵头认定。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市政府督查室配合认定,证明材料:市工信委、安监局、重点项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没有发现或收到违反廉政要求的举报材料;其他证明材料。(13)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速4个百分点以上。由财政局国库处负责认定。(1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位列全市前三位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30以上。由市统计局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说明材料。(15)在完成年度行政执法任务前提下,严格执法,行政执法行为未发生错误、错案,未发生因行政执法错误、不当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指导组、监督处、应诉处、行政复议中心负责认定,证明材料:所办理上级交办、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案件或在明查案访、卷宗评查所涉及的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经市政府法制办核实认定后,该单位全年确实没有发生不文明执法事件或事项、败诉等视为重大业绩的内容。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16)获得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单项工作奖励或荣誉称号。由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处、科教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表彰奖励文件。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表彰奖励文件。(17)创造的经验、成果在全省系统范围内推广或推出全国性先进典型。由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处、科教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18)各项工作争先创优,获省直厅局颁发的单项奖(在人事部门正式设置备案)三项以上的(每年在认定重要业绩时最多不超过两个)。由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处、科教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19)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经济实力位居全市前20名的数量占本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总数比例最大的县(市)区,或获得全市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数量占本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总数比例最大的县(市)区,或前两项合计数占本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总数比例最大的县(市)区。由市统计局核算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郑州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数据和郑州市城区社会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数据。(20)信访工作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未发生有影响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局驻京工作组、驻省工作处、接访处和综合调研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中央联席办和省联席办通报证明。(21)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到位,全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等责任事故且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各责任单位提出本地年度内关于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等事故的申请,由市公安局、安监局、煤炭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分别负责消防事故、安全生产、煤炭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情况的认定。(22)落实“两办”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情况好。由市委办公厅信息调研处、市委值班室负责认定。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配合认定,证明材料:值班记录、值班要情、突发事件处置总结评估报告。根据上述证明材料,符合以下条件核查认定为“重要业绩”: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突发事件后,能够在事发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送至市政府应急办的; 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突发事件后,该单位应急办(或有应急职守职能的信息、文电、值班等科室)掌握在事件处置进程,信息上传下达顺畅;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能够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突发事件处置总结评估报告的。(23)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荣誉的。由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处、科教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申请材料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申请材料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二)市直单位业绩项目、认定部门和证明材料1、特别重大业绩(1)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的,或项目资金实际到位数额位列市直部门第一名的,或引进5亿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且当年开工。由市商务局招商引资促进处、外商投资管理处、经济技术协作处、运行监测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所报认定项目必须是当年内、外资数据库中的项目;提供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引进资金及来源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注册资金证明等;如果是开工项目,还需提供与项目开工有关的新闻报道、文字材料、图片等;其他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根据部门职能争取到不属于政策性均衡分配的国家、省各项政策性或专项资金数额巨大或累计数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由市发改委投资处牵头认定,证明材料:省发改委投资计划文件或市发改委转发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配合认定,证明材料: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分配办法、全省分配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材料。(3)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10亿元以上项目可研报告评审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获得项目批(核)准文件。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上报省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省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4)重大项目融资超过10个亿以上,且融资的重大项目对带动郑州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贷款合同及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等相关融资证明。(5)积极运用BT运作模式,在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运作有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BT项目,并成功规避风险。由市发改委工业处牵头认定,证明材料:BT项目立项手续; BT项目合同(协议);竣工验收报告。市财政局专户处、城建处配合认定,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6)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项目建设,按期开竣工,保质保量,实现投资控制,无安全事故,廉政方面不出现问题,项目完成特别出色。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督查室牵头认定。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市政府督查室配合认定,证明材料:市工信委、安监局、重点项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没有发现或收到违反廉政要求的举报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7)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由市委组织部市直干部处、科教干部处、事业干部处负责中共中央颁发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表彰文件。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国务院颁发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表彰文件。(8)创造的经验、成果被国家部委以上机构认可,并在全国系统范围内推广。由市委组织部市直干部处、科教干部处、事业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9)为我市获得国家级卫生、环保、城建、科技、园林、文明城市和平安建设先进市等项奖励或称号做出突出贡献的牵头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直干部处、科教干部处、事业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10)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到位,全市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等事故。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督查室、第五秘书处牵头认定。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配合认定,证明材料:市安监局出具的文字材料并加盖公章;其他相关材料。(11)全面履行部门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目标,工作零差错,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能按时办结服务事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反腐倡廉年度考核为好等次,机关工作人员未发生违规违纪事项的;在完成职责目标同时,能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全市新农村联村帮扶、市直机关联系社区等),且完成任务特别出色。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督查室牵头认定。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配合认定,证明材料:高质量地完成工作目标,工作零差错,须有市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能按时办结服务事项,年内无举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反腐倡廉年度考核为好等次,机关工作人员未发生违规违纪事项的,上述项内容须有相关部门书面证明;在完成职责目标同时,能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须有全市新农村联村帮扶、市直机关联系社区等组织单位的书面证明等材料。2、重大业绩(1)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亿元以上的,或项目资金实际到位数额位列市直部门前3名的,或引进3亿元(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且当年开工。由市商务局招商引资促进处、外商投资管理处、经济技术协作处、运行监测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所报认定项目必须是当年内、外资数据库中的项目;提供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引进资金及来源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注册资金证明等;如果是开工项目,还需提供与项目开工有关的新闻报道、文字材料、图片等;其他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2)根据部门职能争取到不属于政策性均衡分配的国家、省各项政策性或专项资金数额巨大或累计数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由市发改委投资处牵头认定,证明材料:省发改委投资计划文件或市发改委转发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配合认定,证明材料: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分配办法、全省分配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材料。(3)积极谋划10亿元以上重大前期项目,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国家核准或批准文件且当年开工建设。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上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申请文件;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市统计部门关于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4)为完善城市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积极谋划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且当年开工建设。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发改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市统计部门关于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3亿元以上项目上报并获得国家国土部门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的,或在预期时间内组织完成环评报告评审并上报国家环保部门获得项目环评批准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市政府督查室配合认定,证明材料:项目报告的正式文件或复印件;国家国土资源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市发改委投资处配合认定,证明材料:市国土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认定证明。(6)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3亿元以上项目可研报告评审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获得项目批(核)准文件。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上报省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7)重大项目融资3个亿以上,且融资的重大项目对带动郑州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贷款合同及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等相关融资证明。(8)在重大的交通、能源(不含矿产资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和公益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面,在保证将工程的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在批准文件规定范围的前提下,经竣工决算、验收,项目实际投资比概算投资节省1000万元以上的或工程质量获得“鲁班奖”或建设工期在合理工期内比计划工期缩短20%以上。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批复;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文件;相关的获奖证明。(9)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发展总部经济等办法,从域外争取税收,单项年度税收超过1000万元。由市财政局税源处预算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盖有本市税务征收机关确认章的入库税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10)积极运用BT运作模式,在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运作有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BT项目,并成功规避风险。由市发改委工业处牵头认定,证明材料:BT项目立项手续;BT项目合同(协议);竣工验收报告。市财政局专户处、城建处配合认定,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11)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项目建设,按期开竣工,保质保量,实现投资控制,无安全事故,廉政方面不出现问题,项目完成出色。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督查室牵头认定。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市政府督查室配合认定,证明材料:市工信委、安监局、重点项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没有发现或收到违反廉政要求的举报材料;其他相关材料。(12)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颁发的综合性工作奖励或称号。由市委组织部市直干部处、科教干部处、事业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13)为我市获得国家级卫生、环保、城建、科技、园林、文明城市和平安建设先进市等项奖励或称号做出突出贡献的重要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直干部处、科教干部处、事业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14)综合工作在全省系统内排名第一。由市委组织部市直干部处、科教干部处、事业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或省厅局出具的证明为准。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或省厅局出具的证明为准。(15)全面履行部门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目标,工作零差错,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能按时办结服务事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反腐倡廉年度考核为较好等次,机关工作人员未发生违规违纪事项的;在完成职责目标同时,能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全市新农村联村帮扶、市直机关联系社区等),且完成任务比较出色。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督查室牵头认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配合认定,证明材料:高质量地完成工作目标,工作零差错,须有市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能按时办结服务事项,年内无举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反腐倡廉年度考核为好等次,机关工作人员未发生违规违纪事项的,上述项内容须有相关部门书面证明;在完成职责目标同时,能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须有全市新农村联村帮扶、市直机关联系社区等组织单位的书面证明等材料。(16)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到位,全市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等一般事故不超过1起的。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督查室、第五秘书处牵头认定。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配合认定,证明材料:市安监局出具的文字材料并加盖公章;其他相关材料。3、重要业绩(1)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的,或项目资金实际到位数额位列市直部门前5名的,或引进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且当年开工。由市商务局招商引资促进处、外商投资管理处、经济技术协作处、运行监测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所报认定项目必须是当年内、外资数据库中的项目;提供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引进资金及来源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注册资金证明等;如果是开工项目,还需提供与项目开工有关的新闻报道、文字材料、图片等;其他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2)根据部门职能争取到不属于政策性均衡分配的国家、省各项政策性或专项资金达300万元以上。由市发改委投资处牵头认定,证明材料:省发改委投资计划文件或市发改委转发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配合认定,证明材料: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分配办法、全省分配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材料。(3)积极谋划5亿元以上重大前期项目,在规定时间内获得省核准或批准文件且当年开工建设。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上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申请文件;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市统计部门关于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4)为完善城市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积极谋划项目,经可行性研究论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年开工建设。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发改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市统计部门关于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亿元以上项目上报并获得省国土部门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的,或在预期时间内组织完成环评报告评审并上报省环保部门获得项目环评批准文件。由市发改委投资处牵头认定,证明材料:市国土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认定证明。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市政府督查室配合认定,证明材料:项目报告的正式文件或复印件;省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材料。(6)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1亿元以上项目可研报告评审并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获得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省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7)重大项目融资1个亿以上,且融资的重大项目对促进郑州经济发展有较大示范作用。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贷款合同及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等相关融资证明。(8)在重大的交通、能源(不含矿产资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和公益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面,在保证将工程的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在批准文件规定范围的前提下,经竣工决算、验收,项目实际投资比概算投资节省500万元以上的或建设工期在合理工期内比计划工期缩短10%以上。由市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批复;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文件。(9)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发展总部经济等办法,从域外争取税收,单项年度税收超过300万元。由市财政局税源处、预算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盖有本市税务征收机关确认章的入库税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10)积极运用BT运作模式,在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运作有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BT项目,并成功规避风险。由市发改委工业处负责认定,证明材料:BT项目立项手续;BT项目合同(协议);竣工验收报告。(11)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项目建设,按期开竣工,保质保量,实现投资控制,无安全事故,廉政方面不出现问题,项目完成。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督查室牵头认定。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市政府督查室配合认定,证明材料:市工信委、安监局、重点项目办出具的文字材料并加盖公章;没有发现或收到违反廉政要求的举报材料;其他相关材料。(12)获得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单项工作奖励或荣誉称号;由市委组织部市直干部处、科教干部处、事业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表彰文件。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表彰文件。(13)创造的经验、成果被省直厅局以上机构认可,在全省系统范围内推广或推出全国性先进典型。由市委组织部市直干部处、科教干部处、事业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14)为我市获得国家环保、城建、科技、卫生、园林、文明城市和平安建设先进市等项奖励或称号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直干部处、科教干部处、事业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正式表彰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15)在全市政府部门政风行风评议中名列前5位;由市直机关工委纪工委牵头认定,证明材料:综合考核成绩排序统计表。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配合认定,证明材料:年度政风行风评议结果通报。(16)各项工作争先创优,综合工作在全省系统内排名第二的,或获省厅局单项奖(在人事部门正式设置备案)三项以上(每年在认定重要业绩时最多不超过两个)。由市委组织部市直干部处、科教干部处、事业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或省厅局出具的证明为准。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或省厅局出具的证明为准。(17)及时认真学习研究国家、省出台的重要政策,发现重要机遇,为我市用足用活用好上级政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督查室、文电处牵头认定,证明材料:以其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纳入决策,形成正式文件、会议纪要为准。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配合认定,证明材料:以其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纳入决策,形成正式文件、会议纪要为准。(18)在完成年度行政执法任务且不发生错误、错案的前提下,未发生不文明执法事件或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指导组、监督处、应诉处、行政复议中心负责认定,证明材料:所办理上级交办、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案件或在明查案访、卷宗评查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案件中,经市政府法制办核实认定后,该单位全年确实没有发生上级交办、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不文明执法事件或事项的视为重要业绩内容。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19)在涉及多个部门工作中,不完全依赖上级领导,能主动创造性工作,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工作效果显著并建立长效机制,得到市领导表扬和群众认可。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督查室牵头认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配合认定,证明材料:创造性工作分管领导认可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材料;取得工作效果得到分管领导认可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材料;建立长效机制证明材料;市领导表扬签字和群众认可材料或新闻媒体报道等材料。(20)全面履行部门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目标,工作零差错,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能按时办结服务事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反腐倡廉年度考核为较好等次,机关工作人员未发生违规违纪事项的;在完成职责目标同时,能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全市新农村联村帮扶、市直机关联系社区等),且完成任务出色。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督查室牵头认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配合认定,证明材料:高质量地完成工作目标,工作零差错,须有市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能按时办结服务事项,年内无举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反腐倡廉年度考核为好等次,机关工作人员未发生违规违纪事项的,上述项内容须有相关部门书面证明;在完成职责目标同时,能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须有全市新农村联村帮扶、市直机关联系社区等组织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21)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到位,全市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等一般事故不超过两起。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督查室、第五秘书处牵头认定。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配合认定,证明材料:市安监局出具的文字材料并加盖公章;其他相关材料。(22)落实“两办”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情况好。由市委办公厅市委信息调研处、市委值班室牵头认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配合认定,证明材料:值班记录、值班要情、突发事件处置总结评估报告。根据上述证明材料,符合以下条件核查认定为“重要业绩”: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突发事件后,能够在事发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送至市政府应急办的; 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突发事件后,该单位应急办(或有应急职守职能的信息、文电、值班等科室)掌握在事件处置进程,信息上传下达顺畅; 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能够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突发事件处置总结评估报告的。(23)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荣誉。由市委组织部市直干部处、科教干部处、事业干部处负责党口的认定,证明材料:申请材料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政府口的认定,证明材料:申请材料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三)业绩认定程序(1)材料接收。按照职责分工,由各认定部门负责各责任单位取得业绩情况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业绩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接收工作。(2)处室初审。各认定部门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申报的业绩进行初审,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3)领导把关。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的初步认定意见,要及时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签字。(4)集体研究。认定部门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对业务处室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形成认定意见。(5)反馈备案。认定意见须于接收申报材料后的18日内,向责任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并同时报市绩效考核办备案。(6)确认公示。市绩效考核办将各有关材料汇总后,上报市领导予以确认,之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若责任单位对核查认定意见有异议,在收到反馈意见5个工作日内向市绩效考核办提出申诉,由市绩效考核评审小组予以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三、过错认定办法过错内容主要指郑州市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的具体过错内容,其中县(市)区重大过错16条、较大过错43条,市直单位重大过错15条、较大过错38条。过错认定程序:一是过错受理。对于领导批示、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的过错,核查认定部门相关处室要积极受理登记。二是调查核实。各核查认定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对反映的过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三是集体研究。由认定部门党委(党组)对调查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并提出认定意见。四是反馈备案。认定意见须于受理材料后18日内,向责任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并报市绩效考核办备案。五是复核审议。若责任单位对认定部门意见有异议,在收到反馈意见5个工作日内向市绩效考核办提出申诉,由市绩效考核评审小组予以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四、有关要求一要高度重视。绩效考核是市委推进工作落实的重要举措,各责任单位、各认定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将绩效考核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要认真对照认定办法,及时、准确、全面的向认定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各认定部门要及时出台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方案,确保认定工作低成本、高效率推进。二要精心组织。各级各单位组织部门、绩效办要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精心做好本地本单位绩效考核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指导等工作,进一步明确分工、完善机制、加强指导和培训,为绩效考核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三要责任追究。在认定过程中,对于责任单位申报的数据失实、虚报业绩、瞒报过错等弄虚作假行为和认定部门不按规定程序、不实事求是进行认定等行为,市绩效考核办将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建立责任倒追机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郑州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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