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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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南目 录第一章 概述.(3)第二章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12)第三章 职业卫生咨询指导.(16)第四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21)第五章 学校卫生服务.(25)第六章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31)第七章 公共场所卫生巡查.(37)第一章 概 述第一节 卫生监督协管的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一)卫生监督 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为维护公民健康权益,对特定相对人作出许可、强制、检查、处罚、指导等,从而影响特定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是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卫生监督协管 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在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等活动。 (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均等化内容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均等化是政府免费提供,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具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报告、学校卫生信息报告、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公共场所卫生信息报告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面向全体城乡居民,人人享有,人人受益。 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均等化意义 (一)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意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一项惠及全体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关爱民生、彰显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卫生监督协管是目前卫生监督在基层重要的网底,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各乡镇、社区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制度,是建立健全基层三级卫生监督网络,解决基层,特别是农村卫生监督相对薄弱问题的重要措施。(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均等化意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防控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向基层有效延伸卫生监督体系的保障,在深化医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职业病防治与饮用水安全等方面。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因此,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是卫生部门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开展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巡查、信息收集与报送以及协助调查等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覆盖面;采取多种方式将卫生监督末梢延伸到乡镇(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建立县(市、区、行委)乡镇(社区)村(街道)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联动工作机制,从而有效发挥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促进监督执法工作重心下移,使卫生监督服务更加贴近百姓,贴近广大农民和流动人口,真正惠及全体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卫生监督服务。第二节 卫生监督协管的职责和内容一、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行政上隶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辖区县(市、区、行委)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由辖区县(市、区、行委)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理和考核,受辖区县(市、区、行委)级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具体承担如下职责:(一)负责诊所、村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上报;按时上报辖区内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并负责协助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取缔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杜绝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二)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三)负责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建立健全辖区内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档案。主要监督内容包括: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教学环境的卫生监督;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四)负责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五)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六)负责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将公共场所卫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督促辖区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调查报告辖区内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七)负责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信息员的管理。督促卫生监督信息员收集所辖村饮用水污染、群体性中毒、职业中毒、非法行医和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八)按时上报辖区内有关卫生监督的各类统计报表和监督信息等。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按规定时限上报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九)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信息员在本辖区内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一)掌握本辖区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建立本底资料档案。(二)协助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开展本辖区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及非法行医的查处等工作。(三)协助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四)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收集、核实和上报。(五)及时报告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六)完成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节 服务对象与服务要求一、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具有公共卫生、医学或法律类专业学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经验,掌握与卫生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胜任卫生监督工作,其资格考试、培训和考核由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聘用,并配备卫生监督制服,统一着装上岗。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信息员,由辖区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负责聘用、培训、日常管理与考核,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信息员素质,增强卫生监督协管成效。对已聘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和年度在职培训,内容涉及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和廉政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二、房屋及设备配置(一)办公用房使用面积50平方米,办公室门口必须悬挂明显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标识;(二)交通工具:根据辖区管理面积、工作量,可选择配备交通工具;(三)设备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配备电脑1台(含打印机)、照相机l台、摄像机1台、电话l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桌、椅及文件档案柜;(四)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三、相应的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一)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1、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2、掌握辖区内职业卫生、饮用水供水单位、普通中小学校、公共场所等的基本情况,并建立相应的巡查档案;3、在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开展日常巡查(访)工作,完成巡查(访)工作任务(日或月工作量),提出卫生监督建议;4、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登记、报告和先期介入(初步核实、现场保护等)工作,并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5、负责受理辖区内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将相应的信息上报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6、负责辖区内卫生相关违法案件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7、负责辖区内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常识的宣传,并开展居民咨询、指导工作。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制度 1、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分解到每位工作人员,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2、应当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3、应当严格遵守本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遵守卫生监督协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4、应当认真学习本岗位所涉及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善于借鉴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不断改进工作质量;5、应当对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实行定期考核与年终考评制度。(三)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1、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常识; 2、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巡访、非法行医、公共场所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工作; 3、督促被管理相对人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4、协助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工作;5、按时参加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培训班; 6、按时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任务。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廉洁自律规定1、不得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不得私自收缴罚没款和物品;2、不得泄露应属保密的有关事项;3、不得对管理相对人吃、索、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4、不得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5、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五)卫生监督协管投诉接待制度1、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投诉接待工作,详细记录所反映的问题;2、及时将相关的投诉信息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六)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所属辖区内一旦发生卫生相关违法案件,应尽快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七)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下列文件应作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档案管理: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2、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3、召开或参加各类工作会议的记录;4、每年报送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汇总表的存档;5、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参加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八)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1、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对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卫生执法监督协管能力;2、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和年度在职培训,内容涉及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和廉政教育;3、岗前集中培训的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九)卫生监督协管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1、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行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2、对考核优秀的卫生监督协管员予以奖励。四、卫生监督协管考核(一)考核范围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服务对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卫生监督协管考核标准具体执行,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考核管理,对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不称职者予以淘汰,对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各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县(市、区、行委)卫生监督队伍及协管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对各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二)考核指标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注: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公共场所卫生。2、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公共场所卫生实地巡查次数。第二章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第一节 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流程一、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流程图食物中毒 记录信息并初步核实 食源性疾患报告信息收集信息协助调查 及时将接收到的信息报告给辖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职责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食品污染事故 二、流程内容说明(一)收集信息收集已确认或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做好事故相关信息记录,并初步核实事故相关信息。(二)报告信息 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初步核实后应立即将事故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给辖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职责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三)协助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第二节 报告方式与内容一、信息主要来源(一)诊疗医生接诊报告的信息。初诊医生要在诊疗过程中询问进食情况,发现食源性或疑似食源性病人后,通报卫生监督协管员;(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三)公众举报信息;(四)媒体报道信息。二、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一)做好信息记录,尽可能记录下列内容: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电话;2、事故发生或食品安全事故病人发病的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3、可疑引发事故的食品品种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4、病人主要症状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5、信息报告人员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通讯联系方式。(二)通知事发相关单位和医疗服务机构保护事故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引发事故的食物以备取样送检;(三)对公众举报信息和媒体报道信息进行现场核实。三、报告时限要求对事故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相关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给辖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职责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四、紧急报告的要求(一)紧急报告范围、标准1、凡中毒人数超过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2、凡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的。(二)紧急报告的方式及时限在对事件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采用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辖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职责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 (三)紧急报告内容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可能引发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五、协助调查帮助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查找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及可疑肇事单位的地理位置,并做好下列工作:(一)协助开展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二)协助对可疑食品生产经营情况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三)协助监控食品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第三章 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第一节 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流程一、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流程图卫生监督协管员辖区居民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健康促进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患者疾病可能与职业有关,按照要求进行登记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向职业人群(患者)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报 告咨询、指导发现、登记二、流程内容说明职业卫生监督协管主要职责:开展对辖区居民和就诊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询问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做好信息登记,并向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第二节 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一、可疑职业病患者的登记和报告(一)可疑职业病患者登记、报告的内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工种、接害时间、可疑职业病名称、患者及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详见表1)。(二)可疑职业病患者报告的方法采用电话报告或书面报告形式。(三)可疑职业病患者报告的程序1、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后,做好登记,并向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2、告知患者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规范体检,以确定是否为疑似职业病。 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业工人的职业健康自我保护意识,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常识和职业健康知识。(一)门诊职业健康教育、咨询、指导1、工作内容:门诊职业健康教育、咨询、指导主要指由医务人员开展的针对就诊者的个体化职业健康教育、咨询、指导。2、方法和程序: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就诊者,结合本次就诊者的目的,有针对性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咨询及指导,内容包括其所从事的职业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主要临床症状及表现、如何进行职业病体检、诊断及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等。指导时间不少于5分钟;职业健康教育或指导的主要内容,均应记录在就诊者的诊疗记录中,如应记录职业健康教育题目和重点讲解的内容小标题。(二)职业病防治宣传1、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卫生宣传栏,包括卫生墙报、宣传橱窗和流动宣传展板等宣传辖区内存在的常见职业病危害知识,内容要精炼、通俗易懂,可请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业务支持。2、结合每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及法制宣传日活动,配合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采取向社区职业人群发放宣传传单、小册子、小折页,张贴宣传画等形式,集中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利用触摸式电子屏幕、闭路电视、宽带网等现代媒体开展职业健康知识的普及活动。44表1 可疑职业病患者登记与报告记录表姓 名性别年龄身 份证 号工 作单 位工 种接害时间可疑职业病名称工作单位电话患者家庭住址患者电话接报方单位、接报人姓名、电话报告人报 告日 期第四节 基本常识一、可疑职业病患者的判定(一)职业病的特点:有明确的病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病因和临床表现均有特异性。(二)可疑职业病的识别与判定方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初诊医师在接诊患者过程中,如发现就诊者为企业工人,应询问以下问题:工作单位和工作场所、工种和工作时间、可能接触的危害因素、发病过程(特别是接触危害因素与发病的时间先后)、同事中是否存在类似症状等,如上述问题,回答都是肯定的,则初步考虑其为可疑职业病。(三)可疑职业病患者的识别与判定程序第一步:患者的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目录;第二步:患者是否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第三步:患者的工作场所是否存在可导致此类疾病的危害因素;第四步:患者所患疾病是否在接触危害因素之后发生。 二、常见职业病尘肺、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苯中毒、正已烷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氯气中毒、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等。第四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第一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流程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流程图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记录表或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表掌握辖区被巡查单位基本底数、基本情况、做好记录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城乡学校供水设施接到水质感官异常报告异常情况报告24小时发现3例以上有共同饮水史的疑似病例二、流程内容说明(一)掌握本底掌握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和城乡学校供水单位等的基本情况,填写供水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在需要时可协助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迅速到达现场、联系各单位负责人或管水责任人。 (二)定期巡查 每年协助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和城乡学校供水开展2次巡查,有条件的应同时对设施出口水和末梢水进行现场检测,每个供水设施检测1件。现场检测项目包括感官性状(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消毒剂余氯测定。将巡查结果和检测结果填写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记录表(其中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填写在“巡查地点与内容”栏)中,定期上报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三)异常情况报告 发现现场水质检测不合格、接到水质异常反映、24小时内出现3例以上可能与共同饮水史有关的疑似病例,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立即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第二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内容 一、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一)农村集中式供水,是指农村地区从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主要有乡镇水厂、村供水设施,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供水设施。 (二)巡查内容 1、查看水源(自备井井口;河流、湖泊的取水口)周围100米半径内是否有旱厕、渗水坑和畜禽养殖厂、垃圾堆、化粪池、废渣和污水渠道。 2、查看水泵房、沉淀池、蓄水池(或清水池)周围30米范围内是否有旱厕、渗水坑和畜禽养殖厂,垃圾堆、化粪池、废渣和污水渠道。3、查看是否有蓄水池(或清水池)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二、城市二次供水单位 (一)城市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前经再度存储、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巡查内容: 1、查看水箱周围10米内是否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等污染源。2、查看是否有水箱定期清洗消毒记录。三、城乡学校供水设施(一)学校内集中式供水设施巡查内容1、查看水源(自备井井口)是否密封上锁。2、查看水源(自备井井口)周围100米范围内是否有旱厕、渗水坑和畜禽养殖厂、垃圾堆、化粪池、废渣。3、查看水泵房、沉淀池、蓄水池(或清水池)周围30米范围内是否有旱厕、渗水坑和畜禽养殖厂,垃圾堆、化粪池、废渣和污水渠道。4、查看是否有蓄水池(或清水池)定期清洗消毒记录。(二)学校内二次供水单位巡查内容1、查看水箱周围10米范围内是否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等污染源。2、查看是否有水箱定期清洗消毒记录。四、异常情况报告(一)报告来源及报告方式日常巡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水质感官出现异常(异色、异味、异物、温度异常)的报告时,应立即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对群众反映的水质异常,应在报告后前往现场进行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接诊在24小时内有3例以上可能与共同饮水史有关的集中病例时,立即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现水质异常的单位名称、地址、水质异常的表现,影响范围,有无人员发病、卫生监督协管员联系方式等。第三节 基本知识生活饮用水污染的判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有一定数量的饮用水用户、饮用者发现饮用水感官性状异常,饮用后出现身体出现不适反映和症状表现的事件,包括饮用水生物污染事件(介水传染病和藻类污染)、饮用水化学污染事件和饮用水物理污染事件(热、放射性等)。生活饮用水污染主要源于在取水、制水、输配水、储水等过程中,由于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生活废弃物或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乱排放、忽视水源卫生防护和水净化消毒不彻底、输配水和储水环节的卫生管理差等原因造成污染物进入水中使水质理化特性和生物种群特性、组成发生改变,造成水质恶化。生活饮用水污染主要途径是经过水源、供水管网、制水储水设备污染。第五章 学校卫生服务第一节 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流程一、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流程图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收集与上报基本信息报告信息巡查(访)信息辖区内中小学培训宣传与培训宣传巡查(访)巡查(访)记录现场指导发现问题二、服务流程内容说明(一)信息收集与上报掌握辖区内学校基本情况,根据巡访内容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访登记表及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协助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其它信息报告工作。(二)宣传、培训协助学校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整理相关工作记录。(三)巡查(访)对学校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巡查(访),协助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学校卫生制度并督促学校落实。第二节 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一、学校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收集内容(一)基本信息:1、基本情况:学校名称、地址、学校卫生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学生总数、医务室设置等;2、校内教学环境及卫生设施:教室、宿舍间数等; 饮用水:供水方式,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质供水、分散式供水、自备水源等。(二)现场巡访信息:巡查(访)中要做好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二、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记录(一)初次对学校巡查(访)需填写学校基本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协管员自行存档,一份交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秋季开学及时更新学校基本信息。(二)协管员巡查(访)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发现问题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及时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学校基本信息登记表一、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学生总数: 名 教职员工数: 名学校卫生负责人员: 联系方式: 学校医务室(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 专职校医 名 (医师 名 护士 名)兼职校医 名 (专业技术人员 名 非专业技术人员 名)学校保健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老师 名 (是否为专业技术人员 是 否)学生宿舍:有 无 住宿学生: 名二、学校类别1、小学 2、初级中学 3、高级中学 4、完全中学 5、九年制学校6、职业技术教育 7、其他教育三、办学性质1、公办 2、民办 3、其他四、校内教学环境及卫生设施1、教室间数 间2、宿舍间数 间 男生宿舍数 间 女生宿舍数 间3、教学环境监测(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有( 次/年) 无五、饮用水1、集中式供水 供水单位名称: 2、二次供水 供水设施的卫生许可证号: 3、分质供水 供水设施的卫生许可证号: 4、分散式供水 取水点: 消毒方式: 5、自备水源 取水点: 消毒方式: 6、其他 取水点: 消毒方式: 三、学校卫生工作宣传与培训工作(一)内容:1、协助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安全等卫生相关知识宣传;2、协助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向学校发放卫生相关知识宣传资料;3、协助学校开设卫生相关知识宣传栏;4、协助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学校相关人员卫生工作培训。(二)方法通过校园广播、知识竞赛、健康教育课、讲座、多媒体播放、健康咨询、板报设立和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协助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四、巡访工作(一)内容1、学校生活饮用水主要巡访内容:参照饮用水卫生协管技术规范。2、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主要巡访内容: (1)卫生防病管理组织的设立情况;(2)传染病管理制度的建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4)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落实; (5)疫情信息上报情况;(6)晨检情况登记;(7)学生病假与患病情况登记;(8)小学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卡)查验登记。 (二)方法 卫生监督协管员第一次巡访时联系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巡访人员在监督员带领下共同开展巡访工作,以后每年按照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于春季、秋季开学第一个月内自行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卫生工作开展巡访。1、现场询问、查看,查阅相关资料并填写巡查登记表。2、针对巡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校方、指导改正,做好记录并定期回访,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第三节 基本知识一、学校自建供水设施周边30米内不应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泵房内外环境必须整洁,不能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应粉刷防水、防霉涂料,设置有机械排风设施,并装有防护门窗。储水设备(清水池)观察孔孔盖必须加锁,透气罩必须密闭、完好,储水设施内壁不能有污垢,底部不应有异物,水中不能有肉眼可见物。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必须正常运转。二、二次供水水箱间(或设备间)内外环境必须整洁,地面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应粉刷防水、防霉涂料,设置机械排风设施和防护门窗。水箱内壁应光滑、洁净、平整,水箱的出水处应预留或安装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紫外线、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设备),保证消毒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正常运转。饮用水水箱需单间设置,水箱盖应加锁,水中不能有肉眼可见物,水箱内壁不能有污垢,底部不能有异物,溢水管、泄水管排出口需加防护网。贮水设备(水箱或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三、分散式供水(自备井、水窖等)应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并对水质进行消毒。周围30米内不得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四、提倡学校采用开水作为学生饮水。提供开水的学校,盛装开水的容器(保温桶等)应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上锁。开水供应量应充足,方便学生饮用。五、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机构。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应设立卫生室。学校应任命一名在编人员专门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小学需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六、寄宿制学校或有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应按照600:1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专兼职保健老师。七、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第六章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第一节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监测工作流程 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服务流程图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开展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巡访群众举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线索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巡查信息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个案查处效果追踪初步核查巡查信息收集与报告效果追踪信息收集与报告二、服务流程内容说明(一)收集信息通过定期巡访等信息收集途径,收集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信息。(二)报告信息发现非法行医或非法采供血行为时,立即向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三)查处效果监测信息报告根据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通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查处效果进行监测、填写相关表格并将监测结果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第二节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内容一、巡查内容(一)查看是否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查看是否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三)查看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证书;(四)查看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等活动是否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以上活动人员是否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五)查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是否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活动人员是否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六)查看医疗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二、报告方式及内容(一)收集信息收集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信息,非法行医重点收集非法行医地点、开诊时间段、是否有诊疗行为、是否有诊疗标识等相关信息;非法采供血重点收集非法采供血单位、地点,非法采供血行为等信息。信息收集途径主要有:1、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收集相关信息;2、巡访辖区内是否有挂有医疗服务招牌、字号涉嫌无证行医的场所;3、对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通报的非法行医重点地区或个案进行巡访;4、提供日常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或线索的,收集相关信息;5、可以通过与患者交流,获得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线索;或接到社区服务居民反映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线索,收集相关信息。(二)报告信息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立即向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三、查处效果监测信息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查处非法行医案件后,将个案查处情况通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被查处的非法行医点和人员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并向交办的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监测信息。未发现非法行医行为的,按照要求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发现再次非法行医的,按要求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第三节 基本常识一、非法行医的判定(一)非法行医,通俗的讲就是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非法行医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人员从事医疗活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二)“黑诊所”,是非法行医表现形式之一,即无证行医。指的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开展了诊疗活动的行为及场所总称。是相对合法医疗机构而言的。(三)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黑诊所没有规范的机构名称,挂以“XX诊所”、“XX门诊”或“红十字”,或不挂牌招揽病人。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行医与生活区(厨房、睡房等)混在一起,空间狭小,卫生条件较差,环境恶劣。且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躲避查处。 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看病、拔牙镶牙等行为。在药店内使用仪器进行诊断、抽血化验等行为。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 (四)非法行医的危害,从事无证行医的人员多无合法资质,诊疗技术低下,不遵守诊疗规范,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甚至危及生命;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危害;使用的医疗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无证行医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难以维权。可见非法行医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正常秩序,严重的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往往会造成身体损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五)辖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应将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特别是门诊部、个体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信息通报卫生监督协管单位,作为判定是否无证行医的依据之一。 (六)未取得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相应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活动;未取得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相应合格证书,从事其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七)违反国家计生委、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二、非法采供血的判定(一)非法采供血,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二)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单采血浆站的单采血浆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四)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五)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六)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七)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第七章 公共场所卫生巡查第一节 公共场所卫生巡查流程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协管流程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类型为七类28种(我省细化为重点公共场所六类、一般公共场所九类)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掌握辖区被巡查单位基本底数、基本情况、做好记录公共场所卫生巡查接到公共场所卫生异常报告异常情况报告发生危害健康事故二、流程内容说明(一)掌握本底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基本情况,包括重点公共场所六类、一般公共场所九类。(二)定期巡查每年协助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公共卫生场所单位开展2次巡查。 将巡查结果和检测结果填写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定期上报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三)异常情况报告发现现场空气质量不合格,接到公共场所卫生异常报告、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立即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第二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协管内容一、巡查内容(一)查看是否有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是否悬挂在场所醒目处。(二)查看从业人员是否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三)查看是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四)查看是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五)查看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是否安全卫生,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是否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六)查看公共用品用具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二、异常情况报告(一)日常巡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的报告时、应立即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对群众反映的公共场所卫生问题,应在报告后前往现场进行核实。报告内容包括:出现卫生问题的单位名称、地址、问题表现、影响等情况。(二)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时,立即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机构名称: 序号发现时间信息类别信息内容报告时间报告人注:信息类别: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职业病危害、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公 共场所卫生。 信息内容:注明发现问题(隐患)的地点、内容等有关情况的简单描述。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机构名称: 年 度:序号巡查地点与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巡查日期巡查人备注注: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公共场所卫生开展巡查,填写本表。备注栏填写发现问题后的处置方式(如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或帮助整改等内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宣传教育、咨询、指导)记 录 表时间:地点:形式:主办单位:合作单位:参与人数:宣传教育、咨询、指导材料发放种类及数量:主题:小结:活动评价: 负责人(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存档材料可附后,包括书面材料、图片资料、印刷材料、影音材料、签到表、其他材料等第三节 基本知识 根据青海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的通知要求,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包括重点公共场所六类、一般公共场所九类:一、重点公共场所(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 、酒店、旅馆、度假村、提供住宿服务的农(牧)家乐、旅店、招待所。(二)游泳场所(馆):指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三)公共浴室:指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等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幼儿洗浴等。(四)理发场所: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法、染发、烫发等产品,为顾客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等;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五)美容场所: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顾客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洁肤、护肤、保养、护理、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馆、瘦身馆等。(六)文化娱乐场所:指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网吧、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KTV)、音乐厅、咖啡馆、酒吧、茶座(茶艺、茶室等)、棋牌室(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儿童游乐场(馆)及其他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二、一般公共场所(一)体育场(馆):指室内观众座位1000个以上或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健身场馆(所)。(二)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包括各大中专院校图书馆和图书室)。(三)商场(店)、书店:指城市中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和县(乡、镇)中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商店、百货大楼、超市、药店、五金交电、证券、金融、邮政、移动通信营业厅(室)、手机营业厅(城)、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农贸市场。(四)候诊室:指医院供病人挂号、取药、候诊的场所。(五)公共交通等候室:指火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室、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候船室。(六)公共交通工具:指公共交通中供乘客乘用的列车、飞机、轮船等。包括旅客列车乘客车厢、飞机客舱、轮船客舱等场所。(七)饭馆:指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包括集体食堂、饭店(馆)、酒店(宾馆、度假村、招待所)餐厅、农(牧)家乐、茶餐厅等提供就餐场所。(八)干洗店:指专门为大众提供服装、床上用品、地毯等洗涤服务的场所。(九)公园、露天体育场:指公园、露天体育场内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上述各类公共场所,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三、相关说明本规范未对其概念和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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