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送达(修改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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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概念意义我国送达的立法体例二、送达的方式三、送达的效力和回证国内的送达方式涉外的送达方式送达的效力送达回证第二节 送达 关于送达的文义解释 1、将物品送到目的地 2、法律用语。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将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定程序和方式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送达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 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注意: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或者当事人相互间交付诉讼文书,不称送达。送达的立法体例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送达的立法体例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主义,即送达由当事人完成,法院原则上不参与送达,另一种是职权主义,即送达由法院完成,当事人不承担送达义务。中国采职权主义;美国采用当事人主义送达制度的送达制度的特特点点 1、送达的主体法定。我国人民法院被界定为唯一的送达主体。“送达是人民法院所为的一种诉讼行为。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成为送达 行为的主体。 2、送达的对象法定。限定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3、送达的内容法定。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送达的诉 讼文书种类繁多,大致包括四个门类:a、当事人提交的书状类;b、法院的一般性诉讼文书;c、法院的决定、命令;d、裁判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4、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法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送达方式,分别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各送达方式的硬性规定表明,实施送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否则不能被视为合法送达,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送达的意义1. 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相互联系的纽带直接影响民事诉讼能否正常,按时进行。2. 依法送达有助于维护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尊重当事人知情权,程序参与权,司法行为合法性公开性 透明性 民主性的遵守)3. 送达作为法院的一项诉讼行为本身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后果。(被告收传票按时到庭两次不到可拘传,缺席判决)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交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民诉解释 (二)留置送达1.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过程,即视为送达。”(2012年见证人制度变为可选择要件)2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交由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负责收件的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3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 也可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4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注意:邮寄送达与委托送达是平行关系 采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 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1. 不适用法院专递方式送达的情况:受送达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法律规定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特别送达方式的2. 此方式送达的文书与人民法院送达的文书有同等效力3. 当事人起诉或答辩时,应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4. 邮政机构按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在规定日期内将回执单退回法院。(5日内投3次未能送达的退原件回法院并说明理由) 5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代收人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6因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拒绝提供地址,地址变更未告知法院,拒绝签收的,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7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或按手印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收发室人签收的 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代收人签收的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签收人(本人,法代,诉代,主负)核对邮件内容与回执文书是否一致,向邮递员提出,由其标明退回法院,其他人签收后,受送人发现不一致(收件3日内退回并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理由)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机关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3.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的,通过其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代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法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1. 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2.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3.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4.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 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 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主要内容,当 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期限,上 诉的法院。5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 所地张贴公告(需拍照,录像记录过程),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七)电子送达 指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进行送达的方式。1. 需经受送达人同意,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2. 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用电子送达方式。3. 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日期不一致时,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特定系统日期为准)涉外送达的方式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民诉法第149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十二章 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176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送达的送达的效力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后所产生的相应的法律效果。送达的效力因诉讼文书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送达的效力一般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送达是某些诉讼文书发生效力的要件之一。如,判决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已签收)后,立即发生效力。 2、送达后,相关诉讼期间开始计算。如,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其答辩期间将于次日计算;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的上诉期间自次日起开始计算(15日)。 3、送达后,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义务人当即享有相关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如,原告起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依照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于有些必须到庭的被告,还可以强制其到庭。 4、送达后,有关诉讼法律关系随之产生或者消灭。如,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标志着人民法院与被告产生了诉讼上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二审判决后,标志着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诉讼上的法律关系消灭。 (二)送达回证 指法院制作的用于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到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书面凭证。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2009年43题)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 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知识点留置送达的适用 【解析】该题直接考查留置送达的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 (2014年42题)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知识点】电子送达的运用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在本案中,法院无法与海斯联系,就意味着法院无法就电子送达取得海斯的同意,因此,选项C是不合法的,而选项A是合法的。电子送达不得适用于判决书的送达,因此,选项B与D是不合法的。 相关法条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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