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设计时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划分及结构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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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基坑支护设计时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划分及结构选型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2012)的规定: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破坏后果: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破坏后果: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严重。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破坏后果: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不严重。支护结构设计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受荷载,或出现压屈、局部失稳;2)支护结构及土体整体滑动;3)坑底土体隆起而丧失稳定;4)对支挡式结构,坑底土体丧失嵌固能力而使支护结构推移或倾覆;5)对锚拉式支挡结构或土钉墙,土体丧失对锚杆或土钉的锚固能力;6)重力式水泥土墙整体倾覆或滑移;7)重力式水泥土墙、支挡式结构因其持力土层丧失承载能力而破坏;8)地下水渗流引起的土体渗透破坏。正常使用极限状态1)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支护结构位移;2)因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渗流或施工因素而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土体变形;3)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支护结构位移;4)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地下水渗流。支护结构选型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基坑深度;2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2 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一旦失效可能产生的后果;主体地下结构及其基础形式、基坑平面尺寸及形状;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各类支护结构的适用条件结构类型适用条件安全等级基坑深度、环境条件、土类和地下水条件支挡式结构锚拉式结构一级、二级、三级适用于较深的基坑1排桩适用于可采用降水或截水帷幕的基坑2地下连续墙宜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外墙,可同时用于截水3锚杆不宜用在软土层和高水位的碎石土、砂土层中4当邻近基坑有建筑物地下室、地下构筑物等,锚杆的有效锚固长度不足时,不应采用锚杆5当锚杆施工会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损害或违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等规定时,不应采用锚杆支撑式结构适用于较深的基坑悬臂式结构适用于较浅的基坑双排桩当锚拉式、支撑式和悬臂式结构不适用时,可考虑采用双排桩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结合的逆作法适用于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的深基坑土钉墙单一土钉墙二级、三级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当基坑潜在滑动面内有建筑物、重要地下管线时,不宜采用土钉墙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5m;水泥土桩垂直复合土钉墙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不宜用在高水位的碎石土、砂土、粉土层中微型桩垂直复合土钉墙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基坑,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重力式水泥土墙二级、三级适用于淤泥质土、淤泥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7m放坡三级1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2可与上述支护结构形式结合注:1当基坑不同部位的周边环境条件、土层性状、基坑深度等不同时,可在不同部位分别采用不同的支护形式;2支护结构可采用上、下部以不同结构类型组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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