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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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尊敬的领导:您好!经过深思熟虑地思考,我决定辞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 非常感谢领导给予我在_部工作的机会以及在这一个月以来对我的帮助和关怀!由于个人自身的某些原因,今天在这里提出辞职申请。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在公司里也学会了如何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等方面的东西。通过在公司的一个月当中,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一个月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由于我个人感觉,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的表现不能让自己感觉满意,感觉有些愧对公司,公司这样培养我,我却没有给公司带来成绩,希望公司能找到更好的人选。最后祝愿公公司兴旺发达、步步为赢、蒸蒸日上!此致敬礼申请人:_(手写签字)20_-03-26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_先生/小姐因,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在内完成工作交接,本公司将依法为你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及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公司将:A:将不对你进行经济补偿(不追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 B:将对你进行如下经济补偿;请你在收到通知后于年月日在回执上签名_并将此通知返还公司回执:被解聘人签字:日期:签发人:日期:原因:结论:公司领导签字:_公司20_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立协议人:(以下简称甲方)北京_有限公司住址:立协议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住址: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乙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一事达成一致,具体内容如下:一、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劳动关系。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_元作为经济补偿金,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经济补偿金额。三、乙方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办理好与本人工作有关的移交手续;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之间就劳动关系相关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乙方确认与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款项及事宜已结清,不存在未了事宜及其他任何争议,亦无其他主张及要求。五、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授权代表:年月日年月日济宁市金光不锈钢 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辞退、辞职管理暂行条例(意见稿)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一辞 退 管 理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不超过五日不予结算工资;(二)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三)损害、侵占或偷盗公司及员工财物,证据确凿;(四)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五)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六)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七)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情节恶劣,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经两次给予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辞退处理;(九)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必须提前一日通告其本人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二辞 职 管 理(一)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同意方有效;(二)员工辞职必须在离开岗位前办理离职手续,具体包括(1)分管副总负责岗位工作交接(2)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退还公司原有证件及物品,包括生产工具、业务资料、工作服等。(3)综合部和财务部负责离职后工资的结算。(三)试用工资为基本岗位工资;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按临时工工资450元/月结算;(四)员工离职不报告的,公司将按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工资不予结算;三本制度自2021年9月1日之日起执行。本条例抄报副总以上领导及综管部、财务部、总经办存档备案并公告全体职工执行。济宁市金光不锈钢装饰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8月18日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辞职报告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辞职辞退公司 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第二章辞退管理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1 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1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1 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1 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1 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1 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1 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1 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第三章辞职管理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第十七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总则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二)辞退管理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1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日者。2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3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4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6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7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8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9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10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11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12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13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14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15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16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17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18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第五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第六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3日之内,向本部门经理提出异议,说明原因。第七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三)辞职管理第八条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第九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1个月。第十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移交工作任务、公司物品及各类表单文档等公司相关材料,交手续。(四)附则第十一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二、辞退管理第四条公司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1一年内记过3次者;2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超过6日者;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务遭受损失者;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 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16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18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 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1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10日前告之;2连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20日前告之;3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30日前告之;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裁审核批准方可执行。三、辞职管理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 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1个月。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四、附则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第十七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社会保障部。_年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2171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社会保障部。_年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第六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第七条 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第十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第十一条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第十二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一)领取期限已满;(二)重新就业;(三)应征服兵役;(四)移居境外;(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六)死亡。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第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六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七条 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 辞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地产公司辞退辞职报告(共6篇)辞职报告后辞退(共6篇)在公司里辞职报告(共6篇)公司文员辞职报告提交辞职报告和被辞退(共4篇)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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