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联创国际信息技术研究院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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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联创国际信息技术研究院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名称本院定名为国科联创国际信息技术研究院。第二条性质本院是由产业界、科技界及学术界以及科技创新合作的部门组成的一个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为目标,集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投资咨询、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大型国际科研机构。第三条 宗旨 本院以促进我国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技术创新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为目标,努力搭建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本院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 发展企业、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之间密切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科技合作创新和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推进科技组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和著名品牌,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院旨在构筑科技管理研究、教育与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社会服务的高地,整合国内外的科技管理学术资源,努力建设成为在科技管理研究领域独具特色与优势的研究机构,以及探索和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基地,为完善科技管理工作提供重要支撑。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1. 贯彻国家经济、科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研究、探索科技创新合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推动科技创新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2. 发挥本院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中介服务功能,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和科技创新合作的桥梁,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3. 举办推动科技创新合作的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洽谈会,加强继续教育,普及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知识,培训科技创新合作的专门人才。4. 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证研究,建立中国特色科技创新合作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指导科技创新合作实践,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5. 促进企业与科技创新机构合作培养人才, 搭建科技创新机构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和高素质人才的平台,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可持续性。6. 发展科技创新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包括举办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项活动,广泛建立与国际科技创新组织合作关系,推进科技创新合作国际化进程。7. 创办本院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和学术刊物及书籍,加强科技创新合作的宣传和促进工作。第三章会 员第五条 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单位会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媒体、中介服务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个人会员:关心支持、并致力于产学研合作工作的专家、学者、科技产业界人士和政府工作人员。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拥护本会的章程;2. 自愿加入本会;3. 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1. 提交入会申请书;2.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参加本会的活动;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 执行本会的决议;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 按规定缴纳会费;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 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三章指导委员会第十二条指导委员会(一)指导委员会是研究院的学术发展战略和科学研究的指导和咨询机构,负责对研究院的学术发展方向及学科建设提出建议,对研究成果进行评议。(二)指导委员会由国内外在科技管理及相关领域有深厚造诣和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实行聘任制。由研究院提出拟聘人选,征得本人同意,由院长颁发聘书。(三)指导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任期二年,可连任。(四)主要职责:1. 确定学术研究方向,并对研究院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2. 积极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研究学科发展状况,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指南;3. 审议学科、专业、研究所的设置,教学和科学研究方案,评定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对研究院科研和学术交流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对学术梯队的组建和人才培养提出指导性建议;5. 积极参加研究院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加强学术交流, 提升研究院在国内外的学术影 响力和社会影响力;6. 对重要科研成果进行评估,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学科研人员。(五)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指导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学术活动,由院长、主任或其指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六)指导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指导委员会聘任,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七)指导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泄露需保密议题的会议讨论内容。第四章理事会第十三条理事会(一)理事会是指导、促进研究院发展的咨询机构。(二)理事会实行单位理事制度,由研究院聘请关心和支持科技管理研究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知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三)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各一名,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四)理事长由研究院长担任。副理事长由积极推动科技管理及研究院发展的政府官员、著名企业家或在科技管理领域有很高学术造诣的学者担任。(五)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院长或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代行职权。(六)院长享有理事同等权利,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七)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的理事或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以委派代表或委托其他理事代行权力。(八)理事的权利及义务:1. 听取研究院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或建议;2. 研究重大问题,确定发展方向;3. 开发研究资源,筹措研究院“科研与教育发展基金” ;4. 研究院“科研与教育发展基金”使用的规划和监管;5. 推荐理事单位,引荐研究人才;6. 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由理事会组织的有关咨询、研讨活动。(九)理事会设立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工作计划。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研究院办公室。第五章院长团队第十四条院长负责制(一)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设名誉院长、院长和副院长各一名。(二)院长人选经征求研究院理事会各方意见后批准任命。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报研究院理事会批准任命。(三)主要职责:1. 承担科技管理决策咨询和学科建设任务;2.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研究院的工作职责、相关政策、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 负责引进或聘任讲席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等,搭建科研和管理人才梯队,负责全院科研和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和业绩考核,以及奖励或处分;4. 负责研究院科研、教育、培训、咨询等项目的管理,协调和监管院内各研究所的各项活动,落实年度工作计划;5. 协调与政府、企业及校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和联系,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科研合作平台;6. 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7. 副院长协助院长完成工作,落实院长布置的任务。第六章办公室第十五条办公室管理机构(一)办公室是院长团队领导下的研究院综合行政管理机构。(二)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下设科研及教育培训管理、综合信息与网络管理和日常行政及财务管理三个 岗位,各岗位分别配备工作人员一名。(三)主要职责:1 协助院长团队实施研究院的工作职责、相关政策、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负责研究院各项科研、教育培训、咨询、外事等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服务、过程监管和项目管理(成果统计和归档) ;3 负责撰写具体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简报、会议纪要、年度工作总结等;4 负责研究院的信息平台建设和网络管理;5 负责研究院各类会议和学术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工作;6 负责研究院的日常行政、对外联络、档案、设备管理、文秘等事务;7. 负责落实院长团队布置的各项任务;8. 负责完成科技部、同济大学及上海市科委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七章下属机构第十六条研究所(一)研究院下设三个研究所,分别为科技管理研究所、创新驱动发展研究所、技术产业推广研究所。(二)主要职责:1组建学术团队,凝聚学术资源,负责学科建设,提升学术水平和国际知名度;2拟定学科发展方向、科研规划、重点研究领域和实施计划;3组织申报并承担科研项目,负责研究项目的管理;4加强与国际国内有关研究机构的合作,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5吸纳优秀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者;6组织相关学术论坛、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活动;7承担科技管理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工作,开展科技管理培训工作;8及时总结和汇报科研进展,会同研究院办公室做好科研项目统计、归档等管理工作;9完成研究院布置的各项任务。第八章经费来源及人事关系第十七条研究院经费来自政府和国家部委行政拨款、科研项目与咨询等经费收入。研究院设立“科研与教育发展基金”, 接受社会多种形式的资助和捐赠, 由理事会按照国家政策和研究院的财务规定严格管理。基金款项用于研究院的教学、科研、举办学术活动和日常运营等支出。出资单位可指定款项的用途。第十八条研究院在编人员列入同济大学科研系列编制,学术骨干列入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编制,所有人员中共党员组织关系归属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第九章附 则第十九条本章程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科联创国际信息技术研究院。国科联创国际信息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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