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资质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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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64 号)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 112 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省公安厅将“开办保安服务公司”行政审批作为新增项目,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厅“窗口”办理,同时,对原来在窗口办理的“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内容作了变更。 现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以及相关表格式样予以公布。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二、审批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 112 号)。三、申报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提供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需有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明。(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四、材料目录(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申请表(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 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办理程序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确认是否属实。经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办理。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场所、 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省公安厅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 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省公安厅。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 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 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省公安厅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由申请人填写 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申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六、办理时限省公安厅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回复。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决定受理。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设立保安培训单位二、审批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 112 号)。三、申报条件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 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 10 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四、材料目录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表(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 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五、办理程序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确认是否属实。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经审核、现场考察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办理。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 作出审批决定:(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 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厅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六、办理时限省公安厅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回复。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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