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源及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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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根底非重点重点难点:1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2环境问题的分类可简答可论述;3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4环境、资源、人口和开展之间的关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围不同与差异P5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开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一样点:“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不同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对待的,其概念和*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开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局部,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开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围,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但凡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围。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补充: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科学中最常用分类。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此分类。按照环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既是自然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2人类与环境的关系P7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两个方面的最根本的概括: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的生存和开展,同整个生物界一样,要完全依赖于地表的环境条件。如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一切动物离开氧气便不能生存、臭氧层的形成也是地球生命存在的先决条件之一、对人体血液成份所作的科学测定说明,人体血液含有60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地相似。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人类能通过劳动,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有目的、有方案、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开展。人类在改造环境的过程中,人类环境系统工程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果超出这两种界限,就会打破生态系统的正常平衡,一方面造成资源枯竭,一方面使环境质量恶化。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被定义为: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这整个生物界。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3 生态系统的组成P11单项选择或多项选择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构造和功能的综合体系。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根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生态系统的组成包括:生产者。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在生态系统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一级消费者是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是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是三级消费者。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局部。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其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局部。无生命物质。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4 生态系统的功能P12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进展的。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它们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非常密切。食物链概念 形成一条以食物把各种生物连结起来的锁链,叫做食物链。营养级概念 在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称为营养级。一般有4至5个营养级。1/10定律P13 是指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局部,而剩余的能量又只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定律。生物放大P13 同一食物链上*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生态平衡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构造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展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自然因素,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台风、水旱灾害、泥石流等,都可以在短期内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人为因素,如建造大型工程,从而大规模改变环境条件;大量毁坏植被,从而改变生物的生境;向环境中大量排放有毒污染物,等等,这些人为因素都能破坏生态系统的构造和功能,引起生态失调,甚至造成生态危机。5 环境问题的概念及分类P15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是指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是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的分类P15自然环境的破坏,所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至危害人体*,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当前的环境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以新的形态在开展。出现了全球性的3大问题是: 酸雨 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 臭氧层破坏。自然环境和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城市化的巨大压力。自然灾害显著增加大气污染*围越来越大,出现了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的*些机制和平衡的3大问题是: 酸雨 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 臭氧层破坏。环境,资源,人口和开展间的关系。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开展的物质根底和必要条件。一个国家的地理条件和资源状况对社会和经济的开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开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须对自然资源进展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开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殖应有一个适当比例。认为社会开展只取决于社会制度而与人口增殖无关,甚至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人口过剩问题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人口增长过快,会刺激需求和生产,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特别是在开展中国家,人口膨胀是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它引起了粮食紧*、资源破坏、能源危机、环境污染加剧等一系列问题。非洲自然环境破坏引起的大灾荒,根本原因是人口激增。我国的人口问题是一个在短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的社会难题之一。开展包括社会开展、经济开展两方面,而根底是经济开展。经济开展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根底。保障和改善人们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是开展的主要目标。在开展中国家,要摆脱贫困、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唯一的出路是开展经济。包括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开展经济来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开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量的限制。盲目开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也开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这样不仅使开展不能持续进展,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普遍走了一条重开展、轻环保,甚至牺牲环境开展经济的道路,曾经为之佬出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代价。6 环境与开展的关系很重要P21可能简答或论述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开展经济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开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易的限制。盲目开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与开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这样不仅使开展不能持续进展,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开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实际上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开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由于为这三者这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社会开展中或经济开展中只能走可持续开展的道路。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科学是在50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的背景下诞生的。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可以说是环境科学中一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50至60年代,环境科学侧重于研究环境污染机理和防治技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分支学科开展很快。70至80年代,科学技术开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学科的穿插和渗透明显加强,而科学技术、生产、环境与资源这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显加强。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环境地学,环境生物学,环境化学,环境物理学,环境医学,环境工程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科学,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穿插渗透的特点。它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及其目的任务、原则和根本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根本理论等。注意以下两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及其开展规律的一门新兴部门法学学科。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正在形成和开展中的一门分支学科。本章为根底环境,必须掌握的概念。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开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开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人工环境,也叫做人为环境或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根底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资源,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P5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开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生态学是指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构造和功能的综合体系。1/10定律P13 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的一局部,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定律。生物放大 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生态平衡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构造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比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展着的物质循环境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把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把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环境污染主是指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含义P27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各个国家不统一,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为“自然保护法,我国目前称为“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及三点含义P2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的总称。这个定义主要包含三点主要含义:说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方面: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同防治各种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等有关的社会关系。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本章重点难点P3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展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要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开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表达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P30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技术性,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表达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重点难点可简答P31目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开展,制定本法。任务P31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立的开展。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两种目的目的二元论*P32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根底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开展目标,包括两方面:保护人群*,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开展。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关系P3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P3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表达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根底外,还有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客体*P39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物。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另外,前面提到的*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因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熊猫、老虎,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的客体;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说,它们不能作为财产而被主体占有或处分。注意案例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例题补充:以下属于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有:池塘里青蛙 ,马戏团大象,农民种植的庄稼,草原上放牧的牛羊,人工栽种的次森林。本章必须掌握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开展比较简单重点难点:主要注意常识性的东西,主要的历史事件,有标志性的一些事件,本章出题以选择题为主。1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开展P40注意时间、内容和特点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兴旺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开展、完善三个阶段。产生阶段时间:18世纪60年代20世界初公害发生时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内容:工业经济造成的环境污染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空前规模的人为的环境污染。1873、1880和1891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雾事件,死亡上千人。同期在日本也发生了严重的公害事件,1873年日本爱知县别子铜山冶炼所因排放大量二氧化硫造成附近农业的严重损害,引起农民数次骚动。由于一些公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民的骚动,也震动了当时的执政者。在一些工业开展较去快的国家,开场制定防止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单行法规。其中代表的有:1863英国公布了?制碱业管理法?1906年修订、1876年英国公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制止向河流排放污染物以保护水源、1913年英国?煤烟防治法?,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的主要立法。日本1896年公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特点: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开展阶段注意这一时期立法特点P41时间: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开展和泛滥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围更加广泛。完备阶段注意标志性的东西,立法特点P43时间:20世纪70年代现在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视为国家的一项根本职能。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根本法。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历的根底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开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开展作为根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别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开展P44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但是我国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生比西方工业兴旺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P44中国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早在公元前3世纪,出色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在?王制?中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殷商时期有制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西周时期公布了?伐崇令?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2000年出过题。中国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更具体、更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了规定。?明律?、?清律?,多沿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中华民国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华人民*国成立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从新中国成立1973年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1956年公布的?工厂平安卫生规程?,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1959年公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除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外,还对水源选择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开展时期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这一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开展过程为:官厅水库及西郊污染情况的调查和国务院关于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批示的发布。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1974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根底。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公布。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初步完善时期。自1978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立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开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1979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开场建立。为了解决经济开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是又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开展十分迅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成为中国法制建立中最为活泼的一个领域。为了加强环境的定量管理,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不断公布了一批具有规*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根底方法标准。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正在准备制定一批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P51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成认。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前几年认识尚不一致。更多人的主*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这种观点根本成为共识,其根本的依据和标志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开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P52三点记住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展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体系各组成局部的地位和作用重点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P54我国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根底,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根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可能简答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立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注意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根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2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P55有的国家把公民有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即“环境权,作为公民根本权利之一规定在宪法里。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底,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我国宪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根本职责。第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10条第1、2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把自然资源和*些重要的环境要素宣布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从所有权方面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保证。第9条第2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制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环境破坏。第22条第2款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了规定。第51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该规定是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其中当然也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利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宪法的上述各项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根本法性质和地位:P56环境与资源保护根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的实体法。这种立法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它是一个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根本法。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根本法是1989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公布的。作为一部综合性的根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规定。其中八个主要规定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开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根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根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视管理的权限和任务。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视、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根本法的公布,对于促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备化,加强我国的环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3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59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到而进展专门调整的立法。地位 它是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根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根本法的具体化。因此,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展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内容客观题分类土地利用规划法;国土整治法,我国目前还没有公布;农业区域规划法,尚未公布;城市规划法,1989年公布;村镇规划法,目前只有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村镇规划管理条例?环境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在污染防治法中,最重要的单行法规除了大气和水体的污染防治法之外,就是噪声的控制和固体废物的处理,1989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修订为?中国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公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环境管理行政法等。4 环境标准第九章有具体讲解三类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开场于20世纪50年代。为控制工业集中地区出现的局部环境污染,首先制订了一些以保护人群*为主的专业性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规定?,该标准对各类工业排放的气、液、渣三大类污染物分别规定了容许浓度和数量,对70年代我国的污染控制起了一定作用。根底标准和方法标准;已经制订的监测方法标准和根底标准有200多项,是环境标准中数量最多的。截止1997年底,已公布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361项,行业标准29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1项,污染物排放标准79项,监测方法标准231项,标准样品标准29项,根底标准11项。样品标准后增加的。5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P64了解?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重点章节掌握根本原理和法律规定1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P67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和应注意的问题P68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工程、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制定立法规划目的,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立法的方向、目标、任务、具体的立法工程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因此,应当慎重、严肃、科学地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划,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首先,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开展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开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其次,国家的法制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产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最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展。2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P69本章核心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的概念P69*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表达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原理和根本方法。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包括:P70*尊重和表达生态规律的原则指在进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根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根底。生态学根本规律:物物相关规律、相生相克规律、能流物复规律、负载定额规律、协调稳定规律、时空有宜规律。以可持续开展为导向的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开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开展观取代传统的开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可持续开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开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尊重和表达生态规律原则的内容及所起作用六律单项选择或多项选择“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以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还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土地利用规*、环境影响影响评价等。“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向*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物种发生种族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局部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所以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必然有以产定供的规定;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的规定。“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构造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为了使生态系统的构造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构造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时空有宜律 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如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尊重和表达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可能论述*尊重和表达生态规律原则,实际上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我们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理论根底。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经为人类提醒了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原理。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就应当在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根本领域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首先,生产和生活废物的排放量不应超过环境容量的权限,即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极限;其次,生产对资源的需求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生态学的原理提示我们,人工建立的系统最后都必须与生态系统中有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原理相一致。对于生态系统及其规律,人类只能被动地去适应它,而不可能人为地去改变它。所以在过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有众多的环境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证人类世代的利益。以可持续开展为导向的原则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内容P74*可持续开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开展。三个方面的内容可持续开展的前提是开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要实现开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开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开展所需要的物质根底。就当把经济开展与生态的可持续开展有机的结合起来。与传统“开展观念的比较传统的开展观认为环境与开展之间的冲突是无法调和的和对立的,因此传统观念的认识或选择要么是强调开展,要么是限制增长。传统的开展观只着眼于当前和当代局部人类的利益,无视或漠视未来和后代人类的利益。而可持续开展观将环境与开展统一起来,即迎合了许多国家需要开展的愿望,同时也符合环境资源保保护这一全人类的长远利益。可持续开展的根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P75本章重点难点内容人类社会、经济的开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根底为条件。以可持续开展作为指导思想的政策要求决策者必须在制订政策时确保经济开展绝对建立在生态平安的根底上,确保这些生态根底受到保护和开展,使它可以支持经济的长期增长。满足全体人民的根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时机以满足是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开展的前提。综上所述,实现可持续开展的具体要求,其根本目的仍然是提高人类的福利。因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注意,确立明确的目标,严格地执行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有害于环境的各种行为。而通过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程序,则可以在决策的过程中明确表达公众的意见,以有效地实现人类共同的愿望和利益。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的概念和作用P77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概念是指在进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支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本钱-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的理论根底,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正确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进展分析和评价。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方,经济学家指出,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收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真接收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法。它又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经济刺激方法以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刺激两大类。市场刺激方式,既依照柯斯定理,先根据允许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设定“排污权,再将“排污权作为市场交易的标的予以流通或消费,最终到达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非市场刺激,则是由国家通过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保险、信贷和收费等手段迫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把他们产生的外部费用纳入其经济决策之中。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概念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围的利害影响。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称为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外部不经济性的特点:它们必须伴随生产或消费活动才能产生;它们或产生正面影响或产生负面影响。就环境而言,外部性主要表现在生产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上。一般认为,对环境法规进展经济分析是美国创造的。注意掌握的概念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构造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时空有宜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可持续开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开展。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主体*围的利害影响。其中负面的影响称为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尊重和表达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根本原理为制定法律的理论根底。以可持续开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开展观取代传统的开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支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本钱-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的理论根底,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非重点章节了解即可1 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原则和*围环境与资源管理概念P83 是国家要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展规划、调整和监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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