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通用条款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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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合同通用条款目录定义及解释 361.1定义 361.2标题和旁注 371.3解释 371.4单数和复数 37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38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382.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82.2工程师代表 382.3工程师的权力委托 382.4任命助理 382.5书面指示 392.6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39转让与分包 393.1合同转让 394.1 分包 394.2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40合同文件 405.1语言和法律 405.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406.1图纸和文件的保管及提供 406.2现场要保留的一套图纸 416.3工程进展中断 416.4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416.5承包人未能提交图纸 417.1 补充图纸和指示 417.2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 417.3批准不影响责任 42一般义务 428.1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428.2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429.1合同协议书 4210.1履约担保 4210.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4310.3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 4311.1现场考察 4312.1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4312.2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4313.1应遵照合同工作 4414.1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4414.2进度计划的修订 4414.3应提交现金流量的估算 4414.4不解除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4415.1承包人的监督 4416.1承包人的雇员 4516.2工程师有权反对 4517.1 放线 4518.1钻孔和勘探开挖 4519.1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519.2业主的责任 4620.1工程的照管 4620.2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4620.3由于业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620.4业主的风险 4721.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4721.2保险范围 4721.3对未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4821.4保险不包括的项目 4822.1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4822.2 例外 4822.3业主提供的保障 4823.1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的财产) 4923.2保险的最低数额 4923.3交叉责任 4924.1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4924.2人员的事故保险 4925.1保险证据和条款 4925.2保险的完备性 4925.3对承包人未办保险的补救办法 5025.4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5026.1遵守法令、规章 5027.1 化石 5028.1专利权 5128.2矿区使用费 5129.1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5130.1避免损坏道路 5130.2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5130.3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5130.4 水运 5231.1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机会 5231.2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 5232.1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 5233.1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52劳务 5234.1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用 5335.1劳务人员和承包人设备情况的报告 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533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5336.2样品费用 5336.3检验费用 5336.4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5336.5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验作出决定 5437.1操作检查 5437.2检查和检验 5437.3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5437.4 拒收 5437.5独立检查 5538.1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5538.2剥露和开孔 5539.1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拆运 5539.2承包人不遵守指示 55暂时停工 5640.1暂时停工 5640.2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 5640.3暂时停工持续 84天以上 56开工和误期 5741.1工程的开工 5742.1现场及出入通道的占用权 5742.2未能给出占用权 5742.3使用道路和设施的权利 5743.1竣工时间 5744.1竣工期限的延长 5744.2承包人应提供的通知和详细申述 5844.3临时延期决定 5845.1工作时间的限制 5846.1施工进度 5847.1误期损害赔偿费 5947.2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减少 5948.1移交证书 5948.2区段或部分的移交 5948.3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6048.4地表需要恢复原状 60缺陷责任 6049.1缺陷责任期 6049.2完成剩余工作和修补缺陷 6049.3修补缺陷的费用 6049.4承包人未执行指示 6150.1承包人进行调查 61变更、增添和省略 6151.1 变更 6151.2变更的指示 6252.1变更的估价 6252.2工程师确定费率的权力 6252.3变更超过15% 626352.4 计日工索赔程序 6353.1索赔通知 6353.2同期记录 6353.3索赔的证明 6453.4未能遵守 6453.5索赔的支付 64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6454.1工程专用的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6454.2业主对损坏不承担责任 6454.3 结关 6454.4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6554.5承包人设备的租用条件 6554.6用于第63条目的的费用 6554.7编入分包合同的条款 6554.8不意味对材料的批准 65计量 6555.1工程量 6556.1需计量工程 6557.1计量方法 6657.2总价支付的明细表 66暂定金额 6658.1 “暂定金额”的定义 6658.2暂定金额的使用 6658.3凭证的出示 67指定的分包人 6759.1 “指定的分包人”的定义 6759.2指定的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 6759.3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6759.4对指定的分包人支付 6759.5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证书 68支付证书 6860.1月报表 6860.2每月的支付 6860.3保留金的支付 6960.4证书的修改 6960.5竣工报表 6960.6最终报表 6960.7 结算 7060.8最终支付证书 7060.9业主责任的终止 7060.10支付时间 7061.1缺陷责任证书是批准工程的唯一文件 7162.1缺陷责任证书 7162.2未履行的义务 71补救措施 7163.1承包人的违约 7163.2合同终止日的估价 7263.3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7263.4协议利益的转让 7264.1紧急补救工作 72特殊风险 7365.1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7365.2特殊风险 7365.3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7365.4炮弹、导弹 7365.5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 7465.6战争爆发 7465.7合同终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7465.8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74解除履约 7566.1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75争端的解决 7567.1工程师的决定 7567.2友好解决 7567.3 仲裁 7667.4未能遵从工程师的决定 76通知 7668.1致承包人的通知 7668.2致业主和工程师的通知 7668.3地址的变更 76业主的违约 7769.1业主的违约 7769.2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7769.3终止时的付款 7769.4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力 7769.5 复工 78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7870.1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7870.2后继的法规 78货币及汇率 7871.1货币限制 7872.1兑换率 7872.2货币比例 7872.3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79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定义及解释定义1.1 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用词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 赋予的含义:(a) (i) “业主”指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但除非承包人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ii) “承包人” 指其投标文件已为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但除非业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iii) “分包商”指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的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者由 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iv) “工程师”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指定的、并在本条件第二部分任命的人员。(v) “工程师代表”指根据第 2.2 款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人。(b) (i) “合同”指本条款(第一、二部分) 、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中标 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 , 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通知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 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ii) “规范” 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技术规范, 以及根据第 51 条规定的或由承包人提出并 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iii) “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 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 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iv)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文件一部分并已标价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单。(v)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 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所接受的报价书。(vi) “中标函”指业主正式接受其投标的接受信。(vii) “合同协议书”指第 9.1 款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viii) “投标文件附录”指附在合同条款后并包括在投标文件格式内的附件。(c) (i)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 41 条发出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ii) “竣工时间”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或按第 44 条延长)到工程或其任何 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所需的时间。(d) (i) “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另行商定的,由承包人在业主对工程 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检验。(ii) “移交证书”指依据第 48 条签发的证书。(e) (i) “合同价格”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 程中的任何缺陷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ii) “保留金”指业主根据第 60.2 款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iii) “中期支付证书”指由工程师签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外的,任何支付证书。(iv) “最终支付证书”指工程师根据第 60.8 款规定签发的支付证书。(f) (i)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ii)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iii) “临时工程”指在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 各种临时性工程(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iv) “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v) “承包人的设备”指在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全 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 ,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 分的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vi) “区段”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区段。(vii) “现场” 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 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g) (i) “费用”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使用或将要使用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应合 理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ii) “日”指历法日。(iii) “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iv)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标题和旁注1.2 本合同条件中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理解或 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解释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单数和复数1.4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字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1.5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 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 ,“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 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2.1 (a)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b) 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包含的权力。但是,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 师的条款, 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 需得到业主的明确批准, 则此类要求的细节 应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中予以确定。 否则, 就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任何此类权力时均已 事先经业主批准。(c)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工程师代表2.2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并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 2.3 款可能授 予他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的权力委托2.3 工程师可以随时地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收回其委托。任 何此类委托或收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业主和承包人之前,不应发生效力。由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a) 因为工程师代表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 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b) 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信函有任何质疑,可向工程师询问,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 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任命助理2.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第 2.2 款规定的职责,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 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人。 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人发布 任何指示, 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对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艺质 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书面指示2.5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 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 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 如果承包人在 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确 认了工程师的任何口头指示, 而工程师在 7 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 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 的指示。 本款中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第2.4 款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示。工程师要行为公正2.6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a) 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b) 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c) 确定价值,或67 条规定予以公开、(d) 采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 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 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第 复查或修正。转让与分包合同转让3.1 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 1.5 款的规定,这种同意也应由业主自行决定) ,承包人不得 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不得转让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好处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a) 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或者(b) 把承包人从任何承担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力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当该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亏损或债务时) 。分包4.1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无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 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任何这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承包人 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 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 违约或疏忽一样, 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但,对下列情况承包人无需取得同意:(a) 提供劳务,或(b)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规格采购材料,或(c) 将本工程中的某一部分分包给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商。分包商义务的转让4.2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 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 承包人应根据业 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 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的任何时间, 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 的权益转让给业主。合同文件语言和法律5.1 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中有下列说明:(a) 用以拟定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以及(b) 适用于该合同并据以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的或州的法律。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语言拟定的,则据以解释和说明该合同的那种语言也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并被定为合同“主导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2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应互为解释, 但在出现含糊或歧义时, 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 正,并应就此向承包人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应如下:(1) 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 ;(2) 中标通知;(3) 投标书;(4) 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5) 本合同条款第一部分,以及(6) 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图纸和文件的保管及提供6.1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两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 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人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业主或工程 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送给第三方。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人应将根 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退还给工程师。承包人应将其按照第 7 条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的四套复印 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 不能以照像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 此外,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供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的复印件供业主使用,其 费用由业主支付。现场要保留的一套图纸6.2 上述提供给承包人的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人保留在现场,该套图 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它人员检查和使用。工程进展中断6.3 如果工程师未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 就很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 误或中断,这时,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通知书,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 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会使工 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说明。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6.4 在任何情况下, 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按第 6.3 款发出的通知书已 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人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 包人作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以下决定:(a) 根据第 44 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以及(b) 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的该项费用的数额。 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和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承包人未能提交图纸6.5 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出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人未曾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它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 6.4 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人的这一失 误考虑在内。补充图纸和指示7.1 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 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7.2 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人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给工程师批准:(a) 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所必需的图纸、 规范、 计算结果以及其它 资料,以及(b) 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 这些资料需足够地详细, 以使业主能够对采用该 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这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 图纸尚未提交并获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第 48 条进行接收。批准不影响责任7.3 工程师根据第 7.2 款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一般义务承包人的一般责任8.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 计、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工 程中的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 承包人所用设备以及其它物品, 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 推论得出。承包人应将他在审核合同或实施工程时所发现的工程设计或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毛病或其它缺陷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8.2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 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 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写 明或另有协议外, 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对不是由承包人编制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 任。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该 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合同协议书9.1 在被邀请签约时, 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 该协议书由业主按照本合同条件所 附格式拟订,如有必要,可对其进行修改。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业主承担。履约担保10.1 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 28 天内, 按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业主。当向业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人应将 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 该保函应采取本条款附件中的格式或由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的格式。 提供担 保的机构须经业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履约担保的有效期10.2 在承包人根据合同完成施工,竣工并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之前,履约担保将一直有效。在 根据第 62.1 款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 14 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人。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10.3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 约性质。现场考察11.1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之前,业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 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 但是承包人应对他自己的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应当认为承 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 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考查, 并对以 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a) 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其中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b) 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c) 为工程施工及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以及(d) 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有关上述可能对其投标文件产生影响或发生作用的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建立在业主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资 料和承包人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考查的基础上的。投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2.1 应当认为承包人对自己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 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 物资、材料、 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暂定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施工及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12.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在他看来这 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人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 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收到此类通知后, 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 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a) 按第 44 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延长工期,和(b) 确定因遇到这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人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 上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另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这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 承包人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示, 以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的情况下, 承包人可能采取的并可为工程师 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应遵照合同工作13.1 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工 程中的任何缺陷,以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 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 或从他的代表处取得指示。应提交的进度计划14.1 承包人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 , 应按工程师提出的合理 的形式和详细程度,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 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进度计划的修订14.2 无论何时,如果在工程师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 14.1 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 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 作的修改。应提交现金流通量的估算14.3 在中标函签发之后,于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根据合 同按季度将有权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 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量估算。不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14.4 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计划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量估算,并不解 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承包人的监督15.1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所必需时,承包人应在工程的施工期 间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与监督。 承包人或由其授权的、 经工程师批准并且工程师可以随时撤换 的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管理与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 示。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人在接到此类撤回的通知后,考虑下文中提及的撤换人员 的要求, 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 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人员担任该工程的任 何职务,并任命经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代表。承包人的雇员16.1 承包人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a) 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 有丰富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管理与监督的工长和 领班,以及(b) 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按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普工。工程师有权反对16.2 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人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 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 以及工程师从其它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 而且 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 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 应尽快予 以更换。放线17.1 承包人应负责:(a) 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b) 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的正确性;和(c) 为完成上述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 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 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 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 52 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其合同价格,并相应地 通知承包人, 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基准线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 解除承包人对上述各项的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好一切水准点、龙门板、测桩 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它标志物。钻孔和勘探开挖18.1 在工程施工期间,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勘探用探坑,这一要求应作为根据第 51 条规定发出的指令,除非有关此工作的细目或暂定金额已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19.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复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当:(a) 高度重视所有受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 并保持现场 (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 和工程(包 括所有尚未竣工的和尚未由业主占用的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b) 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其它原因, 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 或根据工程师、 或有关当局的要求,应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c) 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 它原因造成的对公众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业主的责任19.2 如果业主根据第 31 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现场完成工程的施工,对这些工程,业主应:(a) 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b) 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如果根据第 31条的规定, 业主在现场还雇用其它承包人, 业主应要求这些承包人在安全和避免 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工程的照管20.1 从工程开工日起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期间,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使用的材料,设 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看。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则上述责任应移交给业主。但以下情况除外:(a) 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人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 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b) 承包人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完全负责, 直到这些工程根 据第 49 条的规定被完成为止。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20.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第20.4 款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 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还应对其按照第 49 条和 50条的规定, 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的任何操作所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由于业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20.3 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 20.4 款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它风险相结合 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人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如果是由多 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 应考虑到承包人和业主的责任所占的比 例。业主的风险20.4 业主的风险是指:(a)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 、入侵、外敌行动;(b) 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c) 由于任何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 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d)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e) 暴乱、骚乱或混乱,但是此类事件完全局限在承包人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并且是由于 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除外;(f) 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但合同规定的损失或 损坏除外;(g) 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这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负责的;(h)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无法预测并加以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影响。 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21.1 在不限制第 20 条中规定的承包人和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款下,承包人应:(a) 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工程配 套设备进行保险; (本文中“成 本”应包括利润)(b) 对这种重置成本追加百分之十五 ( 15%)或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第二部分规定的百分比的额外金 额投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 和拆除以及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c) 承包人运至现场的承包人的设备和其它物品,其保险金额应相当于能把这些设备和物品在现 场重置的费用。保险范围21.2对于第21.2款中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和业主的共同名义进行投保, 并应包括:(a) 从现场开始工作至颁发有关相应的工程、区段或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的移交证书为止的 期限内,业主和承包人遭受的(除第 21.4 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由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及(b) 由承包人负责的:(i) 由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责任期内的损失或损害;(ii) 承包人在其根据第 49条和第 50 条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对未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21.3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应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第 20 条规定的责任承 担。保险不包括的项目21.4 第 21.1 款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a)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 、入侵、外敌行动;(b) 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c) 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 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 分的其它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d)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人身或财产的损害22.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保障业主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a) 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b) 由于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造成对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除工程之外)及与此 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第 22.2 款所限定的情 况属于例外。例外22.2 第 22.1 款中所述的“例外”是指:(a)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b) 业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 分的权利;(c) 按合同规定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d) 由业主、业主的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人雇用的其它承包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 员死亡或损伤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 讼费、指控费及其它费用,或者是当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应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 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业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它承包人对该项损伤或损害 所负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业主提供的保障22.3 业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有关第 22.2 款所述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 诉讼、损害赔偿费、 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费用。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的财产)23.1 在不限制第 22 条规定的承包人和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业主的 共同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的伤亡(除第 24 条规定的情况外)或任何(工程以外)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但第22.2款中第(a)、( b)和(c)项限定的情况除外。保险的最低数额23.2 此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交叉责任23.3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条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分别保险的承包人和业主均适用。人员的事故或受伤24.1 除非死亡或受伤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否则业主不负责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雇佣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员的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承包人应免除并保证免除业主不承担除上述业主应负责者外的一切损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 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开支。人员的事故保险24.2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佣的任何人员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 但是规定, 就有关分包人雇佣人员而言, 如果分包人已经以业主规定的保险单的形式对上述雇员进行 了保险,并满足了承包人保险义务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要求,要求此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 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保险证据和条款25.1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向业主提供证据,说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保险已经生效,并应在开工之日起 84 天之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在向业主提供上述证据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同时将此 情况通知工程师。 上述保险单应与中标通知所签发前双方同意的总的保险条款一致。承包人应按业主批准的保险条件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保险的完备性25.2 承包人应在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发生变化时通知承保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 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对承包人未办保险的补救办法25.3 如果承包人未曾按合同要求进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 或者未在第 25.1 款要求的期限内 向业主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在此种情况下,业主均可以进行任何此等保险且保持其有效,并支付为此 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 并随时从任何应付的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 或 视同到期债务由承包人处收回。遵守保险单的条件25.4 如果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 而造成的损失及索赔。遵守法令、规章26.1 承包人应在一切方面,包括发出所有的通知和支付所有的费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a )与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有关的国家或省颁布的法规、法令或其它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它正式合法机构的规章或地方法规;以及(b )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承包人应使业主免于受到有关违反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和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业主应负 责取得工程进行所必须的规划、区域划分或其它类似的批准,并应根据第22.3 款的规定对承包人给予保证。化石27.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 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就业主和承包人之间而言,均应被视为属于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它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在发现后和移动之前,立即将 此类发现通知工程师, 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 如果由于此类指示使承包人延误了工 期和(或)招致了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之后,决定:(a) 根据第 44 条规定,给予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以及(b) 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此类费用的数额,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专利权28.1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 包人的设备、 材料或工程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 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 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 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矿区使用费28.2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它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它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它支出或赔偿费(如有时)。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29.1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 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干扰:(a) 公众的便利;或者(b)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业主或他人所有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 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费用。避免损坏道路30.1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对运输损坏或对连接现场或通往现 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人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 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 运输尽量减少,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30.2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运输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时,承包人应对其通往现场或位于 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承担责任, 并支付其费用。 承包人应保障并持 续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包括可能直接向业主 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人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30.3 尽管有第 30.1 款的规定, 如果在运输材料或设备时, 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 何桥梁或道路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得知此类损害后或者接到被授权的官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 应立即 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业主。 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 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给予 道路管理机构损害赔偿时,业主不应对与此有关的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负责。在其它情况下, 业主则应协商解决和支付有关此类索赔的金额, 并且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此类和与此有关的一切索 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任何索赔或其中的一部 分实属承包人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第 30.1 款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所致,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 协商之后确定因上述失误应赔偿的总额, 业主将从承包人处收回该款项或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任 何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但无论何时,业主应通知承包 人纠纷将在何时协商解决及将从承包人的哪一笔款项中扣回上述金额。 在解决这一纠纷前, 业主应与 承包人进行协商。水运30.4 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时,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术语“道路”应解释为:包 括水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意应包括船舶,而且具有 与上述规定相应的效力。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机会31.1 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a) 业主所雇佣的任何其它承包人及其工人;(b) 业主的工人;以及(c) 在现场或现场附近进行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程,或进行业主可能签定的与该工程有关的 或附属工程的其他合同项下,业主可能雇佣的任何正式合法机构的工人。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31.2 根据第 31.1 款,如果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承包人应:(a) 为任何其它承包人或业主或任何上述的机构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者(b) 允许上述各方使用临时工程或承包人在现场的设备;或者(c) 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质的其它服务。工程师应根据第 52 条规定增加一笔款额到合同价中, 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32.1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人 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所有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竣工时的现场清理33.1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时,承包人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 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工程师满意 的使用状态。 但承包人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 承 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直到缺陷责任期结束。劳务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用3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以 及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劳务人员和承包人设备情况的报告35.1 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预先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 表明承包人在现场随时雇佣的人员及各类工人人数的详细报告。 当工程师需要时, 还应送交有关承包 人设备的资料报表。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36.1 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a) 为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的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要求;以及(b) 随时按工程师的要求,在产地、制造或装配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合同可能规定的其它地点 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 用品、 装置和仪器, 并应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 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 提交材料样品以供检验。样品费用36.2 如果样品的提供在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由承包人提供,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自费 提供。检验费用36.3 若检验属下列情况,则承包人应负担任何此类检验费用。(a) 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或者(b) 在合同中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 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标文件中标价或便于标价的 (仅限于一项 荷载试验或一项旨在确定任何已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地达到预期目的的试 验)。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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