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集团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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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煤安字20113号山西沁和能源集团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 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承诺书山西沁和能源集团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郑重承诺: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公司的规章制度;2、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3、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6、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7、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增强员工个人职业安全健康意识;9、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将体检结果予以公布并告知本人,及时及早发现职业病并有效控制;10、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11、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生产工艺及设备的改进,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 位(盖章): 二0一一年 月 日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2011年度职业病防治全员培训方案一、培训目的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提高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及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技能,提高职工对职业病的了解和认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适应煤矿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加速推进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脚步,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党支部、矿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二、培训机构为了提高我矿内培培训质量,切实增强我矿职工安全素质,掌握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特成立培训领导组。组 长:刘委战成 员:韩乐政 田志勤 郭玛丽三、培训方式与原则培训方式采取教师授课与员工自学相结合,鼓励员工自主学习,自我提高。培训原则:系统化、专业化培训,培训中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与煤矿特殊作业环境下的职业病情况、岗位现状相结合。四、培训内容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分类目录等。五、 培训程序1、由培训中心编制出培训方案,并发放给各生产队,各队队长要根据本方案认真组织,是本次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培训工作由安全科负责。2、各授课教师应在授课前精心准备培训教案。教学结束后,将培训教案交安全科备案。3、生产队务必在培训前一天将本队参加培训工种的人员名单报安全科,便于培训管理。4、培训结束后,由安全科统一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安全科根据安全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六、教学安排1、教室安排所有培训班均在五楼会议室。2、授课安排各队及授课教师必须按课程安排按时授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授课者须提前一天报教务组,教务组进行适当调整。3、培训纪律 (1)所有参加培训员工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严禁迟到或中途退场。 (2)上课期间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以及做与培训无关的事情。 (3)上课时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4)培训期间(集中培训)实行签到签退制,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 (5)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必须写请假条,经培训组负责人批准方为有效。 (6)课堂上手机必须关闭或设置为振动,不准在教室内接听电话和吸烟。 (7)如对所讲问题不清楚,可举手提问,不准起哄,戏弄培训工作人员。 (8)培训期间,各队负责人要安排专人搞好教室的卫生清理工作,严禁在桌椅上乱写乱画,在墙壁上踩踏脚印。 以上8条纪律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凡违反者将视情况严肃处理,严重者将取消培训资格。 七、考试安排 1、考试原则: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出题。 2、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3、考试组织:由考务组具体负责; 4、考试条件: (1)没有学习笔记或学习笔记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准考证; (2)培训期间考勤缺席两天者不予发放准考证; (3)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 (4)考试舞弊者,取消考试资格; (5)无准考证者不予考试; (6)各考生只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将劝退下岗。不论正式工、临时工一视同仁。 5、考场规则 (1)考生一律凭准考证入场,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坐。 (2)严禁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入场,入场后手机必须关闭或设置为振动,不准在教室内接听电话和吸烟。 (3)答题时要保持安静,严禁交头接耳,挪动换位,传递纸条等行为。 (4)考场有问题时,要举手请示监考,严禁吵闹、喧哗。 (5)答题结束,将试卷上交后可离场。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考试时间到,考生必须全部停止答题撤离考场。以上5条守则考生必须严格遵守,有违反者监考有权直接清理出场,记为0分,并不予安排补考。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2010-2015)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会议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煤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划。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以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我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重在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二、规划目标(一)总体目标 建立矿委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体制。增强劳动者的防治意识,改善煤矿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煤矿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新发煤工尘肺病病例为零,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氢等主要急性中毒事故为零。(二)具体目标 1.到2015年,煤矿企业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100,粉尘、毒物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100。2.到2015年,煤矿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4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40以上.3.到2015年,煤矿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4.到2015年,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5.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与应急救援网络。6.到2015年,煤矿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三、主要措施(一)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1.切实加强机构建设和现场管理(1)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要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相关信息。依法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3)要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应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2.以防治煤工尘肺病为重点,着力抓好以粉尘为主的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做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2)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3)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保证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的开展,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同时,要安排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2.积极推动职业病危害科学防治(1)鼓励和支持以煤工尘肺病防治为重点的科技攻关。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和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2)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 (3)积极进行管理创新,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煤矿职工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数量。(二)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责任安检科要发挥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的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职能机构和负责人,加强对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危害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日常监管。(三)强化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察1.加强机构建设。 要进一步明确分管职业病危害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明确职业病危害监察工作的科室,明确专人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监察日常管理工作。2.加大监察力度。 要加强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察执法,强化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等纳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中,严格要求落实“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工程防尘措施、个体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等许可条件。对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3.加强职业病危害监察培训工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和事故查处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不断学习职业病危害监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基础知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业务水平。(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1.规范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工作。充分发挥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定期监测以及按照规定定期对粉尘中sio2含量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做出评价。2.逐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技术支撑机构。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职业病防治科研院所、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提供服务的技术支撑体系。(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要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强化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在每年4月的最后1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煤矿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要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三)加大经费投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执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对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逐步建立多渠道的煤矿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企业领导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 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2011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维护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南凹寺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细则和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措施,制定我矿2010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领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综合”的方针,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实维护我矿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和计划: 1、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暗示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不得隐瞒,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努力完成申报工作。 2、配合开展检视项目(新建、扩建、改造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三同时”审查工作,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供冲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职业病防护措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据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工卫生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有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 4、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开展各科室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律的情况,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同时,针对监督检查中查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5、组织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每两年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公布体验结果。 6、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报告,按照作业场所与评价规范工作要求,认真开展监测与评价工作,把监测结果与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并同时向全体职工公开。 三、实施方案: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落实各级责任制。 在矿职防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小组职能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能,实行责任挂钩奖惩制度。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真正达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自觉抓的工作新格局。 (二)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协调各部门,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形式,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利用6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设立宣传咨询点,向职工宣传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开展各项监督监测等健康监护工作。 在矿职防组领导下,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监测监护工作,针对职业病危害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治活动。 1、监督检查 第一阶段(1月3月) A、主要工作 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及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对现场卫生进行检查、监测,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B、人员分配 按照上级卫生部们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成立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一般以3人为宜。 第二阶段(4月11月) 主要工作:对第一阶段工作进行补缺补漏、走访,查找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三阶段(12月) 汇总、汇报 (四)检查督导 由职防办牵头,职防组等部门协调,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对全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情况大检查,查出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的通知。 (五)加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查处力度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紧急启动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并按时间规定上报卫生监督部门,迅速会同工会、公安、安监、纪委等职能部门奔赴事故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等处理。 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月工作情况上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1、作业场所粉尘采样由矿职业卫生科负责,有害气体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现场监测,并按期送检样品。2、定期在公示栏及时公布最新检测结果。3、月末对本月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结果报县煤炭局。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一、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二、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四、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五、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六、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七、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制度。1、职业安全卫生科会同通风科、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一起对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定期的宣传职业卫生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2、定期对职工进行触电急救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的医疗卫生常识,增加自我保护意识。3、结合本公司特点,开展健康促进教育活动,请有关专家上门授课及开展咨询活动,使职工人人知晓预防,控制疾病的重要性,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4、对参加培训职工,在培训结束时,对所学培训内容应进行考核,其成绩归档备案。5、本制度由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解释。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各科队组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2、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3、认真执行防护设施、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4、有关安检部门应经常检查监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5、本制度由卫生科负责解释。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我公司职工相关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管理职能机构 管理职能机构为企管科、办公室、财务科、职业安全卫生科、保管处组成。1、人事企管科职责 (1)负责职工工种变更,并通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按照现行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负责校算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开支、分配情况。 (3)参与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劳动防护用品物品的定制审核。 (4)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2、办公室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参与制定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标准。 (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暂时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申请审批。 (4)参与劳动保护用品物品的定制审核。 (5)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3、供应科职责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的全过程。4、财务科职责负责保证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费用的落实5、职业安全卫生科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参与制定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标准。 (3)参与劳动保护用品物品的定制审核。6、保管处职责 (1)认真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职工劳防用品发放保管及采购工作。 (2)根据上级的要求,及时分析年、季、月劳防用品的使用情况,不断补充库存确保安全劳防用品发放的需要,对新设置的劳防用品提出定制对象及制定后产品合格情况,供有关职能部门决策。二、管理规定:1、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职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坚持在生产中使用,不折发现金给个人。2、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根据各工种的实际需要,全面平衡而制订的,将按照本单位工种分类发放。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4、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职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包括无扣工作服)。5、凡职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6、职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7、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尘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8、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为规范和加强我公司作业场所粉尘的日常监测工作,分析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危害程度,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现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的规定,特制定我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具体如下:一、监测机构设置 (一)必须设置专职测尘机构。专职测尘人员的配备每个工作面不少于1人。 (二)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的井下工龄,并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测尘工作。 (三)职业卫生科负责本矿范围的测尘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检查测尘人员的工作质量,了解、评价防尘情况,定期公布和上报测尘结果。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分管副矿、矿长汇报,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四)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二、所测定的有毒、有害因素,工作场所及测定日期,由职业安全卫生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 (一)粉尘检测点设置如下:1、采煤工作面3个定点呼尘采样点。2、掘进工作面3个定点呼尘采样点。 (二)检测周期1、采、掘作业场所定点呼尘每月检测1次;2、硫化氢: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每1个月检测一次。3、高温: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每年7、8、9月各检测一次。4、二氧化碳: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检测一次。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每3个月测定1次;工班个体呼尘井上下转载点每6个月测定1次。6、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粉尘分散度井下采、掘面采尘点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三)噪声及其它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工业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委托检测合同及公示我矿已与山西煤矿设备安全技术检测中心及晋城市华泰矿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检测委托合同,定期公布检测结果;使广大职工享有知情权。三、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结果评价等费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四、本制度由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解释。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健康的管理水平。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医生,负责本矿日常的职业健康及职业病防治工作。2、建立、健全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档案,积累各种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3、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和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就业前(上岗)和定期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者,通知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出现职业中毒者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主管部门。4、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对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后的结果,告知本人并签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转告)。6、本制度由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解释。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一、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四、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五、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六、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七、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八、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九、本制度由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解释。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劳资科提供。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公司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 78 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劳资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十、对各生产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人事劳资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人事劳资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十一、各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十二、各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十五、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劳资科。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设专人负责管理职业病防治经费。二、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科全面负责职业病管理经费的投入和运作;职业安全卫生科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所需应急设施、培训计划、标识标牌等情况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制定申购计划,由供应科根据申购计划购买,费用经职业安全卫生科确认后上报财务科,财务科根据上报费用情况调拨费用。 三、为减少职业危害,公司一方面不断改善员工的公司条件,一方面采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四、对于新建项目,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投入资金建设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根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进行危害检测和评价。 五、职业安全卫生科根据劳动防护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定期给予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发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佩戴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司安全生产培训中心负责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做好职业健康的监护工作。 七、公司企管科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机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第三条 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单位基本资料,包括单位名称、职工人数; (二)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 (五)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 (六)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资料,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情况等内容; (七)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卫生工作决策、职业卫生自查情况、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九)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的资料。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机构向上级职防所报送的职业卫生档案材料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化学物质、工作场所工种及其接触危害因素目录、职业病危害检测点分布、劳动者基本信息一览表等内容。第五条 职业病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卫生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卫生档案的准确性; (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三)每年定期将更新后的职业卫生档案材料送交职防卫生部门; (四)及时将职业卫生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信息管理; (五)建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卫生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第六条 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对职业卫生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第七条 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职业卫生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矿区卫生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第八条 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将档案信息定期抄送上级职防部门。第九条 接受上级职防部门对职业卫生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职业卫生档案。第十条 职业病防治机构对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我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防治机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因此,煤炭企业规范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其意义十分重大。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1、劳动者的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单位的起始时间,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2、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种,接触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等);3、既往史;4、现从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6、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三、职业病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1、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准确性;2、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3、每年定期将更新后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材料送交职防卫生部门;4、及时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信息管理;5、建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四、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五、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矿区健康监护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六、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将档案信息定期抄送上级职防部门。七、接受上级职防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八、 职业病防治机构对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为了规范我公司职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三、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四、 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生产队长应及时与安全生产调度中心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五、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七、在安排生产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为了切实保障我公司职工的身体健康,有效杜绝职业病的发生。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并结合我公司井下和地面部门岗位在生产中存在粉尘、高温、噪声等危害因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一、井下所有场所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定为每班八小时,三班生产,轮流作业。二、 每月根据实际情况,科队内部实行轮休制,保证职工每月的休息日,最少在4天以上。三、 春节、元旦等节假日期间,由公司统一规定放假时间。四、 必须按照规定上下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加班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五、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存在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超时作业。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为了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避免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特指定本制度。一、 由供应科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购买相应的适合本公司要求的警示标识和牌板。二、 职业卫生科负责在存在有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地点悬挂警示标识,要有中文说明。三、 在人员入井处设置公示栏,及时将危害因素的浓度、标准等进行公布,使职工及时的了解。四、 各科队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警示标识和牌板的日常管理。五、 任何人不得随意乱动和损坏警示标识和牌板。六、 发现警示标识和牌板有损坏等情况,各科队要及时汇报,职业卫生科负责进行更换。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统计报告制度为了切实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有效的防治可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统计报告实行半年和年报制。二、 职业卫生科负责收集相关的数据按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上报。三、 上报内容要求准确,及时,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进行谎报。四、 上报内容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山西沁和能源集团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指导思想与原则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职业危害事故因素职业危害因素是指从事职业病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急性职业中毒的定义: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急性疾病,其具有突发性、群体性、复杂性、不可预测性等特点。造成多名人员伤亡的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总指挥立即启动本预案。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1、专项指挥部总 指 挥:赵喜军副总指挥:赵晋阳 王育明 韩文明 郝建国 牛上锋 韩广忠 成 员:郭清福 霍建民 王晋荣 凌红兵 刘胜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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