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合同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104568251 上传时间:2022-06-10 格式:DOC 页数:58 大小:270.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58页
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58页
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5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之认购合同合同编号:2012310008014702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尊敬的认购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合同要求的合格投资者;(2)认购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受益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认购;(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认购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申明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本人本机构作为认购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 】份,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元。(认购人亲自摘抄本页如下括号内文字) _ _ _(本人/机构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风险提示及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的所有信托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认购人签字(机构认购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1定义12信托事务管理人33信托目的44本信托的基本情况45信托受益权86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10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48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189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1910本信托的终止和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2111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2212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2313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2414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515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2616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617信息披露2818受益人大会2819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3020风险揭示与承担3121违约责任3322保密义务3423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3424其他3525认购信息38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之认购合同本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之认购合同(“认购合同”)由以下主体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签署。委托人: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向阳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钟吾路51号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认购人:信托合同第25条记载的认购人鉴于:1. 委托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自愿将其持有的财产权利信托给受托人,设立“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由受托人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担任“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受托人的资格;3.认购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本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认购委托人设立的“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认购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521 定义1.1 释义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本合同/认购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认购人签署的本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之认购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008014701的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和认购合同。“本信托/财产权信托”系指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财产权信托。“信托受益权”系指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用以表征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认购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生效时,受益人为成功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信托生效后信托受益权份额发生转让的,受益人为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人。“委托人”或“新沂城投”系指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受托人。 “认购人”系指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认购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合格投资者。“认购资金”系指认购人交付的用于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金。“标的债权”系指委托人在委托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亿柒仟玖佰肆拾肆万玖仟捌佰壹拾叁点陆贰元整(小写:¥379,449,813.62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以下简称“基础债权”)中金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25,00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信托财产”系指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债务人”系指新沂市人民政府。“委托协议”系指委托人与债务人于2010年3月11日签署的新沂市沭河西岸及城中引河景观带工程委托代建及回购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系指委托人、债务人于2012年10月18日签署的编号为201210的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系指委托人、债务人与受托人于2012年11月8日共同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008014703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抵押合同”系指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镇市府路北侧、城中引河南侧、新华路东侧的地块之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新国用2011第00308号)、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新安镇建邺路南、临沐路西的地块之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新国用2011第01701号)抵押给受托人(以信托受托人的身份)而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008014704-1的抵押合同和编号为2012310008014704-2的抵押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231000069018150144769;开户行:交通银行黑龙江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19009886899070;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花木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及信托利益等款项。“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信托成立日”系指“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成立之日,为信托合同签署日。“信托生效日”系指本合同第4.3款规定的本信托生效之日。“信托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10.1款的情形本信托终止之日。“本信托存续期间”系指本信托生效日至本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期间。“推介期”系指信托生效前受托人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期间。“信托月/月数”系指本信托生效之日,或每月本信托生效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生效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经历的信托月的个数为信托月数。“信托年度”系指自本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为一个信托年度。“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1.2 其他定义1.2.1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1.2.2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2 信托事务管理人2.1 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联系人:吴开冬电话:021-60359463传真:021-616807552.2 保管人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联系人:董雁3 信托目的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标的债权设立“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确定受益人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4 本信托的基本情况4.1 本信托的名称本信托的名称为“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4.2 信托财产4.2.1 委托人将其依据委托协议及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亿柒仟玖佰肆拾肆万玖仟捌佰壹拾叁点陆贰元整(小写:¥379,449,813.62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中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25,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作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4.2.2 有关信托财产的具体事宜如下:4.2.2.1 2008年12月8日,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向新沂城投出具了文号为新国土资预(2008)59号关于新沂市城中引河景观带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预审原则同意新沂城投关于新沂市城中引河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的用地申请。4.2.2.2 2008年12月3日,新沂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新环许200884号关于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城中引河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认为新沂市城中引河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同意在拟选地址上建设。4.2.2.3 2008年12月10日,新沂市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委员会向新沂城投出具了文号为新发改经贸投资发2008152号的关于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新沂市城中引河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新沂市城中引河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沭河整治工程”)。4.2.2.4 2010年1月18日,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文号为新国土资预(2010)8号的关于新沂市沭河景观带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预审原则同意新沂城投关于沭河西岸景观带工程项目中的用地申请。4.2.2.5 2009年12月10日,新沂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文号为新环许200989号关于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沂沭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认为新沂市沭河西岸景观带工程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同意在拟选地址上建设。4.2.2.6 2010年3月12日,新沂市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委员会向新沂城投出具了文号为新发改经贸投资核201034号的关于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沭河西岸景观带工程计划的批复,同意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沭河西岸景观带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沭河景观带工程”)。4.2.2.7 2010年3月11日,债务人与新沂城投签署了编号为20100311的新沂市沭河西岸及城中引河景观带工程委托代建及回购协议(以下称“委托协议”,详见附件1),约定新沂市人民政府委托新沂城投进行新沂市城中引河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包括一期和二期工程)以及新沂市沭河西岸景观带工程的建设(以下简称“标的项目”)。 4.2.2.8 2011年1月30日,新沂市审计局出具新审固报2011113号审计报告,对沭河整治工程一期工程进行了审计核算,核定一期工程委托代建款为87,237,203.75元。 4.2.2.9 2011年8月25日,新沂市审计局出具新审固报201169号审计报告,对沭河整治工程二期工程进行了审计核算,核定二期工程委托代建款为69,308,514.00元。2011年1月20日,新沂市审计局出具新审固报2011138号审计报告,对沭河景观带工程进行了审计核算,核定工程委托代建款为247,124,296.74元。 4.2.2.10 2012年10月18日,债务人与委托人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确认:截至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签署之日,债务人应就标的项目向委托人支付委托代建款总计人民币叁亿柒仟玖佰肆拾肆万玖仟捌佰壹拾叁点陆贰元整(小写:¥379,449,813.62元)。委托人因此对债务人享有金额为人民币叁亿柒仟玖佰肆拾肆万玖仟捌佰壹拾叁点陆贰元的应收账款债权。4.2.2.11 2012年11月3日,新沂市人大作出关于同意新沂市人民政府以财政预算资金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款项的决议,同意将基础债权之到期款项列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4.2.2.12 2012年10月25日,新沂市财政局出具关于新沂市人民政府履行债务的财政资金安排文件,承诺优先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收入和土地收入支付到期债务,若仍不足支付的,由其督促安排资金,用于向受托人支付到期标的债权款项。4.2.2.13 委托人应确保债务人与委托人及受托人于2012年11月8日共同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债务人确认并认可委托人将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的行为。债务人承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间及金额或受托人另行向债务人发送的还款通知书确定的还款日期及金额向受托人偿付标的债权:序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人民币万元)12012年11月30日30022013年01月01日20032013年11月15日115042014年11月15日10850合 计12500 4.2.2.14 在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受托人均有权宣布全部标的债权提前到期,并向债务人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应按照受托人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偿付标的债权:(1) 债务人未能按照前述还款进度或受托人另行通知的还款进度偿付标的债权的;(2) 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3) 委托人发生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或相关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前述其他信托文件或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信托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委托人的前述违约行为包括未履行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或相关合同约定的债务或其他义务,或在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或相关合同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及适用期间内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 发生抵押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任何情形,或者发生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形;(5) 如果基础债权中除标的债权以外的剩余全部或部分债权成为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的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或债务人在其他信托项下出现上述(1)至(4)项行为或情形的。4.2.2.15 自信托成立日起,委托人即不再就标的债权对债务人享有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委托人名义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偿标的债权,亦无权收取债务人为清偿标的债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4.2.3 信托成立后,标的债权即成为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还包括受托人因对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4.2.4 委托人声明和承诺:4.2.4.1 标的债权真实合法存在,且不存在任何未向受托人披露的瑕疵、已有的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4.2.4.2 合法持有标的债权,标的债权上没有负担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权利限制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依法可以信托或转让。4.2.4.3 已获得进行标的债权信托所必需的全部许可、授权及同意。4.2.4.4 标的债权为债务人单方支付义务债权,受托人不负担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人的任何义务、责任。4.3 本信托的成立与生效4.3.1 本信托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之日成立。4.3.2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推介期自2012年11月20日(含该日)至2012年12月20日(含该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受益权推介情况调整推介期的终止日期。4.3.3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拟向认购人发行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为10000万份,最低不低于8000万份(“最低认购规模”)。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调整认购规模,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告。4.3.4 推介期内,本信托在如下条件均得到满足时生效:4.3.4.1 受托人已确认接受认购且已交付完毕的认购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达到最低认购规模;4.3.4.2 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不超过50人;4.3.4.3 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抵押合同均已妥为签署,且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受托人已经对前述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均合法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受托人宣布本信托生效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4.3.5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上条所述的本信托生效条件仍未获得满足,本信托不生效,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本合同自动解除,抵押人与受托人共同办理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权解除登记(如已登记)。受托人完成前述抵押权解除(如已设立)、债权债务确认协议解除等事宜后,即就本合同项下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认购人,并在信托募集账户的结息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向认购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认购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返还所需银行费用从该等款项中直接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4.3.6 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本信托生效后,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通过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托生效后,该等认购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生效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于信托生效日后首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给受益人。4.4 本信托的期限4.4.1 本信托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4.4.2 发生信托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本信托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的,本信托期限延长。4.4.3 发生本合同第10.1.1款规定情形,本信托可提前终止。5 信托受益权5.1 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5.1.1 认购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根据认购人的认购情况确定,不低于最低认购规模,不超过10000万份。每一认购人最终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数量根据其交付的认购资金确定,每一元认购资金认购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5.1.2 签署本合同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接受其认购的认购人为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自信托生效日享有信托受益权。5.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5.2.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件、认购合同或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手续费。5.2.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5.2.2.1 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5.2.2.2 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受益人可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5.2.2.3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 受益人仅可以向符合本合同第6.2.2款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5.2.3 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转让双方应持认购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完成后,则由受让人享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5.2.4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受托人不收取转让确认手续费。5.2.5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本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受益人可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行赠与。信托受益权赠与的,受赠人应为符合本合同第6.2.2款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及信托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5.2.6 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认购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完成后,则由受赠人享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5.2.7 受益人赠与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受托人不收取赠与确认手续费。6 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6.1 认购6.1.1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于信托成立后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认购人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本合同规定的必备证件,与受托人、委托人共同签署认购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接受其认购后,即取得成为本信托项下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资格,于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6.1.2 认购人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应向委托人支付认购资金,作为其取得成为本信托项下受益人的资格并最终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对价。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立信托募集账户专门接收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并于信托生效之日将全部认购资金通过信托财产专户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6.2 认购人资格6.2.1 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具备本合同第6.2.2款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6.2.2 前述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投资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 投资本信托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6.3 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6.3.1 每份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6.3.2 认购人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份数最低为100万份,超过100万份应按照1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可调整认购人认购数量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www.zritc .com)上予以公告。6.4 认购程序6.4.1 投资者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时,按照认购资金金额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认购人认购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权利。6.4.2 投资者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应当认真阅读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和风险申明书、认购合同,向受托人提交如下必备证件:6.4.2.1 认购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原件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6.4.2.2 认购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及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6.4.3 认购资金的支付6.4.3.1 付款要求本信托不接受现金认购,认购人须于签署认购合同当日,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名称)认购中融-新沂城投1号财产权信托XX(认购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万份信托受益权份额”。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认购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其认购,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或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认购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3)由认购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认购资金的情形。6.4.3.2 信托募集账户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信托募集账户,作为接受认购人的认购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生效的,受托人于信托生效日将认购人交付至信托募集账户的认购资金通过信托财产专户支付至委托人指定的账户。信托募集账户为:开户行:交通银行黑龙江分行营业部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 231000069018150144769委托人指定用于接收受托人划付的认购资金的账户为:开户行:莱商银行新沂支行户 名: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 号:8030 3030 1421 0024 786.4.4 签约签约时,认购人应当:6.4.4.1 签署认购合同及其附件(如需,包括但不限于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6.4.4.2 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6.4.4.3 提交本合同第6.4.2款规定之必备证件。6.4.4.4 认购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认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6.4.5 认购文件的管理认购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由认购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等证件原件交受托人核验后归还认购人,复印件在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6.4.6 认购成功的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认购人的认购成功: 6.4.6.1 经认购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推介期结束日前已送达受托人; 6.4.6.2 认购资金在推介期结束日前到达信托募集账户;6.4.6.3 受托人接受并确认认购人的认购;6.4.6.4 信托生效。6.4.7 认购的撤回信托生效前,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委托人、受托人签署的认购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认购资金。受托人退还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时,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认购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认购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认购资金的认购人签署的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7.1 信托财产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1) 标的债权;(2) 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7.2 信托财产之管理、运用和处分7.2.1 管理原则7.2.1.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7.2.1.2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7.2.1.3 受托人为本信托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7.2.1.4 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信托财产专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7.2.2 标的债权的处置基于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需要,受托人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基于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和信托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义务,或对该等权利、义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但应于处置完成后书面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无权对该等处置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并应根据受托人的通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的偿付义务。7.2.3 交叉违约及分配原则7.2.3.1 如果基础债权中除标的债权以外的剩余全部或部分债权成为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的信托财产,且委托人、债务人在其他信托的信托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合同或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或发生其他信托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情形的,则无论委托人、债务人在信托合同、认购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及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发生抵押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情形,受托人均将在前述情形发生后立即宣布本信托项下的标的债权全部到期(以下简称“交叉违约”),并向债务人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该事宜无须提交受益人大会决定,委托人、认购人对此予以确认与同意。7.2.3.2 在本信托或本合同第7.2.3.1条所约定的其他信托分别基于交叉违约的原因而宣布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全部提前到期的,对于此后受托人实现对债务人之债权而获得的偿付资金,受托人将按照每一信托项下其对债务人享有的未偿付债权金额的比例向各信托进行分配,委托人、认购人对此予以确认与同意。7.2.4 信托保障措施为保障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本信托设置了如下保障措施:7.2.4.1 为担保债务人、委托人在本合同及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偿债义务的履行,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新沂市城区新安镇市府路北侧、城中引河南侧、新华路东侧的一块商住用地的地块之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新国用201100308号)向受托人提供抵押担保。委托人之全资子公司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新沂市城区新安镇建邺路南、临沐路西的一块商住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新国用201101701号)向受托人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抵押事宜,由受托人与抵押人分别签署抵押合同进行约定。 7.2.4.2 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承诺,在受托人基于债权债务确认合同、信托合同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而对债务人享有的标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之前,委托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权益(包括除标的债权外的委托人对债务人仍享有的其他基础债权,但该等基础债权成为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除外)均劣后于受托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权益受偿;在本信托终止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之前,委托人承诺若因委托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利益导致受托人、受益人利益受损,则委托人将负责赔偿受托人、受益人的全部损失。7.2.4.3 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承诺,对于委托人基于委托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标的债权以外的其他全部或部分基础债权,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以该等债权、债权收益权委托除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主体设立信托,或以该等债权、债权收益权提供担保,或对该等债权予以转让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7.2.4.4 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承诺,如果因委托人将其对债务人的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事宜及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新沂市城区新安镇市府路北侧、城中引河南侧、新华路东侧的一块商住用地的地块之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新国用201100308号)向受托人提供抵押担保,委托人之全资子公司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新沂市城区新安镇建邺路南、临沐路西的一块商住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新国用201101701号)向受托人提供抵押担保事宜,发生任何债务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向受托人对前述信托和抵押事宜提出抗辩或主张权利,或标的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问题,或抵押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问题使得受托人、受益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或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无法实现,或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及委托人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及适用期间内是错误的或虚假的从而给受托人、本信托的受益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则委托人承诺对受托人、受益人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7.2.4.5 如债务人未按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约定履行标的债权偿付义务,无论债务人系基于何种理由,委托人均应于对应还款日期无条件向受托人支付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偿付款项差额,该差额等于该时点债务人应向受托人偿付的标的债权金额扣除受托人已收到的标的债权偿付款项。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支付完毕受益人信托利益、信托费用及税费、规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和/或现金等资产)以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分配给委托人,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基于本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委托人不得基于其对此条款约定义务的履行再向受托人主张任何权利。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上述标的债权偿付款项差额并不免除债务人按照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约定应向受托人履行的债务偿付义务。7.2.5 如果发生债务人违反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情形,或发生抵押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任何情形,或委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任何规定,受托人将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抵押合同和信托合同等文件的约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1)要求债务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宣布标的债权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偿付全部标的债权;(3)要求委托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4)行使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依法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任何形式处置标的债权;(6)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抵押合同和信托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7.3 延长期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且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不足以覆盖支付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8条、第9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及信托费用、税费及规费等,则信托进入延长期(“延长期”),信托期限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覆盖支付日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8条、第9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及信托费用、税费及规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之日。该等信托期限的自动延长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决议。7.4 管理权限7.4.1 受托人应在信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7.4.2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2) 在本信托保管人更换时,选任新的保管人;(3) 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所产生的权利;(4)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5) 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本信托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6)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7.4.3 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5 信托财产的保管7.5.1 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委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本信托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信托财产专户为: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花木支行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 号:190098868990707.5.2 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保管协议” ,具体协议名称以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进行约定。8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8.1 信托利益的计算8.1.1 受托人负责核算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应取得的信托利益。8.1.2 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年化预期收益率”)根据认购份额的不同分为不同情况:受益人认购金额预期年化收益率A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9%B类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1000万以下9.5%每一信托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本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至本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每一信托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本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至本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8.1.3 本合同中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仅为受托人对受益人预期可取得的信托收益的测算,并不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的投资收益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者保证。8.2 信托收益利益的支付8.2.1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于信托生效之日起满12个信托月度之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核算日”)核算信托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含该日)至核算日(不含该日)期间的预期信托收益(“年度预期收益”),并于核算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年度支付日”)予以支付。年度预期收益计算公式:受益人的年度预期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至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8.2.2 本信托终止时,应按下述公式核算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并于本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年度支付日”与“支付日(终止)”合称“支付日”)予以支付。每一受益人于本信托终止时预计可获分配的预期信托利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财产权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天+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已分配信托收益。财产权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财产权信托成立日(含)至财产权信托实际终止日(不含)的天数,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收购信托受益权事宜,则财产权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财产权信托成立日(含)至信托受益权转让日(不含)的天数。9 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9.1 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规费9.1.1 信托费用及承担:信托费用包括下列三项内容:9.1.1.1 本信托事务管理费。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邮寄费;本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及与清算事宜相关的其他费用;受托人为履行其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保管人收取的资金划付费;代理收付机构收取的代理收付费;其它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9.1.1.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含为本信托设立、运营而发生的受托人信托报酬、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保管人的保管费、本信托的发行费用、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以及包括受托人在内的该等服务机构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9.1.1.3 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本信托存续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信托运营过程中,需向政府机关缴纳的规费,由信托财产依法承担。9.1.2 本信托存续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信托运营过程中,需向政府机关缴纳的规费,由信托财产依法承担。9.1.3 除认购合同和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各项信托费用和依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均由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9.1.4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从信托专户中支付。9.2 信托费用之计提原则9.2.1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9.2.2 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9.3 信托费用之计提标准9.3.1 因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9.3.2 信托报酬9.3.2.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以本信托生效时全部认购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2%/年的信托报酬率收取。9.3.2.2 信托报酬支付方式信托报酬分两年支付,由保管银行根据信托文件之规定及受托人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上划转支付。第一年信托报酬于信托生效后的第一个信托季度末之日支付,金额为:信托生效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2%。第二个信托年度的信托报酬在信托生效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金额为:信托生效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2%。若本信托延期的,延期期间的信托报酬为:信托生效时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4%信托生效满24个月之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延期内的信托报酬在信托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向受托人进行支付。9.3.2.3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需返还。 9.3.2.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9.3.3 保管银行之保管费保管银行保管费的计算及支付,以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为准。9.3.4 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保管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核查受托人的划款指令无误后,进行支付。9.4 税收处理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10 本信托的终止和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10.1 本信托的终止10.1.1 本信托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10.1.2 本信托期间,委托人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信托,否则由此给信托财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信托,否则由此给信托财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受托人应负责赔偿。10.1.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终止:(1) 本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延期情形;(2)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的;(3) 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标的债权提前获得全部足额清偿或受托人(代表受益人的利益)在抵押合同项下的权利得到全部实现后,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的;(4)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产生新受托人的;(5) 本信托进入延长期的,延长期结束的;或(6)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本信托终止事由。受托人宣布本信托终止之日为信托终止日。10.2 清算10.2.1 本信托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10.2.2 受托人应在本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本信托的清算报告不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10.2.3 受益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10.3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10.3.1 在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10.3.1.1 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10.3.1.2 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报酬、保管费及其他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已付的信托费用除外);10.3.1.3 同顺序(根据每一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占全部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的比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压缩资料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