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收款付款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税控机税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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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收款付款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税控机税控器 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3 月 1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24.1 申请和受理 2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85.3 税控收款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15.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15.5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16 证书和标志 156.1 证书 156.2 标志 16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78 监督检查 179 收费 18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811 附则 18附件 1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9附件 2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0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8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9附件 5 检验报告 40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4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划分为 3 个产品单元(见表 1)。表 1 税控收款机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序号产品单元税控机规格型号123(SKJ ))SKQ )企业自定 例如:税控机()税控器企业自定 例如:税控器(企业自定 例如:税控打印机()SKD )税控打印机注:1.税控收款机产品的规格型号应在企业标准中明确规定。2.与税控收款机产品一起使用的税控 IC 卡必须采用取得 IC 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的产品。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大众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通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税控收款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 211 号邮政编码:100083电话:010-传真:010-6 电子信箱:.联系人:李震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根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8 号)规定,从事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的,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名称”栏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规格型号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凡申请发证企业,需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凡申请发证企业迁移、更名、增加产品单元时,应提供新换发的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1.5 与税控收款机一起使用的税控 IC 卡产品需要提供 IC 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留存审查部)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批次规定执行;无规定的,以订单或生产任务单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配合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 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通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全项目)。(2)国家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杭州市马塍路 36 号邮政编码:310012电话:0571-传真:0571-1联系人:王伟雄陈益云蔡方明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全项目)。(3)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赛宝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 110 号邮政编码:510610电话:020-传真:020-1联系人:陈立辉杨林宋丹玫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全项目)。(4)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地址:北京市安定门东大街 1 号邮政编码:100007电话:010-3传真:010-1联系人:王颜尊齐建华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税控效用检验项目。其余检验项目由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承担。附件 2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单元: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规格型号:审查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八、产品技术服务共 8 章 30 条 46 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 2.1 生产设施、2.2 设备工装的 2.2.1 款、2.3 测量设备的 2.3.1 款、6.3 出厂检验要求共 4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 42 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 8 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核查项目序号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企业的质量体系文件中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企业领导是否了解与申请发证产品质量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主持本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制订。3.企业是否设置了与申请发证产品批量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经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组织机构1.11.企业是否建立并保持了文件化并涵盖申请发证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是否经领导批准、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和使顾客满意。2.企业是否制订了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并形成了文件。3.企业的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并已分解到各 o轻微缺陷相关部门,部门负责人是否已制订了贯彻落实的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o符合管理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1.2职责 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o不符合4.企业是否规定了与申请发证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5.企业与申请发证产品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核查项目序号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企业制订的质量管理文件中是否有相应的质量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要求和其它考核办法。2.企业是否严格实施质量体系内审、管理评审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o符合o轻微缺陷和其它考核并记录。有效实施1.33.企业是否充分评审了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适应性,是否针对申请发证产品生产许可o不符合证进行了质量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评审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二、生产资源提供核查项目序号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企业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表 3 中规定的必备实施要求,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生产、检验和仓储等场所是否满足要求,供电、供水是否正常。2.与申请发证产品有关的生产和检验设施是 o不符合否能正常运转。1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o符合生产设施2.1*3.与申请发证产品有关的生产、检验和仓储等场所是否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1.企业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表 3 中规定的必2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申请发证 备设计工具。o符合产品设计的软硬件工具。2.在用的产品设计软硬件工具是否为有效版 o不符合本,是否满足申请发证产品的设计要求。 核查项目序号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企业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表 3 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技术文件,实地核查时要求企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根据及设备编号。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 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o符合o不符合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国家规定和批量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设备工装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2.21.本实施细则中表 3 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是否按要求制定了检定或计量周期计划并编制检定或计量规程。2.是否按规程进行了检定或计量、维护和保养,o轻微缺陷记录是否齐全,状态是否完好,状态标识是否 o不符合o符合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清晰和内容完整。3.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1.企业是否具备了本实施细则表 3 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根据及设备编号。2.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性能、准确度是否能o不符合满足生产需要。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 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测量o符合2.3设备 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3.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核查项目序号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编制校验周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 期计划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且 o符合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 标识清晰,内容完整。o轻微缺陷用。o不符合2.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检定记录、证书和档案是否齐全。三、人力资源要求核查项目序号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企业领导3.1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核查项目序号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企业是否有技术人员的专业经历、岗位职责要求,技术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实地核查时要求企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知识改变命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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