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城市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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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城市管理导则(试行) 2013 年 3 月目录1 总 则 12 城市容貌 23 户外广告 94 景观照明 135 环境卫生 176 建筑垃圾 19连云港市市区城市管理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了加快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标准化和法制化建设, 科学引导城 市的发展和建设,提升城市特色品质,塑造人文、绿色、宜居的现代城市形 象,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建筑外部空间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根据国务院 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城市 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区。1.3 基本原则:1.3.1 规范性原则。城市管理工作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1.3.2 引导性原则。城市容貌要体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最新理念,引导城 市管理工作向科学化、 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为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城市公共 产品与服务。1.3.3 统一性原则。要按照导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统一管理标准,统一 工作程序,统一执法尺度,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格局。1.3.4 协调性原则。要结合连云港市的城市特色和管理现状,反映海滨城 市特征,注意与地域整体风貌相协调,稳步推进,协调发展;要根据城市总 体规划和户外广告、景观照明、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与城市建设有机结合, 突出城市主轴布局,形成完整的管理规范体系。2 城市容貌2.1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 和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 (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2.2 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临 街建(构)筑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 2 年不少于 1 次;建筑外 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 3 年不少于 1 次。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 粉刷。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需清洗出新的建 (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建立 清洗出新档案, 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清洗出新计划, 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后按照计划执行;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清洗出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2.3 未经批准, 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经批准 设立的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 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2.4 亭棚设置标准和要求:2.4.1 设置在路牙石以上,不影响行人通行,不影响城市容貌。2.4.2 无擅自移位,不得超出规定的经营时间和内容。2.4.3 无亭外摆放、堆放、搭建等现象,周边环境整洁。2.4.4 亭棚外立面整洁无污物, 表面无“三乱”小广告及张贴物,亭棚表面、 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2.4.5 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置报刊亭、电话亭等亭棚。2.5 对市区城市容貌实施控制的街道和地区实行分级管理。2.5.1 新浦区( 27 条道路、 2 个广场)。一类管理道路( 8 条):海宁路(瀛洲路振海路)、朝阳路(瀛洲路振 海路)、海连路(龙河广场海连西路北侧沈圩线 F003 号变电箱,不含龙 河广场)、通灌中路(海宁路解放路)、海昌路(海宁路解放路)、盐 河路(海宁路人民广场, 不含人民广场) 、幸福北路(幸福广场朝阳路) 郁洲路(人民路陇海东路)。二类管理道路( 12 条):人民路(解放路海连路)、解放路(解放东路 铁路立交桥幸福广场)、凌州路(运货铁路解放路)、通灌南路(秦东 门大街海宁路)、通灌北路(解放路人民路)、海昌路(海宁路玉带 河北路)、南极路(玉带河北路人民路)、新孔路(海宁路解放路)、 振海路(海宁路海连路)、陇海西路(盐河路新孔路)、新生民路(海 昌路南极路)、整洁路(通灌路 -海昌路)。三类管理道路( 7 条):建设中路(瀛洲路海昌路)、大庆东路(通灌路 南极路)、大庆西路(盐河路幸福路)、青年路(通灌路南极路)、 陇海东路(通灌路巨龙路)、富强路(海连路朝阳路)、小学路(通灌 路海昌路)。重点地区:龙河广场(含市民广场)、人民广场。2.5.2 新海新区( 21 条道路)。一类管理道路( 12 条):花果山大道(苍梧路港城大道)、学院路(海 宁路苍梧路) 、科苑路(海宁路苍梧路) 、东盐河路(海宁路苍梧路) 巨龙路(海宁路苍梧路)、郁洲路(海宁路陇海东路)、瀛洲路(魏跳 桥北首龙河广场, 神州驾校前供电南龙线 7 号铁塔宁东路) 、港城大道 (猴嘴桥凌州广场)、圣湖路(郁林路师专门前)、苍梧路(学院路 瀛洲路)、海连东路(龙河广场凌州广场, 不含龙河广场) 、海宁东路(瀛 洲路学院路)。二类管理道路( 3 条):龙河南路(朝阳路海连路)、巨龙路(苍梧路 陇海东路)、绿园南路(学院路郁洲路)。三类管理道路( 6 条):郁林路(猴嘴桥加油站向南延伸 100 米)、绿园 南路(郁洲路瀛洲路)、建设东路(郁洲路学院路)、繁荣路(海连路 -陇海东路)、龙河北路(海连路陇海东路)、绿园南路(瀛洲路郁洲 路)。2.5.3 海州区( 20 条道路)。一类管理道路( 8 条):秦东门大街(盐河路西门路)、海宁西路(盐河 路幸福路)、朝阳西路(振海路新海转盘,含转盘)、海连西路(海连 西路北侧沈圩线 F003 号变电箱海青路)、幸福路(东风路朝阳路)、 瀛洲路(魏跳桥北首神州驾校前供电南龙线 7 号铁塔、宁海立交宁东 路)、盐河南路(海宁路孔望山门) 、新孔南路 (海宁路秦东门大街) 。 二类管理道路 (8 条):花园路(新建路东风路)、东风路(锦屏路 花园路)、江化路(幸福路海连路)、西大岭路(西门路洪门大桥)、 西大街(北大街西门路) 、振海南路 (海宁路秦东门大街) 、西南路(南 大街西门路)、北大街(秦东门大街中大街)。三类管理道路( 4 条):南大街(青龙桥南首中大街)、中大街(幸福路 南北大街)、西门路(东风路秦东门大街)、孔巷(秦东门大街中大 街)。2.5.4 连云区( 20 条道路)。一类管理道路( 10 条):港城大道(新光路平山广场)、中山西路(海 棠路平山广场,含广场)、海棠路(中山路海滨大道)、大港路(海滨 大道连云与开发区界)、海滨大道(神堤路大港路)、院前路(中山路 大港路)、神堤路(海滨大道西大堤西入口)、听涛路(海滨大道海 棠路)、中华路(外仓街云和路)、核电南路(海滨大道海棠路)。 二类管理道路( 6 条):中山中路(海棠路外仓街)、中山东路(外仓街 连高公路西起点)、西园路(中山路中华路)、东园路(中山路栖霞 路)、西小山路(西园路云和路)、平山北路(平山广场大港路)。 三类管理道路( 4 条):海棠南路(中山路环山路)、云宿路(平山转盘 排淡河桥) 、大巷北路(中山东路栖霞路) 、栖霞路(工运路中华路) 。2.5.5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2 条道路)。一类管理道路( 7 条):港城大道(宋跳立交桥平山广场)、黄河路(港 城大道泰山路)、昆仑山路(松花江路港城大道)、泰山路(松花江路 黄河路)、云和路(星光路工运路) 、万福路(港城大道火车站广场) 、 新光路(港城大道云和路)。二类管理道路( 4 条):松花江路(泰山路梅花路)、振兴路( 310 国道 振华路) 、长江路(昆仑山路泰山路) 、珠江路(昆仑山路泰山路) 。 三类管理道路( 1 条):梅花路(松花江路长江路)。2.5.6 除实行一、二、三类管理以外的街道按照背街小巷管理。2.6 城市容貌分级管理标准。2.6.1 一类道路、重点地区管理内容和标准:2.6.1.1 无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2.6.1.2 道路两侧(两墙之间及立面)无乱拉乱挂和晾晒衣物、物品,立 面管线有序;沿街建筑物顶部无废旧铁架、天线等有碍市容的设施或物品。2.6.1.3 非机动车辆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停放,头尾一致,整齐有序。2.6.1.4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不低于 2.5 米的实体景 观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设计美观、安全牢固,且 不得擅自占道施工;临时市政建设和路面开挖施工工地、拆迁(征收)工地 应设置不低于 2.5 米的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 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废品收购点、拾荒点等均应设置不低于 2.5 米的实体 景观围墙, 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保持环境整洁。 工地出入口地 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 配 备车辆冲洗设备。2.6.1.5 道路两侧(指两墙之间,含人行道、绿化带),路面洁净,无明 显积土、飘浮物,无车辆带泥上路等; 垃圾收集点无垃圾外溢, 地面无污渍; 环卫设施完好无损坏,保洁区域内无暴露积存垃圾。2.6.1.6 沿街道路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垃圾桶等环境卫生设 施完好,标志明显。公厕按规定要求管理到位。2.6.1.7 无超出门窗设置落地灯箱、广告牌;无未经审批的条幅、布幔及 乱悬挂灯笼广告 (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除外) 及拱门、 气球和其他充气类设 置物;招牌以下无伸出式各类形式的侧招; 大型宾馆、 酒店经审批可以在门 前台阶或门厅内设置材质较高、样式新颖的临时性告示牌。2.6.1.8 无未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无破损、空置户外广告牌、店 招标牌(未正常营业的店面应拆除)、无喷绘布店招(连锁行业除外);整 条道路店招店牌要相对统一、 单体楼必须统一, 新上店招应采用烤漆、 烤瓷、 铝塑板、亚克力发光字等新型材料,可适当增添艺招提升城市品质。2.6.1.9 对“三乱”小广告污迹实施清洗或同色、近色覆盖。地面、建(构) 筑物立面次日 9 时后无“三乱”小广告;节日喜庆需要临时渲染的,春节期间 可延长至农历二月初三,其它节日在节日期满 5 日内清除。2.6.1.10 玻璃橱窗(门)的腰线宽度控制在 6 至 10CM 范围内,可带有“欢 迎光临”、英文字母WELCOM ”或“推”“拉”的连锁行业店的腰线上可设置品牌标志。2.6.1.11 城市道路和临街绿化布局合理,植被养护良好,无违法占绿、 毁绿。2.6.2 二类道路管理内容和标准:经批准可设置品位较高、统一规范的便 民疏导点;店招无喷绘布制作,单体楼店招应统一、规范(艺招及棚户区除 外);其它同一类道路考核标准。2.6.3 三类道路管理内容和标准:2.6.3.1 经批准设置可设置统一、规范的便民疏导点。2.6.3.2 店面前无店外摆放、店外经营和占道摊点;无门面房的地段路牙 石以上视情可集中设置规范的临时经营摊点; 无违章搭建,经批准设置的占 道构筑物等应按要求管理规范、有序,无“三乱”小广告及乱拉挂等现象。2.6.3.3 道路两侧(指两墙之间,含人行道、绿化带)路面洁净、无明显 积土、抛洒、飘浮物、带泥上路等;垃圾收集点无垃圾明显外溢;无积存垃 圾;环卫设施完好无损坏,表面整洁,地面无污渍,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硬 化。2.6.3.4 店招相对统一、规范,无空置破损,无新增喷绘布店招。2.6.3.5 其他按一类管理道路的 2.6.1.4 、 2.6.1.6 、 2.6.1.7 、 2.6.1.9 和2.6.1.10 标准执行。2.6.4 背街小巷的管理内容和标准:2.6.4.1 经批准设置可设置统一、规范的便民疏导点。2.6.4.2 店面前无店外摆放、店外经营和占道摊点;无门面房的地段路牙 石以上视情可集中设置规范的临时经营摊点; 无违章搭建,经批准设置的占 道构筑物等应按要求管理规范、有序,无“三乱”小广告及乱拉挂等现象。2.6.4.3 道路两侧(指两墙之间,含人行道、绿化带)路面洁净、无明显 积土、抛洒、飘浮物、带泥上路等;垃圾收集点无垃圾明显外溢;无积存垃 圾;环卫设施完好无损坏,表面整洁,地面无污渍,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硬 化。2.6.4.4 店招相对统一、规范,无空置破损,无新增喷绘布店招。2.6.4.5 其他按一类管理道路的 2.6.1.4 、2.6.1.6 、2.6.1.7 和 2.6.1.9 标准 执行。2.7 一类道路新浦地区由市统管,其他地区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统管; 二、三类道路由辖区政府统管;背街小巷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统管。3 户外广告3.1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符合我市户外广告设置 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设置。下列区域及位置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3.1.1 市、区、镇(乡)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 协机关大楼及其围墙;市、区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检察院、法院机关大楼 及其围墙;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3.1.2 文物保护单位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3.1.3 风貌建筑保护区、风貌建筑及保护性、标志性建筑。3.1.4 异型楼顶或坡屋顶。3.1.5 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档(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遮丑功能的 除外)。3.1.6 交通指示标志 30 米范围内。3.1.7 道路交*路口停车线 50 米范围内。3.1.8 道路、桥梁收费口防撞墙。3.1.9 在车辆频繁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 10 米范围内。3.1.10 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燃气、热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3.1.11 影响消防安全的地方。3.1.12 城市高架路、立交桥、隧道等快速通道入口 30 米范围内。3.1.13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3.1.14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3.1.15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和范围。3.2 设置户外广告控制标准和要求:3.2.1 建(构)筑物二层以上墙体和玻璃橱窗内外(商业步行街沿线和商 业圈内的商业大楼除外)、沿街两开间及两开间以下的商铺、围墙顶、交通 道口面向来车方向以及影响交通信号设施、 交通标志使用的, 严禁设置附着 式户外广告设施。3.2.2 在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头、车尾部 (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 )及车身两侧 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3.2.3 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城市中 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高立柱广告应由具备建筑结构 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施工图纸 应盖有设计单位印章; 施工结束后应由检测单位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并出具验 收合格的书面资料。大型高立柱广告设计最大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15 年,使 用年限内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3.2.4 店招、标牌的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不应“一店多招”设 置,不应“多层多招”设置;单位和个人设置店招、标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 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 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消防安全。3.2.5 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路灯杆广告设施(重大活动,经 批准可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不得利用城市家具设置商业广告。3.2.6 城区范围内不得设置充气式拱门、气模等形式的户外广告,重大活 动和节假日期间经批准在规定地段可临时设置空飘。3.2.7 待建、在建工地应设置落地式广告牌进行围挡的,围挡的材质、色 调应当协调统一,设计美观,安全牢固;广告牌牌面总高度不得超过 6 米, 牌面下沿距地面为 30 至 60 厘米,与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空隙应进行美 化处理;设施顶部设檐,间隔设置,左右加垛,并按要求设置亮化设施。3.2.8 店招、店牌高度不得超过 1.8 米,严禁使用喷绘布等低质材料制作 店招、店牌。3.2.9 除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可按规定要求在规定路段设置灯笼外, 其他 时间一律不得设置灯笼。3.2.10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在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地段等公共场所 的设置密度。3.2.11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 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3.2.12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 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3.2.1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以及材 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 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3.2.14 广告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 安全鉴定,保持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在台风、暴风雨期间应对设 置的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和完善特殊天气安全应急预案。3.3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征得载体单位(物权法规定的相关权益人)同 意,必须符合公安、消防部门所规定的相关安全内容。3.4 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 由市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 拍卖等 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审批。3.5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使用期限应严格按照审批期限执行。 户外广告使 用期满, 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 需要延长或者变更户外广告设置期限的, 应 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 15 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变更手续。4 景观照明4.1 景观照明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统一设计、 统一审核、 统一控制的原则, 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思路进行城市亮化。4.2 夜景亮化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4.3 夜景亮化原则上不单独使用线条勾勒的方式, 电线不得裸露在外, 灯 光尽量避免采用红色和绿色光源。4.4 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原则。4.4.1 分类设计原则。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不同,采用不同的设计方 式与整体环境形成和谐亮化, 达到绚丽、 亮化、艺术的绿色照明享受。 同时, 在合适的节点上突显西游文化,彰显海洋气氛。4.4.1.1 商业楼体、步行街等商业区域应色彩梦幻多姿、设计新颖动感, 选材灵活多样,烘托繁华、热闹的商业氛围, 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及美感。4.4.1.2 广场、标志性建筑及高大楼体应在设计上注重艺术性,在细节上 追求品质, 动静结合, 总体上提升城市夜景的品位和档次, 打造城市夜间容 貌。4.4.1.3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庄重大方、多静少动,色彩简约。4.4.1.4 城区的河道、山体起着烘托氛围,点化细节的作用,在设计和布 光上倾向温馨、清爽的感觉,宜采用光线柔和的灯具,通过某些载体、造型 与灯具的二次组合,避免直接照明产生的强反射、强眩光。4.4.1.5 居民小区应以简洁的顶部泛光为主,辅以简单线条勾勒,小区大 门可设计多种形式灯具亮化。4.4.2 色彩配置原则。 根据城区各区域不同的功能定位配置不同的色彩方 案。海州古城以喜气的红色、 暖黄为主; 东部城区以浪漫的深蓝色为主搭配 白色体现海洋风情;新海新区以清新的草绿色、白色为主,辅以黄色相称; 新浦区以优雅的暖黄色为主,白色、浅红色、局部深蓝色为辅。4.4.3 选材原则。以节能、环保新材料为主。多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 钠灯以及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和节能灯、大功率 LED 灯。控制使用大功率泛 光灯和空中射灯。4.4.4 坚持节约原则。对城区现有夜景亮化载体进行普查,并实施技术、 品质评估。 保留部分品位高、 艺术性强、 节能环保且有一定使用寿命的亮化 设施; 逐步更新淘汰品位低、 效果差的陈旧亮化设施; 对新建亮化载体按新 设计方案执行。4.4.5 分类投入原则。4.4.5.1 商业楼体、步行街等商业区域及产权明确的企业楼体鼓励产权单 位或商家自行投入资金建设楼体亮化设施。4.4.5.2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各单位投入资金建设。4.4.5.3 居民小区、公共地带及产权不明的楼体由市财政投入资金建设。4.4.6 信息化分层控制原则。4.4.6.1 采用信息化统一启闭控制手段。依托现有公益亮化信息平台,实 行三级控制方案: 即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为一级渲染; 一般性活动及特 殊时期为二级渲染;平时为三级渲染。4.4.6.2 扩大控制范围, 在目前公益亮化 (由市统一保障建设的亮化载体) 统一启闭的基础上, 整合市区现有亮化资源, 实现城区夜景亮化范围控制全4.5 下列地区或者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4.5.1 城市主要道路、桥梁、车站、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 所。4.5.2 城市标志性建 (构)筑物、 市中心城区主干道两旁的建 (构)筑物4.5.3 城市风景旅游区的道路、建(构)筑物。4.5.4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4.5.5 其他按照城市夜景亮化规划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4.6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置:4.6.1 规划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新建项目, 其夜景亮化建设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 报请批准时,应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4.6.2 列入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的已建或者在建建(构)筑物,其业主 应当按照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要求设置夜景亮化设施。一栋建筑有多个业主 的,由其物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大会负责组织实施。 已建亮化设施方案不符 合夜景亮化规划要求的,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意见修改并完善设 计方案。4.6.3 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 亮化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和养护成本。4.7 设置城市夜景亮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4.7.1 内容合法、健康,文字使用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4.7.2 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4.7.3 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4.7.4 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光相干扰, 并避免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4.8 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商业经营单位的门面招牌, 应当配置灯光或发光 二级管( LED )灯箱、霓虹灯,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4.9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计、 制作应当符合城市夜景亮化的技术规范和 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4.10 承担夜景亮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核准的设计资 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并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 施工任务。4.11 夜景亮化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实施,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4.12 夜景亮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 理,保持亮化设施的完整、安全、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夜景亮化设施的图 案、文字、灯光显示残缺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损坏的设施,应当及时 清洗、修复、更换。对陈旧不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景观的夜 景亮化设施,应当及时拆除。5 环境卫生5.1 “十二五”期间,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全部实现袋装化、密闭化、机械 化,市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 100% ;在城区范围内实现对餐厨垃圾收 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试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置。5.2 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 处理设施 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 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作为城市黄线保护用地, 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 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5.3 环卫设施设置要求:5.3.1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 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 并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 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 生设施。5.3.2 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 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 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概算。5.3.3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在建设项目工程进行 综合验收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一并参与验收, 经市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5.4 环卫设施设置规范:5.4.1 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应布局 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整洁,不污染环境;设施完好率不低于 985.4.2 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 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5.4.3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并设置一定数 量的垃圾收集容器。5.4.4 经批准的(早)夜市、便民摊点(亭)及流动售货车、修理摊、疏 导性临时占道的瓜果、 蔬菜销售网点等, 应当合理布局, 并备有专用垃圾收 集容器,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5.4.5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 与周围环境协调, 并规范设置标志及指示牌。 公厕环境整洁、 设施齐全并保洁良好。 新建公厕和临街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 标准;移动公厕应布局合理, 专人管理,粪便废物运输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5.5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化粪池,栽培、修剪草坪、 树木、 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等施工工作,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 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6 建筑垃圾6.1 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实 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消 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6.2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 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建筑垃圾 处理费。6.3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对其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管理, 不 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并对运输过程中导致污染环境的行 为承担清扫责任和行政责任。 对不能及时清扫污染道路的, 城市管理部门可 代为清扫,清扫费用由负责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承担。6.4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 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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