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基础课程课件:第四章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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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 :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 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效力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本节包括两个问题:本节包括两个问题: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意义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意义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意义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意义1.公司章程的概念见教材P151: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公司章程】,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依法【公司章程】,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依法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反映全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的,体现公司法人组织自治规体股东共同意思的,体现公司法人组织自治规则的一种法律文件。则的一种法律文件。分解:分解: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公司章程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须依法制定。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 (募集设立须创设大募集设立须创设大会通过)。会通过)。制定章程是要式行为。制定章程是要式行为。反映股东的共同意思。反映股东的共同意思。章程的性质是体现法人组织自治规则的法律章程的性质是体现法人组织自治规则的法律文件。文件。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的性质?(教材P152)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两种不同观点,即契约说和自治法说。契约说认为,章程的制定是基于发起人的共同意思,而且,章程制定后即对发起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具有契约的性质。自治法说认为,章程不仅约束章程的制定者或者公司的发起人,而且也当然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因此,章程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联系与区别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联系与区别?【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存在着密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切联系: :两者的目标一致,内容也有许多相同之两者的目标一致,内容也有许多相同之处。公司章程的制定往往以设立协议为处。公司章程的制定往往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基础,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司章程所吸收。 区别:区别:(l l)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协议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协议通常是任意性文件;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常是任意性文件;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法定要件。(2 2)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事人的意志和要求,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体现了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体现了公司法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因公司法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此,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3 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同。A.A.从效力的范围来看,设立协议只在发起从效力的范围来看,设立协议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B.B.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的效力期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而公司章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终止。程,直至公司终止。2.2.公司章程的意义(作用)公司章程的意义(作用)全面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经营活动;全面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经营活动;对内(股东)对外(第三人)表彰公对内(股东)对外(第三人)表彰公司信用;司信用;也是公司对政府和社会的书面保证。也是公司对政府和社会的书面保证。 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 1. 1.法定性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所谓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 ,并须经并须经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登记。 2. 2.公开性公开性 公司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公司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所知悉的。3.3.自治性自治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章程可由公司自己制定。章程可由公司自己制定。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其自治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其自治是以不违法为前提的。是以不违法为前提的。章程只对公司内部有约束力。章程只对公司内部有约束力。对于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对于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 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本节包括三个问题: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二、公司章程的内容二、公司章程的内容三、公司章程的修改三、公司章程的修改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一、公司章程的制定1.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2.章程的制定人是发起人。 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来讲,准确的表述应是认股股东通过公司创立大会制定。(即先由发起人“制订”,然后由创立大会通过方为“制定”。)3.章程制定是要式行为,即需书面制定,并经登记机关登记。二、公司章程的内容二、公司章程的内容1.公司章程内容的分类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依据其效力不同,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所列举并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所列举的,但不强制记载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所谓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可以由发起人根据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 2.2.我国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第我国公司法第222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1 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和住所;(2 2)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3 3)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4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第2525条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二)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 (三三)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 (四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六)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八)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我国公司法第我国公司法第7979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1 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和住所; (2 2)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 (3 3)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设立方式; (4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 8)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9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第8282条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二)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 (三三) )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设立方式;( (四四)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五)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六)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八)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九)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十)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十一)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十二)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即公司章程的变更。公司章程的修改,即公司章程的变更。把握三点即可:把握三点即可:1.1.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股东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大)会2.2.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即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即2/32/3以上以上(含本数,即(含本数,即“”“”)表决权通表决权通过。过。我国公司法第我国公司法第4040条规定,有限责任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 23 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理解为全体股东)(理解为全体股东)通过。通过。(新第(新第4444条)条)公司法第公司法第10710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出席”可理解为到场的和委托的表可理解为到场的和委托的表决权)决权)所持表决权的所持表决权的2 23 3以上通过。以上通过。(新第(新第104104条)条)3.3.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对外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否则,对外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效力本节包括两个问题:本节包括两个问题: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1.1.公司章程生效时间公司章程生效时间对内效力,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对内效力,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包括发起人)的效力,自全事、经理(包括发起人)的效力,自全体发起人签章后生效。变更章程自股东体发起人签章后生效。变更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对外效力,一般以公司成立时间为效力对外效力,一般以公司成立时间为效力产生时间。产生时间。 【参考结论】(见教材第P167)综上,我们认为,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关系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自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2.2.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公司章程的效力终止时间应以公司最后公司章程的效力终止时间应以公司最后终结为准。终结为准。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我国公司法第我国公司法第1111条规定,公司章程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具有约束力。约束力。新第新第11条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1.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表现为公司应当在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构成越权。 2.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对股东出资或认购股份行为的约束;对股东出资或认购股份行为的约束;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对股东权利的保护。需要注意,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因需要注意,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因此,章程不能对抗法律。此,章程不能对抗法律。具体而言就是,不能以章程来剥夺法律具体而言就是,不能以章程来剥夺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也不能赋予股东超越赋予股东的权利,也不能赋予股东超越法律的权利。章程中违反法律原则的规法律的权利。章程中违反法律原则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定应被认定为无效。3.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经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效力理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表现为两个方面:章程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来源。章程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来源。章程是对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制约。章程是对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制约。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法律和章程规定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第150条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第第153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第113条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需要领会的问题:章程性质【本节实务研究本节实务研究】(教材P170-172) 大港与爱使大港与爱使“章程之争章程之争”的法律问题的法律问题截止到1998年7月31日,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和天津市大港油田港联石油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简称为“大港”)所持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爱使”)股份达总股本的100116,大港收购爱使的行动趋于白热。在大港实施收购行为的期间,爱使修改了公司章程,增加了四项条款,以提高反收购能力。爱使在公司章程第67条增加了以下内容,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合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l2。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董事会召开会议,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料,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此外,爱使公司章程第93条规定,董事会由13人组成,董事会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根据这些新增条款,大港即使长期高比例持有爱使的股份,也难以从实质上控制和经营管理爱使。被收购公司的章程成为收购者收购的障碍并由此引发出“章程之争”。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对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是选择管理者权利的组成部分,是股东固有的权利,公司章程只能依据法律保障其行使而不能加以限制。在本案例中,爱使公司章程第67条关于董事提名必须通过董事会的规定,剥夺了股东固有权利。换届时新任董事、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组成人数的12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住现任管理层的地位,实际上限制其他股东信任的董事、监事进入管理层,不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时,指引第57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因此,把股东行使董事提名权的持股条件规定为10缺乏根据。同时,对股东限定持股期限也是没有依据的。所以,该章程第67条对于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作了持股比例和时间的限制,并借助通过提高持股比例和时间的方式加大新股东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难度的规定是不合法的。证监会就此专门发文,确认爱使章程第67条违法,并要求爱使修改章程。经有关方面协调,爱使于1998年10月3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增补公司董事等议案,删除了章程第67条中的违法规定。来自大港的 6名候选人作为新增董事进入爱使公司的董事会,原13名董事予以保留。【结论】综上,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无论是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都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能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利。应为股东主张并实现其权利提供保障。案例:(教材案例:(教材P173P173)20012001年年3 3月,原告王先生与其他四家单位和两个自然人共月,原告王先生与其他四家单位和两个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先生占有的出资比例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先生占有的出资比例为为7.257.25。20022002年年1 1月,王先生离开中国赴澳大利亚留学。月,王先生离开中国赴澳大利亚留学。在同年在同年8 8月月2626日王先生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申请时,公司日王先生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申请时,公司要求王先生必须转让将其所持出资份额的要求王先生必须转让将其所持出资份额的8080。经了解,。经了解,在王先生到澳大利亚之后,该有限责任公司于在王先生到澳大利亚之后,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2002年年6 6月月262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经代表日公司召开股东会,经代表2/3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了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当时人在澳大利亚的王先生了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当时人在澳大利亚的王先生未获通知参加会议。这一在股东会上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增未获通知参加会议。这一在股东会上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如下内容:股东辞职或被公司辞退时,除非无人加规定了如下内容:股东辞职或被公司辞退时,除非无人认购,否则须转让其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认购,否则须转让其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设立时的自然人股东可保留其所持有出资份额的但公司设立时的自然人股东可保留其所持有出资份额的2020,转让价格以转让当月的账面净资产值计算。,转让价格以转让当月的账面净资产值计算。【问题】现王先生准备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请为王【问题】现王先生准备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请为王先生提供处理本案所需法律意见。先生提供处理本案所需法律意见。【案例】【案例】 甲、乙、丙、丁均是甲、乙、丙、丁均是A市的服装个体户。市的服装个体户。1999年年4月,四人欲联合成立一有限公司。在其章程中有月,四人欲联合成立一有限公司。在其章程中有如下规定如下规定(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A市大鹏制衣公司。市大鹏制衣公司。(2)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万元。(3)公)公司的股东甲、乙、丙、丁对公司的重大问题平等司的股东甲、乙、丙、丁对公司的重大问题平等的行使决策和表决权。(的行使决策和表决权。(4)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甲以厂房出资,作价资额:甲以厂房出资,作价12万元;乙以货币出万元;乙以货币出资,作价资,作价12万元;丙以其家传制衣技术出资,核万元;丙以其家传制衣技术出资,核价价14万元;丁以设备出资,作价万元;丁以设备出资,作价12万元。(万元。(5)出)出资转让:凡是股东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资转让:凡是股东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过半数以上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 【问题】在其章程中有那些违法的地方?【问题】在其章程中有那些违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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