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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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资产转让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_年_月_日签署; 本协议签订地点: 。 资产出让方:_ (以下简称“出让方”) 资产受让方:_(以下简称“受让方”) 第一章:资 产 综 述 1鉴于资产出让方于_年_月_日出资建设“混凝土自搅拌站”(简称“目标资产”),主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等。目标资产的首次生产时间系_年_月_日。 2鉴于目标资产的建设成本为_元人民币(RMB_),资产出让方为目标资产之现有所有权人,于本协议签署日系目标资产之无瑕疵所有权人;资产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有的目标资产现状全部转让予资产受让方,资产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目标资产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惠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二章 资 产 转 让 2.1双方同意由资产受让方向资产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四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目标资产。 2.2资产受让方收购资产出让方“目标资产”的转让价为:人民币198万元整(大写:壹佰玖拾捌万元整),现场宜宾刘军河沙遗留问题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出让方已在转让费中充分考虑),场地续租及费用由受让方自己办理和承担。装载机属出让方按揭支付,由出让方将按揭款支付至本协议生效之日,以后欠款由受让方自行支付。(双方并办理转户手续) 2.3转让价指转让资产现状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资产所包含的各种所有权益。该等资产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资产的所有现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资产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资产出让方因取得或经营目标资产发生的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即超出附件二外的债务),资产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百(100%)承担偿还责任。 2.5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资产出让方自行承担。 2.6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资产出让方应向任何与目标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第三方提交所有权变更的说明及证明,并向资产受让方提供变更所需的各项证明文件,使资产受让方成为目标资产的合法无瑕疵所有人。 第三章 付 款 3.1经双方友好协商,资产转让价款分 三 次付清: 第 1次:签订本协议时,支付 万元定金;第2次:转让款¥ 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元)在 2015 年10 月30 日内支付; 第 3次: 出让方应在2016年6月前支付70万;第4次:剩余转让款80万应在2016年12月前支付; 上述款项第1次、第2此支付以电汇的方式付到资产出让方指定账户;剩余款项分两次从锦都投资有限公司或三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宜宾北改项目应支付腾赞建筑公司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扣除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16年6月内扣除70万元,2016年12月内扣除80万元。同时受让方必须向出让方出具承建锦都公司和三一公司在宜宾改造项目工程合同,以及扣款委托书。如 该公司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法支付,由受让方按时支付。 3.2如果因资产出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在签字后 10日内无法得到履行(如无法完成目标资产清理、交接约定等),资产出让方应双倍返还资产受让方已付的定金;本协议生效后,如果资产受让方在每次付款规定时间后 15日内仍未能支付下次转让价款,则资产出让方有权收回所有目标资产,因此而给出让方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并承担前期已付转让款和转让总价款双倍银行贷款利率之和的违约金; 3.3本协议生效后,非出让方的原因发生的“目标资产”的价值贬损,则出让方对该“目标资产”的价值贬损不予担负任何责任。 3.4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之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 资产转让之先决条件 4.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 日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资产受让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 (1)资产出让方已全部移交该混凝土自拌站、提供已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文件或授权的取得; (2)资产出让方在2015 年10 月 1日前无条件协助资产受让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已与宜宾锦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该混凝土供应合同供应范围系指宜宾锦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北改”项目中的所有混凝土供应; (3)作为目标资产隐形所有人已按照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资产放弃优先购买权;(4)资产出让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资产受让方对资产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4.2资产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第五章 资产转让完成日期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资产受让方支付定金和前期转让款48万元后,双方书面签署目标资产交接手续,资产受让方方可取得转让资产的所有权,成为目标资产的所有权人。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第六章 陈述和保证 6.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中国法律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额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6.2资产出让方向资产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资产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与资产出让方所持目标资产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资产受让方披露者外,资产出让方所持目标资产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资产出让方为该资产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资产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资产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资产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6.3资产出让方就目标资产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3:资产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资产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6.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6.1条及第6.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七章在完成资产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6.5倘若在第四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资产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资产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资产”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6资产出让方承诺在第四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资产受让方。 第七章 违 约 责 任 7.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资产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资产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目标资产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资产出让方现有所有权人在宜宾市从事与目标资产有同样业务的情况。 7.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7.3如资产受让方违反本协议之相关规定,不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或给出让方造成经济损失,均视为违约。资产受让方需同时承担损失赔偿义务和以目标资产转让价百分之十五的数额支付违约金之义务。 第八章 保 密 8.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供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8.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8.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8.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九章 不 可 抗 力 9.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发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9.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损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免除受损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章 通 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送,以快递公司反馈的送达日期后满3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以在收到对方的回复后次日视为送达,并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或专人递送给对方。 资产受让方:_ 地址: 收件人:_ 电话:_ 传真:_ 资产出让方:_ 地址: 收件人:_ 电话:_ 传真:_ 第十一章 附 则 11.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1.2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11.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的程度。 11.4在转让完成日期前,资产受让方未经出让方并书面许可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公司。 11.5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资产受让方负责。 11.6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协议资产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11.7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1.8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11.9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12.1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立即生效。 资产受让方:(盖章)_ 授权代表:(签字)_ 资产出让方:(盖章)_ 授权代表:(签字)_ 附件1 目标资产全部资产清单(略)_ 附件2 目标资产涉及全部债务清单(略)_第 12 页 共 12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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