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大庆联谊股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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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2.1大庆联谊股票案一、基本案情:大庆联谊石化股份的前身为大庆联谊石油化工厂,始建于1985年7月,为申报上市,1996年开始筹划用其部分下属企业组建大庆联谊股份公司,1996年下半年,大庆市体改委向省体改委请示成立联谊公司,将请示时间倒签为1993年9月20日,黑龙江省体改委1997年3月20日批复同意,将批复时间倒签为1993年10月8日,1997年1月,大庆市工商局向大庆联谊公司颁发营业执照,将颁发时间倒签为1993年12月20日。主承销商W证券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含有虚报信息的文件,1997年3月,黑龙江证券登记向中国证监会提供了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和虚拟法人股金资本公积金的报告;为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大庆公司虚报1994至1996年企业利润16176亿元,并将大庆国税局的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以满足中国证监会对其申报材料的要求。H会计师事务所在知情的情况下,由D和Q二位注册会计师为大庆联谊公司上市出具了内容虚假的审计意见书。大庆联谊股票骗取上市资格后,于1997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97年年报中,大庆联谊内部销售业务产生的尚未实现的利润在合并会计报表时未抵销,虚增利润79813万元;加工产品增量未销售部分利润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79688万元;为大庆联谊提供劳务的应付未付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105860万元;大庆联谊的费用未计人当年损益,虚增利润5426万元,97年年报虚增利润共计284889万元(97年年报利润总额为1042402万元)。同时,大庆联谊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募集资金投人四个项目,在1997年年报中亦称:“公司四个募股资金项目投入情况良好”,实际上,募集资金未按招股说明披露的投向使用,其中有25700万元转入母公司大庆联谊石化总厂用作流动资金,5000万元违规拆借给承销商W证券公司,6000万元投入证券市场,其余资金投资于其他项目,为其提供年审的H会计师事务所的F、Q二位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庆联谊股票上市后,在价位公开、明知获利的情况下,大庆联谊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向中央、国家机关、黑龙江省及大庆市有关部门个别干部大肆外送股票和溢价款,同时利用外送股票溢价款之机,联谊公司领导及有关经办人员大肆进行贪污、受贿、侵占和行贿。1988年4月,中国证监会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将大量内部职工股票外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贪污、行贿、受贿等问题,这一情况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注,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和中国证监会随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大庆联谊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中央、国家机关、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和大庆市共有76个部门和单位的179人违反规定自己购买或帮助他人购买大庆联谊职工股票共计9415万股,股票溢价款总额达1094万余元。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对涉案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做出了应有的惩处,其中,中国证监会对提供审计的H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如下:对H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65万元,并罚款6万元;撤销D和Q二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业务资格;对在1997年审计报告上签字的H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F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二、案例分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主要是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在我国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比如: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必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师师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此外,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刑法及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等均有具体条款的规定。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违规事实主要在二个方面:一是大庆联谊股票在发行上市时,H会计师事务所及二位注册会计师在“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审计意见书,为大庆联谊的欺诈上市铺平了道路;二是H会计师事务所二位注册会师对大庆联谊1997年年报审计时,未能发现其虚增利润284889万元以及挪用募集资金的违法事实,属重大过失。因此,中国证监会依据其违规事实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分别对H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追究行政责任,处以H会计师事务所警告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对三位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以撤销证券业务资格以及警告并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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