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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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开场白从 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到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 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 的不懈努力下,国际社会对口头/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 尤其是文化表达与民众实践的功 能和价值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正是在长达数十年的曲折历程中,人们关于“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认知、重视和共识,也随着概念化过程的不断拓展而得以深化。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由来今天已经广为人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 随着时间的嬗递,在用词或术语上出 现过一系列明显的变化,其中既有民俗(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heritage)、 民间创作(culturaltraditi onan dfolklore)、口头遗产(oralheritage) 、 口头和非物质遗产 (oralandintangi 鄄 bleheritage) , 以 及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 这一类总称性术语,也有后来在“代表作”申报条例和申 报书编写指南中解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基本类型的“文化表达形 式”(culturalexpressiveforms) 和“文化空间”(culturalspace)这一类延伸性概念。由此可见,作为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概念的提出及其反复界定,不仅反映了教科文组织认真 审慎的工作步骤,也折射出国际社会对“人类遗产”的普遍关注。日本堪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行国度。教科文组织文化部国际标准司的司长 普罗特(LyndelPrott)曾明确指出,“无形遗产”这一概念是由日语翻译成英语的,直接 来自 1950年日本在这一领域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中。早在明治四年 (1871) ,日本政府就颁 布了太政官公告古器具保护方案和最早的近代法津古寺庙保护法 (1897),对“文 化财”(即文化遗产)实行制度化保护。1949年 1月 22日,奈良法隆寺金堂壁的大火成为1950 年日本颁布文化财保护法的直接导因。后来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日”也定于每 年的 1 月 22日,以警示世人。这是世界范围内率先将文化遗产纳入国家法规进行制度化 保护的重要举措,在日本被视作“第一法规”,不仅将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同时 作为并列的保护对象,还将“重要无形文化财持有者”(即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置于重要 位置,为此专门建立了“人间国宝认证制度”, 明确规定了“认定”及“解除认定”的权 限和程序。韩国在 1964年借鉴并采纳了这一举措。除了从日本直接引入“无形遗产”这一概念外, 教科文组织还在 1993年接受并通过 了韩国提出建立“人类活财富” (LivingHumanTreasures,即“人间国宝”的英译)的建 议,并于 1994年发布工作指南和行动计划,倡议会员国建立自己的“人类活财富”体系, 保护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及其技艺的传承。 迄今为止,教科文组织已经在菲律 宾、泰国、罗马尼亚、法国、捷克斯洛伐克和保加利亚六个国家加以推广。我国也作出了 回应,使之与既有的保护“优秀民间艺人”的工作实践相衔接, 将“人类活财富”本土化 为“代表性传承人”;相关认定工作及其制度化体系的建设正在有序地进行, 首批“国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已经上网公示。虽然早在 1982 年教科文组织就成立了保护民俗专家委员会,并在其机构中建立起 “非物质遗产处” (SectionfortheNon-PhysicalHer 鄄 itage)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 产”及其两大基本类别“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作为一个框架性 的概念体系,被逐步引入到教科文组织内部的工作制度中并加以国际化运作的过程却是举 步维艰,因此回顾其间一场长达 16 年的持续性辩论,在某种意义上也就回答了为什么在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出台 31 年后才有了保护“人类遗产”的姊妹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 文化表现形式:民俗保护与概念的衍化这一论战实际上与教科文组织早期推进“保护民俗” (ProtectionofFolklore) 的工 作计划有关。“民俗” (folk-lore) 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J.Thoms于 1846年首创, 用于指称“民众的知识”。虽然这个概念从产生到现在已长达 160 年,但围绕民俗之 “民”或民俗之“俗”的定义及其争论可谓聚讼纷纭,长期以来也构成了民俗学 (folkloristics) 这一学科在发展中不断面临挑战的一系列基本的理论难题。作为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非物质遗产处的专员,谢尔金(Sama nthaSherki n)女士在一篇 长达五万多字的工作报告中,对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建议案 (1989 年通过,以下简称 建议案)出台之前的诸多历史事件进行了“编年记”式的总结,从中可见在概念上出 现的取向、趋势和僵局等诸多因素的合力下,最终促成这一国际准则(或叫“软性法律”) 的形成过程。报告指出,在教科文组织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研的最初几年中, 一 个理论上的难题就已然悬置起来,而且一直延续到今天。也就是说,到底是在版权法之内 还是之外来保护民俗,这个难题导引了接踵而至的 16年论战,而理论上的“偏好”在这 些事件的导向形成上扮演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角色。已故芬兰民俗学家杭柯(LauriHonko)曾几度参与建议案草案的专家讨论会,在 民俗与版权一文中他回顾道,将“传统文化”置于“民俗”之前,是因为后一个概念 带有西方人居高临下的“轻蔑”含义。澳大利亚的班克罗夫特(Roby neBa ncroft)女士也在 一次评估会议上直言不讳地指出,原住民不喜欢“民俗”和“神话”这样的术语, 因为在 澳洲这些术语都带有负面的涵义。因而她建议坚持使用“本土文化遗产”这一概念。 普罗 特也指出:“对人类学家来说,民俗是艺术的一个技术性词汇,即使他们也不能对民 俗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很多群体认为,对这个词限定一个共同的理解意味着一种倒退, 是应该避免的。所以,在美国使用民间生活( folklife )这个词。在民众文化和 高雅文化的追随者之间也有一场辩论。”教科文组织推动“保护民俗”的初衷是力图从国际法的角度来保护传统文化。而与 “民俗”这一棘手概念纠缠在一起的理论难题就是“版权” (Copyright) 。1952年,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一次政府间会议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几十年 里,该公约使版权保护扩展到众多尚未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1886年签订,后经多次修订)的国家。但这两个国际公约都没有覆盖到后来由 folklore 逐渐演绎 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民间创作”等概念所指称的范畴。 20世纪 60年代以降,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最初立法努力出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 而这背 后则有着极其深刻的殖民记忆和创建民族一国家认同的强烈诉求。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率先向教科文组织提出为世界版权公约增加一项关于保护民俗(Folklore)的议定 书。虽然此举并未成功,但在教科文组织的工作框架中直接引发了一系列举措,因而列 入该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事记”。在谢尔金报告的第 13个注释中记录了这项“议定书”提出的直接导因:1970年美国歌星保罗西蒙(PaulSimo n)的一支单曲风行于 世,很快人们就发现这首名叫 老鹰在飞(EICondorPasa)的歌,实际上是一支玻利维亚民谣。由于唱片的成功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人们认为至少应该有一部 分利润应该返还给民谣的故乡。杭柯就此也严肃地指出,民俗传统的版权问题及其间产生 的分歧确实主导着整个计划的方向,因为它不仅关涉着许多前殖民地国家在文化上的独特 性和创造力,而且关涉着发达国家对传统民俗的经济开发, 那往往是越过传统文化的本土 语境,侵犯了传统文化所属社区和群体的利益, 而在表现或再现上的曲解则轻诋了维系这 一传统的群体,伤害了人们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观。在教科文组织后来的一系列文件中都或详或略地肯定了玻利维亚政府做出的这一历 史性贡献。因而 1973年也成为“16 年辩论”开始计算的起始时间。接着,在教科文组织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助下,突尼斯政府于 1976年2月至 3月间召开了政府专家委员 会,正式通过了一部版权法,简称突尼斯样板版权法 ,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保护本国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条款。1978 年,教科文组织进一步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展开 不间断合作,仅从 1980年到 1 984年,双方就联合举办过 4次专家会议和 4次地区性会议, 力图联手解决这一类的国际国内纷争。1982 年,这两个政府间组织在日内瓦召开了专家会议,通过了后来颁布的保护民 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性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 (简称示 范条款)。第 2 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系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 由xx国的某居民团体(或该民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进而还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划分为下列四种基本形式: 口头表达形式; 音乐表达形 式;行动表达形式;有形的表达形式。示范条款的英文原题为 DraftTreatyfortheProtectionofEx鄄pressionsofFolkloreAgainstIllicitExploitationandOtherPrejudicialActions,汉译文件将关键字段“expressionoffolk鄄lore ”译作“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一般书面文学创作中惯常使用的“作品”(work)概念, 亦即与“版权法”所保护的 “作品”相区分,以彰显保护对象的基本属性。这场在“民俗与版权”之间左右颉颃、进退两难的立法努力,可谓历时长久、人力 物力耗费巨大、辩论不断,而且收效甚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但是,失败乃成功之母。 这场论战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就是 1989年 9月在教科文组织第 25届大会上通过的建议 案 。 其 英 文 原 题 是 RecommendationontheSafe 鄄guardingofTraditionalCultureandFolklore , 又译作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文件第一 段为定义阐述:“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 这 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 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 它的形式包括:语 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同时 从“民间创作”的定义、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和国际合作等 7个方面作出了规 定。谢尔金在其总结报告中指出,采纳建议案的整个过程被一场不可调和的辩论所 羁绊,分歧主要来自对民俗保护与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全面质疑的过程中出现在这两者之间 的对立看法,而建议案本身则力图调合这两个理论阵营。她还引述了杭柯教授的客观 评价:建议案明智地强调了民俗保护的积极方面, 比如以适当的方法维护和传播民俗; 同时避开了消极方面,如“知识产权”及其运用中的棘手问题。 其结果是将民俗保护与知 识产权问题加以分别对待的取向日益清晰起来,以期绕开长期的困扰和最后出现的僵局。 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示范条款与建议案的发布时间相差 7年,但在关键概念和措辞上基本保持一致:一则在条款或文件标题上都继续沿用了 folklore 这一西方学术用 语;一则在正文的定义中都以“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或“表达形式”潜在地替代了争议不 断的 folklore ,而有关该术语的阐释、辩论和抽绎正是后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 念不断走向深入的学理依据。3 文化空间:本土立场与概念的拓展当然,建议案这份关键性文件的出台只是一个分界标, 此后的 10 多年间教科文组 织为贯彻和执行这一国际准则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在开展一系列行动计划的同时,通过调 查问卷、专家讨论和主题辩论等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阶段性或地区性的效果评估, 从 1995年至 1999年,在世界各地举行了 8 次地区性研讨会。到了 1999年 6月,也就是建议案通过10年之后,教科文组织与美国史密森尼学会(Smiths。nianlnstitution) 联合组织召开了以“全面评估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 :在地赋权与国际合作”为主题的 国际会议,来自 27 个国家的 37 位代表(包括专家、政府官员和传统文化的实践者)和 40 位观察员与会。其间辩论交锋的激烈程度也验证了教科文组织一直秉持的开放性工作原则 和兼容并蓄的合作精神。例如,来自厄瓜多尔的代表普万尼奇尔(MiguelPuwainchir)用本 土的一则谚语开始了他的发难:“没有土地的人就是没有文化的人。 如果教科文组织 不能改变什么,那么我们一定要改变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占领之前,我们拥有纯净的文 化;今天,则充斥着太多的混乱!文化,已经遭到污染。我们需要促进并捍卫我们的文化 我们应该寻求文化的相互关联,负面的价值观应该被忘记。建议案基本上把文化 描述成物品!但文化也是人类(有生命的)。我们为什么要拆开这二者我们一定要 记住文化才是我们的真正本性。”对这种来自本土立场的告诫,普罗特也有鞭辟入里的阐述,“部落人深深理解世间 万物的息息相关,形象地说,即生命网。这与西方将个体从环境中剥离出来的单 独分析的分割式思维方式全然不同。真正需要保护的是社会过程,而不是已经被制造 出来的物品。这也是很多原住居民采纳的方法。但是西方的模式将所有的东西都转化为物 品,如知识、生活形式或商业,而传统社会习惯于将所有的东西理解为一个 过程,如知道,或认知、生活、保护。”因此,如何在社会过程中以联 系的、整体的原则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并确保其生命活力的延续成为关注的焦 点。同时,一种以价值观念为导向、以可持续性发展为方针的遗产保护模式逐步在理论上 得以厘清。在教科文组织主持的长期辩论中, 或是修改已经通过的建议案,或是酝酿一种新 的法律手段,业已成为一种呼声,即要求至少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定义等问题制定 一个新的文件或修订原有的文件,并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创造者和实践者)的 中心作用。这次会议之后,教科文组织就开始为拟定一个新的准则文件, 以便对在国际层 面上规范“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可行性问题进行研究。 公允地说,在公约出台的 艰辛历程中,建议案承上启下地架接起了一座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桥梁。该建议虽 不具约束力,但却是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准则。即便是在公约通过后,这一以 folklore 为关键词的重要文件也未完全退出“人类遗产”的舞台,在 2005年各会员国申报第三批“代表作”的工作指南中,建议案作为“附件三”依然是整个操作框架的重 要参照,甚至在公约的条款中也能看到建议案的宗旨和精神依在。因此可以认为,folklore 一词从公约文本中悄然“消隐”,主要是为了绕开该词引发的种种争议。 这是由于通过长期的辩论,人们大多厘清了“民俗”一词所附带的负面含义, 因而将之视 作一个棘手的术语,并达成共识:一则留待将来任何新的法律文件从定义上进行必要的修 正,二则在尚未形成共识之前,如果没有可替换的适当术语,就只能在学术概念上继续沿 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进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性事件”也被记入了教 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事记”。在摩洛哥一个知识分子团体和西班牙作家胡 安戈伊蒂索洛JuanGoytisolo)先后向教科文组织提出倡议后,该组织的文化遗产处与 摩洛哥教科文全委会合作,于 1997年6 月在马拉喀什举行了“国际保护民间文化空间专家磋商会”。其前因是同年戈伊蒂索洛与穆斯塔法泽因 (MustaphaZine)和迦阿法坎绍斯(JaafaKanssoussi)等人为保护位于摩洛哥马拉喀什老 城的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及其丰富多彩的口头传统创建了一个非政府组织, 名为“保护吉 马埃尔弗纳广场大众文化表达形式联合会”。该广场每天都有音乐家、说书艺人、舞蹈 家、魔术师和吟游诗人为云集此处的多民族观众和各国游客进行表演, 成为文化多样性的 交汇点,但其脆弱和不稳定引起了戈伊蒂索洛的担心。 他郑重指出: “对人类来说,失去 一个说书艺人,要比 200名畅销书作者的去世造成的损失严重得多。 ”会议辩论期间产生 了一个新的遗产概念,就是“人类口头遗产”;同时对来源于人类学的“文化空间”概念 作出了定义:“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 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 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 ”最后会议 向教科文组织大会第 29届会议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倡议设立一个国际荣誉奖项,确保 被宣布为“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受到保护和宣传。 1997 年 11月召开的第 29届成员国大会正式通过了 23号决议,创立了“代表作”这一称号。后来,在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 对非物质遗产类别作出说明时再一次对“文化空间”这一概念作出了如下阐述: “宣布人 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 一种表现于有规可 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 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 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 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表现活动的传统表现场所。”此后, “文化空间” (culturalsapce) 和“文化表现形 式”(formsofculturalex 鄄pression) 并成为学界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 重要维度(为了使我国公众社会易于理解,“文化空间”这一学术概念在国家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中被“本土化”为“文化场所” ;类似的情况还有公约中的 “口头传统”被转换为“民间文学”)。吉马埃尔弗纳广场的文化空间 (TheCulturalSpaceofJemaael-F naSquare)也在2001 年顺利入选首批“代表作”的“文化空间”项目。在教科文组织业已颁布的三批“代表作”中, 属于“文化空间”的项目共 有19个。此外,在教科文组织 2005年 10月20日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 性公约中对“文化表现形式”也做出了新的定义: “个人、群体和社会创造的具有文化 内容的表现形式。”从“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开放的定义1998 年 10月召开的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 155届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 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 限定,这就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的基本形成过程。 在会上通过的“代表作条 例”中,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出了如下定义: “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 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 作为其 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 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除 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 ”同年启动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 作计划。2001 年3月教科文组织委托的一个专家小组在意大利都灵经过讨论后又再一次制订 了新的定义,并相继在教科文执行局的 161 次会议和联合国 31 届大会通过(2001 年 1011 月)。专家们将“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定义为:“人们学习的过程及在学习过程中被告知 和自创的知识、技术和创造力,还有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创造的产品以及他们持续发展所必 需的资源、空间和其他社会及自然构造;这些过程给现存的社区提供了一种与先辈们相连 续的感觉,对文化认定很重要,对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保护也有着重要意义。” 为实施大会的这项决议,教科文组织于 2002年 1 月 22日至 24 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 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国际公约应包括的优先领域”为主题的国际专家会议。 会上 学者们肯定了都灵会议讨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操作性定义”,并建议就有关的一系列术语问题进行磋商。会议期间,审查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产生影响 的一些案例,以及保存和保护这种遗产的一些最佳实践。 与此同时,专家们还建议用“非 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 以确保“代表作宣布”计划与今后将要 出台的公约之间在术语和概念上形成内在的一致性关联。2002 年是联合国文化遗产年, 9月 1617日,在伊斯坦布尔举行了以“非物质文化 遗产:文化多样性的鉴照”为题的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了伊斯坦布尔宣言 ,由此 确立了制定公约的工作目标。此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公约 (2003 年 10 月通过)的法定用语,并将之进一步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 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 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 从而促进了 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根据上述定义,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列为以下五 个领域:(1) 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3)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同 时公约还对“保护”及其工程流程作出了以下说明: “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 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由此可以看出,在可操作性的层面上 对定义进行了更为抽象的概括,同时在概念框架上作出了具体的逐项分解, 其涵盖范畴通 过“代表作”的具体案例则更易于把握。现任教科文组织非物质遗产处处长斯米兹 (RieksSmeets)也指出,“与其下个定义,不如回顾一下这种遗产所覆盖的领域”。实际上,定义问题及其辩论一直还在延续。2002 年 6月 1012日,在教科文组织巴 黎总部召开的专家会议上,对由教科文组织荷兰全委会组织、荷兰专家小组草拟和完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术语表(Glossary。nICH)进行了审定。这份术语表在近日成都召开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一次特别会议”上临时分发给了与会代表。 原因是 有的会员国代表再次提出重新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甚或建议政府间委员会就 相关概念的定义问题成立一个专家工作组, 提出进一步的解决方案。但这一动议当即就遭 致来自其他会员国如日本的反对,理由是概念和定义往往卷入纯哲学性的一般性辩论, 势 必会引发无休无止的争议。进而,有的会员国提出定义问题留给各缔约国根据自己的国情 和实践去做出自己的回答,或在保护实践与学术争鸣之间作出操作性和理论性的权重和取 舍,这一反拨性意见得到了多数会员国的赞同。 在认识论和实践意义上看,任何一种定义 都难以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杂性、 动态性和丰富性,教科文组织提供的基本定义 和术语系统诚然可供各缔约国在操作层面上参照使用, 但如何理解和阐释则需要纳入非物 质文化遗产所属社区或群体的具体实践中,并依据本土社会的价值认同和观念立场来加以 不断的验证和丰富。我们也认为不应强调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化定义, 而应让这种概 念化过程继续走向开放而非封闭,通过回应社会需求以保护和维系人类文化多样性、 文化 生命力和文化自主权为主要目标,进而对这种“活遗产”(LivingHeritage)做出长期不懈 的实践和探索。此外,由于版权制度和邻接权制度并不适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 式”这一特定知识成果,促使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始更新共识,结束论战, 分工协作,以建立切实可行的立法保护模式。归总起来说,就是从综合和具体的两种向度 上来推进“保护”,各自发挥自己作为政府间组织的潜能:一方面在国际社会推行全面的、 系统的保护措施,另一方面采取特别立法来建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特定权利体系 (IP-relatedsuigeneris) 。前者在教科文组织前后推出的建议案和公约中已经得 以体现;后者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框架内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 而近日印美在瑜伽 问题上的纠纷上升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反映了双方对于“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 态度,立法保护势在必行。加入公约后,我国制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 也正式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关的立法工作正在加快步伐。值得一提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早在几十年前就开始审议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 (TK) 及其分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s又作“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 EoF的保护、 促进和保存之间的关系,在该领域的政策制订、立法援助和能力建设方面有一系列积极的 行动计划,都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在该组织的工作框架内交互使用的“传统 文化表现形式”(TCES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 (EoF)这两个术语也值得关注。该 组织提出,尽管在以往国际讨论中“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是最通常使用的用语, 并出 现在许多国家法律之中,但一些团体对“民间文学艺术”(英文为 folklore )一词的负 面涵义还是表示了保留意见。强调使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 式”,并无意建议在国家、团体或其他权利人之间就这些或其他用语的有效性或适用性达 成任何一致意见。如同许多人指出的那样,选择一个或数个适合用语,明确它或它们所覆 盖的主题范围,最终应由当地或国家一级的政策制定者和相关团体做出决定。 这一精神与 教科文组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放性定义框架及其所秉持的基本主张是交相一 致的。综上所述,三十多年来国际社会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定义问题进行 了持续不断的努力探索,其间一直贯穿着冲突、辩论、沟通、反思、协商、妥协和包容等 多重复调的对话,从民俗保护问题和遍布全球的文化权利诉求, 到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之间的长期磨合,从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互动,到以一种“人类遗产”的视 野融合来看待整个世界共同守护人类精神家园的趋向,都深刻地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依然在延伸,或许永远也不会划上句号。正是这一过程本身为我们理解 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充满智力追问的思辨图景。 其间多向性的 反思与开放性的建构始终是不断深拓认知过程的一次次新的开端, 从而为突破人类在知识 分野或观念视野上形成的种种局限,把握全球化进程中的世界人文脉搏,理解不同文化传 统的知识景观,增进各种文明之间的文化间对话构成了巨大的张力, 也对普及和深化“人 类共同财富”这一新型的遗产观念产生了重要的助益作用。 (巴莫曲布嫫)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20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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