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门面房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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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门 面 房 租 赁 合 同 范 本 甲 方 出 租 方 乙 方 承 租 方 甲 方 将 产 权 属 于 自 己 的 门 面 房 出 租 给 乙 方 为 明 确 甲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经 双 方 平 等 协 商 特 订 立 如 下 合 同 一 房 屋 的 坐 落 与 面 积 1 甲 方 出 租 给 乙 方 的 房 屋 位 于 2 出 租 房 屋 面 积 共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使 用 面 积 套 内 面 积 二 租 赁 期 限 自 二 O 年 月 日 起 至 二 O 年 月 日 止 租 期 年 乙 方 如 要 求 续 租 则 必 须 在 租 赁 期 满 个 月 之 前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重 新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三 租 赁 金 额 及 付 款 方 式 1 乙 方 以 月 租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经 营 甲 方 店 铺 该 门 面 房 租 金 年 内 不 变 自 第 年 起 双 方 可 协 商 对 租 金 进 行 调 整 有 关 调 整 事 宜 由 甲 乙 双 方 在 补 充 条 款 中 约 定 2 付 款 办 法 四 租 赁 期 间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乙 方 拥 有 店 铺 经 营 管 理 和 使 用 权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涉 和 侵 犯 2 乙 方 经 营 店 铺 的 一 切 费 用 包 括 投 资 成 本 水 电 费 店 铺 装 修 税 费 及 一 切 债 务 等 概 由 乙 方 负 责 3 在 租 赁 期 内 甲 方 应 保 证 出 租 房 屋 的 使 用 安 全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出 维 修 请 求 后 甲 方 应 及 时 提 供 维 修 服 务 对 乙 方 的 装 修 装 饰 部 分 甲 方 不 负 有 修 缮 的 义 务 乙 方 应 爱 护 店 铺 设 施 如 有 损 坏 乙 方 应 按 市 场 价 赔 偿 或 负 责 修 复 乙 方 如 需 对 门 店 进 行 改 装 须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施 工 其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4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交 通 和 公 共 秩 序 保 持 店 铺 门 前 畅 通 和 落 实 门 前 三 包 如 有 违 反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概 由 乙 方 负 责 5 乙 方 应 在 国 家 法 律 政 策 允 许 的 内 经 营 遵 纪 守 法 服 从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不 得 搞 非 法 经 营 否 则 造 成 后 果 由 乙 方 负 责 6 租 赁 期 间 乙 方 如 欲 将 租 赁 房 屋 转 租 给 第 三 方 使 用 必 须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未 经 同 意 甲 方 擅 自 转 租 他 人 按 违 约 处 理 五 违 约 责 任 1 由 于 甲 方 怠 于 履 行 维 修 义 务 或 情 况 紧 急 乙 方 组 织 维 修 的 甲 方 应 支 付 乙 方 费 用 或 折 抵 租 金 但 乙 方 应 提 供 有 效 凭 证 2 在 租 赁 期 内 乙 方 逾 期 交 纳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由 乙 方 负 担 的 费 用 的 每 逾 期 一 天 则 应 按 上 述 费 用 总 额 的 支 付 甲 方 滞 纳 金 3 在 租 赁 期 内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中 途 擅 自 退 租 的 乙 方 应 该 按 合 同 总 租 金 的 额 度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若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足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乙 方 还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 乙 方 如 逾 期 支 付 租 金 每 逾 期 一 日 则 乙 方 须 按 日 租 金 的 倍 支 付 滞 纳 金 5 租 赁 期 满 乙 方 应 如 期 交 还 该 房 屋 乙 方 逾 期 归 还 则 每 逾 期 一 日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原 日 租 金 倍 的 滞 纳 金 乙 方 还 应 承 担 因 逾 期 归 还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6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政 府 拆 迁 致 使 本 合 同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或 造 成 的 损 失 甲 乙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六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式 乙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若 发 生 争 议 应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依 可 以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七 其 他 条 款 1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订 立 补 充 条 款 本 合 同 补 充 条 款 及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本 合 同 及 其 补 充 条 款 和 附 件 内 空 格 部 分 填 写 的 文 字 与 铅 印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2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合 同 经 盖 章 签 字 后 生 效 甲 方 盖 章 乙 方 年 月 日 个 人 商 铺 门 面 出 租 合 同 范 本 出 租 方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承 租 方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甲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互 利 互 惠 的 基 础 上 经 协 商 甲 方 愿 意 将 经 营 管 理 权 属 于 自 己 的 房 屋 出 租 给 乙 方 双 方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达 成 一 致 协 议 第 一 条 甲 方 将 拥 有 经 营 管 理 及 转 租 权 的 商 铺 合 同 标 的 号 共 间 合 同 约 定 套 内 面 积 的 铺 面 出 租 给 乙 方 作 为 经 营 场 所 第 二 条 租 金 押 金 交 纳 期 及 方 式 1 租 用 期 限 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第 一 年 使 用 费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第 二 年 使 用 费 用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第 三 年 使 用 费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第 四 年 使 用 费 用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第 五 年 使 用 费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3 本 合 同 签 定 之 日 乙 方 一 次 性 支 付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月 的 租 金 人 民 币 大 写 其 余 租 金 支 付 方 式 第 三 条 水 电 费 保 洁 费 电 话 费 和 维 修 费 的 缴 费 办 法 1 管 理 费 保 洁 费 水 电 费 电 话 费 宽 带 费 由 乙 方 自 行 向 有 关 部 门 交 纳 2 维 修 费 租 赁 期 间 乙 方 导 致 租 赁 物 有 关 的 设 施 损 毁 维 修 费 由 乙 方 负 责 但 正 常 磨 损 除 外 第 四 条 出 租 方 与 承 租 方 的 变 更 2 租 赁 期 间 乙 方 如 欲 将 房 屋 转 租 给 第 三 方 使 用 必 须 征 得 甲 方 的 同 意 付 清 所 有 费 用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取 得 使 用 权 的 第 三 方 方 可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当 然 乙 方 第 五 条 乙 方 的 职 责 1 乙 方 必 须 依 约 缴 纳 租 金 及 其 他 费 用 如 有 拖 欠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加 收 滞 纳 金 滞 纳 金 每 天 按 实 欠 租 金 和 费 用 的 3 收 取 如 拖 欠 租 金 15 天 视 为 违 约 甲 方 有 权 收 回 房 屋 2 乙 方 造 成 租 赁 房 屋 及 其 设 备 的 损 毁 应 负 责 恢 复 原 状 3 乙 方 如 在 租 赁 房 屋 内 安 装 超 过 电 子 负 荷 的 任 何 仪 器 或 机 械 以 及 特 殊 设 备 须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和 因 未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而 产 生 的 事 故 或 罚 款 由 乙 方 自 理 造 成 商 铺 或 安 全 设 施 消 防 设 施 损 失 的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4 租 赁 期 满 或 合 同 解 除 乙 方 必 须 按 时 将 租 赁 房 屋 内 的 全 部 无 损 坏 设 备 设 施 清 洁 完 好 地 自 然 折 旧 除 外 交 给 甲 方 5 租 赁 期 满 或 合 同 解 除 后 乙 方 逾 期 不 搬 迁 甲 方 有 权 从 商 铺 中 将 乙 方 的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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