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总额的计划与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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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工资总额管理的指导原则 (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企业的工资总额与其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工资总额随着经济效益增减而上下浮动。 (二)“两个低于”的原则: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通过效益增长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对于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通过工资与效益挂钩的约束机制,相应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状况浮动,建立起能升能降的工资机制。二、工资总额管理适用范围和分类(一)管理范围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包括省属集团公司本级及其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子孙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二)管理方式工资总额管理采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两种方式。1、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工效挂钩办法的形式可分为总挂和分挂两种。总挂是指以集团公司为挂钩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分挂是指以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或孙公司等分别为挂钩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2、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是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具体调控方式以当年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利润总额作为调控依据。三、工效挂钩具体办法(一)经济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是指由企业按照工效挂钩办法规定,与企业工资总额挂钩的经济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应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以实现利润为主要挂钩指标。对实现利润与实物量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要降低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并逐步转为以实现利润为主要挂钩指标。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确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决算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进行核定。1、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应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3)因自然灾害等不抗力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较大影响时,可适当调整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2、新挂钩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三)工资总额及基数1、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包括经营班子成员年薪)、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2、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是指经省国资委按照工效挂钩政策审核确定的企业用以计算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数。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的基本年薪计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四)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1、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1)上年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应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2)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应按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一定比例核增核减工资总额基数。2、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经营班子成员的效益(奖励)年薪、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结合当地同行业、企业的工资水平加以确定。(五)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浮动比例是指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随挂钩经济指标变化而浮动的比例系数或工资含量系数。1、对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高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7以内。2、对于垄断行业(企业),以及在同地区、同行业中工资水平较高、增长过快,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低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3、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应适当下调浮动比例。(六)应提工资总额及清算1、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严格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计算提取。经济效益增长的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的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做到既负盈又负亏。2、企业当年列入国家或省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当年未列入工挂方案的,可按照企业挂钩工资基数人均水平标准按实际月份在挂钩的应提工资总额外当年单列,次年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3、企业当年兑现经审核批复的以前年度经营班子成员的效益年薪,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并在工资总额中计划单列。4、企业当年应计提的工资总额为经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和计划单列工资的合计数。应计提的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利润增长率实现利润利润基数已提工资总额(不含单列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100%工资增长率利润增长率(下降率用负数反映)浮动比例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长率应提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单列工资5、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20以内的部分可以全额提取(速算修正率0);2030(含30)的部分可提取80(速算修正率4%);3040(含40)的部分可提取60(速算修正率10%);4050(含50)的部分可提取40(速算修正率18%);50以上部分可提取20(速算修正率28%)。 实际新增效益工资增长率新增效益工资增长率可提效益工资的比例速算修正率6、企业应当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妥善处理工资增长部分的发放与工资储备基金的比例关系,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四、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具体办法对于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一)利润总额基数利润总额基数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决算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进行核定。1、已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核定利润总额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应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利润总额基数。(3)因自然灾害等不抗力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较大影响时,可适当调整企业利润总额基数。2、新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如果其利润总额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二)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1、已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省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数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1)企业上年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应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2)企业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应按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的一定比例核增核减工资总额基数。2、第一年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后确定。(三)工资增长率的确定企业当年工资增长率(或下降率)按当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下降率)的50%确定。工资增长率最高不得高于当年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当年预警线未公布之前,沿用上年预警线)。(四)工资总额使用数清算1、企业计提效益工资,应严格根据企业当年利润总额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资总额基数及相应的效益工资计算办法计提。2、企业当年列入国家或省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应按照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人均水平标准按实际月份在工资总额中当年单列,次年列入工资总额基数。3、企业当年兑现经审核批复的以前年度经营班子成员效益年薪,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并在工资总额中计划单列。4、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使用数为经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和计划单列工资的合计数。工资总额可使用数的计算方法:利润增长率实现利润利润基数已提工资总额(不含单列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0.5)100%工资增长率利润增长率(下降率用负数反映)0.5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长率工资总额可使用数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单列工资五、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一)企业应按照工效挂钩政策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规定,认真编报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国资委审批。对于实行工效挂钩总挂的集团公司,应在上报集团总挂方案的同时,上报所属挂钩子孙公司的工效挂钩基数分户汇总表。(二)企业应严格执行省国资委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做好工资总额的清算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报省国资委审批。(三)企业应当将职工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四)省国资委按照国家工效挂钩等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规定,对企业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宏观调控,并对企业申报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及清算结果进行审核批复。(五)省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提工资总额,侵犯所有者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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