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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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吊顶工程 2.0.1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质板和格栅为饰面材料的吊顶工程质量验收。 2.0.2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颜色图案、固定方法、基层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3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龙骨无树皮及虫眼,并按规定进行防火和防腐处理,吊杆布置合理、顺直,金属吊杆和挂件应进行防锈处理,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2.0.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连接紧密牢固,阴阳角收边方正,起拱正确。 2.0.5纸面石膏板可用沉头螺钉与龙骨固定,钉帽沉入板面,非防锈螺钉的顶帽应做防锈处理,板缝应进行防裂嵌缝,安装双层板时,上下板缝应错开。 2.0.6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槽交接处应接缝严密,压条顺直、宽窄一致。 2.0.7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2.0.8灯具、电扇等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电扇以及其他重量较大的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应另设吊挂件与结构连接。 2.0.9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搭接宽度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0.10吊顶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不得有污染、缺棱、掉角、锤印等缺陷。 2.0.11吊顶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门窗工程 3.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3.2木门窗制作与安装 3.2.1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宜大于12%。 3.2.3木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3.2.4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严禁在砌体上用射钉固定。 3.2.5木门窗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2.6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走扇、翘曲现象。 3.2.7胶合板门,不得有脱胶、刨透表层等现象,上下冒头的透气孔应通畅。 3.2.8木门窗框与墙体间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 3.2.9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3.2.10木门窗的割角拼缝严密平整,框扇裁口顺直,刨面平整。 3.2.11木门窗披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3.2.12木门窗制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13的规定。 3.3铝合金门窗安装 3.3.1铝合金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3.2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所用配件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材质。 3.3.3门窗安装应横平竖直,与洞口墙体留有一定缝隙,缝隙内不得使用水泥砂浆填塞,应使用具有弹性材料填嵌密实,表面应用密封胶密闭。 3.3.4铝合金门窗框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铝合金门窗的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3.5铝合金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推拉扇必须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门窗扇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无走扇。 3.3.6铝合金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无划痕、无碰伤。 3.3.7铝合金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卷边脱槽。 3.3.8铝合金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3.8的规定。 3.4塑料门窗安装 3.4.1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内衬钢板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无要求时,门窗型材应选用多腔式,壁厚不小于2.2mm,内衬钢板厚度不小于1.2mm。 3.4.2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 3.4.3塑料门窗扇,平开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推拉门窗应平移灵活,无阻滞现象,位置正确,关闭时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外墙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3.4.4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闭孔弹性保温材料,填嵌密实,表面用密封胶密封。 3.4.5门窗安装五金配件应先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打入。 3.4.6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3.4.7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3.4.8塑料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4.8的规定。 轻质隔墙 4.0.1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胶合板、水泥板为面板的工程验收。 4.0.2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级别、规格和隔声、隔热、阻燃等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4.0.3轻钢龙骨安装要符合产品的组合要求,安装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4.0.4面板安装必须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缺棱、掉角。 4.0.5木质龙骨和木质罩面板在安装前应进行防火处理。 4.0.6木质罩面板接头位于龙骨中心,明缝或压条宽厚基本一致,与龙骨结合严密。 4.0.7在轻钢龙骨上固定罩面板应用自攻螺钉,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处应做防锈处理。 4.0.8潮湿处安装轻质隔墙应做防潮处理,如设计有要求,可在扫地龙骨下设置用混凝土或砖砌的地枕带,一般地枕带高度为120mm,宽与隔墙宽度一致。 4.0.9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铺设厚度均匀、平整、填充饱满,应有防下坠措施。 4.0.10罩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拼缝严密、压条顺直、不露钉帽。套割电气盒盖位置准确,套割整齐。 4.0.11轻质隔墙工程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 合并主题: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2裱糊工程 5.0.1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复合纸质壁纸、壁布等裱糊工程的质量验收。 5.0.2壁纸、壁布的品种、质量、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壁布的品种配套选用。 5.0.3裱糊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平整。 5.0.4裱糊前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5.0.4.1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大于8%,木材基层含水率不大于12%; 5.0.4.2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宜涂刷封闭底漆; 5.0.4.3旧墙面必须清除疏松的装饰层并涂刷界面剂; 5.0.4.4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5.0.5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5.0.6壁纸墙布必须裱糊牢固,墙面应用整幅裱糊,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花纹图案拼接吻合,色泽一致。 5.0.7表面无气泡、空鼓、裂缝、翘边和斑污。 5.0.8距墙面1.5m处正视不显接缝。 5.0.9壁纸、墙布与顶角线、挂镜线、门、踢脚板交接处边缘垂直整齐无毛边。 5.0.10阴阳角垂直方正,阴角处应断开搭接,阳角处包角无接缝。软包工程 6.0.1本章适用于室内墙面、门面各类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6.0.2软包织物、皮革、人革等面料和填充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防腐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0.3软包工程的衬板、木框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钉牢固,不得松动。 6.0.4软包制作尺寸正确,棱角方正,周边平顺,表面平整,填充饱满,松紧适度。 6.0.5单块软包面料不宜有接缝。织物裁剪时经纬线保持顺直。 6.0.6软包安装平整,紧贴墙面,色泽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 6.0.7软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拼缝处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和皱褶。 6.0.8软包饰面与压条、盖板,踢脚线,电器盒面板等交接处应交接紧密、无毛边。电器盒开洞处套割尺寸正确边缘整齐,盖板安装与饰面压实,毛边不外露周边无缝隙。 6.0.9软包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板块铺贴工程 7.0.1本章适用于墙、地面饰面石材、饰面砖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7.0.2石材、墙地砖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7.0.3饰面板块表面不得有划痕,裂纹、风化、缺棱掉角等质量缺陷。不得使用过期结块水泥作胶结材料。 7.0.4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进行规格套方,保证规整,进行选色,减少色差,进行预排,减少使用非整砖,有突出墙地面的物体应按规定用整砖套割,套割吻合边缘齐整。 7.0.5石材铺设前宜做背涂处理,减少“水渍”、“泛碱”现象发生。 7.0.6墙地砖铺贴应砂浆饱满、粘贴牢固,墙面单块板边角空鼓不得超过铺贴数量的5%。 7.0.7表面平整,接缝平直,缝浆饱满,纵横方向无明显错台错位,颜色基本一致、无明显色差,洁净无污积和浆痕。 7.0.8石材、墙、地砖铺贴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0.8。地板工程8.1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工程质量验收。 8.2木质地板 8.2.1木质地板工程用料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和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含水率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不宜大于10%。 8.2.2铺装前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 8.2.3铺设地板基层所用木龙骨、毛地板、垫木安装必须牢固、平直。 8.2.4木质地板面层与基层铺钉或粘接必须牢固无松动。 8.2.5当不使用毛地板,直接在龙骨上铺装地板时,主次龙骨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宽模数计算,主龙骨间距不得大于300mm,地板接缝在龙骨中线上。 8.2.6安装第一排地板时应凹槽面向墙、地板与墙面之间留有10mm左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8.2.7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可征求用户意见,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光线铺设。 8.2.8木地板铺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3强化复合地板 8.3.1基层应平整、牢固、干燥、清洁、无污染,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8.3.2在楼房底层或平房铺装须做防潮处理。 8.3.3强化复合地板铺装时,室内温度应遵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要求。 8.3.4地板下面应满铺防潮底垫、铺装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并用胶带固定。 8.3.5安装第一排地板时应凹槽面向墙,地板与墙面之间留有10mm左右的缝隙。 8.3.6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时需要设置伸缩缝、安装平压条。 8.3.7木踢脚板采用45度坡口粘接严密,高度、出墙厚度一致,固定钉钉帽不外露。 8.3.8表面平直,颜色、木纹协调一致,洁净无胶痕。 8.3.9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地毯工程 本章适用于各种类型地毯铺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9.0.1地毯的品种、规格、材质、颜色、胶料及辅料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9.0.2基层必须平整、光滑、干燥、清洁、无污染。 9.0.3地毯固定应牢固,毯面撑摊平整、无起鼓、凹陷,无皱褶、翘边,接缝处应拼花对线,拼接严密、图案连续、烫压平整,绒面毛顺光一致,收边合理,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9.0.4地毯摊铺后应用张紧器撑紧撑平,与倒刺板抓结牢固,四周毛边塞入踢脚板下。 9.0.5地毯与其他地面交接处应收口合理、顺直,压条牢固,压紧、压实。 细木制品工程 10.0.1本章适用于窗帘盒、散热器罩、门窗套、木护墙、踢脚板、护栏、木扶手、固定式橱柜、装饰线工程质量验收。 10.0.2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材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10.0.3材质要求: 10.0.3.1工程制作应用烘干木材、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0.0.3.2木材表面不得有死节、裂缝、虫眼。 10.0.4细木制品安装必须粘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饰面板应粘结密合,不得起层、起鼓。 10.0.5窗帘盒、窗台板与基体连接严密、棱角方正,同一房屋内的位置标高及两侧伸出窗洞口外的长度应一致。 10.0.6本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与踢脚板连接处无缝隙。 10.0.7踢脚板:上口平直,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10.0.8顶角线:挂镜线、腰线等应顺直,紧贴墙面,胶圈收口正确,木线对接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不得有错位离缝现象。 10.0.9栏杆扶手: 10.0.9.1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0.9.2玻璃护栏栏板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安全玻璃。 10.0.9.3护栏、扶手材质和安装方法应能承受规范允许水平荷载、扶手高度应不小于0.9m,栏杆高度应不小于1.05m、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 10.0.10细木制品制作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0.10的规定。 10.0.11楼梯木栏杆、扶手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0.11的规定。合并主题: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5.0.1本章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中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氡(222Rn)、甲醛、氨、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等浓度含量验收。 15.0.2装饰设计时对室内环境污染物的含量宜进行预先评估。 15.0.3装饰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建设部与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15.0.4居室装饰工程竣工时对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15.0.5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表15.0.7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室内电气安装常识 (转)(1)在可燃结构的天花顶棚内,不允许装设电容器、电气开关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的用电器具。如在天花顶棚内装设镇流器时,应设金属箱装置。铁箱底与天花板净距应不小于50mm,且应用石棉垫隔热,铁箱与可燃构架净距应不小于100mm,铁箱应与电气管路连成整体。 (2)在天花顶棚内布线时,应在顶棚外设置电源开关,以便必要时切断顶棚内所有电气线路的电源。 (3)金属线管适用范围除对金属管有严重腐蚀者外,其他室内、外场所均可采用金属管布线。 (4)潮湿场所以及埋地的金属管布线,线管应采用镀锌水管或煤气钢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05mm。 (5)用金属管保护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各相导线穿在同一管内。 (6)管子所有连接点(包括接线盒、拉线盒、灯头盒、开关盒等)均应加跨接导线与管路焊接牢固,使管路成一电气整体。其两端问的电阻不应大于贝。跨接导线镀锌铁线的最小截面应不小于6mm2。 (7)金属管配线,其固定点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以下尺才; d13-20mm管径的管路,其间距为1m。 d25-32mm管径的管路,其间距为15m。 d40-50mm管径的管路,其间距为2m。 (8)难燃管适用范围:适用于室内场所,对有酸碱腐蚀及潮湿场所尤其适用。 (9)难燃管(槽)配线中的接线盒、拉线盒、开关盒等,应采用难燃塑料盒,不得采用金属盒代替。 (10)管子布线的导线,可采用塑料线或穿管专用的胶麻线等绝缘导线。 (11)穿管的导线总截面(包括外皮)应不超过管内截面的40。 (12)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可以穿于同一管内,但管内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必须满足第11项的条件)。 (13)管内不允许有导线接头,所有导线接头应装设接线盒连接。 (14)为保证钢管配线和难燃管配线的穿线方便,下列情况应装拉线盒或放大管径: 1)管子全长超过30m且无弯曲或有一个弯曲时。2)管子全长超过20m且有两个弯曲时。 3)管子全长超过12m且有三个弯曲时。 (15)敷设难燃型可挠管,超过下列长度时,其中间应装设分线盒或放大管径: 1)管子全长超过20m,无弯曲时。 2)管子全长超过14m,只有一个弯曲时。 3)管子全长超过8m,有二个弯曲时。 4)管子全长超过5m,有三个弯曲时。 (16)金属管、难燃管配线的弯曲半径,明敷时不得小于管子直径的6倍。暗敷时不得小于管子直径的10倍。 (17)管路通过伸缩缝或沉降缝时,应加补偿装置。 (18)电气管路与水管接近或交叉敷设时,电气管路一般应敷设在热水管下面,相互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19)难燃型可挠管的连接及入接线盒均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可挠管不允许在高层建筑中作竖向电源引线配管。 (20)屋内照明线路的用电设备(包括电灯、风扇、插座等),每一分路一般不超过25具,总容量不超过3000w。 (21)每一单相回路的负荷电流一般应不超过15A,并宜采用双极胶壳开关或自动开关控制和保护。 (22)照明开关应采用拉绳开关或墙边开关,不得采用灯头开关(符合安全要求的台灯除外)拉绳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墙边开关距地面高度一般为13-15m。 (23)插座容量与用电负荷相适应,每一插座只允许接用一个电具,并应有熔断器保护。1kW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其插座前应加装闸刀开关控制。 (24)插座安装高度一般为13-15m,如小于13m,导线直敷时应加防护板(管),但任何情况下,插座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015m。 (25)交流电气用具、管线的接地装置,首先应利用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没有燃烧及爆炸危险的各种金属结构管道和设备作为自然接地体(如给排水管、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的基础)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姆。 (26)人工接地体,水平敷设的可采用圆钢、扁钢,垂直敷设的可采用角钢、钢管和圆钢等。一般接地体最小规格:圆钢直径大于8mm,扁钢截面大于48mm2,其厚度大于4mm,角钢厚度大于4mm,钢管壁厚大于35mm,所有接地体均满足接地电阻的要求。 (27)禁止使用金属软管、保温管的金属网和低压照明网路导线外表的铝皮作接地线。 (28)电表的安装高度应方便装拆和抄表,并应考虑安全。表箱底部对地面的垂直距离一般为17-1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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