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学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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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春学期学法笔记:2017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目的: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的四大方面,落实、加强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遵循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 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第十一条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 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生活指导、心理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一条 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尊重、保护、教育、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其资料。2017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目的:了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知识,遵守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行驶,应悬挂号牌,放置合格、保险标志,并携带行驶证。第十五条 驾驶人应遵守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等门前道路应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上,应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2017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学习目的:了解有关知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未成年人等遭受家庭暴力,应给予特殊保护。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以文明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四条 学校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学校等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017年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习目的:了解工会有关法律知识,保障工会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增强教师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多,可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全国建立统一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 法律责任2017年秋学期学法笔记:2017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目的: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我校及我校师生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第二章 设 立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国家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第二十七条 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八条 其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有同等法律地位。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2017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习目的:学习刑法有关知识,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学习内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危险环境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7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目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学习内容:第一章 总则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二章学生第十三条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第三章学校第十六条 符合办学标准,适应教学需要;符合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安全。第二十三条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事故。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四章教师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三十一条 保障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六条把德育放在首位,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2017年12日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习目的: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习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结合其身心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九条 学校应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九条 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提供条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树立自尊、自律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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