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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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发布人:yinet 发布时间:2007-9-28 浏览次数:598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铁建设200348号)分为质量特别重大事故、质量重大事故、质量大事故、质量一般事故。 第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 铁路局所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在铁路局经营业绩年度考核中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或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在一定时间内作出限制,对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的处理。 第七条 对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企业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当发生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3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图考核结果定为C级。 对发生安全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二)当发生安全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图考核结果定为C级。 对发生安全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三)当发生安全较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施工图考核结果定为C级;负有重要责任的,施工图考核结果下浮1个等级。 对发生安全较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四)当发生安全一般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施工图考核结果下浮1个等级。 第八条 对发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不含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企业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当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图考核结果定为C级。 对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二)当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图考核结果定为C级。 对发生质量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三)当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施工图考核结果下浮1个等级。 (四)当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九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或因施工原因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对应相应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予以处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或者铁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前,铁路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暂时中止发生事故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和接受投标书时,必须对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进行查验。严禁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铁路工程项目投标。 第十二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大事故(含)以上等级的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或影响项目总工期的,视其情节轻重延长限制投标期限;对隐瞒不报的,一旦发现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一年内连续发生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铁路交通事故的企业,视事故性质、情节,按照事故等级累加后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事故责任单位是指签订该工程施工或监理合同的承包单位;若为分包单位的责任,该合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等同处理。 第十五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通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每季度对由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原因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建设管理司根据通报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铁路局局管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建建2006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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