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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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 职 工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如 何 算 二 固 定 职 工 在 实 行 企 业 和 职 工 个 人 共 同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制 度 之 前 按 国 家 规 定 计 算 为 连续 工 龄 的 时 间 都 可 以 作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并 且 可 以 与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发 养 老 保 险 金 另 外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正 式 职 工 调 入 企 业 后 应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其 原 有的 工 作 年 限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复 员 退 伍 军 人 城 镇 下 乡 知 识 青 年 被 招 为 合 同 制 工 人 且 参 加 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其 军 龄 及 下 乡 期 间 按 国 家 规 定 计 算 为 连 续 工 龄 的 年 限 可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什 么 是 视 同 缴 费 实 际 缴 费 累 计 缴 费 建 帐 前 缴 费 年 限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未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制 度 以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包 括 未 实 行 个 人 缴 费 前 的 企 业 缴 费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实 行 个 人 缴 费 后 的 个 人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加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个 人 帐 户 建 立 后 的 缴 费 年 限 指 1996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参 保 人 员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或 进 入 单 位 开 始 缴 费 之 月 以 后 的 时 间 如 何 认 定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作 为 计 算 中 人 1996 年 以 前 参 加 工 作 的 退 休 金 待 遇 的 一 项 重 要 指 标 必 须 通 过 对 本 人 档 案 的 工 作 年 限 时 间 予 以 认 定 对 于 不 同 性 质 的 单 位 其 视 同 缴 费 的 时 间 也 不 一 样 国 有 集 体 企 业 固 定 工 1992 年 12 月 前 的 参 加 工 作 年 限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省 部 属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职 工 除 另 有 文 件 规 定 的 单 位 以 外1995 年 10 月 前 的 参 加 工 作 年 限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市 属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1997 年 12 月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省 外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转 入 的 原 单 位 未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的 工 作 时 间 视 同 缴 费 实 施 行 业 系 统 统 筹 的 单 位 职 工 按 行 业 系 统 时 间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视 同 缴 费 退 伍 转 业 的 复 转 军 人 的 军 龄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全 民 合 同 制 职 工 指 80 年 代 时 按 计 划 招 收 的 按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计 算 无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由 转 制 单 位 调 出 的 员 工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如 何 认 定 原 来 为 事 业 单 位 后 来 政 策 调 整 为 企 业 的 部 分 单 位 其 改 制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视 同 缴 费 其 实 际 缴 费 时 间 按 相 关 时 间 规 定 认 定 国 家 经 贸 委 管 理 的 局 属 省 属 在 陕 科 研 机 构 26 家 自 2000 年 1 月 起 缴 费 中 央 所 属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位 8 家 科 研 单 位 4 家 自 2001 年 10 月 起 缴 费 长 期 离 职 人 员 如 何 计 算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能 否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办 理 过 正 式 招 工 录 用 手 续 的 职 工 离 开 单 位 后 的 时 间 如 果 是 在 实 施 社 会 保 险 前 的 期 间 不 能 算 做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而 实 施 之 后 又 没 有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的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后 如 果 缴 费 年 限 不 足 15 年 的 则 无 法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及 按 月 领 取 养 老 金 所 以 离 职 时 间 较 长 又 无 社 保 关 系 的 职 工 应 及 时 建 立 及 接 续 社 会 保 险 辞 职 被 辞退 开 除 人 员 的 缴 费 年 限 如 何 计 算 曾 经 在 国 有 集 体 企 业 工 作 的 员 工 辞 职 被 辞 退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等 情 况 下 离 开 原 工 作 单 位 并 且 按 规 定 个 人 不 必 缴 纳 社 保 费 的 时 间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但 是 曾 经 被 开 除 或 者 判 刑 的 人 员 按 现 行 规 定 服 刑 前 的 连 续 工 龄 不 再 认 可 因 此 建 立 社 保 个 人 缴 费 制 度 以 前 的 工 龄 不 能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在 原 单 位 的 实 际 参 保 后 的 缴 费 年 限 可 以 保 留 与 以 后 的 再 次 参 保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二 如 何 认 定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什 么 是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是 相 对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而 言 的 是 指 职 工 的 全 部 工 作 年 限 中 其 实 际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年 限 之 前 的 按 国 家 规 定 计 算 的 连 续 工 作 时 间 这 个 连 续 工 作 时 间 可 以 与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一 起 合 并 计 发 养 老 保 险 金 当 然 并 不 是 过 去 离 开 国 有 企 业 或 集 体 企 业 的 原 固 定 职 工 此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都 可 以 计 入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要 想 计 入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必 须 符 合 三 个 条 件 其 一 该 职 工 必 须 参 加 了 养 老 保 险 其 二 必 须 是 原 国 有 或 是 县 级 以 上 的 集 体 所 有 制 单 位 的 固 定 职 工 其 三 原 工 作 时 间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计 算 连 续 工 龄 的 政 策 规 定 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通 知 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目前已明确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 国 有 或 县 级 以 上 集 体 所 有 制 单 位 固 定 职 工 在 当 地 实 行 养 老 保 险 之 前 的 工 作时间里 1998 年 5 月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的时间为养老保险视同 缴费年限 2 国 有 或 县 级 以 上 集 体 所 有 制 单 位 固 定 职 工 在 按 国 家 规 定 暂 未 实 行 养 老 保 险制度的连续工作时间 也为视同缴费年限 3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合 同 制 职 工 和 从 国 家 不 包 分 配 的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中 招 收 的 聘 用 制 干 部 按 实 际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年 限 来 认 定 缴 费 年 限 而 没 有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4 退 伍 转 业 军 人 在 部 队 服 役 期 间 的 军 龄 可 视 同 为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年 限 退 役 后 因 组 织 原 因 而 造 成 的 待 分 配 时 间 也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因 个 人 原 因 而 间 断 工 作的时间则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 文革 期间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6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特 殊 工 作 的 职 工 将 工 作 时 间 折 算 为 连 续 工 龄 可 视 同 发布日期 编辑 编辑 河北省关于印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的通知 冀人社发 2016 49 号 各市 含定州 辛集市 人民政府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 中央驻冀 机关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印发给你 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6 年 10 月 20 日 全文内容 编辑 编辑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 根据国务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15 2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5 28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 2015 43 号 等文件规定 按照社 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 人员 以下简称 参保人员 和退休 退职 人员 以下简称 退休人员 三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 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 下同 累计满 15 年及以上 办理退休手续后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 12 个月为 1 年 四 2014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的参保人员 即 新人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 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即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 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 缴费工资 2 缴费年限 计算到月 保留两位小数 下同 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实际平 均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Xn Cn 1 Xn 1 Cn 2 X2015 C2014 X2014 C2013 N 实 缴 其中 Xn Xn 1 X2014 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 2014 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 之和 Cn 1 Cn 2 C2013 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 2013 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 N 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 个人账户养老金 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本人退休年龄相 对应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见附表 五 2014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 2014 年 10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 即 中人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 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一 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 缴费工资 2 缴费年限 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缴 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实际缴费 年限 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 务职级 技术职称 和工作年限经测算确定后 另行通知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与新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相同 二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 新人 办法相同 三 过渡性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视同缴费指 数 视同缴费年限 计算到月 1 3 六 对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期间退休的 中人 设立 10 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标准与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 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 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 办法待遇标准的 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其中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退休人员 发放超出部分的 1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退休人 员 发放超出部分的 20 依此类推 到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退休人员 发放超出部分的 100 2024 年 10 月 1 日以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 只 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一 新办法待遇计算标准 基本养老金 职业年金 其中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计发月数 与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相同 二 老办法待遇计算标准 其中 A 2014 年 9 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 2014 年 9 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 技术职称 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 按照国办发 2015 3 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退休时职务 技术职称 发生变化的 以上三项参照职务升降后同等条件 职务 技术职 称等 对应的 2014 年 9 月的标准确定 M 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由国家统一公布的参考第 n 1 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 其中 n 2015 N 且 N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 N 2015 2024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退休的 其退休年度视同为 2015 年 七 2014 年 9 月 30 日前已经退休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 即 老人 退休待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发给 统筹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提出规范意见 报省政府同意后另行通 知 八 对 10 年过渡期内退休的 中人 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 职业年金 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 按规定补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息和滞纳金 职业年金本金和投资收益后 将补缴的缴费基数计入欠缴年份 计算实际 缴费年限 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足额缴纳且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 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 只 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 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年份 不参与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 且参考 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 G 不进行调整 九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 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 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 含职业年金 至满 15 年后 按本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出工作 岗位 按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十一 根据国家 省有关政策规定 按照管理权限 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参保人员 继续参保缴费 其中 年满 70 周岁仍继续工作的 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 也可以选择 不再继续缴费 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 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二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 冲减 调整基本养老金时 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 人账户应支付金额 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按月扣减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 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 承人 十三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认定的 2014 年 9 月 30 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作年限 连续工龄 视同缴费 年限不含折算的工龄 2014 年 9 月 30 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14 年 10 月 1 日后参加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中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和原为企业的中小学 公检法 医院等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 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2014 年 9 月 30 日前曾参加原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 2014 年 10 月 1 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其参加试点期间的实际 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2014 年 9 月 30 日前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应参加原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 而未参保以及参保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应补缴应保未保或欠缴的养老保 险费 未补缴的年限 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自动离职 开除 判刑等人员的工作年限 连续工龄 问题 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 执行 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时的个人缴费本金和利息按规 定执行 十四 2014 年 9 月 30 日前在青海 西藏海拔 3500 米以上工作满 10 年以上和获得 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先进工作者 等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形的人员 退休时不再提 高基本养老金标准 按退休时职务职级 技术职称 对应的 2014 年 9 月 30 日基本工资标准 原规定的提高比例 192 计算退休补贴 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14 年 10 月 1 日以后获得 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先进工作者 人员 由授予机关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一次 性 1 万元奖励 如遇国家和省奖励标准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十五 按照国务院国发 1986 26 号 厅发 1985 67 号 厅发 1986 340 号 劳人薪 1985 22 号和劳人险 1983 3 号等文件规定 享受原工资 100 的退休人员 按照国家和我 省规定 参照离休人员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 退休费 十六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退休 其他参保人员由统筹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退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待遇条件 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计发退休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保障待遇 特殊工 种提前退休按规定程序批准 核准 十七 达到退休年龄时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参保人员 不适用本办法 十八 本办法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 办法执行 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 按新规定执行 1 内务部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其他国家机构及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务部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 1962 12 30 关键字 阅读全文 陕西省民政厅 民人字第 号函收悉 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 机关 企业 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凡逮捕以后或者开除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虽然免予刑事 处分 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的 这一段时间不计入工龄 这项规定所指的是免予刑事处分 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既然他们免予刑事处分 说明他们的情节较轻 所以只是在 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期间不计入工龄 在这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 个规定同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 退休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中第 八条规定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 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 限 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 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 作年限 的精神是一致的 关于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 职员退职 退休时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 我们已转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完 人事部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 辞退及自 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 1998 12 11 关键字 阅读全文 云南省人事厅 关于自动离职 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请 示 收悉 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辞职 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 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 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 经研究函复如 下 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 辞退 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 仍按人事部 全民所有 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 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 号 和 国务院 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 国发 号 等文件规定执行 即 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 续工龄 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原劳动部劳办发 号文件对企业 除名 及 自动离职 人员工龄问题作 出的规定 只适用于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完 如何理解劳办发 1994 376 号文件和劳 办法 1995104 号文件的不同表述 匿名 浏览 5712 次 我有更好的答案 1 条回答 劳办发 104 号文的复函 与劳办 发 1994 年 376 号文表述一致 376 号文是讲被除名职工除名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 合并计算 104 号文第 3 条是指改制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 并没有说除名 前的工龄归零不合并计算 劳办发 104 号文是劳动部给广州市劳动局的复函 是具象的政府行政行为 其具有单一性和 局限性 用此文件冒充替代抽象行政行为 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不具规范性文件 硬套在改 制前后所有纷繁复杂被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上 犯了逻辑错误 该明显缺乏严谨性和合 理性的行政行为 导致法制政府的公平正义原则丧失 侵蚀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基础 制造 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扼杀了人们对权力的尊重 消弱了人们对国家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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