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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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制度 一、责任单位衡阳市珠晖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二、责任人衡阳市珠晖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本站工作负全面责任,站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责任人站长、承办人。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9年第6号令)四、受理范围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珠晖区畜牧水产局负责珠晖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五、办理条件1.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无疫情;2. 申请动物产地检疫必须持动物免疫证,猪、牛、羊必须佩带免疫标识,官方兽医到场到户临床检查健康。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取得检疫证明。六、申报材料1.申请动物产地检疫提供动物免疫证,猪、牛、羊佩带的免疫标识;2.跨省调运种(乳)用动物提供跨省调运种(乳)用动物审批单和申请报告。七、检疫程序(一)申请人向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申报检疫;(二)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进行检疫。(三)官方兽医查验相关票证,核对申报数量,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现场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印章或张贴检疫标识;对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八、检疫时限(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申报检疫。九、收费标准1.生猪产地检疫按湘价2019第116号文3元/头;2.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按湘价费字2019323号文执行。十、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二)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十一、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局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3.玩忽职守的;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5.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6.其它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局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局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局内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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