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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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解析(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分类:法律法规第一节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一、劳动关系管理的三次冲击对中小企业的影响2008年月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我们的企业都会面临很多相同的问题:去年到期的合同怎么办?今年该如何签合同?合同当中会有什么样的风险?企业该采取哪些策略应对?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企业有准备、有策略、并且合理规避劳动合同管理带来的风险,也是为国家省钱,更重要的是企业能够由此走上一条正规、合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次修改劳动法,我国的劳动关系管理可以说经历了三次大的冲击。第一次冲击,随着劳动力配置从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用工形式也从国家用工转向企业用工。当时大学生毕业的时候,到工业局干部处报到,填的表格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履历表,94年以后,这些在企业的、有着国家干部身份的大学生职工重新改签了“员工登记表”,他们的身份就改变了:从国家干部转为企业合同工。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就是劳动管理由公共管理转向经营管理,调节方式由行政调节转向合同调整。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工立法长的有一百多年,短的也有三、四十年。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中国企业来说,第一次冲击来得尤其迅猛。然后平安地渡过13年,在13年当中,又有一次较小的冲击,那就是六天工作制改为五天工作制,虽然当时还没有(平衡计分卡),也没有(绩效关键指标)和360度考核,但还是对劳动合同定额管理和用工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一些小型企业由此开始走下坡路了。第三次冲击就是这一次新劳动法的出台,这次的冲击对于企业来说是全面的、重大的。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与原劳动法相比,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方面作了哪些调整和修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将面临哪些风险;企业在目前和将来的管理中应当采取哪些对策,以降低各种风险;还有,劳动合同如何依法制定,才能令企业受益;如何规范离职流程,才能规避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后面要一一陈述的内容。二、劳动合同法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 有的企业原先对劳动法的规避做得很细,认为岗位设置得越细越好,因为岗位不能胜任就可以和“法定解除条件”对上号,现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有所不同了。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岗位不能胜任”要调整岗位,一是一定要拿出绩效考评的真凭实据,二是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要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调整。因此,2008年1月1日以后,我们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时,还有必要把必备条款中的内容比如“机加工”细化成钳工、车工、刨工吗?包括管理类,从财务部经理到小会计,都应该统统约定成“财务管理”,这样,企业可合理地规避很多用人风险,至少部门经理们不会为员工因岗位不称职而调动他的岗位时遇到劳动法律上的麻烦。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工作内容”中只约定大类岗位,在大类岗位下的具体岗位细分,可以通过绩效考评给予内部任命书,这样用内部任命书就解决了工作内容大类划分,绩效考评小类定岗的问题。 还有毕业生就业协议,春节以后大学生就要就业了,用人单位一定要跟高校就业办公室、毕业生三方一起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否则,由于你公司的知名度、业绩、绩效考评、薪酬设计在同行业中没有市场竞争力,好的大学毕业生就跑到其它公司去了,你公司也没有精力、能力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煮熟的鸭子飞了”,你如何完成明年的招人计划?所以签订一份完整的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三方的民事协议),招聘风险就能减少很多。新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法律规定不能以担保的名义向劳动者收钱,上述规定是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发生效力的。但已经签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呢?所以用人单位为了防范风险,在员工调至重要岗位时应当设定担保人,与物的担保相比,人的担保要优于物的担保。比如在重大的出国培训当中,我们约定员工的培训协议,培训费包括实习费、上机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规定,脱产培训的工资也可以计算进去,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在这当中,可以设定担保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姓名核实后,签订担保协议。否则,员工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想要劳动者依法索赔就没有依据了。劳务工问题不大,可以和劳务公司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约定一个保证条款,因为是民事合同,不涉及劳动法范畴。但是,要注意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本身是不能收取任何押金的。 新法实施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薪酬发放上会有什么风险?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工资支付要足额、准时。有的企业说我从来不拖欠,你是没拖欠,但是有些做法是明显违法的,为什么呢?工资支付要“足额、准时”,这是新劳动合同法对于薪酬发放上非常关键的一点。举一个例子,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应该是每月10日发工资,恰逢这个月的10日是星期六,你在星期四、星期五就把做好工资的磁盘送到银行了,看上去你企业没违法。那银行也要遵守劳动法,周六、周日银行员工大部分都休息,计算机自动入账系统不工作,银行计算机星期一才能将发工资的数据汇入每个员工的工资卡。劳动者按公司发放日去取工资,一看没有,有可能一个举报电话,告你没有按时发放工资,更没有足额发放工资。当然这个举报电话不一定使你败诉,但是至少对监督检查你的劳动监察大队来讲,又算你一次违章。所以企业发薪日遇到双休日、节假日应该提前发工资,不能延后,一般本月15日前一定要发上个月的工资这是个常识。2008年之后企业在劳动关系、劳工合同管理上的风险无所不在。所以,我们要认真地思考一下,企业2008年以后如何在薪酬管理与设计上依法应对新的劳动合同法。 上述这些内容的关键是,新劳动合同法不仅仅涉及到劳动合同怎么签的问题,它涉及到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方方面面。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和立法基点这次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立法原则是:(1)合同基本原则:全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单保护法)(2)合同签订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仅指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3)合同内容原则:并非契约自由;依据国家劳动标准和集体合同。(4)合同履行原则:必须亲自履行。(防止中间盘剥,对转包的限制)(5)合同解除原则:解雇限制。(世界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这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从劳动者就业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关系上明显向劳动者倾斜,也就是对企业来说是宽进严出,对劳动者来说是宽进宽出。比如,新法规定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劳动者,不告知就需要向劳动者多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要遵守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规定,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也没有任何的惩罚条款。员工跳槽,对企业来说失去的可能只是财产权(增加了用人成本),而企业解雇员工,对劳动者来说,失去的可能是就业权、生存权,所以国家立法要求企业在劳动者就业与企业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做到“宽进严出”。2008年以后,我们不仅要关注新劳动合同法,还要关注与其同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和人事招聘直接相关的部分,比如国家要求企业尽可能地大量招聘有工作能力但还没有就业的劳动者,以解决失业率的问题。企业是经营者,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最直接、最大的受益者,所以国家立法要求企业宽进严出。宽进严出是世界发达国家劳工立法的原则,但前提是劳动者和企业都具有比较高的综合素养。这也是新老合同法立法原则上一个重大的碰撞。从本质上来讲,劳动合同法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社会法,企业必须怀着对法律保持敬畏的态度,依法合理地去规避新法可能带来的用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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