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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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学 笔记汇总整理 重点版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 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 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 1 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 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 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 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 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 有的是由道德 宗教等规范的 二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 事件 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 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 行为 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 民事权利概念 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 1 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 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 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 民事权利的分类 1 财产权 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 内容和性质 2 支配权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作用 3 绝对权和相对权 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 4 主权利和从权利 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 5 既得权与期待权 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第五节 监护 一 监护的概念 监护 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 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保护的一 项制度 二 监护制度的意义 1 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2 通过监护人的设立可以对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等合法利益予以保护照顾 3 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 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 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 三 监护的分类 1 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其顺序 1 父母 2 祖父母 外祖父母 3 兄 姐 4 关系密切的 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 2 2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 其顺序 1 配偶 2 父母 3 成年子女 4 其他近亲属 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第五章 法人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 一 法人设立的含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 作为组织体的法人 只有建立起组织体 才能取得法人资 格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 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 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二 法人设立的原则 1 自由设立主义 放任主义 2 特许设立主义 3 行政许可主义 4 准则主义 登记主义 5 强制设立主义 三 法人设立的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 设立中的法人 1 含义 设立中的法人就是指法人从设立开始至法人成立之前 专门负责法人设立的组织体 如公司筹备 处 2 设立中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1 其权利能力仅限于必要的设立行为 凡超出设立行为的民事行为都不得实施 2 应当以将来法人成立为条件而享有权利能力 将来法人不能够有效的成立 应由筹建人和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六章 合伙 第三节 普通合伙其企业 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述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普通合伙企 业是于有限合伙企业相对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其特征是 1 必须遵从企业设定的一般原则 依法进行登记 必须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满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 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 1 合伙人的出资 是指合伙人基于合伙合同为经营共同的事业面对合伙作出的投资 要求表现有 1 成立普通合伙企业时没有最低的注册资本的要求 注 公司有 即便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须达到人民币 10 万元 2 对于合伙人出资形式没有限制 可用财产权利出资 可用劳务出资 3 在合伙人出资时间上没有限制 合伙人既可以在合伙设立时出资 也可以在合伙期间出资 2 合伙财产 是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累积的财产 所构成的 三 合伙债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无限 是指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连带 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 债务负有全部清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 四 合伙的内部关系 1 合伙人共同管理合伙事务 合伙人均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2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 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事务 其他人不再从事相应的合伙事务 但仍享有对合伙事务一定的管理权 如监督 3 权 重大合伙事务决定权 3 合伙企业内部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各个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并 共同享有经营的收益 其分配规定如下 1 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应当由合伙人事后协商决定 3 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协议且事后协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 比例的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担 4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 1 竞业禁止的义务 2 合伙人不得与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义务 3 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义务 五 入伙与退伙 1 入伙 是指合伙设立以后 非合伙人加入合伙而成为合伙人 2 退伙 是指已经改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脱离合伙组织 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的法律事实 有法定退 伙 强制退伙和自愿退伙 六 合伙企业的终止 合伙的终止 指合伙解散 由法定原因出现或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企业消灭 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 1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不具有法定人数满 30 天 至少 2 人 5 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 6 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 法律 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并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 的企业 如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 其特征有 1 设立的特殊性 这类企业一般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而是需要经过相应主管部门进行 审批 并按照法定程序成立 2 业务范围的特殊性 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 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通常是以专业知识和专 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3 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有过失的合伙人 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非因故意的及合 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三节 意思表示 一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 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特征有 1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 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公序良俗 因为 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2 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3 意思表示一句是否符合生效要件 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二 意思表示的阶段 要素 五个阶段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 表示意思 行为意思 表示行为 目的 效果意思 表示行为 1 目的意思 行为人对行为具体内容的明确认识 2 效果意思 行为人使其表示的内容产生法律上效果的意图 3 表示行为 行为人将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 并足以为外界理解的要素 三 意思表示的发出 1 概念 指表意人已经完成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 2 发出的时间 1 对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只要求表意人完成表示行为 4 2 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还必须针对受领人发出 四 意思表示的生效 1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在发出之时生效 2 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一般于发出之时生效 3 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1 对话的意思表示 适用 了解原则 2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适用 到达原则 五 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1 撤回 指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取消意思表示的行为 欲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意思表示或者 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受领人 2 撤销 指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后取消意思表示的行为 注 合同法 第 19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 意思表示的瑕疵 1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 有意识的不一致 真意保留 A 含义 指表意人故意隐瞒其真实意思而表示其他意思 B 构成要件 a 表意人作出了意思表示 b 外部表示与内心真意不符 c 表意人的故意 法律后果 原则上有效 但如相对人知道此保留的 则意思表示无效 通谋虚伪表示 A 含义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这种行为通常用来欺诈第三人 如债权人 担保 人或税务部门 属于无效行为 B 我国民法只规定了 恶意串通 的法律行为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法律行为 两种行为均无 效 2 无意识的不一致 错误 错误的构成要件 A 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 B 表意人不知此种不一致 C 错误系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所致 D 错误具有严重性 足以影响表意人的意思表示 E 错误是否存在 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准 错误的法律效果 A 可撤销 B 信赖利益的赔偿 注 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在品种 质量 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造成较大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 意思表示不自由 1 欺诈 含义 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使对方限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A 须有欺诈行为 B 须欺诈人为相对人或第三人 C 须欺诈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 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法律效果 A 一般为可撤销 B 如果损害国家利益 行为无效 2 胁迫 含义 指相对人或第三人故意向表意人告以危害 致使其产生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A 须有胁迫行为 即将危害告知表意人的行为 B 须胁迫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 须胁迫行为本身违法 手段违法 目的违法 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违法 D 须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 5 法律效果 可撤销 3 乘人之危 含义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 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A 表意人客观上有急迫需要或处于危难处境 B 相对人实施了利用表意人危难处境的行为 C 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 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法律效果 可撤销 第五节 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 绝对 无效的行为 1 主体不适格的类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 被拒绝追认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3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 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欺诈 胁迫 损害国家利益的 3 法律行为违法的情形 1 违反法律 2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4 其它 经确定不能补正的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行为 二 无效行为的法律效果 1 行为自始 当然 确定地无效 2 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 3 受害方取得信赖损害之赔偿请求权 三 相对无效的行为 可撤销或可变更 1 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一般而言仅涉及不当侵害私人利益 而不涉及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 所以 最好由受害当事人依其意思去 选择行为生效与否 四 相对无效行为的一般法律效果 生撤销权或变更权 其行使 有除斥期间要求 依 合同法 规定为 1 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计算 五 效力未定的行为 我国 民法通则 和 合同法 承认的效力未定的行为 包括 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未向相对 人通知或经其同意的债的转让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第九章 代理制度 第五节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类型 1 根本未经授权或者授权无效的代理 2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一 表见代理概念 指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 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二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 2 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 第三人应当善意且无过失 4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无关 三 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 1 本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人表示对某人授权 而事实上未授权 6 2 本人将具有证明代理权的存在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 而无授权意图 3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 或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 4 代理证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 第三人善意无过失而相信其有代理权 5 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不予以否认的 四 表见代理的效力 1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2 第三人可以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无权代理 3 本人因表见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注 狭义无权代理 指行为人无代理权 亦无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授权存在 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 法律行为的代理 相对人的权利 类型 效力 第三人 相对人 善意与否 被代理人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狭义 无权 代理 1 未授权 2 超越代理权 3 代理权消灭 效力待定 善意但 可以有 过错 向行为人 第 三人为之 在 相对人撤回前 行使 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 之 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表见 代理 无权代理人使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有代理权 如拥有代理证 书 合同专用章 等 产生有权 代理的效 力 善意且 没有过 错 善意第三 人 有催 告权 撤 销权 恶 意第三人 有催告权 无撤销权 不得以无权代 理抗辩 也不 得以自己没有 过错抗辩 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 撤销权外 还享有选择权 即可以主张无 权代理 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注 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主体 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 不需要再发生行为的效力归属问题 1 代表与代理当事人数量不同 2 代表与代理的内 外部关系不同 3 代表和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 4 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权限不同 第十章 诉讼时效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 诉讼时效期间 1 特点 1 是法定期间 2 是可变期间 期间内遇法定事由 可中止 中断及延长 3 胜诉权期间 2 诉讼时效的分类 1 普通诉讼时效 一般为两年 2 特殊诉讼时效 A 短期诉讼时效 民通 136 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B 长期诉讼时效 合同法 规定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 4 年 3 最长诉讼时效 20 年 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第五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中止和延长 一 诉讼时效时期的中断 1 概念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诉讼 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 民法通则 第 140 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7 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 诉讼时效时期的中止 1 概念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暂时停止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 2 民法通则 第 139 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 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 1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代理权 丧失行为能力 2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 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 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四 诉讼时效的效力 1 胜诉权消灭 即债权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实现 2 实体权利不消灭 即诉讼时效届满 债权人对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 债务人履行 后不得请求返还 3 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 中断 延长事由的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 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注 比较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 物权的体系 1 自物权 所有权 国家 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2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3 占有 二 物权的概念 本质与法律特征 1 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 本质 不是人与物的关系 而是人与人的关系 3 特征 1 物权是支配权 2 物权是绝对权 3 物权是财产权 4 物权的客体是物 有体物 特定物 独立物 非禁止流通物 5 物权具有排他性 一物一权主义 如一间房屋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 6 物权保护具有绝对性 任何人侵入或干涉 法律给予物权以绝对的保护 三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物权为支配权 对世权 债权为请求权 对人权 2 物权具有排他性 债权具有相容性 即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 而债权则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且不发生排他效力 3 物权具有优先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 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 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 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而债权则不论成立先后 均平等地受偿 4 物权具有追及性 债权没有追及性 即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落到何人之手 一般来说物权人都可以追 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 而债权标的物若被第三人占有 不论占有是否合法 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第 三人请求返还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一 物的概念与特征 8 1 概念 指存在于人体之外 能为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 2 特征 1 存在于人身之外 因此有生命之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2 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 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 须独立成一体 二 物的分类 1 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 不动产 分类标准 是否具有可移动 性 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损 害其价值的物 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 但移动后会改变 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例 证 金银 砍伐后的树木等 土地 房屋 森林等 所有权人 除限制 禁止流通物外 任何自 然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所有权人 除房屋外 不动产中的土地 森林等 只 能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交付 登记 设立他物权类型不同 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可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是否发生相邻关系 不发生 发生 区分 的法 律意 义 发生争议时的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 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按能否流通和流通范围大小划分 限制流通物 精神性药品 麻醉药品 毒性药品 民用枪支 民用炸药 金银 不包括金银首饰 文物 等 禁止流通物 国家所有的土地 矿藏 水流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林地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违法物品等 3 原物和孳息 按两物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关系划分 原 物 孳 息 分类标准 产生收 益的物与所生收益 之间的关系 依据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 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原物产生之物 依据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 如 果实 牛奶等 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如租金 利息 股息 例证 果树与果实 奶牛与牛奶等 要求原物与孳息相分离 区分的法律意义 1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 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原物所有权转让的 孳息的收取权一 并移转 2 质押合同 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3 抵押合同 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4 当原物受到侵害致孳息的收取发生不能时 侵害人应赔偿原物及孳息的关系 4 主物和从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 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1 须非主物之成分 2 须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 3 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4 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判断某物是否为从物时 交易习惯具有优先性 从物之外 皆为主物 注 物的成分与物 成分 指物的构成部分 物的成分可以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1 重要成分 指各部分互相结合 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 不能分离时 则各该部分 均属重要成 分 例如 房屋的栋梁 山地的石墙 或地上尚未分离的出产物 均属于重要成分 2 非重要成分 凡不属于重要成分的 如房屋的百叶窗 脚踏车的铃铛等 物的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权利的客体 至于非重要成分 则可以单独为权利客体 5 单一物 结合物与集合物 1 单一物 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 结合物 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 其构成部分虽未失其个性 但形体上已成为单一体 在法律上 9 与单一物同样对待 如汽车 集合物 指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 如一群羊 一个企业的全部设备 2 单一物 结合物与集合物区分的法律意义 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 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全部 其一部不得成为物权客体 而对于集合物 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各部 不得将其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 应 分别作为各别物权的客体 财团抵押将集合物财团财产作为一个抵押权客体是例外 6 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特定物 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 不特定物 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 品质 数量予以限定之物 区分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在于法律效果的不同 如关于债之标的 债之履行 危险负担 瑕疵担保等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 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 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1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 2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他物权 二 优先效力 又称物权的优先权 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 冲突的权利并存时 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 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如留置权 抵押权 质权 他物权成立在后 优先于所有权 2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但有例外情况 买卖不破租赁 即承 租人依其使用权 可以对抗包括作为出租人的原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 在出租物买卖 赠与 继承等场合 不影响租赁合同成立 抵押不破租赁等 三 物上请求权 主要表现在物权保护方面 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即当物权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危险时 得请求回 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包括请求排除妨碍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返还原物 注 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人对于自己的物 不管辗转落于何人之手 权利人均得到追及物的所在 而直接支配其物 但 第 三人善意取得的 则阻断了物权的追及效力 即善意取得是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第十八章 物权变动 原则 1 公示原则 指物权在变动时 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 从而使第三 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 公信原则 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 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 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 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 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 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 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以保护交易安全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一 不动产登记 1 概念 指经权利人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变动事实记载在登记薄上 2 特征 1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应当登记 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效力 2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3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以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之记载为准 4 因登记错误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类型 初始登记 设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1 更正登记 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 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 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0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 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可以向 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第三节 动产交付 一 现实交付 概念 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交给对方当事人 注 船舶 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 观念交付 特殊形式交付 1 简易交付 权利人在动产物权设立 转让前已经占有动产 则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 视为交付 2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 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 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 在该约定生效时 视为交付 3 指示交付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 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 以代替交付 第十九章 物权的保护 一 在私法上的保护 1 物权法上的保护 物上请求权 确认物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2 债权法上的保护 恢复原状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 二 在公法上的保护 有关征收 征用 1 目的限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抢险 救灾等紧急需要 2 依法行使 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 经济措施 补偿 保障 第二十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的权利 2 特征 1 所有权是绝对权 具有排它性 2 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3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 所有权的社会性 二 所有权的权能 1 积极权能 1 占有 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 2 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 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3 收益 收取所有物的利益 包括孳息和利润 4 处分 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2 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的权利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与私人所有权 一 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 土地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2 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 矿藏 水流 海域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 但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3 文物 法律规定 4 无线电频谱资源 5 其他 如国防资产 铁路 公路 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 法律规定 二 集体所有权 11 1 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 荒地 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生产设施 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农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 由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分三级所有 即村集体所有 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 体所有与乡集体所有 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具有公开义务 村务公开 集体成员的撤销诉权 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三 私人所有权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哄抢 破坏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 1 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其所有权的标的 区分所有的特定部分 须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的 独立性 才可以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 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专有权 单元空间 2 共有权 地基 电梯 管线 走廊等公摊面积 3 成员权 业主自治的权利 二 区分所有的内容 1 专有部分 区分所有人就专有部分的使用 收益 处分 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 合法权益 2 共有部分 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 即专有部分之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1 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属于业主共有 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 关于绿地的归属 合同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属于个人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属于城 市所有 即国家所有 其余的一律归全体业主共有 3 关于车位的归属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 汽车的车位 车库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 属于业主共有 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但首先应满足业 主需要 然后才能对外出售 出租 4 其他归业主共有的财产 凡是必须由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都应当归业主共同所有 不是必须由业主 共同使用的部分可以通过业主公约 出让合同等约定归业主共有 注 共有部分的处分 不能单独转让 抵押 出租 业主转让其专有部分所有权的 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 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 收益分配等事项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按 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3 建筑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 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 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 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6 改建 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注 决定前述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述其他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 半数的业主同意 4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 理人管理 第四节 相邻关系 12 一 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在行使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权利时发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2 团结互助 兼顾各方利益 3 公平合理 4 遵守法律 尊重习惯 三 相邻关系的类型 1 相邻用水 排水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 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 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 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2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 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 电缆 水管 暖气和燃气管线等 必须利用相邻土地 建筑物的 该土地 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 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1 建造建筑物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采光和日照 2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 排放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噪声 光 电磁波辐 射等有害物质 3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 建造建筑物 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 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4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 排水 通行 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 权利人造成损害 造成损害的 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节 共有 一 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二 按份共有 1 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2 特征 在于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份额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 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 部分上 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 按份共有的内部和外部关系 1 内部关系 对共有物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 使用 收益的权利 且这些权 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占有 使用 收益方法由共有人协商 按协商一致方法处理 意见不一致时 按 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共有人意见办理 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 对共有物的处分 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即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 设定担保 抛弃其份额 等处分行为 但共有人转让其份额 不包括赠与等无偿转让 在同等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 买的权利 注意 按份共有人优先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对共有物整体处分和重大修缮的 应当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 定的除外 共有物的管理 保存行为 共有人皆可行使 改良行为 三分之二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共有财产的分割 按份共有情形下若共有人没有不得分割约定时 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关系 存在 因此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如有约定不得分割时 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 可以请求分割 方式 有 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分割 2 外部关系 对于第三人的关系 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 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各共有人享有连带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 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由于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按共有份额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 一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可对其他共有人 按份额进行追偿 三 共同共有 1 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 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3 2 特征 1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 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3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 主要类型 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财产 合伙财产 推定共同共有 4 内部关系 1 使用收益 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 共有物 共有财产的管理 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4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由共同共有人负担 5 外部关系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 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6 分割 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 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 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 完全相同 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 一方有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 益的行为的 2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六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一 善意取得 即时取得 1 概念 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 即不知或不应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时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其物 2 构成要件 1 受让人为善意 即在受让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2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 转让合同有效 注 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 占有脱离物 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包括赃物 遗失物 漂流物 埋藏物 隐藏物 失散的动物 2 货币无记名证券 货币属于特殊动产 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 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 3 禁止流通物 如毒品 武器 淫秽书刊 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 自不适用善意取得 3 物权法 第 107 条规定 理解 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 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 盗赃 遗 失物 漂流物 埋藏物 隐藏物 失散的动物等都是 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 原则上善意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 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 2 年内请求善意的占有人返还 2 年期间届满 权利人未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的 善意第三人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 只要在前述 2 年期间内 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 不论辗转多少手 均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若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 善意第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 向无权处分人 支付的价款 有偿回复 权利人拒绝支付的 无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 除此以外 善意第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 向无权处分人 支付的价款 无偿回复 二 先占 1 概念 先占 指以所有的意思 占有无主的动产 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为一种事实行为 不以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2 构成要件 1 须为动产 2 须为无主的动产 3 须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占有可以指示他人 占有辅助人 为之 4 须无法律禁止规定或他人有先占权 三 拾得遗失物 1 概念 遗失物拾得 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占有的法律事实 遗失物的拾得是事实行为 拾得人有无行为 14 能力 在所不问 2 效力 1 拾得人的义务 通知义务 报告和交存义务 向公安等有关部门 保管义务 拾得人妥善保管遗失物 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 拾得人的权利 费用偿还请求权 就拾得物的保管等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有要求偿还的权利 报酬请求权 所有权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拾得人有就其悬赏所承诺的报酬要求对方支付的权利 行使留置权 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拾得人自愿放弃拾得物所 所有权 则归国家所有 四 发现埋葬物或隐藏物 发现埋藏物 指发现埋藏物而占有的法律事实 拾得漂流物 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 可以比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五 添附 概念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 1 附合 1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构成要件 A 须动产与不动产附合 B 须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 C 须不属同一人所有 效力 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动产的原所有权归于消灭 此项规定系属强行规定 当事人的排除约定无效 该动产上的其他权利也归于消灭 而不动产上的其他权利 例如抵押权 则因物的所 有权的扩张 而及于附合的动产 2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构成要件 A 附合须达于非毁损不能分离 或分离需花费过巨的程度 B 附合的动产须不属于同一人所有 效力 物权变动 A 动产附合后的总体称为结合物 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按动产附合时价值共有之 B 如果附合的动产有可视为主物的 由该主物所有人取得结合物所有权 C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该结合物的所有权 2 混合 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 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巨 混合的法律效果 各动产所 有人 按动产混合时的价值 共有混合物 混合的动产 有可视为主物的 该主物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所有权 3 加工 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 使之成为新的财产 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 所有人 并给加工人以补偿 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 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但应当给 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若加工人加工时是恶意的 则加工人不能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 第二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特征 1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 2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3 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 但也可以是动产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15 1 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农村用于农业的土地 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 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2 特征 1 主体的特殊性 2 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3 产生方式具有特定性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1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2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3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4 特殊林地的林地承包期 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5 前述规定的承包期届满 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5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义务 1 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 互换 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但流转的期限 不得超过原合同剩余的期限 2 承包期内的承包地 发包人不得收回和调整 3 未经依法批准 经营权人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 权利的产生方式 1 土地划拨 2 土地使用权出让 商业用地应当采取拍卖 招标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时间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 权利的期限 1 通过土地划拨程序取得的地上权 是无期限的 2 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地上权的 根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 12 条的规定 按照 土地的不同用途 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 1 居住用地 70 年 2 工业用地 50 年 3 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 体育用地 50 年 4 商业 旅游 娱乐用地 40 年 5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 在最高年限内 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四 权利的行使 1 使用权人有权将该使用权转让 互换 出资 赠与或者抵押 2 使用权人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 互换 出资或者赠与的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一并处分 反之亦然 五 权利的消灭和续展 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自动续期 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2 特征 1 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2 权利客体的特定性 3 土地用途的特定性 4 取得上的无偿性 5 没有期限限制 6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二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16 1 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2 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处分的限制 处分方式 处分对象 不能再获得 3 接受政府统一规划和正当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第五节 地役权 一 概念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其中 他人的土地为 供役地 自己的土地为 需 役地 二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1 土地使用 2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 三 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不得单独转让和设定抵押 地分割以后 地役权仍存在于全体 四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 相邻关系为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而地役权基于双方之间契 约关系而产生 2 相邻关系只是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 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3 相邻关系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 对不动产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 而地役权则较大 4 地役权的取得既可无偿也可有偿 相邻关系当事人行使权利时 只要不给对方造成损失 一般都是无偿 的 5 相邻关系无需登记 地役权登记才具有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二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 概念 合同的担保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二 分类 1 按照担保所用的标的的性质 1 人保 2 物保 3 金钱担保 2 依据设立方式所作的划分 1 法定担保 2 约定担保 3 以担保对象的不同为标准作的划分 1 原担保 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2 反担保 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第二节 抵押权 一 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抵押物的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人 债务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 债权人 抵押物 担保的财产 二 抵押的种类 不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 权利抵押 财团抵押 共同抵押 最高额抵押 三 抵押物 1 抵押物的范围 即可以抵押的财产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以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生产设备 原材料 半成品 产品 17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船舶 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 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 禁止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学校 幼儿园 医院 医疗卫生设施 社会公益设施等 4 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 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 抵押权的设定 订立抵押合同 1 意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 债权人 抵押人 抵押财产提供人 2 作为抵押权 生效要件 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 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 1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 2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3 以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 荒沟 荒丘 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 4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3 作为抵押权 对抗要件 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 抵押合同 抵押权对抗效力 抵押登记 五 抵押权的效力 1 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2 抵押权对抵押标的物的效力 从物 从权利 附合物 价值代位物 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 息 3 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和处分权 1 再次设定抵押权 即再次抵押给第三人 2 出卖抵押物予第三人 出卖抵押物的 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 得出卖抵押物 3 出租抵押物予第三人 4 追偿权 在第三人为抵押人的情况下 在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被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后 其对主债务 人享有追偿权 4 抵押权人的权利 1 抵押权的保全权 请求停止侵害 恢复价值 请求另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提前实行抵押权 以清偿 债务 2 抵押权的价值代位权 当抵押物的实体毁损灭失 而其价值在他物上表现出来之时 抵押权在原抵 押物的价值代位物上继续存在 3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 优先受偿 不足部分 依普通债权 向主债务人主张 第三节 质权 一 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出质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质权人 债权人 质物 移交的动产 二 分类 1 动产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 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合同 书面形式 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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