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城市建筑余土垃圾处置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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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崇义县城市建筑余土垃圾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余土、垃圾的处置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建筑余土,减少建筑垃圾污染和影响市容环境,改善城市环境卫生,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1号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15号令)、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6号令)结合本县实际,对县城规划区建筑余土及垃圾处置管理制订以下暂行办法:一、县城区建筑余土垃圾处置管理由城市管理局主管。建设、交通、交警大队、公路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主管工作范围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二、本办法所称建筑余土及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工程装修弃物;建筑垃圾及余土处置管理,是指对建筑余土及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的管理。三、成立崇义县建筑余土垃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余管办),下设余土代运公司,余管办设在崇义县城市管理局下属职能机构城管大队。余管办负责核发建筑垃圾及余土处置证和收取余土代运费或清运保洁费以及其他监察管理工作。余土代运公司负责代运及装卸工作。县城管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建筑余土及垃圾的监察,查处无证处置、无证运输、乱倒乱堆、乱运建筑余土及垃圾等行为。四、城市规划范围内,任何建设和施工单位、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取得合法开工相关文件手续(即:两证一书)的同时,应向城市管理局申报建筑余土及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委托余土代运手续。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及时核发建筑余土及垃圾处置证,并及时安排运输车辆,运输车辆按指定运输线路运输,指定地点倾倒。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余土垃圾处置证的同时,必须向主管部门按测算标准缴交余土或垃圾处置清运保洁费(即清运保洁保证押金)。建筑余土、垃圾代运费、装卸费由施工单位和承运业主按市场运作方式自行商定决算。六、需要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先向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按物价部门核实的标准收取余土调剂费,增加运距的费用由余土使用单位负责。七、凡从事建筑垃圾及余土运输车辆,必须有交通部门统一核发的余土运营许可证后方可营运,对“三无”车辆从事余土垃圾营运的,一经查实,交由公安交警大队从严处罚,凡领取办理余土营运证的车辆,必须服从余土办管理。八、凡承建单位自己有车辆的,只要符合规定,可允许办证自运,凡无后挡板,缺损搭勾,车箱板不严密等不具备营运条件的车轮,禁止从事城市建筑余土及垃圾营运业务。九、为杜绝工地工程车辆带泥上路,凡在中心城区内施工建设的工地,其出入口内、外需铺设硬质路面或铺设30毫米的铁板,并设置冲洗台、沉淀台、冲洗器具,报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备案。1、大门的主出入口干道设置冲洗台。从冲洗台大门往工地内长度不得小于10米,宽度不得小于3.5米;从工地大门向外延伸不得小于2米,大门处沿冲洗台宽度方向通长设置一个0.4米宽、0.1米高、截面为半圆形的C20混凝土止水带。2、在冲洗台一侧沿冲洗台长度方向全长设置砖砌排污明沟,明沟深度不得小于0.15米;在冲洗台尽头设置一个砖砌沉淀池,沉淀池再与工地主排污沟接通,沉淀池上需有牢固的盖板,施工单位要定期清理沉淀池内的沉泥。3、本项目由建设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施工。十、凡出入工地的车辆应保持车身整洁。凡车身有污染、明显浮土,车底、车轮有大量泥沙的,必须进行冲洗;工地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十一、中心城区内建设工地必须由建设施工单位设置工地围墙。围墙高度主干道两侧不低于2.5米,次干道、小街小巷两侧不低于2.0米;墙体要粉白、盖帽,门页内开。十二、已建成的工地围墙不得随意开门、开洞或拆改围墙,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改,必须经申报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后必须10日内清理平整场地,拆除围墙。十三、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墙外堆放建筑材料并保持工地周边整洁、美观、墙面无裂痕,停工场地应及时覆盖。十三、工地内广告(指示)牌、条幅、巨幔、墙体广告由城管大队统一管理。十四、运输余土车辆不得沿街抛、撒、漏,不得带泥沙污染城市街道路面,对无证承运或有证可承运者任意处置倾倒,由城管执法监察大队按每车次50元当场处罚,对沿街撤漏建筑余土及垃圾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元标准由城管队当场处罚,并责令责任者消除干净,情节严重者取消承运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违章车辆及驾驶员,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扣三个月内行驶证和驾驶证。十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局职能机构视情节轻重,依照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十六、本实施办法由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十七、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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